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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马汽车: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9-13  

                                              海南晋世律师事务所


                海南晋世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琼晋律法字[2024]第 379 号



致:海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晋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马汽车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谢国华、李举政出席公司

于 2024 年 09 月 12 日在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 1689

号海马汽车有限公司研发楼 1 号会议室召开的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海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

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

件进行核查和验证。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贵公司承诺及保证,其

已经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的、完整的、有效

的,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其中提供的材料为副本或复印

件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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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上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根据十二届第三次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08 月 27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

巨潮资讯网刊登“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定于 2024 年 09

月 12 日 14:00 召开。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

并于会议召开提前十五日通知了全体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

表决权。

    (三)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网络

投票表决结果。

    (四)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09 月 12 日 9:15—9:25,9:30—

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09 月 12 日 9:15 至 15:00。

    (五)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景柱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09 月 12 日如期召开。

    本所认为,《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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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与会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等内

容,该等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

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据此,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等文

件,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共 582 人,代表股份 585,598,95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6066%。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 2 人,

代表股份为 566,622,95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4528%。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剔除重复投票数),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80 人,代表股份 18,976,0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538%。

    (二)列席会议的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和

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

员和公司聘任之本所律师。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

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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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出新

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中载明的全部

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根据公司所作的统计及本所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之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的股份共计 566,622,951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34.4528%;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剔除重复投票数),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之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共

计 18,976,0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538%。

    (二)根据本所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参与投票的股东就列入《会议通知》的全部

议案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网

络投票业务流程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根据本所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下列议案的审议与表决情

况如下:

   议案 1.00《关于全资子公司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3,408,1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259%;反对 1,27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

股份的 0.2173%;弃权 918,40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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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16,785,1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4549;

反对 1,27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053%;弃

权 918,40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4.8398%。

   议案 2.00《关于控股子公司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3,415,0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271%;反对 1,26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

股份的 0.2168%;弃权 91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792,1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4913;

反对 1,26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890%;弃

权 91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2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198%。

     (四)统计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本

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已取得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

决权过半数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海南晋世律师事务所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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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为海南晋世律师事务所《关于海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海南晋世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世贤




                                       经办律师:谢国华律师




                                       经办律师:李举政律师




                                       2024 年 0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