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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京蓝: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2024-12-17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ST 京蓝           公告编号:2024-110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京蓝科技”)于 2024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
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法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
                                      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九条     公司全部股份均为面额股,每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股金额为人民币 1 元,股东以其认购的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承担责任。                            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固体废物治理;生产性废旧金属回 围:固体废物治理;生产性废旧金属回
收;黑色金属铸造,有色金属铸造,有 收;黑色金属铸造;有色金属铸造;有
色金属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合金制造, 色金属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合金制造;
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金属制品销售;土 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金属制品销售;技
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技术咨询、技术 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土壤环境污
口;技术进出口;销售氧化铟锡 ITO 靶 染防治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材、IGZO 靶材、ITiO 靶材、IAZO 靶材、 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材料技术研
ITO 粉、电解铟;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 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生产销售氧化铟锡 ITO 靶材、IGZO 靶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材、ITiO 靶材、IAZO 靶材、ITO 粉、电
解铟,靶材及其他与靶材相关的光电材
料系列产品的回收,研究和开发新产
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增加资本: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式。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易方式进行。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计报告;                              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收购其股份;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                          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涉及的资产总额达到或 出售重大资产涉及的资产总额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
上的事项,该事项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上的事项,该事项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数据;                            计算数据;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5 人时;           (一)董事人数不足 5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 1/3 时;                       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事主持。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 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
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推举代表主持。
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人,继续开会。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内容: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普通决议通过: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特别决议通过: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
清算;                                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 年;                           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
规定的其他内容。                      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
供担保;                              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者进行交易;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会报告工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交易等事项;                          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 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大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及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
相应的担保。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担保。
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权人进行清偿。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
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联关系。
                                         (四)总裁,是指《公司法》中的
                                     “经理”;副总裁是指《公司法》中的
                                     “副经理”。
章程内全部“股东大会”字样           “股东会”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与
本公告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予以披露。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
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经
营范围变更及章程修订备案相关具体事宜。
    特此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