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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金科:关于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公告2024-05-22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公告

 证券简称:*ST 金科          证券代码:000656     公告编号:2024-065 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2024年4月22日,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全资子公司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金科”)分别收到重
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五中院”或“法院”)送达的(2024)渝
05破申129号及(2024)渝05破申130号《民事裁定书》,五中院正式裁定受理
公司及重庆金科的重整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在信息披露媒
体刊载的相关公告。
    2、近日,公司及重庆金科分别收到五中院送达的(2024)渝05破117号和
(2024)渝05破118号《决定书》,五中院指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重庆分所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联合担任公司及重庆金科的管理人。

    2024年4月22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重庆金科分别收到五中院送达的(2024)
渝05破申129号及(2024)渝05破申130号《民事裁定书》,五中院正式裁定受理
公司及重庆金科的重整申请。近日,公司及重庆金科分别收到五中院送达的(2024)
渝05破117号和(2024)渝05破118号《决定书》,五中院指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联合担任公司及重庆金
科的管理人。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1、(2024)渝05破117号《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4年4月22日,五中院根据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
该公司破产重整一案。经随机摇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
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第
十六条规定,指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与北京市金杜律
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联合担任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代青为管理人负
责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
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2、(2024)渝05破118号《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4年4月22日,五中院根据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
理该公司破产重整一案。经随机摇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
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规定,指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与北京市金杜
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联合担任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代青为管理
人负责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
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3、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金山大道1号天湖公园南门1号办公楼
    联系人:崔子琦、林周汪、何雪连、陈浩然
    联系电话:15730876117、15730780961、15723172185、15736481254

       二、风险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第9.4.1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
风险警示,……(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因法院已依法受理公司重整,
公司的股票已依《上市规则》的规定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除被受理重整外,公
司不存在其他退市风险警示事项,亦不涉及其他强制退市情形,重整完成后,公
司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经核准后公司股票将恢复正常交
易。
    2、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
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扭转公司经营颓势,恢复持续盈利能力;如重整失败,公司
及全资子公司存在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如公司被破产清算,根据《上市规则》
第9.4.17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
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
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4)渝 05 破 117 号〕
    2、《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4)渝 05 破 118 号〕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