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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美谷: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2024-12-05  

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ST美谷           公告编号:2024-120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2 月 4 日(星期三)下午 15:3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4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 108 号
    3、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鉴于公司董事长刘涛先生因公出差,经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董事张健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1 月 27 日
    7、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608 人,代表股份 209,630,7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475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2 人,代表股份 172,233,8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5738%;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1
共有 606 人,代表股份 37,396,9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01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206,815,5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71%;
反对 2,365,4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84%;弃权
44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1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816,9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192%;反对 2,365,4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858%;弃权 44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5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207,930,4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89%;
反对 1,543,2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62%;弃权
15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7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5,931,8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818%;反对 1,543,2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010%;弃权 15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72%。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2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尹律师、吴震宇律师
    3、结论性意见:经本所律师审查并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
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作出的决议真
实、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书。
    特此公告。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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