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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茂集团:2024-04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7-02  

  证券代码:000627               证券简称:天茂集团               公告编号:2024-041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
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7 月 1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起。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1日
交易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24年7月1日上午9:15)至
投票结束时间(2024年7月1日下午15:00)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湖北省荆门市漳河新区天山路 1
号(国华汇金中心)1 幢 2 楼)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
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4、召集人: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九届十六次董事会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龙飞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证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 43 人,代表股份 2,905,342,32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8051%;其中中小股东代表共 40 人, 代表股份
38,579,4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7809%。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 0 人;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
东共 43 人,代表股份 2,905,342,3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805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会议,公司律师对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提案 1.01 回购股份的目的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04,506,0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2%;反
对 83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8%;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7,743,14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7.8323%;反对 83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6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 1.02 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04,506,0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2%;反
对 83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8%;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7,743,14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7.8323%;反对 83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6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 1.03 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04,506,0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2%;反
对 83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8%;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7,743,14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7.8323%;反对 83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6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 1.04 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
额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04,506,0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2%;反
对 83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8%;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7,743,14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7.8323%;反对 83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6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 1.05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04,506,0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2%;反
对 83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8%;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7,743,14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7.8323%;反对 83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6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 1.06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04,463,0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7%;反
对 83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8%;弃权 43,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7,700,14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7.7208%;反对 83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677%;弃权 4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5%。
    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 2.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回购公司股份相关事项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04,623,0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2%;反
对 71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8%;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7,860,14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8.1355%;反对 71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4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会议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彭磊   方伟
    3、结论性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彭磊、方伟为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了法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