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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南海药:关于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5-24  

                       北京中伦(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

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中伦(海口)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陈述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

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年4月29日,公司召

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

案》,同意于2024年5月23日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及《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等媒体公告了《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于2024年5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

巨潮资讯网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等媒体公告了《关于2023年年度股东

大会增加临时议案暨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详细说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

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16日。

    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30日、2024年5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巨

潮资讯网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4年5月23日下午15: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

南海大道192号海药工业园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长王建平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3日9:15-9:25,9:30-11:30和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3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海南海药股
                                    2
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共计 400,660,681 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30.8826%。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
权委托书。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人数 5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3,822,200 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2946%,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
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
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3.其他人员

    除董事刘悉承因个人原因请假未出席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
了本次会议;除销售总监王建鹏因工作原因请假未出席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负责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
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届监事会提请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4.《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6.《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金融机构贷款授信额度的议案》;

    7.《关于补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8.《关于接受关联方财务资助的议案》。

    上述议案公司董事会已经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分别于2024年4月

30日、2024年5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和巨潮资讯网公告,本次股东

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列明及公告的议案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

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

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

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

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4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04,442,38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0%;反对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9%;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78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98.9405%;反对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1.0464%;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31%。

    2.《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4,442,38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0%;反对4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弃权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78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98.9405%;反对4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1.0464%;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31%。

    3.《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04,442,38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0%;反对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9%;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78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98.9405%;反对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5
份的 1.0464%;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31%。

    4.《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4,442,38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0%;反对4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弃权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78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98.9405%;反对4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1.0464%;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31%。

    5.《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4,442,38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0%;反对4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弃权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78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98.9405%;反对4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1.0464%;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31%。

    6.《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金融机构贷款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 情况 :同 意 404,442,881 股, 占出 席 会议有 效表 决权 股份 总数 的

99.9901%;反对4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78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98.9536%;反对4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4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6
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7.《关于补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 情况 :同 意 404,442,381 股, 占出 席 会议有 效表 决权 股份 总数 的

99.9900%;反对4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弃权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78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98.9405%;反对4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464%;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31%。

    8.《关于接受关联方财务资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8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36%;

反对4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64%;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78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98.9536%;反对4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4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海南华同实业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根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7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负责人及见证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盖章页)




                                   8
   (本页为《北京中伦(海口)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中伦(海口)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马会军                  经办律师:覃    炜




                                经办律师:符王婕妤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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