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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弘控股: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4-09-03  

证券代码:000529           证券简称:广弘控股             公告编号:2024-38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以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粤

桥公司提供银行融资授信担保的议案》,为保障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广弘粤桥食品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粤桥公司”)冻品销售经营的可持续发展,同时积极扩大冻品销售体量,

拓展冷链配送等相关业务,做强做大冻品销售业务,董事会拟同意粤桥公司向银行申请办

理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一年期授信融资,由公司为该授信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期限一年。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在上述1亿元额度范围内,根据粤

桥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全权办理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开具银行承兑汇票、银行借款和提

供担保等相关具体事宜,授权和担保期限一年。

    该事项已经于2024年5月29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细情况请参见本公

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4-13、17、24)。

   二、担保进展情况

    2024年8月29日,粤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

行”)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2024)穗银番禺信字第0024号,以下简称

“主合同”),约定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所有授信额度均由粤桥公司申请

使用。
    同日,公司与中信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4)穗银番禺最保字

第0040号),约定公司为粤桥公司与中信银行签订的主合同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的最高债权余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

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农商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为: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保证人: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乙方依据与主合同债务人在2024年8月29日至

2025年7月15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

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2.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以下第(2)种方式确定的额度:

    (1)(币种)【/】(大写金额):【/】。

    (2)债权本金(币种)人民币(大写金额)贰仟万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

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

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

费用之和。

    3.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

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

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4.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履行保证责
任的其他情形,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5.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即自债务人依

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

独计算。

    6.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

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7. 凡因本合同发生的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双方均同意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

    (1)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为广州市,并适用申请仲裁时该机构现行有

效的仲裁规则;

    (2)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和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

章(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247,000万元,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177,681.32万元(含本次公司对粤桥公司的担保,均为对合并

报表范围内企业的担保),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6.62%。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无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况,亦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