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四年四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绿电”、“发行人”或“公 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获得中国 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 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60号),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或 “主承销商”)作为中绿电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 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 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 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决议,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 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进行了审慎核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 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数量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及最终发行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数量 204,081,632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与承销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 (204,081,632股),且发行数量超过本次发行与承销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三)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2024年4月18日),发行底 价为8.82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 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 1 易总量)即7.78元/股,且不低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8.82元 /股(计算结果按“进一法”保留两位小数)。 公司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 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8.82元/ 股,发行价格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100.00%。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经发行人会计师审验,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1,799,999,994.24元,扣除 发 行 费 用 ( 不 含 增 值 税 ) 人 民 币 17,569,888.28 元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1,782,430,105.96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募集资金总额 5,000,000,000.00元。 (五)发行对象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7家,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 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认购股数 限售期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认购金额(元) (股) (月) 1 北京诚通金控投资有限公司 56,689,342 499,999,996.44 6 2 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51,020,408 449,999,998.56 6 3 国新投资有限公司 33,219,957 293,000,020.74 6 4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210,884 239,999,996.88 6 5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68,027 176,999,998.14 6 天津海河融创津京冀智能产业基金合 6 7,936,507 69,999,991.74 6 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 (代“国君资管君得山东土地成长单一 7,936,507 69,999,991.74 6 资产管理计划”) 合计 204,081,632 1,799,999,994.24 - (六)限售期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 月内不得转让,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2 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内,发行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因公司送红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而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对象通过本次发行取得的公司股份在 限售期届满后进行减持,还需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交所 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募集 资金金额及限售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 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发行人有关 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2年9月29日,发行人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 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2年10月18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 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3年2月16日,发行人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 3 票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3年3月3日,发行人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3年9月26日,发行人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 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 的议案》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3年10月12日,发行人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 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 的议案》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的议案。 (二)国资有权机构的批准 2022年10月14日,中国绿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中国绿发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关于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项的批复》(中国 绿发财﹝2022﹞175号),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 (三)本次发行的监管部门审核及注册过程 2023 年 4 月 6 日,深交所出具《关于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本次发行获得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 审核通过。 2023 年 5 月 11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60 号),同意发行人 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即 2023 年 5 月 11 日)起 12 个月 内有效。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 (一)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4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已于 2024 年 4 月 17 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了《天津中 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等 发行方案相关附件,包括 2024 年 3 月 29 日收市后发行人前 20 名股东(剔除发 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37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28 家证券公 司、16 家保险机构,215 家其他类型投资者,共计 316 名特定对象。 在发行人律师的见证下,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于 2024 年 4 月 17 日(T-3 日) 收盘后向上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316 名投资者发送了《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天 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 报价单》”)等相关附件。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报送上述名单后,共收到汪向东、天津海河融创津京冀 智能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计 3 名新增投资 者的认购意向,主承销商在发行人律师的全程见证下,向其补充发送了《认购邀 请书》及《申购报价单》等相关附件。 经核查,本次认购邀请文件的发送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 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通过的有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及发行对象的相关要求。同时,认购 邀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询价对象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 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中止发行情形和相应处置安排等相 关信息。 (二)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在发行人律师的全程见证下,2024 年 4 月 22 日上午 09:00-12:00,簿记中心 共收到 9 份《申购报价单》等申购文件。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投资者均按《认购 邀请书》的要求及时提交相关申购文件,且及时、足额缴纳申购保证金(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需缴纳申 报保证金),均为有效申购。投资者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序 申购价格(元 申购金额(万 是否缴纳保 是否为有效 认购对象名称 号 /股) 元) 证金 报价 5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 1 8.82 8,000 是 是 限公司-传统产品 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 8.87 40,000 2 是 是 任公司 8.82 45,000 天津海河融创津京冀 3 智能产业基金合伙企 9.16 7,000 是 是 业(有限合伙) 国调战略性新兴产业 4 投资基金(滁州)合 8.82 7,000 是 是 伙企业(有限合伙) 8.94 8,000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5 8.88 10,800 不适用 是 司 8.83 17,700 9.25 7,600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 6 9.01 11,600 不适用 是 司 8.84 24,000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 8.88 7,000 产管理有限公司(代 7 “国君资管君得山东 是 是 土地成长单一资产管 8.82 14,000 理计划”) 北京诚通金控投资有 8 8.82 50,000 是 是 限公司 9 国新投资有限公司 8.82 40,000 是 是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遵循《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 对象及发行价格确定与配售原则,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8.82 元/股。 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共 7 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 204,081,632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799,999,994.24 元。具体发行对象、获配股数及获配金额 如下: 认购股数 限售期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认购金额(元) (股) (月) 1 北京诚通金控投资有限公司 56,689,342 499,999,996.44 6 2 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51,020,408 449,999,998.56 6 3 国新投资有限公司 33,219,957 293,000,020.74 6 4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210,884 239,999,996.88 6 5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68,027 176,999,998.14 6 天津海河融创津京冀智能产业基金合 6 7,936,507 69,999,991.74 6 伙企业(有限合伙) 6 认购股数 限售期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认购金额(元) (股) (月)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 (代“国君资管君得山东土地成长单一 7,936,507 69,999,991.74 6 资产管理计划”) 合计 204,081,632 1,799,999,994.24 - 经核查,本次发行定价及配售过程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 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向深交所报 送的发行与承销方案文件的要求。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的确定、股份数量的分配 严格遵守了《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程序和规则。 (三)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情况 主承销商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获配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 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1.北京诚通金控投资有限公司、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国新投资有限 公司以自有或合法自筹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 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 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 需履行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2.天津海河融创津京冀智能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参与本次发行认 购。该认购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已按照 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 3.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认购。该等参与认购并 获得配售的资产管理计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 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 7 案管理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 (四)发行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情况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实施指引(试行)》等相关要求,保荐人(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工作。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 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其核查材料符合主承销商的核查要 求,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如下: 产品风险等级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投资者分类 与风险承受能 力是否匹配 1 北京诚通金控投资有限公司 B 类专业投资者 是 2 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C4 级普通投资者 是 3 国新投资有限公司 C4 级普通投资者 是 4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5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天津海河融创津京冀智能产业基金合伙企 6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业(有限合伙)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 7 “国君资管君得山东土地成长单一资产管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理计划”) 经核查,上述 7 家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 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 关制度要求。 (五)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情况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的要求,主承销商须对本次认 购对象资金来源进行核查。经核查: 本次认购的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作出承诺:(1)本机构/本人不存 在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 认购的情形;(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保荐人(主承 销商)未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本机构/本人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 8 保收益承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3)获配后在锁定期内,委托人或合伙人 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4)本次申购金额未超过本机构/本人 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六)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的 安排 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作出承诺:(1)本机 构/本人不存在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 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保 荐人(主承销商)未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本机构/本人作出保底保收益 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3)获配后在锁定期内,委托 人或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4)本次申购金额未超过本 机构/本人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 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与公司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与发行对象不存在未来交易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 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 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七)缴款与验资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投资者认购资金 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 ZG11549号),截至2024年4月25日止,中信证券已收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认购 者认购资金合计人民币1,799,999,994.24元。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G11548号),截至2024年4月25日止,公司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204,081,632股,募集资金总额1,799,999,994.24元, 9 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7,569,888.2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782,430,105.96 元 , 其 中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 股 本 ) 204,081,632.00 元 , 其 余 1,578,348,473.96元计入资本溢价。 经核查,本次发行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向特定对象发行 方案,本次发行的定价、缴款和验资过程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 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证券经营机构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 四、本次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情况 2023年4月6日,发行人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本次发行获得深交所上市 审核中心审核通过,并于2023年4月7日对此进行了公告。 2023年5月16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天津中绿电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60号),同 意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即2023年5月11日)起12 个月内有效,并于2023年5月17日对此进行了公告。 主承销商将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 则》以及其他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督导发行人切实履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和手续。 五、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定价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60号)和发行人 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符合本次发行启动前主承销商已向深交所报备的 10 《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要求。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 体股东的利益,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次发行股票发行与承销方案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 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本次发行不存在上市公司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本机构/本人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 底保收益承诺,以及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本机构/本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 偿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及发行结果等 各个方面,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发行方案的相关 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11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字 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 日 马 滨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