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9、11 层 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济南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 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 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 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 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法律意见书 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 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 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 件予以公 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 2024 年 10 月 12 日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监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 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 了披露。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0 日披露了《关于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前述公告以下合称“会议公告”)。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会议公告载明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星期二)14:00 在北京市通州区台湖 镇新华联集团总部大厦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2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29 日的交易 法律意见书 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 间为 2024 年 10 月 29 日 9:15 至 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监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95 人,代表股份 2,291,651,6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9.03%。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 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200,00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0.44%。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深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94 名, 代表股份 1,091,651,6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9%。上述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由深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93 人,代表股份 669,833,41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1.41%。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法律意见书 人员、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议案中,议案 1 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 大会存在一项或几项提案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议案 2、3、4、5 表决通过是议 案 6、7 表决结果全部或部分生效的前提,故存在分情况表决的情形。议案 6、7 将采 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监事代 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合并统计现场和网络表 决结果。 经查验,公司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与会议公告的议案一致。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564,713,4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8.2789%;反对 724,482,7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6140%;弃权 2,455,5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96,5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64,713,41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4484%;反对 302,664,48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1850%;弃权 2,455,52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39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0.3666%。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免去杨云峰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564,557,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8.2721%;反对 724,595,6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6189%;弃权 2,498,0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96,5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64,557,95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4252%;反对 302,777,44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2019%;弃权 2,498,02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39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29%。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免去张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564,467,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8.2681%;反对 724,692,1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6231%;弃权 2,491,6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96,5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64,467,85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4117%;反对 302,873,94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2163%;弃权 2,491,62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39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20%。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关于罢免王赓宇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14,852,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法律意见书 总数的 31.1938%;反对 1,573,903,4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6799%;弃权 2,896,0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96,5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93,033,926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7473%;反对 373,903,464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8204%;弃权 2,896,02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39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23%。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未获通过。 5、审议《关于罢免褚峰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15,636,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1.2280%;反对 1,573,346,6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6556%;弃权 2,668,4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96,5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93,818,326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8644%;反对 373,346,664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7372%;弃权 2,668,42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39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84%。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未获通过。 6、累积投票审议《关于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分情况表决一) 6.01《关于选举朱长军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44,149,88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7.38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44,149,886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3784%。 法律意见书 6.02《关于选举石岩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44,669,45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7.40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44,669,459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4560%。 7、累积投票审议《关于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分情况表决二) 7.01《关于选举朱长军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86,770,890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286,770,890 股。 7.02《关于选举石岩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578,222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7,578,222 股。 根据议案 2 至议案 5 的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生效的议案为:累计投票议案 6《关 于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分情况表决一),议案表决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明圆媛 王禹尧 2024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