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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工智: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3-22  

证券代码:000584           证券简称:ST 工智             公告编号:2024-034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3月21日(星期四)下午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4 年 3 月 2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21 日上午 9:15~
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2号北京圆山大酒店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同
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其他表决方式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召集人: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
   5、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乔徽先生主持。
   6、股权登记日:2024年3月14日(星期四)。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参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18 人,代表股份 210,532,026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7.673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09,480,626 股,
                                     1
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35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
份 1,051,4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82%。
    2、公司董事孙超先生因公请假,其余董事和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全体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赵晓彤律师、李佳颖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了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 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0,330,6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43%;
反对20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57%;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946,6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581%;反对20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419%;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210,330,6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43%;反
对20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0,330,6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43%;
反对20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57%;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946,6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581%;反对20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419%;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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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晓彤律师、李佳颖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哈工智能
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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