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林业:关于收到《裁决书》的公告2024-03-06
股票代码:000663 股票简称:永安林业 编号:2024-012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裁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已作出终局裁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6,018,436 股或 70,716,623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
相关规定和本案件进展等情况进行财务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以及
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将依据本次仲裁裁决的实际履行及执行情况
而定。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永安林业”)于近日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出具的《裁决书》(2020)
深国仲裁 5099 号),深圳国际仲裁院就永安林业与苏加旭、李建
强、福建省固鑫投资有限公司、福建南安雄创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案已作出终局裁决,现就有关情况公告
如下: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苏加旭
第二被申请人:李建强
第三被申请人:福建省固鑫投资有限公司
第四被申请人:福建南安雄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二)仲裁请求
1. 裁 决 第 一 被 申 请 人 及 第 三 被 申 请 人 向 申 请 人 补 偿
5,175,855 股的股份(股票简称:永安林业,股票代码:000663)
及孳息(包括但不限于派发的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等)或以
现金 60,816,296.25 元进行补偿、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
300,922 股的股份及孳息(包括但不限于派发的送股、转增股、
现金红利等)或以现金 3,535,833.50 元进行补偿、第四被申请人
向申请人补偿 541,659 股的股份及孳息(包括但不限于派发的送
股、转增股、现金红利等)或以现金 6,364,493.25 元进行补偿。
上述被申请人应先以股份补偿方式进行补偿,股份补偿方式不足
以补偿申请人的应以现金方式向申请人补足。
2.第一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对于相互之间的补偿义务承
担连带责任。
3.裁决四被申请人共同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4.裁决四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损失 40 万元。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15 年 4 月 7 日,申请人与包括四被申请人在内的有关当
事人签署了《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
称“《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等购买福建森源
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源家具”)的 100%股权,申请人向
被申请人等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作为购买森源家具 100%
股权的交易对价。同日,申请人与四被申请人签署了《关于福建
森源家具有限公司的利润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利润补偿协
议》”),约定 2015 年度至 2017 年度为森源家具利润承诺期,利
润承诺期内,森源家具实现的累积实际净利润不得低于累积预测
净利润数额;若森源家具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低于截至
当期期末累积预测净利润数额,则被申请人应以股份补偿方式向
申请人进行补偿,若股份不足以补偿的应采用现金补偿。
以上《购买资产协议》及《利润补偿协议》签订后,因森源
家具未能实现《利润补偿协议》所约定的部分承诺利润,被申请
人需向申请人履行股份补偿或者现金补偿义务。为维护公司全体
股东的合法利益,公司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了仲裁申请,深圳
国际仲裁院受理本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8 日在
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重大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20-069),案
件进展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2021 年 8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1-067)、《重大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70)。
三、裁决情况
深圳国际仲裁院于 2024 年 2 月 27 日作出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及第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
日内向申请人补偿股票代码为 000663 的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1,759,791 股、第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作出之
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补偿股票代码为 000663 的福建省永安林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102,313 股,第四被申请人于本裁决
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补偿股票代码为 000663 的福建省永
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184,164 股。若出现不能够用
股份补偿方式补偿申请人的,各被申请人以现金方式向申请人补
足,并且以“应补偿的现金额=(应补偿股份总数-已经补偿股份
总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股份发行价格人民币 11.75 元/股”
的公式确定应补偿的现金额。
(二)第一被申请人及第三被申请人对于裁项(一)中应向
申请人的股份补偿或者现金补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三)对于裁项(一)中各被申请人应补偿股份,在 2020 年
9 月 4 日以后针对各被申请人应补偿股份对于的孳息(包括但不
限于派发的送股、转增股、现金分红等),如若发生则应由各被
申请人补偿给申请人。
(四)第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
付其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 136,000 元。
(五)本次仲裁费人民币 546,808 元,由申请人承担人民币
360,893.28 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 185,914.72 元。申请
人已预交人民币 546,808 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第一被
申请人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
185,914.72 元。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
能影响
对于本次仲裁结果,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
本案件进展等情况进行财务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以及对公司本期
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将依据本次仲裁裁决的实际履行及执行
情况而定。公司将继续通过法律途径,积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深圳国际仲裁院出具的《裁决书》((2020)深国仲裁 5099
号)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