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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华联: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0-30  

股票代码:000620             股票简称:新华联           公告编号:2024-074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2、3、4、5的表决通过是议案6、7表决结果生

效的全部或部分前提,根据本次议案2、3、4、5的表决情况,生效的累计投票议
案《关于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适用于议案6(分情况表决一),
本次股东大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均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
以上同意,因此朱长军、石岩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以上人员
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第十一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提案:是,议案4《关于罢免王赓宇第十一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议案5《关于罢免褚峰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未获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0 月 29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开始,会期半天。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0 月 2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0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0 月 29
日 9:15-15:00。
    (二)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0 月 21 日(星期一)。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新华联集团总部大厦公司会
议室。

    (四)会议召集人: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五)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会议主持人:公司监事会主席张杰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之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95名,代表股份2,291,651,644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280%。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1名,代表股份数1,200,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4366%;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494名,代表股份数1,091,651,6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8.591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候选人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
审议与表决情况如下:
                                                                                                     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表决意见
序号                 议案名称                          分类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结果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   1,564,713,410        68.2789%      724,482,714      31.6140%    2,455,520    0.1072%
议案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364,713,410         54.4484%      302,664,480      45.1850%    2,455,520    0.3666%


                                              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   1,564,557,950        68.2721%      724,595,674      31.6189%    2,498,020    0.1090%
         《关于免去杨云峰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
议案 2                                                                                                                                                               通过
                   立董事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364,557,950         54.4252%      302,777,440      45.2019%    2,498,020    0.3729%


                                              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   1,564,467,850        68.2681%      724,692,174      31.6231%    2,491,620    0.1087%
         《关于免去张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
议案 3                                                                                                                                                               通过
                    董事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364,467,850         54.4117%      302,873,940      45.2163%    2,491,620    0.3720%


                                              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    714,852,160         31.1938%     1,573,903,464     68.6799%    2,896,020    0.1264%
         《关于罢免王赓宇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
议案 4                                                                                                                                                              未通过
                   立董事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293,033,926         43.7473%      373,903,464      55.8204%    2,896,020    0.4323%


                                              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    715,636,560         31.2280%     1,573,346,664     68.6556%    2,668,420    0.1164%
         《关于罢免褚峰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
议案 5                                                                                                                                                              未通过
                    董事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293,818,326         43.8644%      373,346,664      55.7372%    2,668,420    0.3984%



序号                 议案名称                          分类                              获得表决权数合计                                 比例                     表决结果
         《关于选
                                               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   1,544,149,886   67.3815%
         举第十一   关于选举朱长军为第十一届
                                                                                                     当选
         届董事会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344,149,886    51.3784%
         非独立董
议案 6
          事的议
                                               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   1,544,669,459   67.4042%
         案》(分   关于选举石岩为第十一届董
                                                                                                     当选
         情况表决     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344,669,459    51.4560%
           一)
         《关于选
                                               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   1,486,770,890   64.8777%
         举第十一   关于选举朱长军为第十一届
         届董事会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286,770,890    42.8123%
         非独立董
议案 7
          事的议
                                               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     17,578,222    0.7671%
         案》(分   关于选举石岩为第十一届董
         情况表决     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17,578,222    2.6243%
           二)
    1、议案 1 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2、3、4、5 的表决通过是议案 6、7 表决结果

生效的全部或部分前提,根据本次议案 2、3、4、5 的表决情况,生效的累计投
票议案《关于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适用于议案 6(分情况表
决一),本次股东大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均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因此朱长军、石岩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以
上人员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第十一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三、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明圆媛、王禹尧
    3、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全文于同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