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92 证券简称:惠天热电 公告编号:2024-76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届次: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卫国 (四)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4年第 七次、第八次临时会议通过,会议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27日(星期五)14:50 2.网络投票时间: ( 1 ) 通过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 交易 系 统进 行网 络 投 票的 时 间为 2024 年 12 月 27 日 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7日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六)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七)现场会议的地点: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7号,惠天热电总部616会议室。 (八)股东出席情况 代表股份数量 项目 人数 占公司总股份比例 (股) 一、总体出席情况 - - - 出席股东及股东代表 336 203,482,489 38.19% 其中:现场出席 2 163,216,008 30.63% 网络投票 334 40,266,481 7.56% 二、中小股东出席情况(不含董监高) - - - 出席股东及股东代表 335 43,685,881 8.20% 其中:现场出席 1 3,419,400 0.64% 网络投票 334 40,266,481 7.56% 第 1 页 共 3 页 (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表决方式:现场与网络记名投票表决 (二)议案表决结果 1.表决通过了《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49%股权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 A 同意股份 反对股份 弃权股份 代表股份数 占 A 的比 占 A 的比 占A的 量(股) 数量(股) 数量(股) 数量(股) 例(%) 例(%) 比例(%) 总体表决:出 席会议的所有 43,685,881 42,209,781 96.62% 1,406,000 3.22% 70,100 0.16% 有表决权股东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 43,685,881 42,209,781 96.62% 1,406,000 3.22% 70,100 0.16% 情况 备注:1、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会议关联股东总计持股 159,796,608 股份回避表决,本议案出席会议所有有 表决权股份为 43,685,881 股。 2、同意股数量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2.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A 同意股份 反对股份 弃权股份 代表股份数 占 A 的比 占 A 的比 占A的 量(股) 数量(股) 数量(股) 数量(股) 例(%) 例(%) 比例(%) 总体表决:出 席会议的所有 203,482,489 200,768,389 98.67% 2,467,200 1.21% 246,900 0.12% 有表决权股东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 43,685,881 40,971,781 93.79% 2,467,200 5.65% 246,900 0.57% 情况 备注:同意股数量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3.表决通过了《关于煤粉销售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 A 同意股份 反对股份 弃权股份 代表股份数 占 A 的比 占 A 的比 占A的 量(股) 数量(股) 数量(股) 数量(股) 例(%) 例(%) 比例(%) 总体表决:出 席会议的所有 43,685,881 41,121,981 94.13% 2,461,000 5.63% 102,900 0.24% 有表决权股东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 43,685,881 41,121,981 94.13% 2,461,000 5.63% 102,900 0.24% 情况 备注:1、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会议关联股东总计持股 159,796,608 股份回避表决,本议案出席会议所有有 表决权股份为 43,685,881 股。 2、同意股数量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 2 页 共 3 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冰、王亚茹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 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本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8日 第 3 页 共 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