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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逸石化: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5-11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4-046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新增、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采用现场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并通过了相关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5 月 10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5 月 1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0 日 9:15-
2024 年 5 月 10 日 15:00。
    (二)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 260 号恒逸南岸明珠公司会
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邱奕博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


                                        1
法有效。
    (七)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代 表 共 18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2,196,526,4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847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00,471,54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345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17 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 796,054,8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501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
(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51,254,6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223%。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保荐代表人等出席或列席本
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
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详见 2024 年 4 月 20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公告编号:2024-031)。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195,798,71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9%;
    反对 241,9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0%;
    弃权 485,82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1%。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表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1/2 以上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
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450,526,95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387%;

                                             2
    反 对 241,900 股 , 占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中 小 投 资 者所 持 有效 表 决权 股 份总数的
0.0536%;
    弃 权 485,824 股 , 占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中 小 投 资 者所 持 有效 表 决权 股 份总数的
0.1077%。
    (二)审议通过《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详见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之“第三节”部分。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185,076,62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87%;
    反对 11,202,18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00%;
    弃权 247,62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3%。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表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1/2 以上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
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439,804,87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7.4627%;
    反对 11,202,18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25%;
    弃 权 247,624 股 , 占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中 小 投 资 者所 持 有效 表 决权 股 份总数的
0.0549%。
    (三)审议通过《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详见 2024 年 4 月 20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195,798,71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9%;
    反对 480,1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9%;
    弃权 247,62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3%。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表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1/2 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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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
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450,526,95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387%;
    反 对 480,100 股 , 占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中 小 投 资 者所 持 有效 表 决权 股 份总数的
0.1064%;
    弃 权 247,624 股 , 占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中 小 投 资 者所 持 有效 表 决权 股 份总数的
0.0549%。
    (四)审议通过《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内容摘要:2023 年末,公司资产总额为 1,080.52 亿,较期初减少 3.49%,全年实
现营业收入 1,361.48 亿元,较去年同期下降 10.46%,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 4.35 亿元,比上年同期上升 140.34%,基本每股收益 0.13 元/股,加权平均净资
产收益率 1.74%。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195,798,81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9%;
    反对 480,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9%;
    弃权 247,62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3%。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表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1/2 以上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
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450,527,05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388%;
    反 对 480,000 股 , 占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中 小 投 资 者所 持 有效 表 决权 股 份总数的
0.1064%;
    弃 权 247,624 股 , 占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中 小 投 资 者所 持 有效 表 决权 股 份总数的
0.0549%。
    (五)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 2024 年中期现金分红事项的议
案》
    (1)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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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确
认,2023 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3,545.83 万元,母公
司 2023 年度实现净利润 34,856.04 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规定,按本年度实现净利润的 10%提取法定公积金 3,485.60 万元,2023 年可供
分配利润总计为 43,605.56 万元。
    鉴于公司持续、稳健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的预期
和信心,为了积极回报股东,与所有股东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在符合利润分配
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
    以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0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截至 2024 年 3 月 29 日,公司总股本为 3,666,302,286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持有 279,093,049 股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剔除该部分股份后公司总
股本为 3,387,209,237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338,720,923.70 元(含税)。
    如公司在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之前发生增发、回购股份、可转债转增股本等情形
导致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发生变化,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调整相
应的总股本。
    (2)2024 年中期现金分红事项
    为加大投资者回报力度,分享经营成果,提振投资者的持股信心,公司决定根据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中期利润分配相关
事宜。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制定公司 2024 年中期利润分
配方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实施。
    本预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196,046,43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1%;
    反对 480,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9%;
    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表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1/2 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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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
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450,774,67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936%;
    反 对 480,000 股 , 占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中 小 投 资 者所 持 有效 表 决权 股 份总数的
0.1064%;
    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0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23 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195,798,71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9%;
    反对 480,1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9%;
    弃权 247,62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3%。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表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1/2 以上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
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450,526,95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387%;
    反 对 480,100 股 , 占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中 小 投 资 者所 持 有效 表 决权 股 份总数的
0.1064%;
    弃 权 247,624 股 , 占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中 小 投 资 者所 持 有效 表 决权 股 份总数的
0.0549%。
    (七)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0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23 年
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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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2,195,779,71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0%;
    反对 480,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9%;
    弃权 266,72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1%。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表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1/2 以上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
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450,507,95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345%;
    反 对 480,000 股 , 占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中 小 投 资 者所 持 有效 表 决权 股 份总数的
0.1064%;
    弃 权 266,724 股 , 占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中 小 投 资 者所 持 有效 表 决权 股 份总数的
0.0591%。
    (八)审议通过《关于新增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的议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4 月
20 日刊登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如下:
    8.01《关于向关联人采购商品、原材料的议案》
    由于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绍兴柯桥恒鸣化纤有限公司为浙江
恒逸集团有限公司联营企业。因此,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杭州恒逸
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关联方对本子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同意 450,755,47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94%;
    反对 480,1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4%;
    弃权 19,1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表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
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450,755,47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
99.8894%;
    反 对 480,100 股 , 占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中 小 投 资 者所 持 有效 表 决权 股 份总数的
0.1064%;
    弃权 19,1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8.02《关于向关联人销售商品、产品的议案》
    由于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绍兴柯桥恒鸣化纤有限公司为浙江
恒逸集团有限公司联营企业。因此,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杭州恒逸
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关联方对本子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同意 450,755,47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94%;
    反对 480,1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4%;
    弃权 19,1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表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
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450,755,47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894%;
    反 对 480,100 股 , 占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中 小 投 资 者所 持 有效 表 决权 股 份总数的
0.1064%;
    弃权 19,1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鸣、竺艳;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
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8
    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3.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