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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启迪药业: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1-30  

证券代码:000590         证券简称:启迪药业        公告编号:2024-007



                       启迪药业集团股份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 月 29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 月 2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2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罗金桥 1 号(雁峰区工业项目
集聚区)古汉中药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倪小桥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
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刊登于2024年1月12日《中国
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5 人,代表股份 112,042,484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6.787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1,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04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2 人,代表股份 112,031,18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6.782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2 人,代表股份 6,068,2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2.534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1,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04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9 人,代表股份 6,056,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2.529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特邀嘉宾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
下议案:
    1.00 关于收购武汉名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55%股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140,4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5.4615%;反对
49,902,0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4.5385%;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2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6980%;反对
4,144,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302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2.00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0,167,0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262%;反对
26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07%;弃权 1,605,7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43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9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0946%;反对
26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4445%;弃权 1,605,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4609%。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大成(长沙)律师事务所郝剑男律师、杨朔筠律师现场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
开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和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确认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启迪药业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