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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逸石化:恒逸石化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9-11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4-095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新增、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0 日采用现场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并通过了相关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9 月 10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9 月 1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10 日 9:15-
2024 年 9 月 10 日 15:00。
    (二)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 260 号恒逸南岸明珠公司会
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邱奕博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


                                        1
法有效。
    (七)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代 表 共 199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1,826,804,6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7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00,471,54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198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426,333,1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
(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9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26,333,1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9%。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保荐代表人等出席或列席本
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新增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的议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8
月 24 日刊登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及 相关公
告。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关于向关联人采购商品、原材料的议案》
    由于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杭州逸暻化纤有限公司为浙江恒逸
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因此,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杭州恒逸投
资有限公司作为关联方对本子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同意 424,661,37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
    反对 957,86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
    弃权 713,90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表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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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
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424,661,37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61%;
    反对 957,86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
    弃权 713,90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
    1.02《关于向关联人销售商品、产品的议案》
    同意 1,825,253,11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
    反对 849,66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
    弃权 701,90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表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
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424,781,57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64%;
    反对 849,66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
    弃权 701,90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
    1.03《关于向关联人提供劳务服务的议案》
    同意 1,825,291,81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
    反对 789,56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
    弃权 723,30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表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
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424,820,27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65%;
    反对 789,56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

                                     3
    弃权 723,30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淳莹、竺艳;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
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
    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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