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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发恒业:关于顺发恒业股份公司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4-07-04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C A P I TA L L A W & P A R T N E R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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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2024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顺发恒业股份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顺发恒业”)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顺发恒业股份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 2024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 2024 年度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
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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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华银关于顺发恒业 2024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资料一起向社
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4 年 6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4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7 月 3 日(星期三)14 点 30 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4 年 6 月 17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向公司股东发布《顺发恒业股份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表决
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
进行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7 月 3 日(星期三)14 点 30 分在杭州市萧山区市
心北路 777 号 3 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4 年 7 月 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7 月 3 日 9:15 至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投票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
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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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华银关于顺发恒业 2024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表决文件及网络投票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合计 29 人,代表股份 1,588,922,2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2,339,967,390 股,已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 55,311,694 股)的
67.9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 1,492,202,88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63.77%;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2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 96,719,401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4.13%。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
使投票表决权的合法资格。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
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
《公司法》《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
现场记名投票以及网络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在表决结束后,按《公司章程》
及《大会规则》规定指定了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了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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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华银关于顺发恒业 2024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
    同意 1,588,852,7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956%;
    反对 5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33%;
    弃权 1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97,021,0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284%;
    反对 5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539%;
    弃权 1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177%。
    此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并支付其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588,852,4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956%;
    反对 5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33%;
    弃权 1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97,020,7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281%;
    反对 5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542%;
    弃权 1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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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华银关于顺发恒业 2024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177%。
    此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相符,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
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 上报及
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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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华银关于顺发恒业 2024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2024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黄勇




                                       经办律师(签字):

                                                                     吴    婧




                                                                     梁铭明




                                                                 2024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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