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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茂集团:天茂集团2023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2024-05-25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云霞路 187 号民生金融中心 8 层 03-05
电话:027-83828888                     邮编:43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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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茂实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二○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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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
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
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
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4 日 14 时在湖北省荆门市漳河新区
天山路 1 号(国华汇金中心)1 幢 2 楼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
开,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龙飞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4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5 月 20 日。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907,971,414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858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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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
名,均为截至 2024 年 5 月 2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412,90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0.008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907,558,51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850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37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41,208,5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41%。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审议的提案为:1.《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3.《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4.《2023 年年度报告
全文及年度报告摘要》。5.《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6.《关于支付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费用的议案》。7.《关
于聘请 2024 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上述提案已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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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4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进行了公告。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
下:
       1.《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901,064,4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625%;反对 6,363,5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88%;弃
权 54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187%。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4,301,5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2390%;反对 6,363,55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5.4423%;弃权 54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187%。

       2.《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901,477,3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67%;反对 6,363,5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88%;弃
权 13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45%。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4,714,4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2410%;反对 6,363,55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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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 15.4423%;弃权 13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67%。

     3.《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901,063,8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625%;反对 6,364,1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89%;弃
权 54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187%。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4,300,9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2376%;反对 6,364,15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5.4438%;弃权 54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187%。

     4.《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2,901,064,4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625%;反对 6,363,5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88%;弃
权 54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187%。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34,301,5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2390%;反对 6,363,55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5.4423%;弃权 54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187%。

     5.《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01,681,9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37%;反对 6,289,4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63%;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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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4,919,0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7375%;反对 6,289,45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5.26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关于支付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费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01,139,1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651%;反对 6,288,8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63%;弃
权 54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187%。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4,376,2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4203%;反对 6,288,85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5.2611%;弃权 54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187%。

     7.《关于聘请 2024 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01,138,5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650%;反对 6,289,4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63%;弃
权 54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187%。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4,375,6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4188%;反对 6,289,45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5.2625%;弃权 54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187%。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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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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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二○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彭 磊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超                                             方 伟



                                                                      2024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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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云霞路 187 号民生金融中心 8 层 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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