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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金科: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1-16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重庆市江北区金融街 3 号 D 座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5-1 层 A 单元 邮编:400023
    5-1A, Tower D, PICC Life Insurance Tower, 3 Financial Street, Jiangbei District, Chongqing 400023, P.R. China
                电话/Tel : +86 23 8879 8388 传真/Fax : +86 23 8879 8300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科地产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召

开的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贵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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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

大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

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4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的贵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十

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

    2.贵公司已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2024 年 11 月 13 日在指定媒体上发布

了《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

告》(以下合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

    3.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载明了现场会议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代

码、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贵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周五)16 时 00 分在重庆

市两江新区龙韵路 1 号 1 幢金科中心 27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

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 9:15-9:25,9:30-

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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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1 月 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全体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

时间内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

权。

    2.因贵公司董事长周达先生有重要公务无法到会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按照《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且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贵公司董事陈刚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内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有权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4 年 11 月 12 日(以下简

称“股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及委托代理人,该委托代理人可以不是

贵公司股东;贵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其中出席贵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包括:

    1.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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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2 人,代

表股份数为 1,409,200 股,占贵公司在股权登记日登记总股份的 0.0264%。

    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已向贵公司提供身份证明、授权

委托书等文件。经核查,该等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以下简称“网络投票股东”)共2275名,代表股份数为380,991,507

股,占贵公司在股权登记日登记总股份的7.1351%。

    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

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网络投票股东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网络投票股东具备合法有效

的与会及表决资格。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所载

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表决部分,由本次股东大会推举的

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

    3.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

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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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

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会议部分按《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的规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待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贵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对部分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增加担保额度

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355,736,174股赞成, 22,264,633 股反对,

4,399,9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3.0271%赞成,5.8223%反对,1.1506%弃权;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116,972,044股赞成,22,264,633股反对,4,399,9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81.4361%赞成,15.5007%反对,3.0632%弃权。

    经核查,该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除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外,无其它

表决方式。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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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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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熊   力                                      王    卓




                                               经办律师:

                                                             黄    啸




                                                       2024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