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能源: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八次会议的审核意见2024-09-25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八次会议的审核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全体独立董事于 2024 年 9 月 24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十一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八次会议,对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
行了事前审议,并就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的有效性发表了审核
意见,具体如下:
一、关于出售子公司新华印务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以 1,321.26 万元将持有的天津新华印务有限
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股东天津京津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交
易定价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为基础,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遵循了公平、
合理、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进行审议,该议案涉及的关联
董事需要回避表决。
二、关于接受控股股东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控股股东旭阳控股有限公司为公司融资租赁事项提
供担保,支持了公司业务发展,控股股东不会收取任何担保费用,公司也不向其提供反
担保,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进行审议,该议案涉及的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
三、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的议案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中,
内蒙古恒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邢台旭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公司
主营业务相同或相近,但相关公司仅为公司提供服务及产品,不承接第三方业务,其
与公司为“同业不竞争”关系,不构成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同
业竞争的措施具有合规性、合理性以及有效性,能够实质解决同业竞争,能够切实维
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
八次会议的审核意见签署页)
王 志 陆继刚 张亚男
2024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