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08 证券简称:中信特钢 公告编号:2024-027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4 月 10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4 月 10 日(星期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4 月 10 日 9:15—15:00 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长山大道 1 号中信特钢大楼三 楼会议中心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郭家骅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7 人,代表股份 4,355,820,444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30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 股东 7 名,代表股份 4,018,545,442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9.62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0 人,代表股份 337,275,002 股,占上市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82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5 人,代表股份 338,979,16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16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股 东 5 名,代表股份 1,704,158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0 人,代表股份 337,275,002 股,占 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82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经过表 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意见 序号 议案名称 反对 弃权 同意(股) 占比 占比 占比 (股) (股) 1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4,355,811,644 99.9998% 6,500 0.0001% 2,300 0.0001% 2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355,811,644 99.9998% 6,500 0.0001% 2,300 0.0001% 3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355,807,544 99.9997% 6,500 0.0001% 6,400 0.0001% 4,355,809,844 99.9998% 6,500 0.0001% 4,100 0.0001% 4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338,968,560 99.9969% 6,500 0.0019% 4,100 0.0012% 5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355,811,644 99.9998% 6,500 0.0001% 2,300 0.0001% 关于子公司兴澄特钢向参 338,971,860 99.9978% 7,300 0.0022% 0 0.0000% 股公司湖北中航冶钢特种 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钢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 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338,971,860 99.9978% 7,300 0.0022% 0 0.0000% 338,971,860 99.9978% 5,000 0.0015% 2,300 0.0007% 关于调整在中信银行存贷 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338,971,860 99.9978% 5,000 0.0015% 2,300 0.0007% 4,355,813,144 99.9998% 5,000 0.0001% 2,300 0.0001%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的议案 338,971,860 99.9978% 5,000 0.0015% 2,300 0.0007% 注:上述议案为普通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6、7 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 中信泰富特钢投资有限公司、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李长虹、张心诚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