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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渤海股份: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4-07-09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
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
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
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
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权
限,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行使内部审计监
督,不受其他机构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
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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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
的要求,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
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在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
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审计部应当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
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
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部的日
常审计管理工作。
       第九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
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
则。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内部审计遵循“以合规审计为基础,以效益
审计为重点,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的工作方针。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的内部审
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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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
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
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
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
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
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
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
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对公司经营层及所属单位的负责人进行离任审
计;
    (五)至少每半年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
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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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
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
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
作报告。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
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
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七)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
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
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八)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
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
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
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
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根据公司所处行
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审计部的主要审计权限:
    (一)有权要求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
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
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
资料等;
    (二)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
设、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有关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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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凭证、账
表、文件,现场勘察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
等管理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四)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询查,并
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五)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账表和有
关资料的,有权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六)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
议;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建议。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部根据公司
的实际情况与当年的经营计划,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
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程序:
    (一)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审计部根据被审单位实
际情况及审计工作进度安排,确定审计方式,决定在合适
时间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审计部填制内部
审计通知书,董事长签发。年度定期审计在实施审计三日
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年中不定期审
计,审计部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二)成立审计小组。审计部根据内部审计计划,选
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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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主审负责制。必要时,可申请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
提供专业建议。
    (三)确定审计方式。审计部根据被审单位实际情况
及审计工作进度安排,确定审计方式,可以采取就地审计
和送达审计;可以实行年度定期审计和年中不定期审计。
年度定期审计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内部
审计通知书;年中不定期审计,审计部可以直接持审计通
知书实施审计。
    (四)实施审计。审计小组依据内部审计项目计划,
由主审人员负责安排相关人员具体审计。审计人员向有关
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
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五)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
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询问并提出改进的建
议,审计终结,依据审计工作底稿,做出审计报告,提出
审计意见,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送分管领导,同时
送达被审计单位。
    (六)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审计要求提
出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进度和责任人,报送审计部。
    (七)审计部应当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监督检
查被审计单位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整改效果。


                   第五章 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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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
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内部审计报告,向董
事会和列席监事通报。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
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
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
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
制的建议。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
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
况。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
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
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九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
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
工作,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
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
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
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
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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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
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
可能或者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并抄
报监事会。董事会应当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必要时
应当及时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
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
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
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
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
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
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
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
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
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
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
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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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证券投资,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
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
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
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
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
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
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
项。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
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
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
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
实施性;
    (四)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
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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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
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
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
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是否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保荐人是
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
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
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
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
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
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
司利益。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
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
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
点关注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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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
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
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
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
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
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
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
见(如适用)。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
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
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
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或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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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
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
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
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
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
效实施。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此报告发表意见。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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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
(如适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
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
进情况(如适用);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
明。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
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六)会计师事务所在对上市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
应当参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就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情况出具评价意见。
    (七)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
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
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1)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2)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4)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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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
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
计报告(如有)。


                   第七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终结,审计部应及时对办理的审计
事项建立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定期归档
的审计档案管理责任制度。
    (一)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
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
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
作底稿中。
    (二)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
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三)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
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
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
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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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深交所
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审计办法的,视
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
执行:
    (一)拒绝、隐匿、谎报有关文件、凭证、账薄、报
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
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审计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
计人员,审计部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领
导批准后执行: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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