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01 证券简称:厦门信达 公告编号:2024—96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27日14:5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27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 月27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7日9:15 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4688号国贸中心A栋11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明成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本次会议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64人,代表股份283,924,969股,占上 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12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 人,代表股份270,667,23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510%;网络 投票的股东358人,代表股份13,257,73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18%。 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以外的股东)360人,代表股份13,326,73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972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69,000股,占上 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58人,代表股 份13,257,73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18%。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表决情况 1、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申请二〇二五年度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额度的 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281,255,6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99%;反对2,569,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51%; 弃权9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35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 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0,657,4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9703%;反对2,569,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830%;弃权9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66%。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二〇二五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自有资产抵质押向金融机构申请 授信额度的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281,238,9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40%;反对2,567,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44%; 弃权11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 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0,640,7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450%;反对2,567,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680%;弃权11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69%。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二〇二五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的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281,233,9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22%;反对2,573,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64%; 弃权11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 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0,635,7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075%;反对2,573,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108%;弃权11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17%。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公司二〇二五年度进行委托理财及证券投资的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281,237,1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33%;反对2,564,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32%; 弃权12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 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0,638,9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315%;反对2,564,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425%;弃权12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60%。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公司二〇二五年度开展外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281,235,8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29%;反对2,571,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57%; 弃权11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 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0,637,6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218%;反对2,571,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966%;弃权11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17%。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公司二〇二五年度开展外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投票情况:同意281,236,7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32%;反对2,57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55%; 弃权11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 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0,638,5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285%;反对2,57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920%;弃权11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94%。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公司二〇二五年度开展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281,228,6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03%;反对2,568,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48%; 弃权12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 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0,630,4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7677%;反对2,568,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763%;弃权12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60%。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公司二〇二五年度开展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投票情况:同意281,234,9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26%;反对2,572,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62%; 弃权11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 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0,636,7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150%;反对2,572,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056%;弃权11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94%。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公司二〇二五年度开展黄金租赁业务的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281,234,8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25%;反对2,572,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62%; 弃权11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 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0,636,6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143%;反对2,572,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063%;弃权11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94%。 表决结果:通过 10、关于公司二〇二五年度开展黄金租赁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投票情况:同意281,236,8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32%;反对2,568,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48%; 弃权11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 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0,638,6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293%;反对2,568,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763%;弃权11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44%。 表决结果:通过 11、关于公司与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二〇二五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10,716,2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9860 % ; 反 对 2,564,2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9.1392%;弃权11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48%。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 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0,390,2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4869%;反对2,564,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165%;弃权11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66%。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公司未知出席本次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表决结果:通过 12、关于公司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度开展业务合作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281,243,0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54%;反对2,564,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32%; 弃权11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 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0,644,8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758%;反对2,564,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425%;弃权11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17%。 公司未知本议案出席本次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 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表决结果:通过 13、关于公司续聘二〇二四年度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管理层 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281,240,8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46%;反对2,564,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31%; 弃权11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 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0,642,6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593%;反对2,564,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410%;弃权11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97%。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严君、陈志勇律师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