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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南白药: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2-24  

股票代码:000538      股票简称:云南白药       公告编号:2024-07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2 月 23 日上午 9: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3 日

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云南白药街 3686 号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部白药空间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
司股东可以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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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首席执行官董明先生(代行董事长

职责)。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51 人,代表股份

1,138,995,57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3.388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74 人,代表股份
899,550,07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0.062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 277 人,代表股份 239,445,50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3.325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44 人,代表股

份 94,254,6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245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71 人,代表股份

1,656,02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92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
东 273 人,代表股份 92,598,63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1534%。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表决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

议并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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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议议案 1.00《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 1,134,814,5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329%;反对 4,037,8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 份 的
0.3545%;弃权 143,1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6%。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90,073,6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5.5641%;反对 4,037,8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4.2840%;弃权 143,1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19%。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目前,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仅董明先生兼任公司首席执行官,董事
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

之一。
    (二)审议议案 2.00《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同 意 1,138,989,57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5%;反对 5,4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弃权 5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94,248,6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936%;反对 5,4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58%;弃权 5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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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律师姓名:伍志旭 杨杰群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 2024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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