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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信特钢:关于调整在中信银行存贷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4-03-13  

证券代码:000708         证券简称:中信特钢           公告编号:2024-018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在中信银行存贷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为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优化公司财务结构,提高公司资金
使用效率,进一步降低投资风险及融资成本,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开展了存款、综合授信、结算等金融业
务。2023 年 3 月 17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已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在中信银行存贷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
司在中信银行的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50 亿元,最高信贷余额
不超过人民币 110 亿元。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及资金管理需求,公
司拟调整在中信银行的信贷额度,调整后的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
币 50 亿元,最高信贷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80 亿元,限额自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本次调整后一年内有效。
     因中信银行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公
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了关

联交易。
     2024 年 3 月 12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在中信银行存贷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关联关系董
事钱刚先生、郭家骅先生、李国荣先生、黄国耀先生、李国忠先生、


                                    1
罗元东先生因在公司控股股东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担任董事或高管职
务而构成本议案的关联方,对本议案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张跃先生、

姜涛先生、刘卫女士一致同意本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同意的审查
意见。此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

股东将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
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亦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关联方基本信息
    关联方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690725E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注册资本:4,893,479.6573 万元
    成立日期:1987 年 04 月 20 日
    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主营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
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
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
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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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
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

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
项目的经营活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2.关联方历史沿革及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
    中信银行成立于 1987 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
业银行之一,于 2007 年 4 月实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

所 A+H 股同步上市。中信银行最近三年经营状况良好。
    3.财务数据主要财务指标
    截止到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中信银行经审计资产总额 85,475.43
亿元,负债总额 78,617.13 亿元,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51,527.72
亿元,净资产 6,858.30 亿元;2022 年营业收入 2,113.92 亿元,归
属于股东的净利润 621.03 亿元。

    截止到 2023 年 09 月 30 日,中信银行未经审计资产总额
89,220.23 亿元,负债总额 81,985.67 亿元,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
54,652.28 亿元,净资产 7,234.56 亿元;2023 年 1-9 月营业收入
1,562.28 亿元,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 514.33 亿元。
    4.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中信银行 65.93%

的股权,为中信银行的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中信银行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本交易构成关联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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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关联方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经核实,中信银行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6.履约能力
    中信银行经营和效益状况良好,履约能力较强,截至披露日,中
信银行没有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履约风险。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中信银行为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存款、贷款、财务和融资
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票据承兑、贴现、结算等

金融服务。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1.存款服务
   (1)公司在中信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在中信银行的存款遵循存取
自由原则,存款形式包括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协定存款
等。

   (2)公司在中信银行的存款利率应不低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就该
种类存款规定的利率下限,原则上不低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公司提
供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
    2.综合授信服务
   (1)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中信银行根据公司经营
和发展需要,为公司提供综合授信服务,公司可以使用中信银行提供

的综合授信办理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担保、信
用证、保函、即期结售汇、融资租赁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
   (2)中信银行向公司提供的人民币贷款、贸易融资等利率参考中
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颁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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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 LPR),实际执行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公司提
供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3)中信银行向公司提供的外币贷款、贸易融资等利率参考国际
市场同业拆借利率,实际执行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
公司提供的同期同档次同币种贷款利率。

   (4)中信银行向公司提供综合授信服务下的其他业务所收取的费
用,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费用上限,亦不高
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公司提供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3.结算服务
   (1)中信银行根据公司的需求为公司提供付款或收款的结算服务,
以及与结算服务相关的辅助业务。
   (2)中信银行为公司提供上述结算服务,结算费用按双方约定的
收费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服
务费标准。

    4.其他金融服务
   (1)中信银行将根据公司的需求,向公司提供其经营范围内的其
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
代理服务、委托贷款等),中信银行向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
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2)中信银行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凡中国银行保

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同类金融服务收费标准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3)公司与中信银行应分别就相关具体金融服务项目进一步签订
具体合同,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该等具体合同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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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本次交易限额及有效期
    存款服务: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日最高余额

不超过人民币伍拾亿元。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公司在中信银行存款超
出最高存款限额的,中信银行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将导致存款超额的款
项划转至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其他商业银行账户。

    综合授信服务:中信银行向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
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捌拾亿元。具体执行将根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情况另行签订协议进行约定。

    上述交易在经股东大会审议后的一年内有效。
    五、本次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与相关银行开展持续性的金融服务合作,选择
中信银行为公司金融服务合作对象,主要是基于其资产实力,服务质
量和社会形象等综合性考虑。中信银行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金
融服务,有利于公司加强资金管理,降低融资成本,减少财务费用,

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健康发展提供可靠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
资渠道。本次关联交易相关条款公平合理,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关联交易对公
司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不会对中信银行形成依赖。关联交易对
交易对方无重大影响。
    六、年初至披露日与中信银行已发生的累计关联交易金额

    截止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于中信银行存款余额 20.29
亿元,贷款余额 31.93 亿元,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出票人且由中信银
行承兑而尚未支付的承兑汇票余额为 1.95 亿元,向中信银行贴现而
尚未到期的承兑汇票余额为 2.57 亿元,除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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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外,公司与中信银行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七、独立董事审查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张跃、姜涛、刘卫对本次交易发表了审查意见如下:
中信银行是中国全国性商业银行之一,主要股东是中国中信股份有限
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存款、贷款、财

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票据承兑、贴现、
结算等金融服务,公司与其发生上述业务符合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的需求。董事会关于该项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次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未发现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董事会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调整在中信银行存贷款额度事项已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

的审查意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文件的要求。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
应当回避表决。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调整在中信银行存贷款额度事项无异议。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 年第二次会议的审
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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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6.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情况概述表。

特此公告。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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