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大集: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07-31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4 年 7 月 30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
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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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
司股份,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
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
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
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
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
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
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
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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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
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
请。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
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
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
认结果。如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错误信息或
确认错误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关法律责
任。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作
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
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
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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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
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
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
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必须事先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
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
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
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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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
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
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
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
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
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
下限不得为零,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
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
行性,且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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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
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的,
应明确说明在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
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十三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
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
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等);
(三)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
细披露原因及后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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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
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 6 个
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
起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三章 持有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和任
职期满 6 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
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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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
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转让比例的限制。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
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
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可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
数量。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
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
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
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
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
定。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名下证券账户通过二
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
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中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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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
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
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
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
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
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
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
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深圳证券交
易所予以备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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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
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披露的减持
计划中确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计
划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
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
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
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
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两个交
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
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
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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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
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父母、配偶、子
女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
在该期限内的;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
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
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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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六个月;
(二)公司可能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
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
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主体的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公
司股份: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
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的。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
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
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应遵守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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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
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及
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其持公司股份将按相关规定予以锁
定。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自离职人
员的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职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
也将予以锁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申
报离职后的锁定期满后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将全部自
动解锁。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
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
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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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转
让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监事和高管的身
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其办理个人信息的
网上申报。公司应当及时了解股东、董监高减持本公司股份的
情况,主动做好规则提示。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每季度检查大
股东、董监高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应
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报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
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给
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情
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
卖本公司股份,并受到监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并记入诚信
档案的,给公司造成影响,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
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
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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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
行为严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可依法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
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应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
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
者公开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内”、“超过”均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新颁布或修订的法律、行
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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