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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电子:东方电子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1-20  

证券代码:000682             证券简称:东方电子       公告编号:2024-43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19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19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9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9日9:15至15:00。

   (2)会议召开地点: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2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方正基先生

   (5)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13日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

决的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16人,代表股份525,927,1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9.227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69,792,2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7.581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11人,代表股份156,134,9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1.645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14人,代表股份156,151,909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1.646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7,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1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11人,代表股份156,134,9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1.6455%。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

通过了如下提案:

    1、提案1.00 《公司2024年三季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5,168,3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57%;反

对250,1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6%;弃权508,7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7%。



                                   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393,0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41%;反对250,1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02%;弃权50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58%。

       2、提案2.00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4,911,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68%;反
对431,7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1%;弃权584,121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136,0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95%;反对431,7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65%;弃权584,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4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孙广亮律师、邢其贤律师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

表决程序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3
特此公告。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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