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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弘控股: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4-07-04  

证券代码:000529             证券简称:广弘控股            公告编号:2024-28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弘控股或公司)于2023年7月6日在公司

   会议室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会议以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

   过了《关于广东广弘创汇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不超过9.4亿元长期项目贷款及

   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为加快佛山南海广弘创汇湾总部产业基地项目建设,

   董事会同意广东广弘创汇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弘创汇湾公司”)向银行

   申请不超过9.4亿元长期项目贷款,期限18年,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董事会授

   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广弘创汇湾公司不超过9.4亿元项目贷款及公司对上述贷款提供连

   带责任担保一切事宜,授权和担保期限为18年。

       该事项已经于2023年7月24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细情况

   请参见本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3-28、30、36)。

       二、担保进展情况

       2024年6月3日,广弘创汇湾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以下

   简称“农业银行”)签订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4010420240001032,以

   下简称“主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玖亿叁仟壹佰捌拾壹万叁仟贰佰元整,借

   款用途为用于佛山南海广弘创汇湾总部产业基地开发建设。
   2024年7月2日,公司收到了农业银行与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44100120240040023),约定公司为广弘创汇湾公司与农业银行签订的主合同债权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固定资产贷款,担保的本金数额为人民币玖亿

叁仟壹佰捌拾壹万叁仟贰佰元整。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农业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主要内容为: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

   保证人: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固定资产贷款,本金数额(币种及大写金额)为人民币玖亿

叁仟壹佰捌拾壹万叁仟贰佰元整。

   2.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

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

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3.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

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4.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

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5.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不履行约定义务,造成保证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

   保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本合同所担保主债权本金数额的 1 %向债权人支付

违约金;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

   (1)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必要合法的内部或外部的批准或授权;

   (2)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公司章程或者其他相关资

料、信息;

   (3)发生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情形;

   (4)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如主合同被解除,保证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返还、赔偿

损失等)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6.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本合同所称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

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7.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其中债权人贰份,保证

人各壹份,债务人壹份,效力相同。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252,000万元,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172,181.32万元(含本次公司对广弘创汇湾公司的担

保,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企业的担保),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4.87%。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况,亦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1.《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