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恒逸石化:恒逸石化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7-26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4-077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新增、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5 日采用现场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并通过了相关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7 月 25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7 月 2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2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7 月 25 日 9:15-
2024 年 7 月 25 日 15:00。
    (二)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 260 号恒逸南岸明珠公司会
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邱奕博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


                                        1
法有效。
    (七)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代 表共 137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2,158,929,6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863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0 人。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13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158,929,6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863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
( 以 下 简称“ 中小投 资者 ”) 及股东授权 代表共 134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 份
413,657,9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365%。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保荐代表人等出席或列席本
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7
月 10 日刊登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
告。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157,365,06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75%;
    反对 1,428,5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2%;
    弃权 136,1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表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
表决情况为:
    同意 412,093,31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18%;

                                            2
   反对 1,428,5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53%;
   弃权 136,1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于野、竺艳;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
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
   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