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86 证券简称:汇源通信 公告编号:2024-043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9 月 12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1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1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28 号茂业中心 C 座 2605 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红星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四川汇源光通 1/6 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1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65,199,599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3.705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26,6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3.7510%。 3、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0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38,599,5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9.9543%。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 77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1,653,968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5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数量 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7 人,代表股份数 量为 1,653,9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50%。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中,部分董事通过视 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上海)事 务所刘子凡律师、李子为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 案: 1、审议《关于修订<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65,100,2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77%; 反对 9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3%; 弃权 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2/6 份总数的 0.009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554,6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963%; 反对 9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470%; 弃权 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67%。 2、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65,086,6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68%; 反对 9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3%; 弃权 1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9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541,0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740%; 反对 9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470%; 弃权 1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90%。 3、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65,086,6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68%; 反对 9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3%; 弃权 1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9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3/6 上同意,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541,0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740%; 反对 9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470%; 弃权 1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90%。 4、审议《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65,086,3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64%; 反对 9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3%; 弃权 1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0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540,7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559%; 反对 9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470%; 弃权 1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71%。 5、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65,081,6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92%; 反对 9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3%; 弃权 2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6%。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536,0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717%; 4/6 反对 9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470%; 弃权 2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13%。 6、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第十二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65,081,6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92%; 反对 9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3%; 弃权 2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6%。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536,0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717%; 反对 9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470%; 弃权 2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13%。 7、审议《关于聘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65,081,6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92%; 反对 9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3%; 弃权 2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6%。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536,0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717%; 反对 9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470%; 弃权 2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1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5/6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刘子凡、李子为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