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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贵州轮胎: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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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之规定,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
司”)的委托,指派王琼、胡世文(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贵公司于2024年7月5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
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
开的程序、表决程序及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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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是否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
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贵公司提交给本所律
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营业执照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
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本所律师现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
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于2024年6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告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
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股东大
会通知》”),于2024年7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显示,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
年6月18日作出决议,同意2024年7月5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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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股东大会通知》中记载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投票规则、
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及投票程序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7月5日下午2:30在贵州
省贵阳市修文县扎佐工业园黔轮大道公司办公楼三楼如期召开,
由贵公司董事长黄舸舸先生主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
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5日上
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交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5日上午
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均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会议时间、会议地点、股东大会投票
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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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等相关内容,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等现行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符合《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至2024年6月28日下
午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的核对与查验,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到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13名,代表股份
323,659,2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0.8867%;其中中小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4名,代表股份1,033,80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总股份的0.0667%;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统计并
经贵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268人,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为44,890,628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69%。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经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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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股东资格。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到会股东(或代理人)共281人,代表
股份368,549,8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3.7836%(其中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68人,代表股份44,890,628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总股份的2.896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
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全体董事(其中
刘献栋董事、杨大贺独立董事视频参会)、全体监事、董事会
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
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具体议案为:
                                                                            备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投票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
        100                                                                  √
                                     有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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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累积投票提案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
        1.00                                                                 √
                     的议案
        2.00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
明的事项相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
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提出符合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议案审议后,以现场
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
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本次会议的各项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的
表决情况单独计票。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情况,本
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00:
       表决情况:同意368,286,6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6%%;反对257,818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0%;弃权5,400股,占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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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661,2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68%;
反对257,8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5614%;弃权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18%。
       表决结果: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议案2.00:
       表决情况:同意340,005,3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549%;反对28,539,088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436%;弃权5,400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379,9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447%;
反对28,539,0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62.1436%;弃权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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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和《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股东
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自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
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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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
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
签字页)




   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胡世文、王琼
                                                       负责人:耿斌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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