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发恒业:202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2-20
证券代码:000631 证券简称:顺发恒业 公告编号:2024-06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202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 年 2 月 19 日 14 点 30 分。
2)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4 年 2 月 19 日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2 月 19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 777 号 3 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顺发恒业股份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许小建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 本次 股东大 会的股东 及股 东授权 代表共计 16 人, 代 表股份
104,837,2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89,967,318 股)的 4.78716%。(注:
在计算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时,已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中股份 205,311,766 股)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 人,代表股份数量
7,063,4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89,967,318 股)的 0.32254%;
1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15 人,代表股份数量 97,773,76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89,967,318 股)的 4.4646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情况
如下:
1.《关于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与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的控股股东万向集团公司在审议
本议案时依法实施了回避表决。
议案表决情况:
同 意 反 对 弃 权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
股数 效表决权股份 股数 效表决权股份 股数 效表决权股份 结果
总数的比例 总数的比例 总数的比例
103,796,270 99.0071% 1,040,963 0.9929% 0 / 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反 对 弃 权
占出席会议中小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数 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数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股数 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 总数的比例 股份总数的比例
103,796,270 99.0071% 1,040,963 0.9929% 0 /
2.《关于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与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的控股股东万向集团公司在审议
本议案时依法实施了回避表决。
议案表决情况:
同 意 反 对 弃 权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
股数 效表决权股份 股数 效表决权股份 股数 效表决权股份 结果
总数的比例 总数的比例 总数的比例
103,796,270 99.0071% 1,040,963 0.9929% 0 / 通过
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反 对 弃 权
占出席会议中小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数 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数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股数 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 总数的比例 股份总数的比例
103,796,270 99.0071% 1,040,963 0.9929% 0 /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与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的控股股东万向集团公司在审议
本议案时依法实施了回避表决。
议案表决情况:
同 意 反 对 弃 权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
股数 效表决权股份 股数 效表决权股份 股数 效表决权股份 结果
总数的比例 总数的比例 总数的比例
103,796,270 99.0071% 1,040,963 0.9929% 0 / 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反 对 弃 权
占出席会议中小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数 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数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股数 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 总数的比例 股份总数的比例
103,796,270 99.0071% 1,040,963 0.9929% 0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黄夕晖、何心琳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2024 年度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3
特此公告。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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