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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远兴能源: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2024-11-09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2024-077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
 案字 0182024003 号),因公司涉嫌未及时披露参股子公司重大诉讼,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决定对公司立案。
     公司收到《立案告知书》后,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自查情况说明如下:
     1.2021 年 1 月,乌审旗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乌审旗国
 资)就其与公司参股子公司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大矿业)探
 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事项诉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 年 12
 月 30 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22 年 4 月 12
 日,公司就乌审旗国资与蒙大矿业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披露了《关于参股子
 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9)。
     2.2022 年 9 月,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内蒙古远兴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 207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为:2021 年 1 月,乌审旗国资将蒙大矿业诉至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要
 求蒙大矿业补缴探矿权转让价款 21.06 亿元。2021 年 12 月 30 日,鄂尔多斯市
 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蒙大矿业向乌审旗国资公司支付探矿权转让差
 额 22.24 亿元。2022 年 1 月 17 日,蒙大矿业收到一审判决书。该诉讼对公司的
 实际影响金额为 17.9 亿元,占公司 2020 年年末净资产的 14.78%。公司未及时
 对该诉讼进行披露,亦未在 2021 年年报中披露,直至 2022 年 4 月 12 日,才披
 露蒙大矿业涉及诉讼的有关情况和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该行为违反了深圳证

                                     1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7.4.1 条的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希望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
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3.2023 年 8 月,公司收到内蒙古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宋为兔采取监管谈
话措施的决定》(〔2023〕9 号)和《关于对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1 号),内蒙古证监局认为公司在信息披露
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形且公司董事长未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根据《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釆
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对公司董事长宋为兔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要求
公司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内蒙古证监局提
交书面整改报告。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内蒙古证监局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0)。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目前公司
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在此对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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