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证券:关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制度的修订说明2024-10-17
关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等制度的修订说明
2024 年 10 月 16 日,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十
一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同意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具体修订
内容如下:
一、《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说明
原制度 修订后
(删除线处为删除内容) (下划线处为新增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
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
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
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均应当披露。
均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中期报
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中期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 3 个月、前 9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个月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
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
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
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
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
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
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
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
公司定期报告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按时披露。公司定期报告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
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
不得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
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
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
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
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
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 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预告: 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
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
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
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 照《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扣除后的营业
收入低于 1 亿元; 收入低于 3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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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股票上市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股票上市
规则》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 规则》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
个会计年度; 个会计年度;
(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情形。 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 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预告。 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披露年度
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 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按照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 《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
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 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二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
第二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
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
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度报告尚未披露。
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
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
度报告尚未披露。
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
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
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
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
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
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
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
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
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的数据和
率等数据和指标。
指标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
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的数据和
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
指标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
快报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
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
快报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
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第二十三条所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第二十三条所称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
的重大事件; 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二)公司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五)公司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主
额坏账准备; 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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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转让其所持股份;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
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经营状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
(七)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
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
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刑事
风险;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
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重组;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严重
前款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
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
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公司股
(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
被采取强制措施;
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
(十一)其他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告。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
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
化的,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
内幕信息。
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
时、准确地公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
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
保证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悉前
款规定的事项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
者监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
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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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公司不得利用会计政策变
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操纵营业收入、净利润、
净资产等财务指标。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
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会计政
策变更公告日期不得晚于会计政策变更生
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日期。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及时按照规定披露会计政策变
新增。
更公告,同时披露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和监事会对会计政策变更是否符合相关规
定的意见;需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披露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意见。
公司变更重要会计估计的,应当在变更
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将变更事项提
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比照
前款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要求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七十九条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
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
新增。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
比例达到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十九条 公司内部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八十一条 公司内部信息披露义务人
和各单位负责人因相关行为违反法律、行政 和各单位负责人因相关行为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及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违 法规及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 规,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
参照公司奖惩管理相关制度规定,视情节轻 参照公司问责相关制度规定,视情节轻重对
重给予相关责任人以惩处;给公司造成重大 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 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
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 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
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 ……
注:由于本次修订新增条款,本制度条款序号将相应调整。
二、《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说明
原制度 修订后
(删除线处为删除内容) (下划线处为新增内容)
第五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 第五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
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 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
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
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 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
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 式;
大信息的说明;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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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
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重大信息的说明;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
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人员和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 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及相关法律
规定,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透露、泄露未 法规规定,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透露、
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 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公开作出预测或 者决策、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公
者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 开作出预测或者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
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的行为的,除将承担中 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的行
国证监会的处罚和深交所的处分外,公司还 为的,除将承担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深交
将视情况给予惩处。 所的处分外,公司还将视情况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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