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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汇源通信: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5-08  

证券代码:000586              证券简称:汇源通信              公告编号:2024-021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5 月 7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7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28 号茂业中心 C 座 2605

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红星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均 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四川汇源 光通

                                       1/6
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64,777,931 股,占公司 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3.487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0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3、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64,777,931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

总数的 33.4874%。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 4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1,232,300 股, 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7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数 量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数 量为

1,232,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70%。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中,部分董事 通过视

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独立董事在 本次

大会上进行了述职报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黄江东律师、刘子凡律师出席本 次股

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 如下议

案:
       1、审议《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

       同意 64,758,0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3%;

       反对 1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4%;


                                         2/6
    弃权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212,4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3851%;

    反对 17,1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 数的

1.3876%;

    弃权 2,8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2%。
    2、审议《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

    同意 64,760,8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6%;

    反对 1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4%;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215,2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6124%;

    反对 17,1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 数的

1.387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表决结果:

    同意 64,758,0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3%;

    反对 1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7%;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3/6
    同意 1,212,4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3851%;

    反对 19,9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 数的

1.614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表决结果:

    同意 64,760,8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6%;

    反对 1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4%;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215,2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6124%;

    反对 17,1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 数的

1.387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表决结果:

    同意 64,758,0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3%;

    反对 1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4%;

    弃权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212,4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3851%;

    反对 17,1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 数的

1.3876%;



                                      4/6
    弃权 2,8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2%。
    6、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64,760,8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6%;

    反对 1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4%;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215,2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6124%;

    反对 17,1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 数的

1.387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黄江东、刘子凡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

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 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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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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