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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光股份: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2024-03-23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

规定,并结合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报告》,阳光新业地产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张力先生、郭磊明先

生、梁剑飞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张力先生、郭磊明先生、梁剑飞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

相关自查文件等内容,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

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

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

性的情况,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规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