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湾港: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核查意见2024-02-06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
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作
为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部湾港”、“公司”或“上市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北部湾港延长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
授权有效期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1、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并于 2023
年 2 月 6 日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等本次
发行的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为自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之日起 12 个月,即 2023 年 2 月 6 日至 2024 年 2 月 5 日。
2、全面注册制实施后,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并于 2023 年 3 月 17 日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
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
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更新为自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即 2023 年 3 月 17 日至
1
2024 年 3 月 16 日。
3、鉴于上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即将到
期,而公司尚未完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为保证公司本次发行后续工作持
续、有效、顺利地进行,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9 日、2024 年 2 月 5 日召开第九
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已召开专门会议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审查意见。
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决议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除延长有效期外,公司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保持不变;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授权有
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关
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
案》的决议程序、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2、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决议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
长 12 个月,除延长有效期外,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保持不变;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授权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不利变化;公
司本次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不存在
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2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延长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
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詹梁钦 杨柏龄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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