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林业: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福建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4-12-28
股票代码:000663 股票简称:永安林业 编号:2024-081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
福建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出具的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中林(永安)控股有限公司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13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1》),《关于对吕锦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
11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2》),《关于对杨延冬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 2024〕 115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3》),《关于对赵家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
116号》(以下简称《决定书4》),《关于对福建省永安林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
119号)》(以下简称《决定书5》),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1》的具体内容
经查,你公司作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永安林业)控股股东,自2024年2月19日起不再行使
永安市财政局、永安市绿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永安
林业4.53%股票表决权,但你公司至2024年2月26日才向永安林
业发出《关于表决权委托有效期届满不再委托的通知》,永安
林业于2024年2月27日披露了《关于股东表决权委托到期暨权益
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
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
据库。你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
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
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决定书2》《决定书3》《决定书4》《决定书5》的具
体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对公司开展检查,发
现以下问题:
(一)重大投资项目相关披露存在问题
2022年12月,永安林业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合并范围内的
子公司投资建设广平县、涿州市等相关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
(以下简称生物质项目),在项目相关披露中存在以下问题:
1.项目进展情况披露不及时
涿州生物质项目于2023年10月7日暂停施工,广平生物质
项目于2023年11月25日暂停施工,但永安林业未及时披露停工
的情况,迟至2024年1月2日才披露《关于暂缓生物质能循环利
用项目建设的公告》,迟至2024年3月29日才披露《关于停止
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投资建设的公告》,并且在这两份公告
中披露的项目暂缓、停工原因亦不准确。
2.项目其他披露问题
一是“互动易”答复不准确。广平生物质项目于2023年11
月25日暂停施工,但永安林业2023年12月13日在“互动易”上
答复投资者时表述为“广平项目进展符合预期”,存在信息披
露不准确的情况。
二是遗漏披露相关会议决议。永安林业2024年3月7日召开
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继续暂缓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
目建设并公告的议案》,属于生物质项目的重大事项进展,但
公司未披露上述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三是对供应商相关情况披露不准确。永安林业2023年5月
29日披露《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
称“对生物质项目的供应商必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重
大依赖”,这与后续项目实施中的实际情况不符。
(二)控股股东表决权变化披露存在问题
永安林业股东永安市财政局、永安市绿康投资发展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绿康投资)分别将持有的公司4.02%、0.51%股份
的表决权委托给公司控股股东中林(永安)控股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林永安),委托期间为2021年2月19日至2024年2月18
日。
2024年1月16日,永安市财政局、绿康投资向中林永安发
出的《关于解除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表
决权委托的通知》(以下简称《解除表决权通知》)称,于
2024年2月19日起解除表决权委托。
2024年1月17日,永安林业通过收文知悉上述《解除表决
权通知》,但迟至2024年2月27日才披露《关于股东表决权委
托到期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永安林业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
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董事
长吕锦程、总经理赵家悦、董事会秘书杨延冬,对上述全部或
者部分情形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董
事长吕锦程、总经理赵家悦、董事会秘书杨延冬采取出具警示
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提高信息
披露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
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其他情况说明
1.收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深刻反思。
公司将严格按照福建证监局的要求,对警示函中提出的问题认
真总结并吸取教训,在期限内向福建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切实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强化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公司也将敦促控股股东,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严格
遵守相关规定,切实勤勉尽责,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收到警示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
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