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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信特钢: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4-03-13  

证券代码:000708          证券简称:中信特钢          公告编号:2024-021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

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而进行的相应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2 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2023 年 10 月 25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的通知》(财会

[2023]2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7 号”或“本解释”),规定了关
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的列示与披露。
     根据上述要求,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解释第 17 号规定,
对因适用本解释的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
相应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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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
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将执行财政部 2023 年 10 月 25 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
释第 17 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

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
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日期
    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
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
    二、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情况说明
    解释第 17 号明确了企业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的列
示与披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列示。
    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
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企业是否有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性,并不影响负债的流动性

划分。对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非流动
负债划分条件的负债,即使企业有意图或者计划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
年内(含一年,下同)提前清偿该负债,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
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已提前清偿该负债,该负债仍应归类为非流动负
债。
    2.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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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

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
—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九条(四)对该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应
当区别以下情况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具有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

    (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即使在
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才对该契约条件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估(如有的契约
条件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基于资产负债表日财务状况进行评估),

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进而影响该负债在资产
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
    (2)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如有的契约
条件规定基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后 6 个月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不影
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与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
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对
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
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
除负债。
    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
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该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
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
性划分。
    (二)披露。
    附有契约条件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的贷款安排,且企业推迟清偿
负债的权利取决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应遵循的契约条件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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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以使报表使用者了解该负债可能在资

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清偿的风险:
    1.关于契约条件的信息(包括契约条件的性质和企业应遵循契约
条件的时间),以及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2.如果存在表明企业可能难以遵循契约条件的事实和情况,则应
当予以披露(如企业在报告期内或报告期后已采取行动以避免或减轻
潜在的违约事项等)。假如基于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实际情况进行

评估,企业将被视为未遵循相关契约条件的,则应当披露这一事实。
    (三)根据新旧衔接规定,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应
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解释第 17 号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于流动负债与非
流动负债的划分进行合理列示与披露。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解释第 17 号相关规定,根据新旧
衔接规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公司按照本解释的规定对可
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执行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

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公司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况。
    五、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等
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4
章程》等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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