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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厦门信达: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专户销户的公告2024-10-30  

证券代码:000701        证券简称:厦门信达          公告编号:2024—81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专户销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成了部分募集资金专
用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销户工作,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5号)核准,公司向十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136,569,73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19元,募集资金
总额为708,796,898.70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以及其它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99,964,054.34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3年6月14日存入公司
的募集资金专户中,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募集资金
到账情况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3)3000001号)。

    二、募集资金的管理和存放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
度》。

    根据《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
立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以保证专款专用。

    2023年6月,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金钟支行、保荐机构中
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厦门信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分行、保荐机构中金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
公司厦门信达国贸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
行、保荐机构中金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上述监管协议主要条
款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协议各
方均按照协议的规定履行了相关职责。

    截至公告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续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状态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金钟支行   4100200919100072952       存续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金钟支行   4100200919100072704       存续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金钟支行   4100200919100072828       存续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352000661013001240477     存续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352000661013001240553     存续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       129920100100547585      本次销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       129920100100547609      本次销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       129920100100547463      本次销户

    三、部分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4年9月20日、2024年10月9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二〇二四年
度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十二届监事会二〇二四年度第三次会议、二〇二四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对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以下简称“募投项目”)中的“新能源车经营网点建设项目”“4S店升级改造
项目”“收购福州雷萨少数股权项目”结项,并将前述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专户节
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截至公告日,上述募投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已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

    为规范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于近期办理了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手
续,并将该事项及时通知相关银行及保荐机构。销户后,相关募集资金专户不再
使用,与之对应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销户证明。
特此公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