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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安林业: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福建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4-06-18  

股票代码:000663        股票简称:永安林业       编号:2024-045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福建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并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7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福建省
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杨延冬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9 号,以下简称“决定”),
现将决定全文内容公告如下:
     一、主要内容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延冬:
     经查,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2023 年年度报告中部分合同履行情况、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信息、董事会决议日期、接待投资者调研情况等信息披露
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秘书杨延冬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管理办法》第四
条的规定,对公司 2023 年年报相关披露不准确事项承担主要责
任。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
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杨延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
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公司及相关责任人
员应对相关错误及时进行更正,充分吸取教训,提高信息披露质
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决定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并将严
格按照福建证监局的要求对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及时报送
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以此为鉴,加强对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培训,强化财务核算、完善内
部控制,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
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