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工智: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1月)2024-01-12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组织、董事行为及操作规则,充分发挥董事会的作用,
督促董事正确履行其权利和义务,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受股东大会的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公
司的法人财产。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
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设董事长 1 名,副
董事长 1 名。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
长履行职务。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其具体职责另行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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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决策程序、议事规则等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各专
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加以确定,并在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六条 董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公司对外交易(关联交易除外)达到以下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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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根据《公司章程》、《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
有关规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应当在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条第 2 项至第 4 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
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
标适用本条规定。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视为本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
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因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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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变更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发生本条规定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
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已
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的,应当以约定的全部租赁费用或者租赁收入适用本
条规定。
公司发生本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
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已按照规定履
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若该财务资助事项属于股东
大会审批权限,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
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
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
额度。
公司发生除委托理财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累计原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他
交易时,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适用本条规定。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对控股子公司的优先购买或者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
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规
定。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放弃权利,所拥
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
指标,适用本条规定。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放弃金额、该主体的相关财
务指标或者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以及实际受让或者出资金额,适
用本条规定。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
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任何“提供担保”事项,无论交易所涉及金额是否符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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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标准,除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若该“提供担保”事项属于股东大会审批权限,还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
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议批准下列关联交易: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关联交易;
(三)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三千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会在内部控制中的职责:
(一)科学选择恰当的管理层,并对其进行监督;
(二)清晰了解管理层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范围;
(三)知道并同意公司最大风险承受能力;
(四)及时知悉重大的风险以及管理层应对情况;
(五)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董事会应当提前十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
送达、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全体董事、监事。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应当提前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
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经全体董事同意,临时董事会会议
的通知期限的规定可以免于执行。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董事临时会议的,可以随
时随地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作出说
明。
上述非直接送达通知的,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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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
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除前条第四项的董事长
认为必要时之外,均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
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六)提议人签名(或盖公章)。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
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
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
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
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第十七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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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会议期限;
(九)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
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
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八条 董事会例会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
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
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
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
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
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表决、决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召集和召开,按规定事先
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独立董事
事前认可情况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董事
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
董事会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
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
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
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可邀请中介机构或行业、经营、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列席董事会会
议,并提供专业意见。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邀请新闻记者或其他无关人士列席会议,特殊情况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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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列席的,会议主持人应征求其他董事意见,在获得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后方
可邀请。
第二十一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
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
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
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有效期限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
席的情况。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
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二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
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
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
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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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电子邮件表决等其他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
行的方式召开。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
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
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
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五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
审慎地发表意见。董事可以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会
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
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
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方式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非以现场
方式召开的董事会,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与会董事可以通过视频显
示、派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将表决意见在表决时限内提交董事会秘书。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
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七条 除本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
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
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
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与其有关联关系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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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
避的其他情形。
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
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
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但全体董事同意提前再次审
议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
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
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会议提案;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参
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三十三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
记录和决议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
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董事既
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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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董事会决议在对外公开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
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将《公司章程》及历届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董事会会议
档案存放于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如果有关事项影响超过十年,
则相关的记录应继续保留,直至该事项的影响消失。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中国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如本规则与《公司章程》不一致,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中,“以上”、“内”包括本数,“超过”、“少于”、
“不足”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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