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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珠海中富: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预留授予日)2024-09-10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
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
                   查意见(预留授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珠

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对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
格;符合《管理办法》、《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列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基本情况属实,
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
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

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确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同意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