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林业:关于股东表决权委托到期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2024-02-27
股票代码:000663 股票简称:永安林业 编号:2024-011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表决权委托到期暨权益变动
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基于股东表决权委托到期,不触及要约收购,
不会导致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表决权委托的基本情况
2020 年 4 月 12 日,中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林控股”)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永林
集团”)签署《中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
总公司关于中林(永安)控股有限公司合资协议》(以下简称“《合
资协议》”),约定由中林控股以货币出资与永林集团以持有的
公司 64,884,600 股股票出资共同设立中林(永安)控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林(永安)”),中林控股、永林集团在中林(永
安)中的持股比例分别为 51%、49%,由中林控股作为中林(永
安)的控股股东。2020 年 4 月 12 日,中林控股、永林集团作为
中林(永安)的发起人,与永安市财政局、永安市绿康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原名“永安市林业建设投资公司”,以下简称“绿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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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签署《关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表
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永
安市财政局、绿康投资将各自持有的永安林业 15,055,072 股、
1,729,700 股股票对应的表决权委托予中林(永安)行使。
2020 年 5 月 6 日,中林控股、永林集团与永安市财政局、
绿康投资签署《关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表
决权委托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
定《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的权利委托期限为三年,前述期限届
满后,委托方转让被委托股份不受限制,且若委托方届时转让全
部或部分被委托股份的,受托方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包括办理委
托权利解除的相关手续等)。双方同意,未转让股份的委托权利
在前述期限届满后的三年内应继续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及本
协议的约定行使。为避免歧义,双方明确,《表决权委托协议》
项下任何被委托股份的权利委托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六年。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4 月 13 日、2020 年
5 月 7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
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11)、《关
于公司股东签署<关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
表决权委托协议的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9)
等相关公告。
根 据 公 司 于 2022 年 3 月 8 日 披 露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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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关于国有股东部分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完成过户登记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永安市财政局持有的公司股份
1,505,507 股已于 2022 年 3 月 4 日无偿划转给福建省财政厅,并
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永安市财政局持有公
司股份 13,549,565 股,占公司总股本 4.02%。
截至 2024 年 2 月 18 日,中林(永安)代永安市财政局、绿
康投资行使其各自持有的 13,549,565 股、1,729,700 股股票对应
的表决权。
二、表决权委托到期的基本情况
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第二条约定:“自中林永安完成设
立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委托方将被委托股份上的包括
但不限于除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全部股东权利独家且不可撤销地
委托给中林永安。”根据上述约定,中林(永安)于 2021 年 2 月
1 日设立,委托期限最迟于 2021 年 2 月 19 日开始计算。根据
《表决权委托协议》第三条约定:“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委托期限
为三年。除委托方或中林永安在前述期限届满前 30 日向对方发
出本协议不再续期的书面通知,否则本协议自前述期限届满时
自动续期三年。”根据《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为避免歧
义,双方明确,《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任何被委托股份的权利
委托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六年。”根据上述相关约定,委托期限
将于 2024 年 2 月 18 日届满三年(且累计最长不超过六年),如
委托方或中林(永安)在前述期限届满前 30 日向对方发出不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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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期的书面通知的,委托期限将于 2024 年 2 月 19 日到期解除。
2024 年 2 月 26 日,公司收到中林(永安)出具的《关于表
决权委托有效期届满不再委托的通知》(中林永安{2024}1 号),
告知中林(永安)已收到永安市财政局、绿康投资出具的《关于
解除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表决权委托的通
知》,原通过《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补充协议》委托给中林(永
安)行使的永安市财政局、绿康投资持有的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
权,于 2024 年 2 月 18 日有效期届满后,自 2024 年 2 月 19 日
起不再委托中林(永安)行使。
三、表决权委托到期前后股东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表决权委托到期前后各方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主体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例
(股) (%) (%) 股) (%) (%)
中林(永安) 64,884,600 19.27 23.81 64,884,600 19.27 19.27
永安市财政局 13,549,565 4.02 0.00 13,549,565 4.02 4.02
绿康投资 1,729,700 0.51 0.00 1,729,700 0.51 0.51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1.《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的股东表决权委
托到期,中林(永安)与永安市财政局、绿康投资因表决权委托
而形成的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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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发生
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
影响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
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2.本次表决权委托到期前,公司控股股东中林(永安)持有
公司股份为 64,884,600 股,持股比例为 19.27%,拥有表决权比
例为 23.81%,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本次表决权委托到期后,公司控股股东中林(永安)持有公
司股份数不变,仍为 64,884,600 股,持股比例为 19.27%,拥有
表决权比例为 19.27%,持有股份数对应的表决权将恢复为与持
股数及持股比例一致,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不影响公司治理的稳
定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补充协议》;
2.中林(永安)向公司出具的《关于表决权委托有效期届满
不再委托的通知》。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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