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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模塑科技:模塑科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0-10  

股票代码:000700               股票简称:模塑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0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0 月 9 日【星期三】下午 2: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4 年 10 月 9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长青路 8 号办公楼 3 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曹克波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97 人,代表股份 361,289,22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9.355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47,145,1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814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95
人,代表股份 14,144,0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07%。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96 人,代表股份 14,144,138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0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95 人,
代表股份 14,144,0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0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公司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0,665,2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73%;
反对 458,6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69%;弃权
16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4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520,1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882%;反对 458,6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424%;弃权 16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94%。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2、审议《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
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9,427,9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48%;
反对 1,369,1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90%;弃权
49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3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282,8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8404%;反对 1,369,1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6797%;弃权 49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9,2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799%。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玉恒律师、邰恬律师
   3.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2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
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模塑科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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