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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顺发恒业: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7-04  

 证券代码:000631               证券简称:顺发恒业                   公告编号:2024-25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 年 7 月 3 日 14:30 时。
    2)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4 年 7 月 3 日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7 月 3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 777 号 3 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顺发恒业股份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许小建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代 表 共 计 29 人 , 代 表 股 份
1,588,922,2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39,967,390 股)的 67.90%。(注:
在计算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时,已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1
            中股份 55,311,694 股)其中:
                   1 ) 出 席现 场会 议 的股 东及 股 东授 权 委托 代表 共 3 人 , 代表 股份 数 量
            1,492,202,8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77%;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26 人,代表股份数量 96,719,40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情况
            如下:
                   1.《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

           同 意                                反 对                              弃 权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
    股数          效表决权股份         股数        效表决权股份          股数       效表决权股份                结果
                    总数的比例                       总数的比例                       总数的比例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
1,588,852,781        99.9956%         52,300           0.0033%        17,200          0.0011%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 2/3 以上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反 对                                  弃 权
                          占出席会议中小                          占出席会议中小                    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数           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数             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数     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                          股份总数的比例                    股份总数的比例
        97,021,001             99.9284%         52,300              0.0539%           17,200             0.0177%

                   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2024 年 7 月)》,请参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2.《关于续聘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并支付其报酬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

                     同 意                                反 对                            弃 权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
           股数               效表决权股份      股数        效表决权股份         股数       效表决权股份        结果
                                总数的比例                  总数的比例                      总数的比例


                                                            2
             同 意                            反 对                           弃 权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
    股数             效表决权股份   股数        效表决权股份        股数       效表决权股份         结果
                       总数的比例               总数的比例                     总数的比例
1,588,852,481         99.9956%     52,600          0.0033%        17,200          0.0011%        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反 对                                  弃 权
                 占出席会议中小                       占出席会议中小                     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数          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数            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数        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                       股份总数的比例                     股份总数的比例
97,020,701            99.9281%      52,600              0.0542%            17,200            0.017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吴婧、梁铭明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2024 年度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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