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修订稿)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四年十月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声明与承诺 一、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广发证券接受锦龙股份的委托,担任锦龙股份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就该事项向锦龙股份全体股东提供独立意见,并制作《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修订 稿)》。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证券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经审慎尽职调查 后出具的,旨在对本次交易作出独立、客观和公正的评价,以供锦龙股份全体 股东及有关方面参考。 本独立财务顾问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各方当事人均无任何利益关系, 就本次交易所发表的有关意见是完全独立进行的。 (二)本次重组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均向本独立财务顾问提供了出具本报告 书所必需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已对出具本报告书所依据的事实进行了尽职调查, 对本报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有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的职责范围并不包括应由锦龙股份董事会负责的对 本次交易在商业上的可行性评论。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旨在通过对本次交易方 案所涉内容进行详尽的核查和深入的分析,就本次交易方案是否合法、合规发 表独立意见。 (五)对于对本报告的出具有所影响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或需要法 律、审计等专业知识来识别的事实,本独立财务顾问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意见、说明及其他文件作出判断。 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六)本独立财务顾问提醒投资者注意,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锦 龙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和意见,亦不构成对锦龙股份股票或其他证券在任何时 点上的价格或市场趋势的建议或判断。对投资者根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作 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本独立财务顾问特别提醒锦龙股份股东和其他投资者认真阅读锦龙 股份董事会发布的或将会发布的关于本次交易的相关决议、公告以及与本次交 易有关的财务资料、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全文。 (八)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财务 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财务顾问报告做出的任何解释和说明,未经本独 立财务顾问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时间、为任何目的、以任何形式复制、 分发或者摘录本财务顾问报告或其任何内容,对于本财务顾问报告可能存在的 任何歧义,仅本独立财务顾问自身有权进行解释。 (九)本独立财务顾问履行独立财务顾问的职责并不能减轻或免除锦龙股 份及其董事和管理层以及其他专业机构与人员的职责。 (十)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仅供本次交易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对于本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需与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整体内容一并进行考 虑。 二、独立财务顾问承诺 作为锦龙股份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广发证券对本次交易提出的意见 是建立在假设本次交易的各方当事人均按照相关协议、承诺条款全面履行其所 有责任的基础上。本独立财务顾问特作如下承诺: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已对锦龙股份 及其交易对方披露的文件进行充分核查,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 锦龙股份及其交易对方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确信披露文件的内 容与格式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委托本独立财务顾问出具 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意见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三)有关交易事项的专业意见已提交本独立财务顾问内核机构审查,内 核机构同意出具此专业意见。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在与锦龙股份接触后至担任独立财务顾问期间,已 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同意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本次证券交易所必 备的法定文件,随本次重组方案上报监管部门并上网公告。 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目录 声明与承诺 ................................................................................................................... 2 一、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2 二、独立财务顾问承诺............................................................................................ 3 目录................................................................................................................................ 5 释义................................................................................................................................ 8 重大事项提示 ............................................................................................................. 11 一、本次交易方案简介.......................................................................................... 11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2 三、本次交易方案实施前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14 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及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重组方案首次披 露之日至重组实施完毕的期间内股份减持计划.................................................. 14 五、本次重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15 六、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 16 七、标的公司最近 36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IPO 申请文件的情况............ 19 八、其他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事项.......................................................... 20 重大风险提示 ............................................................................................................. 21 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21 二、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面临的风险.................................................................. 24 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 ............................................................................................... 31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31 二、本次交易具体方案.......................................................................................... 32 三、本次交易的性质.............................................................................................. 34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影响.............................................................................. 35 五、本次交易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 37 六、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38 第二节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 51 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一、公司基本情况.................................................................................................. 51 二、公司设立及历次股本变动情况...................................................................... 51 三、股本结构和前十大股东情况.......................................................................... 52 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53 五、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控制权变动情况.................................................. 57 六、最近三年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57 七、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57 八、最近三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57 九、上市公司合法合规情况.................................................................................. 59 第三节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 63 一、东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63 二、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74 第四节 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 83 一、基本情况.......................................................................................................... 83 二、历史沿革.......................................................................................................... 83 三、产权及控制关系.............................................................................................. 93 四、对外投资情况.................................................................................................. 93 五、主要资产的权属状况.................................................................................... 103 六、主要负债、或有负债、对外担保及权利受限的情况................................ 125 七、重大诉讼、仲裁与合法合规情况................................................................ 126 八、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134 九、主要财务数据................................................................................................ 134 十、交易标的为股权时的特殊事项.................................................................... 135 十一、近三年内增资、股权转让或改制相关的评估或估值情况分析............ 135 十二、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施工建设等的报批事项 136 十三、本次交易涉及债务转移情况.................................................................... 136 第五节 交易标的评估情况 ...................................................................................... 137 一、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及价值类型............................................ 137 二、评估假设前提................................................................................................ 137 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三、评估基本情况................................................................................................ 139 四、评估方法说明................................................................................................ 144 五、存在评估或估值特殊处理、对评估或估值结论有重大影响事项............ 166 六、评估基准日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之重要变化事项及其对估值及交易作价的 影响........................................................................................................................ 166 七、董事会对本次交易评估事项的意见............................................................ 166 八、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评估事项的意见........................................................ 170 第六节 本次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 172 一、股份转让协议................................................................................................ 172 二、合作协议........................................................................................................ 179 第七节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182 一、基本假设........................................................................................................ 182 二、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 182 三、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允性分析............................................................ 187 四、评估方法的适当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重要评估参数取值的合理 性............................................................................................................................ 188 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未来发展前景、每股收益等财务指 标和非财务指标的影响分析................................................................................ 190 六、本次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交付现金或其 他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对价的风险、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 195 七、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198 八、本次交易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相关情形........................ 198 九、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 198 十、关于独立财务顾问独立性的核查................................................................ 201 第八节 独立财务顾问内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 203 一、独立财务顾问内核程序................................................................................ 203 二、独立财务顾问内核意见................................................................................ 205 第九节 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 207 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本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广 指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证券 锦龙股份/上市公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锦龙股份,股票代 指 司/ /公司 码:000712.SZ 本次交易/本次重 组/本次重大资产 上市公司通过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公开挂牌方式转让持有 指 重组/本次重大资 的 30,000 万股东莞证券股份(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 20%) 产出售 标的公司/东莞证 指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券 标的资产/交易标 指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股份 的/标的股份 交易对方 指 东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金泰发展 指 广东金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原名 新世纪科教 指 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 中山证券 指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大陆期货 指 上海大陆期货有限公司,系中山证券子公司 杰询资产 指 上海杰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大陆期货子公司 东莞市国资委 指 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东莞金控 指 东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东莞证券股东之一 财信发展 指 东莞市财信发展有限公司,东莞金控之前身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000828.SZ,为东莞证 东莞控股 指 券股东之一 金控资本 指 东莞金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为东莞证券股东之一 金信发展 指 东莞市金信发展有限公司,金控资本之前身 金源实业 指 东莞市金源实业发展公司,金信发展之前身 城信电脑 指 东莞市城信电脑开发服务有限公司 金银珠宝 指 东莞市金银珠宝实业公司 东莞证券有限 指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汇富控股 指 中国汇富控股有限公司 东糖实业 指 东莞市东糖实业集团公司 西湖大酒店 指 东莞市西湖大酒店 君企公司 指 东莞市君企科技有限公司 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东莞信托 指 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原名为东莞市信托投资公司 东莞银行 指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联期货 指 华联期货有限公司,原名为东莞市华联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东证锦信 指 东证锦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东证宏德 指 东莞市东证宏德投资有限公司 红星控股 指 红星美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广州分行 指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本报告书/本独立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 指 财务顾问报告 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 重组报告书 指 (修订稿)》 锦龙股份、东莞金控、东莞控股签署的《关于东莞证券股份有 《股份转让协议》 指 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合作协议》 指 锦龙股份、东莞金控、新世纪科教签署的《合作协议》 金桥百信出具的《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法 《法律意见书》 指 律意见书》 《审计报告》 指 立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4]第 ZM10172 号《审计报告》 《审阅报告》 指 立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4]第 ZM10173 号《审阅报告》 君瑞评估出具的《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 《评估报告》 指 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君瑞 评报字(2024)第 011 号) 评估基准日 指 2023 年 12 月 31 日 过渡期间/过渡期 指 自《股份转让协议》基准日起至交割日止的期间 交割日 指 标的公司变更股东名册之日 报 告 期 /最 近 两 年 指 2022 年度、2023 年度和 2024 年 1-6 月 一期 最近三年一期 指 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和 2024 年 1-6 月 报告期各期末 指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4 年 6 月 30 日 中国证监会/证监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会 深交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深圳证监局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上海证监局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浙江证监局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法 律 顾 问/金 桥 百 指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信/律师 审 计 机 构/立 信 会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计师/立信 评 估 机 构/君 瑞 评 指 深圳君瑞资产评估所(特殊普通合伙) 估/君瑞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 《格式准则 26 号》 指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信息披露管理办 指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法》 《股票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监管指引第 7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 指 号》 异常交易监管》 《监管指引第 9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 指 号》 组的监管要求》 《股权规定》 指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实施规定》 指 《关于实施<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 《公司章程》 指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报告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 2 位小数,若出现总数的尾数与各分项数值总 和的尾数不相等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的。 1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重大事项提示 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报告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一、本次交易方案简介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况 交易形式 公开挂牌转让 锦龙股份通过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方式转让持有的东莞 证券 30,000 万股股份(占东莞证券总股本的 20%),并由交易对方 以现金方式支付对价。根据公开挂牌结果,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 交易方案简介 东莞金控和东莞控股。锦龙股份分别向交易对方东莞金控和东莞控 股转让持有的东莞证券 19,350 万股和 10,650 万股股份(分别占东莞 证券总股本的 12.9%和 7.1%)。 交易价格(不含 本次公开挂牌的参考底价为 227,175.42 万元。根据上海联合产权交 募集配套资金金 易所公开挂牌结果及已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本次交易的总交 额) 易价款为 227,175.42 万元。 名称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营业务 证券公司业务 交 易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 标 指引》,标的公司所处行业为“J 金融业”中的“资本市场服务 的 所属行业 ( J67 ) ” 。 根 据 国 家 统 计 局 《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标 准 》 (GB/T4754-2017),公司所处行业为 J 类“金融业”中的“J67 资本 市场服务”。 构成关联交易 □是 √否 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 交易性质 √是 □否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构成重组上市 □是 √否 本次交易有无业绩补偿承诺 □有 √无 本次交易有无减值补偿承诺 □有 √无 其它需特别说明 无 的事项 (二)标的资产的评估及作价情况 根据君瑞评估出具的《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的东莞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君瑞评报字(2024)第 011 1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号),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按照市场法评估东莞证券全部权益 的评估值为 1,138,988.63 万元,增值率为 24.98%。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本 次 拟 标 评 交 其 扣除基准日 的 基准 估 基准日 易 他 评估结果 增值率 后分红后的 交易价格 公 日 方 后分红 的 说 评估结果 司 法 权 明 益 比 例 2023 东 年 市 莞 12 场 1,138,988.63 24.98% 30,000.00 1,108,988.63 20% 227,175.42 无 证 月 法 券 31 日 本次交易的挂牌底价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结果为参考,在扣除评 估基准日后标的股份对应的现金分红后,结合上市公司在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 东莞证券股权的账面价值,同时考虑公司持有标的股份的时间等因素确定本次 公开挂牌的参考底价为 227,175.42 万元。 根据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结果及已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本 次交易的总交易价款为 227,175.42 万元。 (三)本次交易支付方式 单位:万元 交易标的名称及权益 支付方式 向该交易对方 序号 交易对方 比例 现金支付 其他方式 收取的总对价 1 东莞金控 东莞证券 12.9%股份 146,528.15 - 146,528.15 2 东莞控股 东莞证券 7.1%股份 80,647.27 - 80,647.27 合 计 东莞证券 20%股份 227,175.42 - 227,175.42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要经营业务为证券公司业务,持有中山证券 67.78% 1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股权,持有东莞证券 40%股份。其中,中山证券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东莞 证券为上市公司的参股公司。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依托中山证券和东莞证券开展证券公司 业务,未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开展形式;本次交易标的东莞证券 20%股份系 上市公司以权益法进行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且标的资产产生的投资收益计入 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因此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将减少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 收入,但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不影响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及总股本。本次交易 完成后,新世纪科教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杨志茂仍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公司 2023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2024 年 1-6 月未经审计财务报表和最 近一年一期经审阅的备考财务报表,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数据的对 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4 年 1-6 月/2024 年 6 月 30 2023 年度/2023 年 12 月 31 日 日 项目 交易后(备 交易后(备 交易前 交易前 考) 考) 资产总计 2,334,426.73 2,379,577.15 1,989,657.81 2,041,075.25 负债总计 1,883,259.64 1,883,259.64 1,535,499.13 1,535,499.13 所有者权益 451,167.09 496,317.51 454,158.69 505,576.1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 243,408.15 288,558.58 246,964.73 298,382.16 益 营业收入 35,859.97 29,997.03 19,198.47 6,513.80 利润总额 3,740.25 -2,122.69 -47,926.72 -60,611.39 净利润 -79.16 -5,942.10 -42,372.30 -55,056.97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5,108.75 -10,971.69 -38,408.66 -51,093.33 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元/ -0.06 -0.12 -0.43 -0.57 股) 注:上述财务指标,若无特别说明,均以合并口径计算。 1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根据上表,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营业收入规模、净利润、每股收益 等相关指标均将有所下降,但上市公司总资产规模、净资产规模提升,资产负 债率下降,将在较大程度上缓解上市公司的财务压力,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 务状况,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提升公司的经营稳健性。 三、本次交易方案实施前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相关议案; 2、中国证监会核准东莞证券本次股东变更相关事宜; 3、其他可能的批准、核准、备案或许可(如需)。 本次交易在取得上述决策和审批前不得实施。上述各项决策和审批程序能 否顺利完成以及完成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及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重组方案首次披露之日至重组实施完毕的期间内股份减持计划 (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新世纪科教、实际控制人杨志茂及其一致行动人朱凤廉 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项已出具说明,本次交易将降低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 率,优化财务结构,改善上市公司现金流和经营状况,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 发展,原则性同意上市公司实施本次交易,并积极促成本次交易的顺利进行。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重组 报告书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新世纪科教出具承诺如下: “1、自本次重组报告书首次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若本公司拟减持 上市公司股份的(如有),届时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 理暂行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 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2、若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上市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 承诺将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际控制人杨志茂及其一致行动人朱凤廉出具承诺如下: “1、自本次重组报告书首次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若本人拟减持上 市公司股份的(如有),届时本人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 行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 2、若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上市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 诺将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承诺如下: “1、自本次重组报告书首次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若本人拟减持上 市公司股份的(如有),届时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 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 2、若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上市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 诺将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次重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为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次交易将采取以下保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措施: (一)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交易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已切实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次交易方案采取严格的保 密措施,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 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本报告书披露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本次重组的进展情况。 (二)严格履行上市公司审议及表决程序 对于本次交易,上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进行表决、披露。 独立董事事先认可本次交易并发表了独立意见,确保本次交易定价公允、公平、 1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合理,不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将依法进行,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方案, 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股东大会和网络投票安排 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为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提供便利,公司 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股东大会,确保股东可通过网络进 行投票表决、行使股东权利。 (四)确保本次交易的定价公平、公允 对于本次交易,公司已聘请具备《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条件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涉及的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 本次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君瑞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值 为参考,最终成交价格以挂牌结果确定。本次交易的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公 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其他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措施 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已承诺保证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经对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作出声明与承诺。 六、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 根据公司 2023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2024 年 1-6 月未经审计财务报表和最 近一年一期经审阅的备考财务报表,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数据的对 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4 年 1-6 月/2024 年 6 月 30 日 2023 年度/2023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交易前 交易后(备考) 交易前 交易后(备考) 资产总计 2,334,426.73 2,379,577.15 1,989,657.81 2,041,075.25 负债总计 1,883,259.64 1,883,259.64 1,535,499.13 1,535,499.13 1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2024 年 1-6 月/2024 年 6 月 30 日 2023 年度/2023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交易前 交易后(备考) 交易前 交易后(备考) 所有者权益 451,167.09 496,317.51 454,158.69 505,576.1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 243,408.15 288,558.58 246,964.73 298,382.16 益 营业收入 35,859.97 29,997.03 19,198.47 6,513.80 利润总额 3,740.25 -2,122.69 -47,926.72 -60,611.39 净利润 -79.16 -5,942.10 -42,372.30 -55,056.97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5,108.75 -10,971.69 -38,408.66 -51,093.33 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元/ -0.06 -0.12 -0.43 -0.57 股) 如上表所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将 会减少,上市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 1-6 月的基本每股收益将分别由本次交易 前的-0.43 元/股、-0.06 元/股变为-0.57 元/股、-0.12 元/股。 (一)上市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针对本次交易可能导致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将采取多项措施加强 资金的有效使用、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具体包括: 1、提升公司经营业绩的具体措施 (1)降低公司负债,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 本次交易回笼资金后主要用于偿还公司借款,将会降低公司的负债率,优 化财务结构,改善公司的现金流和经营状况,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 (2)引进优秀人才,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持续引进优秀人才,持续提升公司整体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使公司保持 向健康稳定的方向发展。 2、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强化风险管理措施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 确保董事会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1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此外,公司未来将持续加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建设,不断提高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领域的风险管 理能力,加强重点领域的风险防控,持续做好重点领域的风险识别、计量、监 控、处置和报告,全面提高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 3、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持续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制定 了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政策。公司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与发展规划,在符合条件的 情况下积极推动对广大股东的利润分配以及现金分红,努力提升股东回报水平。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为保障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5、承诺公司未来若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 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 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 1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具补充承诺。 7、本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 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关的补偿责任。”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新世纪科教、实际控制人杨志茂先生为保障公司填补即期回 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 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 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公司/本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和本公司/本人 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 履行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依法承担 相关的补偿责任。” 七、标的公司最近 36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IPO 申请文件的情况 2022 年 2 月 24 日,东莞证券 IPO 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 员会 2022 年第 19 次发审委会议审核通过。2023 年 2 月 17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 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3 年 3 月 2 日, 深交所受理了东莞证券 IPO 平移申请。 因东莞证券暂缓提交 IPO 申请文件中记录的财务资料,2024 年 3 月 31 日起 东莞证券 IPO 审核进入中止状态。 2024 年 6 月 29 日,东莞证券向深交所提交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恢复审核的申请》及 IPO 更新申请文件,深交所受理了上述文件。东莞证券 IPO 已恢复审核。 1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八、其他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事项 本报告书根据目前进展情况以及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就本次重组的有关风 险因素作出了特别说明。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报告书所披露风险提示内容, 注意投资风险。 2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重大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时,除本报告书的其他内容和与 本报告书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外,还应认真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一)本次交易的审批风险 上市公司已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重组报告书,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批 准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中国证监会核 准东莞证券本次股东变更相关事宜等。 本次交易在取得上述决策和审批前不得实施本次交易方案。上述各项决策 和审批能否顺利完成以及完成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二)本次交易可能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1、上市公司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制定了严格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在重组过程中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减少和避免内幕信息的传播, 但仍不排除有关机构或个人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进而导致 本次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2、在本次交易的推进过程中,市场环境可能会发生变化,或者存在因上市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标的资产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等无法预见 的风险,从而影响本次交易的条件;本次交易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 的协议生效、转让价款支付、标的股份转让履行条件中的条款若无法满足,均 有可能导致本次交易被暂停、终止或取消;此外,监管机构的审核要求也可能 对交易方案产生影响。在本次交易审核过程中,交易双方可能需要根据监管机 构的要求不断完善交易方案,如交易双方无法就完善交易方案的措施达成一致, 本次交易存在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3、上市公司负债率较高(参见“重大风险提示/二、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 面临的风险/(二)财务风险”),对关联方借款、资金拆借和担保的依赖性较 2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强,且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质押率较高,其中部分股份已 被司法冻结(参见“重大风险提示/二、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面临的风险/(六)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和司法冻结风险”),尽管目前 各方正在积极推进债务展期/偿还等工作,但仍存在因前述原因导致本次交易被 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4、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本次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三)所持标的公司股份质押的风险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锦龙股份因融资需要将其持有的东莞证券 30,000 万 股股份(占东莞证券总股本的 20%)质押。根据《股份转让协议》,锦龙股份 应解除必要的质押并积极履行一切必要行为使得协议的履行、标的股份过户不 存在实质障碍。若不能解除必要的质押,本次交易存在不能按时交割的风险。 (四)取得债权人对于本次重组的同意函的风险 根据相关借款合同/融资协议,上市公司应就本次交易取得相关债权人的书 面同意。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已经取得了部分债权人的书面同意, 且公司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融资协议的规定和要求,积极与其他债权人沟通, 争取尽早获得相关债权人的同意函,但仍存在不能及时取得相关债权人同意函, 从而面临被要求提前偿付的风险。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根据相关借款合同/融资协议本次交易所需债权人 书面同意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本金(万 合同/协议约定 债权人 债务形成原因 同意函取得情况 元) 的到期日 东莞证券股权收益转让及回购 30,000.00 2025.8.7 东莞证券股权收益转让及回购 30,000.00 2025.9.7 东莞证券股权收益转让及回购 30,000.00 2025.10.7 东莞信托 已取得书面同意 东莞证券股权收益转让及回购 30,000.00 2025.11.14 中山证券股权收益转让及回购 43,231.70 2025.9.8 中山证券股权收益转让及回购 43,231.70 2025.9.24 2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本金(万 合同/协议约定 债权人 债务形成原因 同意函取得情况 元) 的到期日 中山证券股权收益转让及回购 43,231.70 2025.9.30 中山证券股权收益转让及回购 47,554.90 2025.10.15 华兴银行广 尚未取得书面同 偿还借款 100,000.00 2025.1.24 州分行 意 平安银行广 偿还借款 47,950.00 2024.11.10 尚未取得书面同 州分行 偿还借款 9,750.00 2024.11.30 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尚未取得华兴银行广州分行的书面同意, 公司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融资协议的规定和要求与其进行沟通,争取尽早获 得华兴银行广州分行的同意函,公司将与其协商,通过包括展期、借新还旧、 部分偿还等方式进行债务安排处理。但仍存在不能及时取得华兴银行广州分行 同意函,从而面临被要求提前偿付的风险。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平安银行广州分行已通知公司在融资合同项下的债 务提前到期,并要求公司在近日内归还上述提前到期的债务 1 ,如不能归还,平 安银行广州分行将采取法律措施,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截止 2024 年 9 月 30 日,上述借款本金合计为 157,700 万元,应付利息为 2,327.46 万元,本息合计为 160,027.46 万元。 (五)标的资产被查封、冻结风险 因未能按时偿还借款,公司所持 4,995 万股东莞证券股份(占东莞证券总 股本的 3.33%)被司法冻结。其后,公司与债权人就上述借款展期事宜达成一 致、签署了相关法律文件,于 2024 年 9 月 21 日公告上述公司持有的东莞证券 4,995 万股股份解除冻结。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上市公司母公司的短期和长 期借款余额分别为 159,298.95 万元、405,392.50 万元;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 上市公司向广东景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金保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平安 1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公司未能在平安银行广州分行要求的时间内偿还上述提前到期的债务。 2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银行广州分行的借款已经到期,借款本金分别为 1,500 万元、8,000 万元、 57,700 万元;平安银行广州分行已通知公司在融资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 并要求公司在近日内归还上述提前到期的债务,如不能归还,平安银行广州分 行将采取法律措施,以保障其合法权益;此外,上市公司向广东华兴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借款也即将到期,面临较重的还本付息压力。尽管上市公 司正在与债权人积极接触,协商债务偿还/展期事宜,同时公司正在寻求多元 化的融资方式,通过借新还旧等多种方式,为公司后续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但若上市公司未严格按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或新增其他诉讼纠纷,则标的资 产后续存在因被要求提前偿付、承担违约责任、其他诉讼纠纷被查封、冻结的 风险。 (六)每股收益摊薄的风险 根据公司 2023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2024 年 1-6 月未经审计财务报表和最 近一年一期经审阅的备考财务报表,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将会减少,上市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 1-6 月的基本每股收益 将分别由本次交易前的-0.43 元/股、-0.06 元/股变为-0.57 元/股、-0.12 元/股,存 在一定幅度摊薄的情形。 为应对未来可能存在的每股收益摊薄的风险,公司制定了填补即期回报的 措施,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作出了相应的承诺。 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次交易完成后即期回报可能被摊薄的风险。 二、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面临的风险 (一)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 本次交易标的东莞证券 20%股份系公司以权益法进行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且标的资产产生的投资收益计入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因此,本次重大资 产出售将减少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净利润指标会有 所下滑。鉴于对东莞证券的投资收益系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重要来源,本 次交易完成后,若中山证券各项业务收入不能获得有效提升,则上市公司可能 面临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2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被实施退市风险 警示的可能。 此外,尽管上市公司可能将通过本次交易获得资产出售收益,但该收益不 具可持续性,属于非经常性损益,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财务风险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持有中山证券 67.78%股权,持有东莞证券 40%股份,并主要依托中山证券和东莞证券开展证券业务。最近三年一期各期 末,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较高,分别为 74.86%、77.66%、77.17%和 80.67%; 特别是上市公司母公司的财务负担较重,最近三年一期的利息净收入分别为- 44,728.78 万元、-48,206.29 万元、-52,198.35 万元和-25,322.94 万元,严重影响了 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上市公司母公司的短期和长期借 款余额分别为 159,298.95 万元、405,392.50 万元;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 司向广东景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金保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平安银行广 州分行的借款已经到期,借款本金分别为 1,500 万元、8,000 万元、57,700 万元, 上市公司正在与债权方沟通债务展期/偿还事宜。尽管本次交易将在较大程度上 缓解上市公司的财务压力,但不排除未来上市公司出现无法履行相关融资协议, 从而面临被要求提前偿付、承担违约责任、出现法律纠纷及标的股份被冻结导 致本次交易被暂停、终止或取消的风险。 (三)《实施规定》过渡期满后上市公司不符合《股权规定》第十条规定的风 险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要经营业务为证券公司业务,持有中山证券 67.78% 股权,持有东莞证券 40%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依托中山证 券和东莞证券开展证券公司业务。 根据《实施规定》,《股权规定》施行前已经入股证券公司的股东(存量 股东),不符合《股权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应当自《股权规定》施行之日起 5 年内,达到《股权规定》要求。由于锦龙股份暂不符合《股权规定》第十条规 定要求,因此过渡期满后,一方面可能会影响中山证券、东莞证券开展股票期 2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权做市、场外衍生品等高风险业务,从而对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产生影响;另 一方面,根据《股权规定》,上市公司可能面临不得行使证券公司股东(大) 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的情形等相关风险。 (四)控股子公司中山证券部分股权质押风险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要经营业务为证券公司业务,持有中山证券 67.78% 股权,中山证券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锦龙股份质押 的中山证券股权数量占中山证券总股本的 33.88%,用于融资担保。若上市公司 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相关融资协议项下义务或责任,则该等被质押的股权存在 被债权人处置从而影响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风险。 (五)与中山证券相关的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山证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占上市公司的比重将会上升。 因此,中山证券的业务发展、合规经营、风险情况将对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和 稳定发展产生较大影响。 1、政策风险 我国颁布了《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来对证券业进行规范。如果国 家关于证券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如税收政策、业务许可、监管政策、 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等发生变化,可能会引起证券行业的波动和行业发展环境 的变化,进而对中山证券的业务开展产生影响。 2、市场风险 证券公司的经营状况与资本市场的短期波动和长期趋势相关,而资本市场 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呈现出不确定性和周期性变化。中山证券的经营业绩既可 能受国内资本市场走势的影响,也可能受全球资本市场波动的影响。 3、业务经营风险 中山证券的业务范围涵盖了经纪、投资咨询、财务顾问、承销与保荐、证 券自营、资产管理、基金代销、期货 IB、直接投资、融资融券等领域。 2020 年 8 月,中山证券收到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 2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取限制业务活动及责令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2020〕148 号),暂停中山证券新增资管产品备案、新增资本消耗 型业务(含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融资融券业务、自营业务、需要跟投或包销 的承销保荐业务)、以自有资金或资管资金与关联方进行对手方交易,包括债 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等。2023 年 8 月,中山证券收到深圳证监局《关于解除中山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部分业务限制的通知》(深证局机构字〔2023〕62 号)。深 圳证监局同意先行解除中山证券新增资本消耗型业务限制,暂不恢复以自有资 金或资管资金与关联方进行对手方交易。 2021 年以来,受中山证券投资银行业务、期货经纪业务净收入及交易性金 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下降等因素影响,中山证券和上市公司的业绩均呈现 下滑态势。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4、合规风险 中山证券受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监管。一方面,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 业务规则、法律制度不断扩展及更新;另一方面,监管手段借助现代信息技术 手段日益完善、高效,证券公司合规成本也在随着业务的发展而不断增加。证 券公司在经营中如果违反法律、法规或准则,也可能受到刑事处罚或来自证监 会、工商、税务等其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若被监管部门 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可能进一步影响中山证券的分类评级。 5、诉讼风险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江苏高院已对中金创新(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与中山证券、江苏北极皓天科技有限公司、杨佳业、杨锡伦、嘉实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证券欺诈责任纠纷一案开庭审理,尚未作出判决。此外,原审原告兴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中山证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中鸿酒店投资有限 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深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 法院(2020)粤民初 3 号民事判决,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经审查,最高法院 决定受理该上诉案件。业隆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起诉中 山证券、中山证券上海徐汇分公司、中山证券上海众仁路证券营业部,目前该 案正在审理中。常某因劳动争议向中山证券提起仲裁申请,目前该案正在仲裁 2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中。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因信托纠纷起诉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证 券、国浩(杭州)律师事务所、中发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目前该案正在审 理中。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证券纠纷向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腾蛟、 中山证券提起仲裁申请,目前该案正在仲裁中。中山证券因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起诉上海宝龙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展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目前 该案正在审理中。上述案件对中山证券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有 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和司法冻结风险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新世纪科教、实际控制人杨志茂 及其一致行动人朱凤廉共计持有公司股份 448,410,50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5%。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新世纪科教、杨志茂和朱凤廉累计质押的公司股份 数为 428,650,000 股,占其持有股份数的 95.59%,占公司总股本的 47.84%,质 押率较高。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新世纪科教、杨志茂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具 体情况如下: 冻结起始 冻结到期 冻结执行人名 股东名称 冻结数量(万股) 原因 日 日 称 杨志茂 6,030.00 2024.7.23 2027.7.22 广州市中级人 200.00 民法院 200.00 2024.9.19 2027.9.18 上海市浦东新 200.00 2024.8.8 2027.8.7 司法再 区人民法院 新世纪科教 冻结 1,700.00 2024.8.29 2027.8.28 重庆市第五中 3,700.00 2024.8.29 2027.8.28 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 200.00 2024.9.27 2027.9.26 区人民法院 2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冻结起始 冻结到期 冻结执行人名 股东名称 冻结数量(万股) 原因 日 日 称 广州市天河区 3,500.00 2024.10.9 2027.10.8 人民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 司法冻 200.00 2024.10.9 2027.10.8 人民法院 结 其中,新世纪科教、杨志茂等主体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及的合计 6,430 万股股份司法冻结执行案件,案号为(2024)粤 01 执 952 号。前述执行案件系 由于新世纪科教与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原名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就相关融资协议办理了具 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因未能在约定时间期限内偿还融资债务,被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杨志茂等主 体系相关融资的保证人。该次冻结系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新世纪科教、 杨志茂前期已质押予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无限 售流通股所采取的执行措施。 新世纪科教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涉及诉讼案件,案号为(2024)沪 0115 民初 84433 号,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相关司法冻结系原告徐贞雅在诉讼 过程中采取的保全措施。 新世纪科教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新增涉及的合计 3,700 万股股份司法 冻结执行案件,案号为(2024)粤 0106 执 11462 号。前述执行案件系由于新世 纪科教与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原名“中国华融 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就相关融资协议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 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因未能在约定时间期限内偿还融资债务,中国中信金融 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新世纪科教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涉及的诉讼案件,案号为(2024) 沪 0115 民初 63767 号,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相关司法冻结系原告曹永刚在诉 讼过程中采取的保全措施。新世纪科教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涉及的执行 案件,案号为(2024)渝 05 执 1225 号和(2024)渝 05 执 1226 号,前述执行案 2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件系由于新世纪科教与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就相关融资协议办理了具有 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因未能在约定时间期限内偿还融资债务,重庆 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新世纪科教、杨志茂被司法冻结的上市公司合计为 15,930.00 万股,占新世纪科教、杨志茂和朱凤廉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为 35.53%,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7.78%。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司法冻结相 关的风险。 3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 1、上市公司经营业绩下滑 锦龙股份主要经营证券公司业务,公司持有中山证券 67.78%股权、东莞证 券 40%股份,公司主要依托中山证券和东莞证券开展证券业务,系中山证券控 股股东、东莞证券重要参股股东。公司对中山证券合并报表,东莞证券则未纳 入合并报表范围,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核算。 受资本市场波动影响,特别是中山证券投资银行业务、期货经纪业务净收 入及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下降等因素影响,自2021年以来锦龙股 份即呈现收入规模萎缩、业务运营亏损的状态。最近三年一期,锦龙股份实现 营业收入分别为100,646.98万元、24,738.86万元、19,198.47万元和35,859.97万元, 归母净利润分别为-13,144.19万元、-39,209.81万元、-38,408.66万元和-5,108.75 万元。上市公司呈现经营业绩下滑、盈利能力下降趋势。 2、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财务负担较重 最近三年一期期末,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较高,分别为 74.86%、77.66%、 77.17%和 80.67%。特别是上市公司母公司的财务负担较重,最近三年一期,上 市公司母公司的利息净收入分别为-44,728.78 万元、-48,206.29 万元、-52,198.35 万元和-25,322.94 万元,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 1、回笼资金改善上市公司现金流状况 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在出售东莞证券 20%股份后,预计将取得较大规 模的资金回笼,将有助于改善上市公司现金流状况,满足公司的营运资金需求, 维护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3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2、降低负债规模,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减轻偿债压力 近年来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下滑,财务费用高企,对经营业绩的负面影响 凸显。本次交易旨在降低上市公司负债规模,通过出售标的资产收回的现金价 款将主要用于偿还上市公司债务,从而达到降低有息负债、优化资产结构的目 的,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提升公司的经营稳 健性。 二、本次交易具体方案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要 锦龙股份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出售所持有的东 莞证券 30,000 万股股份(占东莞证券总股本的 20%)。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 仍持有东莞证券 30,000 万股股份(占东莞证券总股本的 20%)。 (二)本次交易主要内容 1、交易方案概述 锦龙股份为本次交易的资产出售方,通过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 方式转让标的资产。根据公开挂牌结果,本次交易对方为东莞金控和东莞控股。 根据公司与东莞金控和东莞控股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东莞金控和东莞控 股以现金方式购买标的资产,本次交易价格为 227,175.42 万元。 2、标的资产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上市公司所持有的东莞证券 30,000 万股股份,占东 莞证券总股本的 20%。 3、交易方式和交易对方 上市公司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方式出售标的资产,最终交易 对方以现金方式支付本次交易价款。 根据公开挂牌结果,本次交易对方为东莞金控和东莞控股。其中东莞金控 受让 19,350 万股股份(占东莞证券总股本的 12.9%),东莞控股受让 10,650 万 股股份(占东莞证券总股本的 7.1%)。 3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4、标的资产的作价情况 根据君瑞评估出具的《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的东莞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君瑞评报字(2024)第 011 号),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按照市场法评估东莞证券全部权益 的评估值为 1,138,988.63 万元,增值率为 24.98%。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本 次 拟 标 评 交 其 扣除基准日 的 基准 估 基准日 易 他 评估结果 增值率 后分红后的 交易价格 公 日 方 后分红 的 说 评估结果 司 法 权 明 益 比 例 2023 东 年 市 莞 12 场 1,138,988.63 24.98% 30,000.00 1,108,988.63 20% 227,175.42 无 证 月 法 券 31 日 本次交易的挂牌底价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结果为参考,在扣除评 估基准日后标的股份对应的现金分红后,结合上市公司在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 东莞证券股权的账面价值,同时考虑公司持有标的股份的时间等因素确定本次 公开挂牌的参考底价为 227,175.42 万元。 根据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结果及已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本 次交易的总交易价款为 227,175.42 万元。 5、支付方式和支付安排 本次交易的转让价款由第一笔股份转让款、第二笔股份转让款共同构成, 转让价款在达到相关款项支付条件后,由受让方支付至各方认可的公司收款账 户。受让方支付的第一笔股份转让款合计为 1,363,052,520 元,其中东莞金控支 付 879,168,875.40 元,东莞控股支付 483,883,644.60 元。受让方在本协议生效之 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第一笔股份转让款支付至各方认可的公司收款账户。受 3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让 方 支 付的 第二 笔 股份 转 让 款合 计 为 908,701,680 元 , 其 中东莞 金 控 支 付 586,112,583.60 元,东莞控股支付 322,589,096.40 元。受让方在收到标的公司出 具的变更后的新股东名册(即完成标的股份交割)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将第 二笔股份转让款支付至各方认可的公司收款账户。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须以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交易价款。 6、过渡期损益 标的股份对应的标的公司过渡期内的损益由东莞金控和东莞控股享有或承 担。 7、债权债务 本次交易不存在债权债务转移安排。 8、人员安置 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 三、本次交易的性质 (一)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 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一)购买、 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 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 达 50%以上,且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三)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 50% 以上,且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售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 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 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出售股权导致上市公司丧失被 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 3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为准”。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东莞证券 20%股份。根据锦龙股份、东莞证券 2023 年 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相关比例计算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资产总额 资产净额 营业收入 标的资产指标 1,049,687.70 180,750.32 43,098.89 上市公司指标 1,989,657.81 246,964.73 19,198.47 财务指标占比 52.76% 73.19% 224.49% 基于上表计算,根据《重组管理办法》,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公开挂牌结果,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东莞金控和东莞控股。东莞金 控和东莞控股不属于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不会导致 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本次交易前三十六个月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 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新世纪科教,实际控制人均为杨志茂。 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不构成《重组管理办 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要经营业务为证券公司业务,持有中山证券 67.78% 股权,持有东莞证券 40%股份。其中,中山证券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东莞 证券为上市公司的参股公司。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依托中山证券和东莞证券开展证券公司 业务,未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开展形式;本次交易标的东莞证券 20%股份系 上市公司以权益法进行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且标的资产产生的投资收益计入 3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因此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将减少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 收入,但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不影响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及总股本。本次交易 完成后,新世纪科教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杨志茂仍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公司 2023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2024 年 1-6 月未经审计财务报表和最 近一年一期经审阅的备考财务报表,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数据的对 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4 年 1-6 月/2024 年 6 月 30 日 2023 年度/2023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交易前 交易后(备考) 交易前 交易后(备考) 资产总计 2,334,426.73 2,379,577.15 1,989,657.81 2,041,075.25 负债总计 1,883,259.64 1,883,259.64 1,535,499.13 1,535,499.13 所有者权益 451,167.09 496,317.51 454,158.69 505,576.1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243,408.15 288,558.58 246,964.73 298,382.16 权益 营业收入 35,859.97 29,997.03 19,198.47 6,513.80 利润总额 3,740.25 -2,122.69 -47,926.72 -60,611.39 净利润 -79.16 -5,942.10 -42,372.30 -55,056.97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5,108.75 -10,971.69 -38,408.66 -51,093.33 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元/ -0.06 -0.12 -0.43 -0.57 股) 注:上述财务指标,若无特别说明,均以合并口径计算。 根据上表,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营业收入规模、净利润、每股收益 等相关指标均将有所下降,但上市公司总资产规模、净资产规模提升,资产负 债率下降,将在较大程度上缓解上市公司的财务压力,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 务状况,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提升公司的经营稳健性。 3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五、本次交易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上市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拟公开预挂牌转让东莞证券股份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就公司拟转 让东莞证券股份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预挂牌。 2、上市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正式公开挂牌转让东莞证券 20%股份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通过上海联合 产权交易所正式公开挂牌转让持有的东莞证券 30,000 万股股份(占东莞证券总 股本的 20%)。 3、东莞控股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东莞金控组 成联合体参与标的股份竞拍的议案。 4、东莞金控董事会召开 2024 年第 13 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金控集团联合东莞控股受让锦龙股份持有的 20%东莞证券股份的议案》。 5、东莞控股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受让东莞证券 7.1%股份的议案》。 6、东莞控股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受让东 莞证券 7.1%股份的议案》。 7、上市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 重组报告书及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其他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发表 了独立意见。 8、上市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相 关的议案。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相关议案; 3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2、中国证监会核准东莞证券本次股东变更相关事宜; 3、其他可能的批准、核准、备案或许可(如需)。 本次交易在取得上述决策和审批前不得实施。上述各项决策和审批程序能 否顺利完成以及完成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一)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承诺方 承诺内容 1、本公司为本次交易出具的说明、承诺及提供的信息均为真实、准确 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公司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 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本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 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次交易重组草案及其摘要以及后续披露 的其他文件所引用的本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3、本公司向本次交易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 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 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 上市公司 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4、本公司保证在本次交易期间,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信 息,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保证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本公司对为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出现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本人为本次交易出具的说明、承诺及提供的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 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人向本次交易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 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 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 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上 市 公 司 董 3、本人保证在本次交易期间,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 事、监事、高 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信 级管理人员 息,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保证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人对为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出现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 在形成调查结论之前,本人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 3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承诺方 承诺内容 有),并于收到立案调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 股票账户信息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本人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如本人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 申请的,则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 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如上市公司董事会 未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 的,则授权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 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 偿安排。 1、本公司为本次交易出具的说明、承诺及提供的信息均为真实、准确 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公司向本次交易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 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 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 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3、本公司保证在本次交易期间,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信 息,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保证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公司对为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出现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投资者造成损 新世纪科教 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公司将暂停转让在上市公司 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调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 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信息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公司向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 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 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上 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 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 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 排。 1、本人为本次交易出具的说明、承诺及提供的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 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人向本次交易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 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 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 新世纪科教董 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事、监事、高 漏; 级管理人员 3、本人保证在本次交易期间,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信 息,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保证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人对为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出现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3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承诺方 承诺内容 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本人为本次交易出具的说明、承诺及提供的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 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人向本次交易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 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 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 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3、本人保证在本次交易期间,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信 息,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保证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人对为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杨志茂、朱凤 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出现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廉 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人将暂停转让在上市公司拥 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调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 面申请和股票账户信息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 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 易所和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上市公司 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 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 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1、本公司为本次交易出具的说明、承诺及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2、本公司向本次交易过程中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 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 标的公司 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文件签 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签署人已获得合法授权;保证所提供的信息 和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本人为本次交易出具的说明、承诺及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2、本人向本次交易过程中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 标的公司董 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 事、监事、高 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文件签署和 级管理人员 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签署人已获得合法授权;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文 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本公司保证及时提供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东莞金控、东 2、本公司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 莞控股 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或副本资料,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 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 4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承诺方 承诺内容 己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3、本公司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 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 事项。 4、本公司保证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在本次交易申请文件引用的由本 公司出具的文件及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已经本公司审阅,确认本次交易 申请文件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本公司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保证如因提供的信息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承诺方 承诺函内容 1、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一直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务等方 面与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机构、 人员、财务等方面均独立运行; 新世纪科教 2、本次交易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 务等方面丧失独立性的潜在风险,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作为上市公 司的控股股东将继续保证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务的 独立性。 1、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一直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务等方 面与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机构、人 员、财务等方面均独立运行; 杨志茂 2、本次交易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 务等方面丧失独立性的潜在风险,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作为上市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将继续保证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务的 独立性。 (三)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承诺方 承诺函内容 1、本公司不会自营、与其他企业/他人共同经营或为其他企业/他人经营 与锦龙股份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2、本公司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公司现在或将来成立的全 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其他受本公司实际控制的企业不从事与锦龙股 份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3、如本公司(包括本公司现在或将来成立的子公司和其他受本公司控 新世纪科教 制的企业)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锦龙股份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 竞争,则本公司将立即通知锦龙股份,并优先将该商业机会给予锦龙股 份; 4、对于锦龙股份的正常经营活动,本公司保证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损 害锦龙股份及锦龙股份中小股东的利益; 5、如出现因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锦龙股份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 形,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杨志茂 1、本人不会自营、与其他企业/他人共同经营或为其他企业/他人经营与 4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承诺方 承诺函内容 锦龙股份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2、本人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现在或将来成立的全资子 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其他受本人实际控制的企业不从事与锦龙股份主营 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3、如本人(包括本人现在或将来成立的子公司和其他受本人控制的企 业)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锦龙股份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 则本人将立即通知锦龙股份,并优先将该商业机会给予锦龙股份; 4、对于锦龙股份的正常经营活动,本人保证不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损 害锦龙股份及锦龙股份中小股东的利益; 5、如出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锦龙股份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 形,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承诺方 承诺函内容 1、本公司及所控制的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将尽可能地减少和规 范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遵循平等、 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及国家有关政策与上市公司签订关联 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关联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偏离市 新世纪科教 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国家定价或指导价格(若有),以 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3、本公司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不利 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及中小股东造成损 失,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上述承诺在承诺方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1、本人及所控制的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将尽可能地减少和规范 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遵循平等、 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及国家有关政策与上市公司签订关联 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关联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偏离市 杨志茂 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国家定价或指导价格(若有),以 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3、本人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不利用 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及中小股东造成损 失,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上述承诺在承诺方作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4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五)关于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的减持计划承诺 承诺方 承诺函内容 1、自本次重组报告书首次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若本人拟减持 上 市 公 司 董 上市公司股份的(如有),届时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 事、监事、高 理暂行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 级管理人员 2、若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上市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人承诺将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自本次重组报告书首次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若本公司拟减 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如有),届时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减 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要求进 新世纪科教 行; 2、若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上市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公司承诺将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自本次重组报告书首次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若本人拟减持 上市公司股份的(如有),届时本人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 杨志茂、朱凤 份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 廉 2、若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上市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人承诺将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关于守法与诚信情况的承诺 承诺方 承诺函内容 1、本公司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签署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各项承诺、协议并 享有、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 2、截至本承诺出具日,除定期报告及诉讼事项进展公告中已披露的情 形外,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下属机构”)不存 在其他应披露的未决诉讼、仲裁或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情况。 3、最近三年内,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中山证券”)受到的监管措施如报告书“第二节 上市公司基本情 上市公司 况/九、上市公司合法合规情况”披露。 4、本公司及下属机构的权益不存在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 且尚未消除的情况。 5、本公司及下属机构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资金占用的情形,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 解除的情形。 6、本公司及下属机构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的其他情形。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如有)及履行情况与 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情况一致。 2、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属于失 上市公司董 信联合惩戒对象。 事、监事、高 3、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级管理人员 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除王天广、 4、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最近三年内,本人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 聂织锦) 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的情况,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 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5、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 4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承诺方 承诺函内容 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亦不存在其他 重大失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 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6、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属于失 信联合惩戒对象。 2、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3、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最近三年内,本人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 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的情况,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 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王天广 4、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 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亦不存在其他 重大失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除 2021 年 5 月 14 日被深圳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2021 年 9 月 3 日 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的处分情形外,不存在其他被中国证监 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5、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属于失 信联合惩戒对象。 2、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3、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最近三年内,本人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 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的情况,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 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聂织锦 4、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 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亦不存在其他 重大失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除 2023 年 1 月 11 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的处分情形外,不存 在其他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5、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公司作出的公开承诺及履行情况与上市公 司年报披露情况一致。 2、最近三年,本公司不存在对上市公司违规资金占用以及要求上市公 司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 3、本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新世纪科教 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4、本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 外)、刑事处罚的情形,未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 5、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承诺方 承诺函内容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属于失 信联合惩戒对象。 2、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3、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最近三年内,本人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 新世纪科教董 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的情况,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 事、监事、高 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级管理人员 4、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 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亦不存在其他 重大失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 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5、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及履行情况与上市公司 年报披露情况一致。 2、最近三年,本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违规资金占用以及要求上市公司 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 3、本人最近三年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 杨志茂 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4、本人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 外)、刑事处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 交易所纪律处分。 5、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最近三年,本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违规资金占用以及要求上市公司 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 2、本人最近三年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 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朱凤廉 3、本人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 外)、刑事处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 交易所纪律处分。 4、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报告书中披露的监管函、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外,本公司最近三年不存 在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 门调查的情形;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 标的公司 者刑事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其他被交易所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重 大失信行为。 1、本公司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股份 有限公司,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2、本公司及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 东莞金控、东 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 莞控股 事诉讼或仲裁,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 罚案件,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3、本公司及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诚信情况良 4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承诺方 承诺函内容 好,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 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等,不存在其他 重大失信行为。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本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 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以预 东莞金控、东 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 莞控股董事、 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监事、高级管 2、本人最近五年诚信情况良好,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 理人员 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 律处分的情况等,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七)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承诺 承诺方 承诺函内容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 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 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的情形。 3、若违反上述承诺,因此给上市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 意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 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及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 上市公司董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事、监事、高 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级管理人员 任的情形; 3、若违反上述承诺,因此给上市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 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 新世纪科教 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的情形; 3、若违反上述承诺,因此给上市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 意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 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及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 新世纪科教董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 事、监事、高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级管理人员 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的情形; 4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承诺方 承诺函内容 3、若违反上述承诺,因此给上市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 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及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 杨志茂、朱凤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廉 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的情形; 3、若违反上述承诺,因此给上市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本公司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及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 2、本公司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 标的公司 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的情形。 1、本人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 案侦查的情况; 标的公司董 2、本人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 事、监事、高 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级管理人员 3、本人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之情形。 1、本公司(含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本公司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本次交易信息公开前 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 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等内幕交易行为。 2、本公司(含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本公司董事、监事及 东莞金控、东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 莞控股 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 十二条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即不存在因涉嫌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的 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 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本人在本次交易信息公开前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或 者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等内幕交易 东莞金控、东 行为。 莞控股董事、 2、本人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监事、高级管 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理人员 重组的情形,即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 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 4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承诺方 承诺函内容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标的资产权属及合法合规性的承诺 承诺方 承诺函内容 1、本公司合法持有标的资产,本公司对标的资产的出资已全部缴足, 不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 2、本公司持有的标的资产均为本公司实际合法拥有,标的资产权属清 晰、完整,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通过信托或委托持股等 方式替他人持有或为他人利益而持股的情形。 3、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本公司合计持有东莞证券 60,000 万股股份(占 东莞证券总股本的 40%),且因融资需要将其中的 30,000 万股东莞证券 股份(占东莞证券总股本的 20%)质押,具体情况如下:本公司将持有 的东莞证券 18,000 万股股份、6,000 万股股份和 6,000 万股股份分别质押 上市公司 给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本公司承诺解除必要的质押并积极履行一切必 要行为使得标的股份过户不存在实质障碍。除前述股份质押等相关情况 外,标的资产未设置其他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和其他第三方 权利。 4、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本公司不存在以标的资产作为争议对象或标的 之诉讼、仲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纠纷。本公司承诺根据本次交易文件的 约定及时办理标的资产的权属变更手续。 5、本公司承诺上述声明真实有效,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关于不存在泄露内幕信息或进行内幕交易的承诺 承诺方 承诺函内容 1、本公司保证在本次交易涉及的信息披露前持续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范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没有泄露该信 息或利用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2、本公司保证在本次交易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立即采取了必要且充 分的保密措施,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 范围。本公司与聘请的中介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了保密信息 上市公司 的范围及保密责任,并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编 写、整理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交易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等 相关材料。 3、本公司保证督导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确保没有内幕交易情形的出现。 1、本人保证就本次交易进行可行性研究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在 上市公司董 参与制订、论证本次交易等环节严格遵守保密义务。 事、高级管理 2、本人保证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没有泄露该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买卖或 人员 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不存在内幕交易情形。 1、本公司保证在本次交易涉及的交易披露前持续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 新世纪科教 情人的范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没有泄露该信 4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承诺方 承诺函内容 息或利用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2、本公司保证在本次交易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立即采取了必要且充 分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 3、本公司保证督导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确保没有内幕交易情形的出现。 1、本人保证在本次交易涉及的交易披露前持续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范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没有泄露该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杨志茂、朱凤 2、本人保证在本次交易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立即采取了必要且充分 廉 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 3、本人保证督导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 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确保没有内幕交易情形的出现。 (十)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承诺方 承诺函内容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上 市 公 司 董 5、承诺公司未来若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将与 事、高级管理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人员 6、自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或深 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 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交 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 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关的补偿责任。 1、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或 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 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 新世纪科教 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公司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和本公司对此作 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 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相 关的补偿责任。 1、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或 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 杨志茂 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 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和本人对此作出的 4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承诺方 承诺函内容 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 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关的补偿 责任。 5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第二节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Guangdong Golden Dragon Development Inc. 股票简称 锦龙股份 股票代码 000712.SZ 股票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成立日期 1997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表人 张丹丹 注册资本 896,000,000 元 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雁田东深二路 66 号天安数码城 S3 栋 19 楼 注册地址 03 单元 办公地址 广东省清远市新城八号区方正二街 1 号锦龙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MA4URYHQ25 邮政编码 511518 电话号码 86-763-3369393 传真号码 86-763-3362693 公司网址 www.jlgf.com 股权投资、投资咨询与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 经营范围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设立及历次股本变动情况 (一)公司设立 公司系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办函(1997)11 号]批文、中国证监会 [证监发字(1997)87 号]文和[证监发字(1997)88 号]文批准,由清远市纺织工 业总公司作为主要发起人,联合清远金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奥美制衣 厂、清远市远德针织制衣厂、深圳市清泰威贸易有限公司等五个发起人共同发 起,采用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五名发起人以经评估的净资产和 现金合计 150,288,845.32 元投入公司,折为股本 50,096,300 股,同时向社会公开 发行普通股 16,707,000 股(含公司职工股 1,670,700 股)。1997 年 4 月 15 日, 公司在深交所挂牌上市,公司总股本为 66,803,300 股。 5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二)股本变动情况 1、1997 年送股并转增股本 1997 年 11 月,公司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 1 股转增 8 股;送股和转增完成 后,公司总股本由 66,803,300 股增加至 126,926,270 股。 2、1999 年送股 1999 年 6 月,公司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 2 股;送股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126,926,270 股增加至 152,311,524 股。 3、2007 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07 年 10 月,公司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10 股;转 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152,311,524 股增加至 304,623,048 股。 4、2012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2012 年 8 月,中国证监会核发了《关于核准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020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 过 143,376,952 股新股。2012 年 8 月 31 日,公司发行的 143,376,952 股新股在深 交所上市。新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至 448,000,000 股。 5、2014 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14 年 5 月,公司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10 股;转 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896,000,000 股。 三、股本结构和前十大股东情况 (一)截至最近一期末股本结构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项目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848,025 0.09% 其中:国有法人持股 - - 境内非国有法人持股 - - 境内自然人持股 848,025 0.09% 5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项目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外资持股 - - 无限售条件股份 895,151,975 99.91% 股份总数 896,000,000 100% (二)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新世纪科教 250,000,000 27.90% 2 朱凤廉 132,110,504 14.74% 3 杨志茂 66,300,000 7.40%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 4 11,122,619 1.24% 司 5 黄海晓 10,420,000 1.1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国泰中证全 6 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 9,741,942 1.09%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华宝中证全 7 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 5,645,624 0.63%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8 郑权 4,449,800 0.50% 9 李淑玲 3,257,600 0.36% 10 游建平 3,121,951 0.35% 合计 496,170,040 55.38% 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关系如下图所 示: 5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新世纪科教持有上市公司 27.90%的股份,为公司控 股股东。 杨志茂先生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7.40%股份,通过其控制的新世纪科教间接 控制上市公司 27.90%股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朱凤廉女士直接持有上市公 司 14.74%股份,杨志茂先生与朱凤廉女士为夫妻关系,朱凤廉女士为杨志茂先 生的一致行动人。杨志茂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直接和间接控制上市公司 50.05%股份。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新世纪科教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719384674B 注册地 东莞市凤岗镇雁田村东深二路 66 号天安数码城 S3 栋 19 楼 01 单元 5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主要经营场所 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英才路 注册资本 8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杨梅英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科教投资,房地产投资,实业项目投资,工程管理服务(不含建 设工程监理),工程咨询服务(不含工程造价专业咨询),房地 经营范围 产咨询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1997 年 1 月 14 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东莞市弘舜劭和发展股份有限公 股东构成 70% 司 东莞市裕和实业有限公司 30% 2、实际控制人情况 杨志茂先生,1963 年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曾任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东莞市擎珲置业有限公司监事; 现任东莞市锦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和司法冻结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新世纪科教、杨志茂和朱凤廉累计质押的公司股份 数为 428,650,000 股,占其持有股份数的 95.59%,占公司总股本的 47.84%。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新世纪科教、杨志茂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具 体情况如下: 冻结起始 冻结到期 冻结执行人名 股东名称 冻结数量(万股) 原因 日 日 称 杨志茂 6,030.00 2024.7.23 2027.7.22 广州市中级人 200.00 民法院 200.00 2024.9.19 2027.9.18 司法再 新世纪科教 冻结 上海市浦东新 200.00 2024.8.8 2027.8.7 区人民法院 1,700.00 2024.8.29 2027.8.28 5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冻结起始 冻结到期 冻结执行人名 股东名称 冻结数量(万股) 原因 日 日 称 重庆市第五中 3,700.00 2024.8.29 2027.8.28 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 200.00 2024.9.27 2027.9.26 区人民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 3,500.00 2024.10.9 2027.10.8 人民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 司法冻 200.00 2024.10.9 2027.10.8 人民法院 结 其中,新世纪科教、杨志茂等主体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及的合计 6,230 万股股份司法冻结执行案件,案号为(2024)粤 01 执 952 号。前述执行案件系 由于新世纪科教与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原名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就相关融资协议办理了具 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因未能在约定时间期限内偿还融资债务,被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杨志茂等主 体系相关融资的保证人。该次冻结系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新世纪科教、 杨志茂前期已质押予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无限 售流通股所采取的执行措施。 新世纪科教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涉及的诉讼案件,案号为(2024) 沪 0115 民初 63767 号,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相关司法冻结系原告曹永刚在诉 讼过程中采取的保全措施。新世纪科教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涉及的执行 案件,案号为(2024)渝 05 执 1225 号和(2024)渝 05 执 1226 号,前述执行案 件系由于新世纪科教与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就相关融资协议办理了具有 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因未能在约定时间期限内偿还融资债务,重庆 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新世纪科教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涉及诉讼案件,案号为(2024)沪 0115 民初 84433 号,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相关司法冻结系原告徐贞雅在诉讼 5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过程中采取的保全措施。 新世纪科教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新增涉及的合计 3,700 万股股份司法 冻结执行案件,案号为(2024)粤 0106 执 11462 号。前述执行案件系由于新世 纪科教与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原名“中国华融 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就相关融资协议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 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因未能在约定时间期限内偿还融资债务,中国中信金融 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新世纪科教、杨志茂被司法冻结的上市公司合计为 15,930.00 万股,占新世纪科教、杨志茂和朱凤廉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为 35.53%,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7.78%。 五、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控制权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控制权未发生变动。 六、最近三年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最近三年上市公司不存在《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 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七、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上市公司主要经营业务为证券公司业务,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公司持有 中山证券 67.78%股权,持有东莞证券 40%股份。公司主要依托中山证券和东莞 证券开展证券业务,中山证券和东莞证券的业务范围涵盖了经纪、投资咨询、 财务顾问、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资产管理、基金代销、期货 IB、直接投资、 融资融券等领域。 八、最近三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根据公司 2021-2023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 2024 年 1-6 月未经审计财务报 表,公司最近三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合并报表口径)及财务指标如下: 5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一)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024 年 6 月 2023 年 12 2022 年 12 2021 年 12 项目 30 日 月 31 日 月 31 日 月 31 日 总资产 2,334,426.73 1,989,657.81 2,256,447.54 2,087,333.93 总负债 1,883,259.64 1,535,499.13 1,752,419.05 1,562,636.98 所有者权益合计 451,167.09 454,158.69 504,028.49 524,696.9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 243,408.15 246,964.73 284,954.71 329,080.16 益合计 (二)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 1-6 月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营业收入 35,859.97 19,198.47 24,738.86 100,646.98 营业利润 3,820.45 -46,690.79 -57,800.22 -12,341.58 利润总额 3,740.25 -47,926.72 -52,793.57 -17,418.21 净利润 -79.16 -42,372.30 -44,736.48 -14,055.58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108.75 -38,408.66 -39,209.81 -13,144.19 (三)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 1-6 月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84,411.56 -54,940.56 -16,549.04 -246,073.55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610.35 -133.54 -9,546.45 256.70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8,956.11 23,114.48 -45,747.91 96,347.86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41,090.26 -31,905.45 -71,549.10 -149,552.84 (四)主要财务指标 2024 年 6 月 30 2023 年 12 2022 年 12 2021 年 12 项目 日 /2024 年 1-6 月 31 日 月 31 日 月 31 日 月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资产负债率(%) 80.67 77.17 77.66 74.86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6 -0.43 -0.44 -0.15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09 -14.45 -12.70 -3.94 注:1、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负债总额/合并报表资产总额; 2、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总股本; 5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3、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期初 期末账面价值均值,最近一期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未经年化。 九、上市公司合法合规情况 (一)上市公司 2021 年 4 月 29 日,深圳证监局向公司出具《关于对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43 号),公司作为中山证券的控股 股东,在未与中山证券建立代建关系的情况下,长期通过工作流程签批等方式 干预项目投资建设工作,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 令第 156 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 定》(证监会令第 156 号)第三十八条,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 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二)控股子公司中山证券 1、2024 年 7 月 2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出具《关于对 上海大陆期货有限公司柳州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009 号), 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 202 号) 第十八条规定,决定对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 诚信档案。 2、2024 年 7 月 15 日,上海证监局出具《关于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297 号),认为中山证券作为红星 控股债券的承销机构,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未对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及相关应 对措施进行充分核查;作为红星控股、正荣地产控股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受托 管理人,在受托管理过程中存在履职尽责不到位的情况。根据《公司债券发行 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0 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中山证券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3、2024 年 7 月 1 日,广东证监局出具《关于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佛山 分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4]80 号),中山证券佛山分公司原负 责人存在私自销售非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并从中获 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分公司多名原从业人员参与了上述活动,反映出分公司 5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合规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 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广东证监局决定对中山证券佛山分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4、2024 年 2 月 4 日,深圳证监局向中山证券出具《关于对中山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27 号),认为中山证券私募资管业 务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关联交易管控机制不健全,关于关联方主体识别、 交易系统监控、关联交易审批评估的相关机制不完善;二是在投资品种池建立 与维护、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等方面内部控制不严;三是对资管产品宣传、管 理费率设置、信息公示的合规管理不足;四是薪酬递延支付机制及私募资管有 关业务制度不完善或未及时更新、未有效执行。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 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51 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深圳证监 局决定对中山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5、2024 年 2 月 1 日,上海证监局向杰询资产出具《关于对上海杰询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43 号),认 为杰询资产在被中国期货业协会暂停新增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况下,为宝盈金元 宝 2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不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 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3〕2 号)第三十六条。根据《证券 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3 号)第七十八条 的规定,决定对杰询资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6、2022 年 12 月 1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向中山证券出 具《关于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56 号),认为中山证券作为浙江长兴经开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的受托 管理人,未严格履行募集资金监督义务,未能发现浙江长兴经开建设开发有限 责任公司部分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 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0 号)第六条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 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0 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中山证券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7、2022 年 8 月 3 日,深圳证监局向中山证券出具《关于对中山证券有限责 6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24 号),认为中山证券在从事资 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层面整体风险管控存在不足;二 是质量控制机制不够完善;三是内核机制执行不到位;四是尽职调查不完备。 根据《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中山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8、2022 年 2 月 24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向中山证券出具《关于 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监 管执行函[2022]57 号),认为中山证券作为东莞市凯昶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的推荐挂牌主办券商,在公开披露的《东莞市凯昶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东莞市凯昶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报告》中发表的意见不真实、 不准确,存在未勤勉尽责的情形。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的规定,决定对中 山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9、2021 年 8 月 19 日,上海证监局向大陆期货出具《关于对上海大陆期货 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1]135 号),认为大陆 期货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内部控制管理薄弱,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 办法》(证监会令第 155 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二、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存在 较大漏洞,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 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的违 规行为。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 对大陆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10、2021 年 2 月 26 日,深圳证监局向中山证券出具《关于对中山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21 号),认为中山证券从事的债 券承销及受托管理业务在债券承销尽职调查方面、债券受托管理方面和内部控 制方面存在问题。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中山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述情形外,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中山证券不存 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 6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情形,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 事处罚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 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的情况。 6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第三节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通过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方式确定交易对方。根据公 开挂牌结果,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东莞金控和东莞控股。 一、东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一)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东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红棉路 6 号 3 栋 501 室 主要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红棉路 6 号 3 栋 501 室 成立日期 1996-09-20 注册资本 67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张庆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281885457F 股权投资、物业投资,资产管理,商业咨询业务。(依法须经 经营范围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历史沿革 1、1996 年 9 月公司前身财信发展设立 东莞金控的前身为财信发展,系经东莞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批准,由东 莞市信托投资公司于 1996 年 9 月 20 日出资 200.00 万元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财信发展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万 实缴出资额(万 股东名称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元) 元) 东莞市信托投资公 200.00 200.00 100.00% 司 2、1997 年 4 月增资 1997 年 4 月 4 日,东莞市信托投资公司作为财信发展的股东作出决定,决 定增加财信发展注册资本 4,800.00 万元。1997 年 4 月 6 日,东莞市国有资产管 理办公室审批同意东莞市信托投资公司对财信发展增资 4,800.00 万元。 6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1997 年 4 月 9 日,财信发展就本次增资事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取 得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财信发展本次增资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万 实缴出资额(万 股东名称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元) 元) 东莞市信托投资公 5,000.00 5,000.00 100.00% 司 3、2000 年 7 月股东变更和增资 2000 年 7 月 3 日,东莞市市属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作出《关于市财信发 展有限公司变更产权主体的批复》(东资办复[2000]40 号),同意将财信发展 股东由东莞市信托投资公司变更为东莞市市属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注册资 金由 5,000.00 万元增至 40,000.00 万元。 2000 年 7 月 27 日,财信发展就本次股东变动及增资事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取得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财信发展本次变更股东和增资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万 股东名称 实缴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元) 东莞市市属资产管 40,000.00 40,000.00 100.00% 理委员会办公室 4、2007 年 7 月股东变更 2005 年 3 月 21 日,东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作出《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民政 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东 机编[2005]40 号),在东莞市市属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基础上组建东莞市 国资委,东莞市政府授权东莞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2007 年 6 月 20 日,财信发展召开董事会,同意变更投资人名称并修订公司 章程等。 2007 年 7 月 16 日,财信发展就本次股东变更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取 得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财信发展本次股东变更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6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认缴出资额(万 股东名称 实缴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元) 东莞市国资委 40,000.00 40,000.00 100.00% 5、2012 年 12 月增资 2012 年 12 月 18 日,东莞市国资委作出《关于同意增加市财信发展有限公 司注册资本的批复》(东国资复[2012]98 号),同意以货币出资形式对财信发 展增加 2 亿元注册资本,增资完成后财信发展的注册资本为 6 亿元。2012 年 12 月 19 日,东莞市国资委作为财信发展股东作出股东决定,决定将财信发展注册 资本由 40,000.00 万元增加至 60,000.00 万元。 2012 年 12 月 26 日,财信发展就本次增资事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取得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财信发展本次增资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万 股东名称 实缴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元) 东莞市国资委 60,000.00 60,000.00 100.00% 6、2013 年 2 月增资 2013 年 1 月 31 日,东莞市国资委作为财信发展股东作出股东决定,决定将 财信发展注册资本由 60,000.00 万元增加至 80,000.00 万元。同日,东莞市国资 委作出《关于对<关于东莞市财信发展有限公司增资的请示>的批复》(东国资 复[2013]8 号),同意以货币出资形式增加对财信发展资本金投入 2 亿元。 2013 年 2 月 7 日,财信发展就本次增资事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取 得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财信发展本次增资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万 股东名称 实缴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元) 东莞市国资委 80,000.00 80,000.00 100.00% 7、2016 年 1 月更名 2016 年 1 月 6 日,东莞市国资委作为财信发展股东作出股东决定,决定将 6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公司名称变更为“东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股权投资、 物业投资、资产管理、商业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并修改章程。 2016 年 1 月 11 日,东莞金控就本次变更事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取 得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8、2016 年 12 月增资 2015 年 12 月 22 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关于东莞金融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组建有关问题的复函》(东府办复[2015]671 号),同意东莞市财政局 将其持有的东莞信托 30%股权以国有金融资产划拨方式给东莞市国资委,再由 东莞市国资委以股权增资方式对东莞金控增资整合。 2016 年 12 月 15 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政府工作会议纪要》 ([2016]242 号),同意将划转路径调整为“市财政局先以股权增资方式对东莞 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增资(东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增加市财政 局),再由市财政局以国有金融资产无偿划转方式划给市国资委”。 2016 年 12 月 23 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关于东 莞信托有限公司申请调整股权结构的批复》(粤银监复[2016]454 号),同意东 莞市财政局将持有的东莞信托 30%股权划转给东莞金控。 2016 年 12 月 27 日,东莞金控第二届董事会第 34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 议 2016 年度增资扩股方案的议案》,同意东莞市财政局将持有的东莞信托 30% 的股权按相应的评估值 139,850.44 万元作价出资,其中 42,767.72 万元计入注册 资本,资本溢价 97,082.72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本次增资完成后东莞市财政局出 资占比为 34.84%。 2016 年 12 月 27 日,东莞市财政局出具《关于将市财政局持有东莞金控集 团股权无偿划转至市国资委的复函》(东财函[2016]2466 号),同意东莞市财 政局将持有增资后的东莞金控 34.84%股权全部划拨至东莞市国资委。 2016 年 12 月 28 日,东莞市国资委出具《关于划入市财政局持有东莞金融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东国资复[2016]93 号),确认东莞市财政局 6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已将持有的东莞金控 34.84%的股权无偿划转给东莞市国资委,东莞市国资委持 有东莞金控 100.00%股权。 2016 年 12 月 29 日,东莞金控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取得东莞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上述变更后东莞金控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万 股东名称 实缴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元) 东莞市国资委 122,767.72 122,767.72 100.00% 9、2018 年 12 月增资 2018 年 9 月 25 日,东莞金控第三届董事会第 7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 议 2018 年度增资方案的议案》,同意由东莞市国资委出资增加注册资本 4 亿元, 增资后东莞金控注册资本为 162,767.72 万元。 2018 年 10 月 10 日,东莞市国资委审批同意东莞金控的增资方案。 东莞金控本次增资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万 股东名称 实缴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元) 东莞市国资委 162,767.72 162,767.72 100.00% 10、2018 年 12 月第二次增资 2018 年 12 月 18 日,东莞金控第三届董事会第 11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东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8 年增资的议案》,同意由东莞市国资委出资增 加注册资本 16 亿元,增资后东莞金控注册资本为 322,767.72 万元。 2018 年 12 月 20 日,东莞市国资委出具《关于同意增加东莞金融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批复》(东国资复[2018]62 号),同意东莞金控的增资方 案。 2018 年 12 月 27 日,东莞金控就增资事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取得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东莞金控本次增资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6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认缴出资额(万 股东名称 实缴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元) 东莞市国资委 322,767.72 322,767.72 100.00% 11、2020 年 12 月增资 2020 年 7 月 6 日,东莞金控第三届董事会第 40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东 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0 年增资的议案》,根据东莞市经济运行监测调度 指挥部会议精神,同意由东莞市财政局安排 2 亿元给东莞市国资委,用于增加 东莞金控注册资本;2020 年 8 月 27 日,东莞金控第三届董事会第 43 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增资 4000 万元的议案》,同意东莞市财政局由 2020 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 4000 万元资本金通过市国资委增资至东莞金控注 册 资 本 。 出 资 增 加 注 册 资 本 合 计 2.4 亿 元 , 增 资 后 东 莞 金 控 注 册 资 本 为 346,767.7183 万元。 2020 年 11 月 27 日,东莞金控就增资事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取得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东莞金控本次增资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万 股东名称 实缴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元) 东莞市国资委 346,767.72 346,767.72 100.00% 12、2021 年 2 月增资 2020 年 12 月 7 日,东莞金控第三届董事会第 47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增资 3 亿元的议案》,同意 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东莞金控注册资本并增资。增资后东莞金控注册资本为 530,000 万元。 2021 年 2 月 9 日,东莞金控就增资事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取得东 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东莞金控本次增资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万 股东名称 实缴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元) 东莞市国资委 530,000.00 530,000.00 100.00% 6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13、2021 年 12 月增资 根据第四届董事会第 1 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东莞金控集团增资的议 案》,东莞金控向东莞市国资委申请进一步补充资本实力,由东莞市国资委出 资增加注册资本 14 亿元,增资后东莞金控注册资本为 670,000.00 万元。2021 年 12 月 20 日,东莞市国资委审批同意东莞金控的增资方案。2021 年 12 月 21 日收 到由东莞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拨付的 14 亿元。 东莞金控本次增资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万 股东名称 实缴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元) 东莞市国资委 670,000.00 670,000.00 100.00% (三)股权结构及产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东莞市国资委持有公司 100.00%股权,为东莞金 控的实际控制人。东莞金控的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四)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东莞金控是以从事金融业务为主的东莞市属国有独资金融控股集团,根据 主营业务收入性质的来源划分,目前公司的主营业务主要分为信托业务、私募 基金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电力工程业务、战略投资业务和其他业务,其中私 募基金业务主要是投资、管理基金。作为东莞市政府整合市属金融股权的金控 平台,东莞金控的业务主要由下属参控股公司运营,分别由子公司东莞信托从 事信托业务,子公司金控基金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子公司莞邑投资转型实业运 营投资,子公司聚润达从事电力工程业务,战略投资业务主要为公司对东莞传 统金融行业的投资,涉及银行、证券和期货三大板块,具体经营活动由参股公 6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司东莞银行、东莞证券及控股子公司华联期货开展,其他业务涉及工程建设及 轨道交通业务,由子公司莞建公司、东韶公司及轨道公司开展。 (五)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 根据天职业字[2024]29814 号《审计报告》,东莞金控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 据如下: 单位:万元 资产负债表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 8,468,770.45 2,595,895.17 总负债 4,443,435.38 805,386.86 所有者权益合计 4,025,335.06 1,790,508.31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合 3,605,668.87 1,612,143.87 计 利润表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营业总收入 201,264.58 142,266.34 营业利润 81,603.78 89,585.80 利润总额 81,668.63 89,520.09 净利润 76,981.25 83,569.6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72,338.50 80,697.26 现金流量表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69,277.70 -7,499.18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35,560.02 -285,584.87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50,051.71 154,279.33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554,889.42 -138,804.72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主要财务指标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资产负债率(%) 52.47 31.03 净利率(%) 38.25 58.74 (六)最近一年简要财务报表 东莞金控 2023 年财务报告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 计,简要财务报表数据如下: 1、简要合并资产负债表 7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流动资产合计 3,316,125.57 非流动资产合计 5,152,644.88 资产合计 8,468,770.45 流动负债合计 1,262,388.84 非流动负债合计 3,181,046.55 负债合计 4,443,435.3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3,605,668.87 少数股东权益 419,666.20 所有者权益合计 4,025,335.06 2、简要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 年度 营业总收入 201,264.58 营业总成本 169,989.50 营业利润 81,603.78 利润总额 81,668.63 净利润 76,981.2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72,338.50 3、简要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69,277.70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35,560.02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50,051.71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554,889.42 (七)下属公司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东莞金控共有 10 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一级控股 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7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序 注册资本 直接持 企业名称 主要经营范围 号 (万元) 股比例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建设、维护、经营、 开发和综合利用;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 目另行申报);商业批发、零售;自有物 东莞市轨道交 业管理;城市轨道交通相关业务咨询;设 1 417,470.00 100% 通有限公司 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 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基金管理、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股权投 东莞市产业投 资管理、债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依 2 资母基金有限 100,000.00 100%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公司 可开展经营活动) 物业投资,商业投资,股权投资,投资信 东莞金控资本 3 25,000.00 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100% 投资有限公司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 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 东莞金控股权 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 4 投资基金管理 20,000.00 100%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咨 有限公司 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 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经 营;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 东莞市莞邑投 5 5,000.00 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 100% 资有限公司 管理;财务咨询;物业管理;住房租赁; 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商业综合体管理服 务;园区管理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 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 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 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 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 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 东莞信托有限 6 206,483.94 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 77.79% 公司 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 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 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凭有效许可证 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7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序 注册资本 直接持 企业名称 主要经营范围 号 (万元) 股比例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从事土地开发、投资,经营基础设施和政 府授权的其他资产、资源;经韶关市人民 广东东韶实业 政府授权的土地储备及土地出让准备工作 7 投资开发有限 190,000.00 60.53% 在内的土地一级开发业务。(依法须经批 公司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 计;公路管理与养护;建筑物拆除作业 (爆破作业除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 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房地产开发经 营;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 东莞市城市工 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市政设施管 8 程建设集团有 76,600.00 理;建筑物清洁服务;土石方工程施工; 51% 限公司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 工程管理服务;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 租赁;停车场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 活动;单位后勤管理服务;建筑材料销 售;再生资源销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 产性废旧金属);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 华联期货有限 咨询、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9 37,587.55 51% 公司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节 能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广东聚润达集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 10 团有限责任公 15,000.00 51% 工程施工;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 司 安装、维修和试验;建设工程监理。(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 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八)交易对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东莞金控与东莞控股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东莞市国 资委。 7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九)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东莞金控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十)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东莞金控不存在向上市公司推荐的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况。 (十一)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 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 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东莞金控及其现任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 与证券市场有关的重大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 亦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十二)交易对方及其现任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的诚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东莞金控及其现任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 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 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二、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与境内合资、上市)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东莞大道南城段 116 号轨道交通大厦 2 号 注册地址 楼 3601 室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东莞大道南城段 116 号轨道交通大厦 2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楼 3601 室 成立日期 1997-12-16 注册资本 103951.6992 万元 法定代表人 王崇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617431353K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经营范围 运营;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集 7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中式快速充电站。(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公路管理与养护;城市公共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 许可证件为准) (二)历史沿革 1、设立及发行上市情况 东莞控股前身为广东福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广东福地彩色显像管 股份有限公司”),系于 1997 年 4 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以“粤办函[1997]194 号 文”正式批准,由广东彩色显像管总公司(后更名为 “广东福地科技总公 司”)、福民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财信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经济贸易总公 司、东莞市银川能源实业公司五家发起人共同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证监发字[1997]214 号”文和“证监发字[1997]215 号”文批准向社会公 开发行普通股股票,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 公司股票于 1997 年 6 月在深交所挂牌交易。 1997 年 2 月 14 日,发起人共同签署了《发起人协议》。发起人以经资产评 估确认后的净资产折股和现金认购普通股 52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为 81.25%;向社会公开募集公众股 12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8.75%。 发起人具体出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发起人 实际出资 出资方式 号 (股) (%) 净资产折 1 广东彩色显像管总公司 52,960.93 344,240,000 53.79 股 净资产折 2 福民发展有限公司 24,614.77 160,000,000 25.00 股 东 莞市财 信发展有 限公 3 1,981.54 12,880,000 2.01 现金 司 4 东莞市经济贸易总公司 295.39 1,920,000 0.30 现金 东 莞市银 川能源实 业公 5 147.7 960,000 0.15 现金 司 合计 80,000.33 520,000,000 81.25 - 1997 年 6 月 6 日,广东福地彩色显像管股份有限公司在广东省东莞市工商 7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设立登记。 广东福地彩色显像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发起人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广东彩色显像管总公司 344,240,000 53.79 2 福民发展有限公司 160,000,000 25.00 3 东莞市财信发展有限公司 12,880,000 2.01 4 东莞市经济贸易总公司 1,920,000 0.30 5 东莞市银川能源实业公司 960,000 0.15 6 社会公众股 120,000,000 18.75 合计 640,000,000 100.00 2、名称变更情况 经公司 200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 2000 年 3 月 27 日以“企股粤总字第 002982 号”文核准登记,公司名称由“广东福地 彩色显像管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广东福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公司 200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及商务部以“商资二批 [2003]1250 号”文批准,并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公司名称由 “广东福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3、历次股本变动情况 (1)1998 年分红送股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1998 年 5 月,公司召开 199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截至 1997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640,000,000 股为基数,按原股东的持股比例,每 10 股送红股 1 股,每 10 股转增 3.2 股。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由 640,000,000 股增至 908,800,000 股。 (2)1998 年配股 1998 年 5 月,经公司 199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上字[1998]98 号”文批准,以截至 1997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640,000,000 股 为基数,按原股东的持股比例,向全体股东以每 10 股配 3 股的比例进行配股, 7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本次实际配股数为 61,769,600 股(含社会公众股)。配股完成后,公司总股本 增至 970,569,600 股。 (3)2000 年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000 年 9 月,公司召开 200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截至 2000 年 6 月 30 日的总股本 970,569,600 股为基数,按原股东的持股比例,每 10 股转 增 2 股。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由 970,569,600 股增至 1,164,683,520 股。 (4)2005 年股权分置改革 2005 年 11 月,经公司 200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获得广东 省国资委以“粤国资函[2005]428 号”文、商务部以“商资批[2005]3075 号”文 批准,公司实施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为获得所持有的非流通股的上市流通权, 国有股股东将所持股份按 10:8 的比例缩减所持股份,共缩股 125,166,528 股; 国有股股东还向流通股股东送 49,536,000 股,流通股股东每 10 股获送 2 股;外 资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赠送现金 107,967,804 元,流通股股东每 10 股获送现金 4.36 元。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减少至 1,039,516,992 股。 (三)股权结构及产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东莞市国资委通过全资子公司东莞市交通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福民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福民集团公司间接控制东莞控股 69.82% 股权,为东莞控股的实际控制人。东莞控股的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7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四)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东莞控股以“助力产业发展,服务城市生活”为使命,以“成为城市公共 事业与金融服务业融合驱动的典范”为发展愿景;深耕东莞及粤港澳大湾区, 依托城市公共事业与金融服务业深度融合优势,打造交通基础设施、新能源汽 车充换电和金融投资多元融合的业务布局。 1、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业务 东莞控股拥有莞深高速一二期、三期东城段及龙林高速的特许经营权,收 费经营期均为 25 年(至 2027 年 6 月 30 日),总里程 55.66 公里。莞深高速位 于珠三角腹地,系广东省珠三角环线高速(G94)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连接广 州、东莞与深圳的重要快速通道,地理位置优越,区位优势明显。 2、新能源汽车充换电业务 在政府政策引导下,东莞控股依托自身资本实力和基础设施运营优势,积 极布局以新能源汽车充换电业务为核心的新型综合能源业务,促进公司业务的 转型升级。东莞控股新能源汽车充换电业务主要由子公司东能公司及康亿创公 司开展。 7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3、金融投资业务 2009 年,东莞控股收购东莞证券 20%股权,实现公司主业由基础设施运营 向金融投资管理的拓展。2015 年,东莞控股收购融通租赁 100%股权,2016 年 新设控股子公司宏通保理,实现金融业务由参股向控股经营管理的转型。目前, 在金融投资管理业务板块,东莞控股通过控股经营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业务, 与参股东莞证券等金融企业形成金融资源有效互补,强化了对实体经济的综合 服务能力。 (五)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 根据大华审字[2024]0011000351 号《审计报告》,东莞控股最近两年主要 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资产负债表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 2,936,950.56 2,646,922.91 总负债 1,146,460.42 1,189,313.04 所有者权益合计 1,790,490.14 1,457,609.88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合 1,091,864.34 1,056,283.42 计 利润表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营业总收入 475,769.88 410,398.03 营业利润 77,288.89 102,575.16 利润总额 80,939.08 102,752.04 净利润 65,159.27 82,875.39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6,676.18 82,891.94 现金流量表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8,878.11 -90,211.64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52,753.48 -452,267.56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15,677.06 780,670.71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98,197.98 238,193.35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主要财务指标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资产负债率(%) 39.04 44.93 7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毛利率(%) 24.65 23.27 净利率(%) 13.70 20.19 (六)最近一年简要财务报表 东莞控股 2023 年财务报告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简要财务报表数据如下: 1、简要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流动资产合计 515,098.51 非流动资产合计 2,421,852.05 资产合计 2,936,950.56 流动负债合计 694,993.49 非流动负债合计 451,466.94 负债合计 1,146,460.4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1,091,864.34 少数股东权益 698,625.80 所有者权益合计 1,790,490.14 2、简要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 年度 营业总收入 475,769.88 营业总成本 375,971.77 营业利润 77,288.89 利润总额 80,939.08 净利润 65,159.27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6,676.18 3、简要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8,878.11 8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52,753.48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15,677.06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98,197.98 (七)下属公司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东莞控股共有 5 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一级控股 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直接持 企业名称 注册资本 主要经营范围 号 股比例 广东金信 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 20,500.00 1 资本投资 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100% 万元 有限公司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东莞市照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 1,000.00 万 2 洲投资有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100% 元 限公司 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 东莞市莞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深高速公 100.00 万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3 100% 路建设有 元 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除依法须 限公司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 以受让应收账款的方式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 天津市宏 款 的 收 付 结 算 、 管 理 与催 收 ; 销 售 分 户 (分 通商业保 100,000.00 4 类)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相关咨询 97.5% 理有限公 万元 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司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 广东融通 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 16,500.00 5 融资租赁 交易咨询和担保(涉及行业许可管理的按国家 75% 万美元 有限公司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申 请 )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八)交易对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东莞金控与东莞控股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东莞市国 资委。 (九)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东莞控股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十)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东莞控股不存在向上市公司推荐的董事或高级管 8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理人员的情况。 (十一)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 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 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东莞控股及其现任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 与证券市场有关的重大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 亦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十二)交易对方及其现任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的诚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东莞控股及其现任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 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 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8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第四节 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 主要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成立日期 1997-06-09 注册资本 15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陈照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2818871883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 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 经营范围 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代 销金融产品。 二、历史沿革 (一)历史沿革 1、公司前身东莞证券(有限)公司成立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前身系东莞证券(有限)公司。 1988 年 6 月 21 日,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出具《关于同意成立东莞证券 (有限)公司的批复》([88]粤银管字第 120 号文),批准设立东莞证券(有限) 公司。 1992 年 7 月 13 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具《关于东莞证券(有限)公司重新登 记的批复》(银复[1992]261 号),准予东莞证券(有限)公司重新登记。 重新登记后,东莞证券(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分行 1,000.00 100.00% 合计 1,000.00 100.00% 8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2、1997 年东莞证券有限设立及增资扩股 1996 年 7 月 5 日,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分行与 3 名新股东金源实业、城信电 脑、金银珠宝签订《协议书》,约定: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分行收回其 1,000.00 万元资本金,由新股东金源实业投入 700.00 万元、城信电脑投入 250.00 万元、 金银珠宝投入 50.00 万元。 同日,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分行与 3 名新股东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 《协议书》约定的事项,并作出如下决议:3 名新股东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追加投 资 4,000.00 万元,其中金源实业、城信电脑、金银珠宝分别增加出资额 2,800.00 万元、1,000.00 万元、200.00 万元。 1996 年 10 月 18 日,中国人民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出具《关于 东莞证券(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批复》(非银司[1996]179 号),批准东莞证 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 5,000.00 万元,其中金源实业出资 3,500.00 万 元,城信电脑出资 1,250.00 万元,金银珠宝出资 250.00 万元;东莞证券(有限) 公司更名为“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997 年 6 月 9 日,东莞证券(有限)公司工商变更登记为“东莞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取得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 资本为 5,000 万元。 上述变更完成后,东莞证券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金源实业 3,500.00 70.00% 2 城信电脑 1,250.00 25.00% 3 金银珠宝 250.00 5.00% 合计 5,000.00 100.00% 3、2002 年东莞证券有限增资 2001 年 12 月 15 日,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 股的批复》(证监机构字[2001]295 号),同意增资扩股,核准注册资本由 5,000.00 万元增至 55,000.00 万元,其中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 6,734.00 万元,其余 43,266.00 万元须由有关企业以现金出资;核准以下单位的入股资格 8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及出资额:1、城信电脑 11,000.00 万元;2、东糖实业 8,580.00 万元;3、汇富 控股 2,750.00 万元;4、西湖大酒店 2,200.00 万元;5、金银珠宝 11,000.00 万元; 6、金源实业 8,470.00 万元;7、财信发展 11,000.00 万元。 2002 年 1 月 17 日,东莞证券有限召开股东会议并形成决议,审议通过了上 述增资扩股议案。 2002 年 2 月 7 日,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东莞证券有限核发《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55,000 万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东莞证券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城信电脑 11,000.00 20.00% 2 金银珠宝 11,000.00 20.00% 3 财信发展 11,000.00 20.00% 4 东糖实业 8,580.00 15.60% 5 金源实业 8,470.00 15.40% 6 汇富控股 2,750.00 5.00% 7 西湖大酒店 2,200.00 4.00% 合计 55,000.00 100.00% 4、2009 年 4 月东莞证券有限股权转让 (1)东莞控股受让城信电脑所持东莞证券有限股权 2008 年 4 月 29 日,城信电脑与东莞控股签署《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转让合同》,转让其持有的东莞证券有限 11,000.00 万元股权(占出资总额 20.00%)。 2009 年 3 月 20 日,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248 号),核准东莞控股持有 5% 以上股权的股东资格,核准东莞控股受让城信电脑持有 11,000.00 万元股权(占 出资总额 20.00%)。 (2)新世纪科教受让东糖实业所持东莞证券有限股权 8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2008 年 12 月 15 日,东莞证券有限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东 糖实业将持有的东莞证券有限 2,530.00 万元股权(占出资总额 4.60%)转让给新 世纪科教。同日,东糖实业与新世纪科教签署《股权转让合同》。 2009 年 3 月 25 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出具《关于对东莞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申请变更持有 5%以下股权股东的复函》(广东证监函[2009]160 号),对 新世纪科教受让东糖实业所持东莞证券有限 2,530.00 万元股权(占出资总额 4.60%)无异议。 2009 年 4 月 9 日,东莞证券有限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东莞证券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东莞控股 11,000.00 20.00% 2 金银珠宝 11,000.00 20.00% 3 财信发展 11,000.00 20.00% 4 金源实业 8,470.00 15.40% 5 东糖实业 6,050.00 11.00% 6 汇富控股 2,750.00 5.00% 7 新世纪科教 2,530.00 4.60% 8 西湖大酒店 2,200.00 4.00% 合计 55,000.00 100.00% 5、2009 年 6 月东莞证券有限股权转让 2007 年 6 月 28 日,东莞证券有限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西湖 大酒店将持有的东莞证券有限 2,200.00 万元股权(占出资总额 4.00%)转让给锦 龙股份。2007 年 6 月 29 日,西湖大酒店与锦龙股份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同 日,西湖大酒店、锦龙股份与君企公司签订《确认书》,确认西湖大酒店所转 让给锦龙股份的股权系代君企公司持有。 2007 年 12 月 7 日,东莞证券有限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汇富 控股将持有的东莞证券有限 2,750.00 万元股权(占出资总额 5.00%)转让给锦龙 股份。同日,汇富控股与锦龙股份签署《股权转让合同》。 8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2007 年 12 月 10 日,东莞证券有限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金 银珠宝将持有的东莞证券有限 11,000.00 万元股权(占出资总额 20.00%)转让给 锦龙股份。2007 年 12 月 11 日,金银珠宝与锦龙股份签署《股权转让合同》。 2008 年 12 月 15 日,东莞证券有限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东 糖实业将持有的东莞证券有限 6,050.00 万元股权(占出资总额 11.00%)转让给 锦龙股份。同日,东糖实业与锦龙股份签署《股权转让合同》。 2009 年 3 月 20 日,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248 号),具体如下:核准锦龙股 份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资格;锦龙股份分别受让金银珠宝、东糖实业、西湖 大酒店、汇富控股持有 11,000.00 万元、6,050.00 万元、2,200.00 万元、2,750.00 万元股权(合计 22,000.00 万元股权,占出资总额 40.00%),涉及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应当依法报证监会核准。 2009 年 6 月 5 日,证监会印发《关于核准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方案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469 号)。 2009 年 6 月 12 日,东莞证券有限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东莞证券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锦龙股份 22,000.00 40.00% 2 财信发展 11,000.00 20.00% 3 东莞控股 11,000.00 20.00% 4 金源实业 8,470.00 15.40% 5 新世纪科教 2,530.00 4.60% 合计 55,000.00 100.00% 6、2010 年东莞证券有限增资 2010 年 7 月 22 日,东莞证券有限召开第四届股东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用未分配利润和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股东会议案》,同意以盈余公积金 5,500.00 万元和未分配利润 89,500.00 万元、合计 95,000.00 万元转增实收资本的 议案。 8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2010 年 9 月 30 日,证监会印发《关于核准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注册 资本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342 号),核准注册资本由 55,000.00 万元变更 为 150,000.00 万元。 2010 年 11 月 20 日,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东莞证券有限核发变更后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150,000.00 万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东莞证券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锦龙股份 60,000.00 40.00% 2 财信发展 30,000.00 20.00% 3 东莞控股 30,000.00 20.00% 4 金源实业 23,100.00 15.40% 5 新世纪科教 6,900.00 4.60% 合计 150,000.00 100.00% 7、2014 年东莞证券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10 月 28 日,东莞证券有限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将东莞证券有限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以截至 2014 年 5 月 31 日经审计的东莞证券有限 净资产 2,700,558,840.50 元,按 1:0.5554 的折股比例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 1,500,000,000 股股份。同日,东莞证券有限全体股东签订了《发起人协议》。 2014 年 11 月 18 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等与股 份公司设立相关议案。2014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就本次整体变更事项完成工商 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2014 年 12 月 22 日,公司就本次整体变更事项向广东 证监局备案并于次日取得备案回执。 东莞证券设立时发起人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锦龙股份 60,000.00 40.00% 2 财信发展2 30,000.00 20.00% 2 东莞市财信发展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1 月办理名称变更登记为东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8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序号 股东名称 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3 东莞控股 30,000.00 20.00% 4 金源实业3 23,100.00 15.40% 5 新世纪科教 6,900.00 4.60% 合计 150,000.00 100.00% (二)股东出资及合法存续情况 截至 2024 年 6 月末,东莞证券不存在出资瑕疵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三)最近三年增资及股权转让情况 截至 2024 年 6 月末,最近三年东莞证券股本及股东未发生变化。 (四)东莞证券最近 36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IPO 申请文件的情况 2022 年 2 月 24 日,东莞证券 IPO 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 员会 2022 年第 19 次发审委会议审核通过。2023 年 2 月 17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 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3 年 3 月 2 日, 深交所受理了东莞证券 IPO 平移申请。 因东莞证券暂缓提交 IPO 申请文件中记录的财务资料,2024 年 3 月 31 日起 东莞证券 IPO 审核进入中止状态。 2024 年 6 月 29 日,东莞证券向深交所提交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恢复审核的申请》及 IPO 更新申请文件,深交所受理了上述文件。东莞证券 IPO 已恢复审核。 (五)东莞证券历史上的股权代持及其解除情况 标的公司历史沿革中存在股权代持情形,分别为东糖实业曾代东莞信托持 有东莞证券有限 15.60%的股权,西湖大酒店曾代君企公司持有东莞证券有限 4.00%的股权。相关代持关系的形成、演变和解除过程如下: 3 东莞市金源实业发展公司于 2015 年 7 月办理名称变更登记为东莞市金信发展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办理名称变更登记为东莞金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8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1、东糖实业代持东莞证券有限股份情况 (1)东糖实业与东莞信托代持关系的形成 2001 年 7 月 26 日,因受当时信托清理整顿影响,东莞信托不能直接投资证 券公司,东莞信托与东糖实业签署了《关于代持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 协议》,约定:东糖实业向东莞证券有限的出资实际系由东莞信托支付,该出 资所形成的一切股东权益实际由东莞信托享有,东糖实业系代东莞信托持股。 2002 年 1 月 8 日,东莞信托将用于出资的款项支付给东糖实业,由东糖实业代 为出资。 (2)代持关系的演变情况及解除过程 ①2006 年 11 月 9 日,东莞信托与东糖实业签署了《关于解除代持东莞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协议》,双方拟解除股权代持关系,由东莞信托显名持有 东莞证券有限股权,后东莞信托未取得东莞证券有限的股东资格,该协议未实 际履行,双方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②2008 年 9 月 9 日,广东证监局向东莞市金融办出具了“广东证监函〔2008〕 637 号”《关于协调解决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有关问题的函》,说明: 由于目前信托公司参股证券公司的有关政策规定尚不明确,东莞信托暂未能获 得中国证监会对其证券公司股东资格的批复;为解决股权代持问题,请求东莞 市金融办积极协调有关方面,重新选择合适的受让方承接东糖实业所持的东莞 证券有限股权。 ③2008 年 11 月 10 日,东莞市国资委向东糖实业下发了“东国资复〔2008〕 49 号”《关于处置所持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批复》,同意东糖实业将 其所持有的东莞证券有限的股权以《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8 年 9 月 30 日财 务报表审计报告》(中审审字〔2008〕第 8314 号)以及《东莞市东糖实业集团 公司股权转让涉及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书》 (〔2008〕羊资评字第 247 号)中的数据作为参考,以 3.42 元/出资额作为底价 公开挂牌转让。 ④2008 年 12 月 15 日,东莞证券有限召开股东会,审议批准东糖实业通过 9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的方式,将其持有的东莞证券有限 11.00%的股权转让给锦 龙股份、4.60%的股权转让给新世纪科教。东莞证券有限除东糖实业以外的其他 股东作出放弃优先购买前述股权的书面承诺。 ⑤2008 年 12 月 15 日,经东莞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程序,东糖实 业与新世纪科教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东糖实业将其持有的东莞证券 有限 4.6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2,530.00 万元)以 8,652.60 万元的价格(3.42 元 /出资额)转让给新世纪科教。东莞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了“莞产交鉴字〔2008〕 第 08002 号”《股权转让鉴证书》。同日,经东莞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 让程序,东糖实业与锦龙股份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东糖实业将其持 有的东莞证券有限 11.0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6,050.00 万元)以 20,691.00 万元 的价格(3.42 元/出资额)转让给锦龙股份。东莞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了“莞产 交鉴字〔2008〕第 08001 号”《股权转让鉴证书》。 ⑥2009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 更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248 号),核准锦龙股 份持有东莞证券有限 40.00%股权的股东资格。2009 年 3 月 25 日,经中国证监 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对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变更持有 5%以下股权股东的 复函》(广东证监函〔2009〕160 号)批准,对新世纪科教受让东糖实业所持东 莞证券有限 2,530.00 万元出资额(占出资总额比例为 4.60%)无异议。2009 年 6 月 5 日,锦龙股份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方案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469 号),核准锦龙股份重大资产重 组方案。 ⑦2009 年 4 月 9 日,东莞证券有限完成了东糖实业转让公司 4.60%股权的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相关股权过户至新世纪科教;2009 年 6 月 12 日,东莞证券 有限完成了东糖实业转让公司 11.00%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相关股权过户 至锦龙股份。 2、西湖大酒店代持东莞证券有限股份情况 (1)西湖大酒店与君企公司股权代持形成 9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2002 年 4 月 5 日,西湖大酒店与君企公司签署了《关于代持东莞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股权的协议》,确定西湖大酒店投资东莞证券有限的所有权益转归君 企公司,损失及责任亦由君企公司承担。据此,西湖大酒店所持有的东莞证券 有限 4.00%股权的实际权利人为君企公司,西湖大酒店为股权代持人。 (2)代持关系的演变情况及解除过程 西湖大酒店与君企公司代持关系形成后未发生变更,其解除情况如下: ①2007 年 6 月 28 日,东莞证券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西湖大酒店将其持有的 东莞证券有限 4.00%股权转让给锦龙股份,东莞证券有限全体股东(除西湖大 酒店外)均承诺放弃对以上股权的优先认购权。 ②2007 年 6 月 29 日,锦龙股份与西湖大酒店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收购 西湖大酒店代君企公司持有的东莞证券有限 4.00%的股权,交易价格以东莞证 券有限的注册资本 55,000.00 万元为参考依据,并结合溢价因素由双方协商确定 为 4,180.00 万元,即每出资额价格 1.90 元;同日,西湖大酒店、锦龙股份及君 企公司三方签署《确认书》约定:前述三方对《股权转让合同》所确定的西湖 大酒店转让其所代持的东莞证券有限 4.00%股权事项予以确认。 ③2009 年 3 月 20 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 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248 号)批准,核准锦龙 股份分别受让金银珠宝出资额 11,000.00 万元、东糖实业出资额 6,050.00 万元、 汇富控股出资额 2,750.00 万元、西湖大酒店出资额 2,200.00 万元(出资额合计 22,000.00 万元,占东莞证券有限注册资本比例为 40.00%)。 ④2009 年 6 月 5 日,锦龙股份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广东锦龙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469 号),核准锦龙 股份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⑤2009 年 6 月 12 日,东莞证券有限完成了西湖大酒店转让公司 4.00%股权 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相关股权已过户至锦龙股份。 9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三、产权及控制关系 截至 2024 年 6 月末,东莞证券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东莞证券《公司章程》中不存在其他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内容或相 关投资协议,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的特殊安排,亦不存在影响标的公司资产独 立性的协议或其他安排。 四、对外投资情况 (一)分公司 截至 2024 年 6 月末,东莞证券已开始运营的分公司共计 32 家,其基本情况 如下: 经营证券 统一社 序 期货业务 成立 名称 会信用 经营场所 号 许可证流 日期 代码 水号 2010 东莞证券股 9131011 000000056 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 号 年 11 1 份有限公司 5564784 871 2501A、2502、2503B 室 月4 上海分公司 592F 日 2011 东莞证券股 9144030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彩 000000051 年7 2 份有限公司 0580085 田路 2009 号瀚森大厦 8 层 801 单 446 月 15 深圳分公司 7833 元 日 9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经营证券 统一社 序 期货业务 成立 名称 会信用 经营场所 号 许可证流 日期 代码 水号 2002 东莞证券股 9144190 000000037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鸿福东路 1 年7 3 份有限公司 0741722 252 号国贸中心 5 栋 8002-8006 室 月 22 东莞分公司 772W 日 东莞证券股 1997 9144190 年8 份有限公司 000000037 广东省东莞市石龙镇西湖中路 230 4 0932761 东莞石龙分 339 号 201 室 月 12 432A 公司 日 东莞证券股 1998 9144190 年4 份有限公司 000000037 东莞市长安镇长青南路 303 号长安 5 0741703 东莞长安分 396 商业广场一区 401 号 月 13 440A 公司 日 东莞证券股 1998 9144190 年4 份有限公司 000000048 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常平大道 3 号 6 0741702 东莞常平分 584 2001 室 月 10 35X8 公司 日 东莞证券股 1997 9144190 年7 份有限公司 000000042 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连升路 63 号 7 0741724 东莞虎门分 489 地标大厦 3 栋 160 室 月 24 25XG 公司 日 东莞证券股 1997 9144190 年 11 份有限公司 000000028 东莞市厚街镇珊美大道与 S256 省 8 0932761 东莞厚街分 523 道交界路口 月4 678C 公司 日 东莞证券股 2003 9144190 年3 份有限公司 000000037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城东路 9 9 0752056 东莞东城分 091 号 1201 室 月 20 496L 公司 日 2010 东莞证券股 9144060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府又 1 000000055 年4 份有限公司 6553691 社区新桂路 31 号明日广场一座 0 309 月1 佛山分公司 454Y 1901 办公室之一(仅作办公用途) 日 2010 东莞证券股 9144520 揭阳市东山黄岐山大道以西新阳路 1 000000065 年4 份有限公司 0553618 以南榕江大酒店商贸中心一层香榭 1 135 月2 揭阳分公司 185B 丽舍名店区主楼展厅 日 2010 东莞证券股 9144200 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 88 号尚峰金 1 000000042 年4 份有限公司 0553688 融中心 2 座首层 2 卡及二层 1 至 2 2 345 月7 中山分公司 8103 卡 日 2009 东莞证券股 9111010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17 号 3 1 000000396 年 11 份有限公司 8696334 号楼 19 层 1910、1911、1912、 3 30 月6 北京分公司 374K 1913 日 9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经营证券 统一社 序 期货业务 成立 名称 会信用 经营场所 号 许可证流 日期 代码 水号 2011 东莞证券股 9132011 1 000000045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01 号 109 年8 份有限公司 4580479 4 995 室 月 26 南京分公司 846D 日 2010 东莞证券股 9144160 河源市区东城中片区黄沙大道东 1 000000037 年3 份有限公司 2553604 边、纬十二路南面广晟中源广场华 5 324 月 16 河源分公司 904Q 怡苑 5 栋 23A04-23A07 日 2015 东莞证券股 9142010 1 000000020 武昌区中北路 126 号尚城国际(德 年6 份有限公司 6333555 6 085 成中心)裙楼 3 层 B 区 月 17 湖北分公司 725E 日 2010 东莞证券股 9113020 1 000000049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建设北路 50 年 11 份有限公司 3566166 7 587 号 月 25 河北分公司 819D 日 2009 东莞证券股 9144130 惠州市惠城区三环南路 32 号隆生 1 000000065 年 10 份有限公司 0696415 金山湖中心办公楼 9 层 07、08、 8 008 月 16 惠州分公司 633B 09、10、11、12 号 日 2009 东莞证券股 9144140 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客都大道北昀 1 000000048 年 10 份有限公司 0698132 廷嘉应商务办公楼首层 112、113 9 656 月 22 梅州分公司 952Y 号商铺及二楼 日 2009 东莞证券股 9135020 2 000000043 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 990、992 号 年 11 份有限公司 6693026 0 210 1002 之二单元 月 10 厦门分公司 4560 日 2010 东莞证券股 9137020 2 000000058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 16 年 11 份有限公司 2564721 1 804 号甲绿岛嘉园 108、208 网点 月 12 青岛分公司 049J 日 2011 东莞证券股 9133010 2 000000032 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丹枫路 788 年9 份有限公司 0583211 2 392 号 1 幢 101 室 月 20 浙江分公司 888P 日 2015 东莞证券股 915101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紫东楼 2 000000045 年6 份有限公司 4343087 段 11 号东方广场商业中心第 2 层 3 252 月 25 四川分公司 515J 第 6-2-2 号 日 2015 东莞证券股 914301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 2 000000053 年6 份有限公司 0344698 258 号爱尔总部大厦 2 栋第 5 层靠 4 332 月 24 湖南分公司 043F 东边 501 室 日 9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经营证券 统一社 序 期货业务 成立 名称 会信用 经营场所 号 许可证流 日期 代码 水号 9135010 2017 东莞证券股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长乐 2 0MA31 000000051 年 12 份有限公司 中路 3 号福晟钱隆国际主楼 5 层 5 DGWB1 995 月 19 福建分公司 20、21、22、23 办公 F 日 2019 东莞证券股 9136012 2 000000037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怡园路 年 12 份有限公司 5MA393 6 286 899 号名门世家 10 栋 106 室 月 23 江西分公司 1384X 日 9141010 2019 东莞证券股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 2 0MA47 000000037 年 12 份有限公司 商务内环路 25 号楼 2 单元 1 层 02 7 WKRB1 287 月 18 河南分公司 4 号 日 东莞证券股 2002 9144190 年 12 2 份有限公司 000000042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 200 0746282 8 东莞南城分 404 号 4 栋 2 单元 1501 室 月 11 091L 公司 日 2010 东莞证券股 9144070 2 000000055 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二路 104 号 103 年4 份有限公司 3553629 9 388 室 月 12 江门分公司 693Q 日 2022 东莞证券股 9144011 3 000000048 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 2817 号之 年3 份有限公司 2MA9Y 0 688 一 104、105、211、212、214 房 月 22 广州分公司 CA3P0N 日 2022 东莞证券股 9145010 3 000000043 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 38 号广西新 年3 份有限公司 3MAA7 1 902 谊金融投资大厦第 15 层 A 区 月 31 广西分公司 KD4U70 日 9133021 2022 东莞证券股 3 2MABT 000000049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街道海晏 年7 份有限公司 2 7QBH1 084 北路 55 号 2-2 月 27 宁波分公司 U 日 注:除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分别为自营和资管业务的分公司外,其他分公司均为 证券营业网点。 9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二)证券营业部 截至 2024 年 6 月末,东莞证券已设立的证券营业部共计 71 家,其基本情况 如下: 经营证 设 券期货 序 立 网点简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业务许 经营场所 号 日 可证流 期 水号 东莞运河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运 199 000000 1 西路证券 914419007436932070 河西一路东城段 68 号 401 7/7/ 055541 营业部 室 3 东莞塘厦 199 000000 东莞市塘厦镇迎宾大道 3 2 证券营业 91441900741711037H 8/4/ 055406 号富康豪庭一期一、二楼 13 部 上海芳甸 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 199 000000 6/1 3 路证券营 913101058322469009 55 号 25 层 2503A-02、250 056869 2/1 业部 4室 9 深圳后海 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深 199 工业八路 000000 4 91440300192252252R 圳湾社区工业八路 89 号致 5/6/ 证券营业 051248 9 远大厦 B1001-B1009 部 东莞南城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东 200 东莞大道 000000 莞大道南城段 430 号 1 栋 2/1 5 914419007455090553 证券营业 042282 2406-2408 室、3 栋 132-13 1/1 部 4室 3 东莞桥头 200 000000 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桥光 2/1 6 证券营业 91441900770169179J 055387 大道 581 号 502 室 0/1 部 8 东莞市大朗镇巷头社区富 200 东莞大朗 000000 康路 229 号纺织交易广场 2/1 7 证券营业 91441900673083867U 019341 1 号商业办公楼 B 座 2401- 1/2 部 9 2405 单元 东莞凤岗 东莞市凤岗镇三联村凤深 200 000000 8 证券营业 91441900664975759D 大道 26 号锦龙又一城 20 5/4/ 55389 部 号楼 104、130 号铺 15 东莞东坑 200 000000 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东坑 9 证券营业 91441900666524679X 2/8/ 037222 大道中 62 号 201 室 部 30 东莞石碣 200 000000 东莞市石碣镇涌口东风中 10 证券营业 91441900668200707E 3/3/ 028495 路 1 号富盈假日酒店三楼 4 部 东莞清溪 东莞市清溪镇居民聚富路 200 000000 2/1 11 证券营业 91441900664965104Y 聚富商城 1 号柏思酒店四 055391 2/1 部 楼 401 1 9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莞樟 东莞黄江 200 000000 路黄江段 12 号 105 室、10 12 证券营业 91441900792974507L 3/4/ 042219 6 室、202 室、203 室、20 部 3 4室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 200 大连星海 000000 海广场 E 区 53 号 A 座 3 9/1 13 广场证券 912102046960076727 026074 号和 E 区 51 号 A 座 2 号 0/2 营业部 6 房屋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 32 珠海人民 201 000000 5 号泉福商业大厦 13 层 13 14 东路证券 914404005645824569 0/1 055392 01、1302、1303、1304、1 营业部 1/3 305 房 海城中街 201 000000 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中街 15 北路证券 91210381564609022M 0/1 059157 北路 1 号 1/9 营业部 徐州中山 201 000000 徐州市泉山区中山南路成 0/1 16 南路证券 91320300566870865P 058279 功大厦 15 层的 A 1/3 营业部 0 清远凤翔 清远市清城区小市凤翔大 201 000000 17 大道证券 91441802570171944C 道 5 号东方巴黎一号楼 1 1/3/ 055435 营业部 至3层 17 韶关市武江区工业中路 23 韶关工业 201 000000 号汇展华城二区金桂城南 18 中路证券 91440200570175099J 1/3/ 065406 侧商业 B 幢 2 层 325、326 22 营业部 号文化活动站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永护 潮州潮枫 201 000000 路口(永护路与潮枫路交 19 路证券营 91445100572359828D 1/3/ 042492 叉口潮州宾馆第二层一单 28 业部 元) 阳江西平 201 000000 阳江市江城区西平北路 34 20 北路证券 914417025723669054 1/3/ 019188 3 号三楼 营业部 22 湛江军民 湛江市赤坎区军民路 2 号 201 000000 21 路证券营 91440802572375035D 翠堤湾三期 1 层 04-05 号 1/4/ 037133 业部 商铺 2 北京兴华 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 5 201 000000 22 大街证券 91110115582528680H 号及 5 号院 1 号楼 3 层 10 1/9/ 045806 营业部 1 7 扬州邗江 201 000000 扬州市邗江区邗江中路 46 23 中路证券 913210035810813464 1/8/ 058280 9 号一、二层 营业部 17 德清东升 201 000000 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 24 街证券营 913305215826861958 1/9/ 032233 街道东升街 39、41 号 业部 6 东莞大岭 东莞市大岭山镇玉屏路 11 201 000000 25 山证券营 914419005921872692 号领尚天地商住区 4 栋商 2/3/ 019237 业部 铺 1087、1088、1089 号 23 9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东莞寮步 201 000000 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香市 26 证券营业 91441900592176674B 2/3/ 055393 路 85 号 1054 室、1055 室 部 23 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小河 东莞道滘 201 000000 路 8 号彼岸花园二期 4 栋 27 证券营业 914419005921835595 2/3/ 048650 111 室、112 室、5 栋 113 26 部 室、114 室 中山市三乡镇振华路 3 号 中山三乡 201 000000 三乡金融商务中心 105 28 证券营业 914420005940935659 2/4/ 048726 卡、106 卡、107 卡、209 部 20 卡、210 卡及 212 卡之一 东莞中堂 201 000000 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中堂 29 新兴路证 914419000945044521 4/1/ 065053 新兴路 1 号 502 室 券营业部 17 东莞茶山 201 000000 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茶山 30 站前路证 91441900092370948N 4/1/ 042412 站前路 56 号 301 室 券营业部 17 汕头金砂 汕头市金砂路 123 号时代 201 000000 31 路证券营 91440500091796592G 明珠君庭 1 幢 105、205 号 4/1/ 042065 业部 房复式 22 东莞横沥 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横沥 201 中山东路 000000 中山东路 111 号怡景湾商 32 91441900092359175L 4/1/ 证券营业 048349 业楼 1 栋 105 室、205 22 部 室、206 室 佛山顺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 201 均安百安 000000 镇均安社区百安北路 13 号 33 91440606092354833Q 4/1/ 北路证券 055524 天汇公馆 12 号铺、13 号 16 营业部 铺、13A 号铺 秦皇岛河 201 000000 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 34 北大街证 9113030034777198XG 5/6/ 049620 中段 448、450 号 29 券营业部 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 11 广州体育 4 号九层自编号 03 单元、 201 000000 5/1 35 东路证券 91440101MA59ATLW3W 九层自编号 05 单元、九层 042270 1/1 营业部 自编号 06 单元(仅限办 9 公)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星湖 肇庆星湖 201 000000 大道 8 号肇庆.臻汇园二期 36 大道证券 91441200MA4UJHKE31 5/1 055293 (至尊豪庭)A 区商铺 A 1/4 营业部 二层 201 商铺 河源龙川 龙川县新城开发区 5 号小 201 龙川大道 000000 37 91441622MA4UJLLB63 区海天大厦一楼面向大门 5/1 证券营业 042458 左边二号店铺 1/9 部 佛山顺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 201 000000 38 陈村证券 91440606MA4UJL694R 镇合成社区白陈公路 189 5/1 055390 营业部 号悦峰花苑 8 号铺 1/6 9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聚 苏州聚茂 201 000000 茂街 185 号活力商务广场 39 街证券营 91320508MA1MQ9KD9W 6/7/ 045996 B 幢 10 层 1003、1005、1 业部 22 006、1018 室 承德迎宾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飞机 201 000000 40 路证券营 91130802MA07TYX8XT 场世纪城五期南 1#楼 105. 6/7/ 017799 业部 205 铺 28 惠州惠阳 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开城大 201 开城大道 000000 41 91441303MA4UTGUN2T 道泰兴国际大厦 3 层 01 号 6/8/ 证券营业 028554 铺 8 部 中山小榄 201 升平中路 000000 中山市小榄镇新市社区升 42 91442000MA4UTN1F1R 6/8/ 证券营业 055639 平中路 23 号一楼 101 12 部 普宁新河 普宁市中信华府西向门市 201 000000 6/1 43 东路证券 91445281MA4UY1CX67 南起第 15、16 间首层至二 037517 1/1 营业部 层 0 梅州兴宁 201 兴宁市宁新人民大道城南 人民大道 000000 6/1 44 91441481MA4W00NW1B 107 号区联兴雅苑由西至 证券营业 028473 1/1 东第 5 卡到第 6 卡 8 部 鞍山解放 201 000000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解放 45 东路证券 91210300MA0TR5NC9M 7/1/ 006558 东路 34 号-S4 营业部 3 北京西城 201 000000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街 8 号 46 太平街证 91110102MA00BQDM0M 7/2/ 030567 院 30 号楼 3 层 301-01 券营业部 8 襄阳樊城 201 000000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路 62 号 47 人民路证 91420600MA48WCKU1G 7/3/ 030929 尚城名门 1 幢 2 层 201 室 9 券营业部 宜昌献福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献福 201 000000 48 路证券营 91420500MA48YJWQ5J 路 1 号滨江金融大厦 5 楼 7/4/ 070890 业部 501、504、505、506 号 17 西安高新 201 000000 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 15 49 四路证券 91610131MA6U42NP3B 7/4/ 035682 号 1 幢 1 单元 10402 室 营业部 24 重庆市渝 201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 6 中区中山 000000 7/1 50 91500103MA5YPX7C6F 号 4 幢 2 层 2 号(仅限于 一路证券 019230 2/2 行政办公、通讯联络) 8 营业部 合肥聚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笔架 201 000000 51 路证券营 91340104MA2TQDJ64A 山街道聚云路 138 号白天 9/5/ 050087 业部 鹅商务中心南楼 1604 21 深圳福田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 201 000000 52 彩田路证 91440300MA5FKNFU2G 厦社区彩田路 2009 号瀚森 9/4/ 051549 券营业部 大厦 14 层 23 10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东莞麻涌 201 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麻涌 沿江西路 000000 9/1 53 91441900MA547AJ73B 沿江西路 242 号 126、127 证券营业 055433 2/1 室 8 部 广州琶洲 广州市海珠区聚新街 31 号 201 000000 9/1 54 证券营业 91440101MA5D3DQ053 2103 室(部位:自编之 065496 2/2 部 1)(仅限办公) 4 东莞万江 202 000000 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万 55 万道路证 91441900MA56DRE64N 1/5/ 042556 道路万江段北 3 号 108 室 券营业部 11 东莞企石 202 000000 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企桥 56 企桥路证 91441900MA56DETR65 1/5/ 042557 路 1 号 1 号楼 102 室 券营业部 10 成都高升 202 000000 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 2 57 桥路证券 91510107MA62BLT1X5 1/4/ 045254 号1栋3层1号 26 营业部 深圳宝安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 202 兴华一路 000000 旺社区兴华一路(延伸 58 91440300MA5GRBQC1J 1/5/ 证券营业 035125 段)19 号中兴酒店(前海 12 部 HOP 国际)1905B、1906 上海广东 202 000000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59 路证券营 91310101MA1FPMJ34Y 1/7/ 047569 号 14 层 06-08 单元 16 业部 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 556 202 武汉营业 000000 60 91420103MA7GBB2J2P 号(青洲盛汇)房开大厦 2/1/ 部 044551 24 层 07 单元 17 深圳龙岗 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 202 000000 61 腾飞路证 91440300MA5HDERE78 阁坑社区腾飞路 9 号创投 2/6/ 051109 券营业部 大厦 4104 29 武汉硚口 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 1 202 000000 62 路证券营 91420104MACQWCB0XQ 号越秀财富中心写字楼 3/7/ 056653 业部 6 层 605 单元 25 202 北京朝阳 000000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 63 91110105MACTYANK86 3/8/ 营业部 056358 院 9 号楼 17 层 1701 单元 21 东莞松山 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 202 000000 64 湖证券营 91441900MACWJXAA75 礼宾路 6 号 2 栋 2 单元 30 3/8/ 065040 业部 1室 29 东莞滨海 广东省东莞市滨海湾新区 202 000000 65 湾证券营 91441900MACXFP201T 兴海路 1 号 6 栋 201 室、2 3/9/ 065042 业部 02 室 19 东莞樟木 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樟 202 头西城路 000000 66 91441900MACYHBDM5N 罗西城路 58 号 2 栋 109 3/9/ 证券营业 065044 室、201 室 20 部 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季 202 佛山禅城 000000 3/1 67 91440604MAD59J0Y4B 华五路 55 号万科金融中心 季华五路 065130 1/2 广场 A 座 1 梯首层 103 号 8 10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证券营业 铺之二 部 常熟东南 常熟市东南街道东南大道 202 000000 68 大道证券 91320581MAD67X290K 197 号橡树澜湾花园西区 2 3/1 058488 营业部 2 幢 112、312、313 室 2/1 江门江海 202 000000 江门市江海区金瓯路 233 3/1 69 证券营业 91440704MAD0CFWU67 065111 号 1 栋 15 楼自编 1501 室 0/2 部 4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景 202 深圳龙华 000000 新社区人民路与建设路交 3/1 70 人民路证 91440300MAD48J0Y84 051517 汇处长江中心 27 层 2704-2 1/0 券营业部 7 707 珠海横琴 202 000000 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珠道 19 71 证券营业 91440400MADFX3UA57 4/3/ 065437 1 号写字楼 1605、1606 房 部 26 (三)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截至 2024 年 6 月末,东莞证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册资本 序号 企业名称 主要经营范围 持股比例 (万元) 投资管理,股权投资,投资咨 东证锦信 询,财务咨询。(依法须经批准 1 投资管理 50,000 100%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有限公司 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投资,股东保荐的科创板项 东莞市东 目跟投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另 证宏德投 2 30,000 类投资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100% 资有限公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司 展经营活动) 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 华联期货 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依 3 37,587.55 49% 有限公司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批发;煤 炭及制品批发;沥青及其制品销 售;非金属矿及制品批发(国家 专营专控类除外);金属及金属 矿批发(国家专营专控类除 华期资本 外);建材、装饰材料批发;化 管理(广 4 15,000 肥批发;化工产品批发(危险化 华联期货持股 100% 州)有限 学品除外);贸易代理;货物进 公司 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黄 金制品批发;白银制品批发;信 息技术咨询服务;道路货物运输 代理;物流代理服务;仓储代理 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 10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注册资本 序号 企业名称 主要经营范围 持股比例 (万元) 经营项目的除外);供应链管 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工商咨 询服务;贸易咨询服务;市场调 研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谷 物、豆及薯类批发;饲料批发; 棉、麻批发;牲畜批发;油料作 物批发;糖料作物批发;水果批 发;蛋类批发;收购农副产品; 谷物副产品批发;蔬菜批发;干 果、坚果批发;茶叶作物及饮料 作物批发;燃料油销售(不含成 品油);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 批类商品除外);米、面制品及 食用油批发;预包装食品批发; 非酒精饮料、茶叶批发;散装食 品批发;散装食品零售;非酒精 饮料及茶叶零售;危险化学品经 营 五、主要资产的权属状况 (一)房屋所有权 1、已取得权属证明的房屋所有权 截至 2024 年 6 月末,东莞证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房屋所有权情况如下: 面积 他项权 序号 证件编号 所有权人 座落 用途 (㎡) 利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 粤房地权证莞字第 非住宅(综 1 东莞证券 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1,734.25 无 0100884150 号 合楼) 地下二层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 粤房地权证莞字第 非住宅(综 2 东莞证券 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838.07 无 0100884151 号 合楼) 一层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 粤房地权证莞字第 非住宅(综 3 东莞证券 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1,383.84 无 0100884152 号 合楼) 地下一层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 粤房地权证莞字第 非住宅(综 4 东莞证券 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807.16 无 0100884153 号 合楼) 15 楼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 粤房地权证莞字第 非住宅(综 5 东莞证券 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807.16 无 0100884154 号 合楼) 16 楼 粤房地权证莞字第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 非住宅(综 6 东莞证券 807.16 无 0100884155 号 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合楼) 10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面积 他项权 序号 证件编号 所有权人 座落 用途 (㎡) 利 17 楼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 粤房地权证莞字第 非住宅(综 7 东莞证券 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807.16 无 0100884156 号 合楼) 18 楼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 粤房地权证莞字第 非住宅(综 8 东莞证券 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807.16 无 0100884157 号 合楼) 19 楼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 粤房地权证莞字第 非住宅(综 9 东莞证券 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807.16 无 0100884158 号 合楼) 20 楼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 粤房地权证莞字第 非住宅(综 10 东莞证券 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807.16 无 0100884159 号 合楼) 21 楼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 粤房地权证莞字第 非住宅(综 11 东莞证券 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807.16 无 0100884114 号 合楼) 22 楼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 粤房地权证莞字第 非住宅(综 12 东莞证券 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807.16 无 0100884113 号 合楼) 23 楼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 粤房地权证莞字第 非住宅(综 13 东莞证券 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814.19 无 0100884112 号 合楼) 24 楼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 粤房地权证莞字第 非住宅(综 14 东莞证券 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814.19 无 0100884111 号 合楼) 25 楼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 粤房地权证莞字第 非住宅(综 15 东莞证券 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814.19 无 0100884110 号 合楼) 26 楼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 粤房地权证莞字第 非住宅(综 16 东莞证券 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814.19 无 0100884109 号 合楼) 27 楼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 粤房地权证莞字第 非住宅(综 17 东莞证券 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814.19 无 0100884108 号 合楼) 28 楼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 粤房地权证莞字第 非住宅(综 18 东莞证券 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814.19 无 0100884107 号 合楼) 29 楼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 粤房地权证莞字第 非住宅(综 19 东莞证券 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814.19 无 0100884116 号 合楼) 30 楼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 粤房地权证莞字第 非住宅(综 20 东莞证券 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710.51 无 0100884115 号 合楼) 31 楼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 粤房地权证莞字第 非住宅(综 21 东莞证券 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710.51 无 0100884118 号 合楼) 32 楼 10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面积 他项权 序号 证件编号 所有权人 座落 用途 (㎡) 利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 粤房地权证莞字第 非住宅(综 22 东莞证券 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716.14 无 0100884117 号 合楼) 33 楼 粤房地权证莞字第 东莞市塘厦镇文化 非住宅(商 23 东莞证券 994.00 无 2400862657 号 新村 35 号二楼 业) 粤房地权证莞字第 东莞市塘厦镇文化 24 东莞证券 84.46 住宅 无 2400862658 号 新村 35 号 402 东莞市东城区东盛 粤房地权证莞字第 非住宅(商 25 东莞证券 大厦裙楼四楼全层 2,153.21 无 0200770610 号 业) (不含露天花园) 粤(2017)东莞不 东莞市虎门镇黄河 土地:商住 26 动产权第 0021708 东莞证券 商业城城市大厦四 2,251.76 /房屋:办 无 号 楼 公 粤(2021)东莞不 东莞市莞城区创业 土地:城镇 27 动产权第 0213646 东莞证券 新村 25 座 501 号 82.26 住宅用地/ 无 号 及 16 号车房 房屋:住宅 粤(2021)东莞不 东莞市莞城区创业 土地:城镇 28 动产权第 0212973 东莞证券 新村 25 座 502 号 80.96 住宅用地/ 无 号 及 8 号车房 房屋:住宅 粤(2021)东莞不 东莞市莞城区创业 土地:城镇 29 动产权第 0213053 东莞证券 新村 25 座 503 号 89.54 住宅用地/ 无 号 及 19 号车房 房屋:住宅 粤(2021)东莞不 东莞市莞城区创业 土地:城镇 30 动产权第 0213358 东莞证券 新村 25 座 504 号 81.06 住宅用地/ 无 号 及 22 号车房 房屋:住宅 粤(2021)东莞不 东莞市莞城区创业 土地:城镇 31 动产权第 0213382 东莞证券 新村 25 座 601 号 83.60 住宅用地/ 无 号 及 9 号车房 房屋:住宅 粤(2021)东莞不 东莞市莞城区创业 土地:城镇 32 动产权第 0213159 东莞证券 新村 25 座 602 号 81.37 住宅用地/ 无 号 及 12 号车房 房屋:住宅 粤(2021)东莞不 东莞市莞城区创业 土地:城镇 33 动产权第 0213405 东莞证券 新村 25 座 603 号 78.81 住宅用地/ 无 号 及 23 号车房 房屋:住宅 粤(2021)东莞不 东莞市莞城区创业 土地:城镇 34 动产权第 0213640 东莞证券 新村 25 座 604 号 79.72 住宅用地/ 无 号 及 25 号车房 房屋:住宅 粤(2021)东莞不 东莞市莞城区创业 土地:城镇 35 动产权第 0213337 东莞证券 新村 25 座 701 号 83.60 住宅用地/ 无 号 及 10 号车房 房屋:住宅 粤(2021)东莞不 东莞市莞城区创业 土地:城镇 36 动产权第 0213408 东莞证券 新村 25 座 702 号 81.37 住宅用地/ 无 号 及 13 号车房 房屋:住宅 粤(2021)东莞不 东莞市莞城区创业 土地:城镇 37 动产权第 0213279 东莞证券 新村 25 座 703 号 79.72 住宅用地/ 无 号 及 24 号车房 房屋:住宅 10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面积 他项权 序号 证件编号 所有权人 座落 用途 (㎡) 利 粤(2021)东莞不 东莞市莞城区创业 土地:城镇 38 动产权第 0213128 东莞证券 新村 25 座 704 号 78.81 住宅用地/ 无 号 及 26 号车房 房屋:住宅 粤(2021)东莞不 东莞市莞城区创业 土地:城镇 39 动产权第 0214180 东莞证券 新村 25 座 801 号 82.26 住宅用地/ 无 号 及 11 号车房 房屋:住宅 粤(2021)东莞不 东莞市莞城区创业 土地:城镇 40 动产权第 0213535 东莞证券 新村 25 座 802 号 81.59 住宅用地/ 无 号 及 14 号车房 房屋:住宅 粤(2021)东莞不 东莞市莞城区创业 土地:城镇 41 动产权第 0213492 东莞证券 新村 25 座 803 号 78.81 住宅用地/ 无 号 及 27 号车房 房屋:住宅 粤(2021)东莞不 东莞市莞城区创业 土地:城镇 42 动产权第 0213371 东莞证券 新村 25 座 804 号 78.81 住宅用地/ 无 号 及 28 号车房 房屋:住宅 根据东莞证券与自然人余越前签订的《资产交易合同》,东莞证券已将上 述第 24 项房屋转让给余越前,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该房产尚未完成过户登记 手续。 截至 2024 年 6 月末,东莞证券及其子公司的自有房屋不存在抵押、查封等 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2、未取得权属证明的房屋 截至 2024 年 6 月末,东莞证券及其子公司房屋未取得权属证明的情况如下: 序 房屋所有权 面积 产权人 坐落 号 证号 (平方米) 东莞 1 未取得房产证 1,478.00 石龙镇西湖龙田路 5 号二楼 证券 东莞 东莞市长安镇锦厦管理区惠如楼 201 号、 2 未取得房产证 227.20 证券 501 号 上述第一项房屋系东莞市石龙通达开发公司开发建设,东莞证券于 1993 年 与其签订认购合同并足额支付了相应价款,因东莞市石龙通达开发公司未办理 建设工程施工手续,现该项房屋暂时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上述第二项房产用于员工宿舍,根据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东国土资 函[2016]3459”《关于东莞证券长安镇部分房屋土地权属问题予以确认的复 函》,该项房产坐落于长安镇锦厦社区,土地权属性质是集体,地上房屋产权 10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性质应属小产权。该房产因位于集体土地上而无法办理房产证。 上述两项房产账面价值相对较小,对东莞证券的正常经营无重大影响。 3、租赁房屋 截至 2024 年 6 月末,东莞证券及其下属公司共租赁 119 处房屋,详情如下: 面积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物业位置 租赁期限 (㎡) 东莞市龙泉 东莞市长安镇长青 东莞证券东莞 2017.10.1- 1 房地产开发 南路 303 号长安商 1,237.23 长安分公司 2027.9.30 有限公司 业广场一区 1401 号 东莞市奥维 东莞市常平镇常平 2021.7.1- 2 东莞证券 实业投资有 大道 3 号万业金融 1,051.80 2026.6.30 限公司 中心二十楼 2001 室 东莞市嘉丰 东莞市厚街镇珊美 2019.12.1- 3 东莞证券 实业有限公 大道与 S256 省道交 1,184.90 2025.11.30 司 界路口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 广东卓能投 街道鸿福东路 1 号 2019.1.1- 4 东莞证券 3,002.06 资有限公司 国贸中心 5 栋 801- 2026.12.31 806 室 东莞证券深圳 深圳市合正 深圳市南山区蛇口 2021.8.1- 5 后海中心路证 安投资咨询 东填海区紫藤苑 B- 293.44 2026.7.31 券营业部 有限公司 10 层 东莞市清溪镇聚富 2022.6.1- 6 东莞证券 张伟军 路聚富商城 1 号柏 680.00 2028.5.31 思酒店 4 楼 401 东莞市黄江镇莞樟 路黄江段 12 号汇盈 东莞市黄江 2024.2.23- 7 东莞证券 大厦 105 室、106 778.99 供销社 2030.2.22 室、202 室、203 室、204 室 东莞市大朗镇巷头 社区富康路 229 号 东莞旺诠纸 2020.7.1- 8 东莞证券 纺织交易广场 1 号 510.54 品有限公司 2026.2.28 商业办公楼 B 座 2401-2405 单元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 广东万瑞商 社区东莞大道南城 2020.8.25- 9 东莞证券 业管理有限 段 430 号汇海大厦 665.42 2026.9.10 公司 1 栋 2406、2407、 2408 室 东莞市乔汇 东莞市南城街道宏 2020.11.1- 10 东莞证券 商业管理有 图社区东莞大道 106.94 2026.9.10 限公司 430 号汇海大厦商 10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面积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物业位置 租赁期限 (㎡) 铺 132、133、134 号 东莞市东城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 2019.4.1- 11 东莞证券 国际酒店有 街道东城东路 9 号 1,780.00 2029.3.31 限公司 1201 室 东莞市凤岗镇凤深 东莞市锦城 大道 26 号锦龙又一 2021.10.1- 12 东莞证券 房地产投资 681.16 城 20 号楼 104、 2025.9.30 有限公司 130 号铺 东莞市石碣镇东风 东莞石碣富 中路富盈花园富盈 2020.9.1- 13 东莞证券 盈酒店有限 700.00 大厦主楼(左侧附 2026.8.31 公司 楼三楼) 广东省东莞市东坑 2019.7.1- 14 东莞证券 卢健儿 镇东坑大道中 62 号 560.00 2025.9.30 201 室 大连中鼎融 大连市沙河口区星 东莞证券大连 达管理咨询 海广场 E 区 53 号 A 2017.8.1- 15 星海广场证券 420.00 中心(有限 座 3 号和 E 区 51 号 2026.9.30 营业部 合伙) A 座 2 号房屋 梅州市梅江区三角 丘绮佳、李 镇客都大道北昀廷 2021.11.15- 16 东莞证券 绍忠、林仙 嘉应商务办公楼首 724.00 2026.11.14 花、江渝 层 112、113 号商铺 及二楼 惠州市惠城区三环 南路 32 号隆生金山 广东隆生商 2023.6.25- 17 东莞证券 湖中心办公楼 9 层 780.89 业有限公司 2029.9.24 07、08、09、10、 11、12 号 江门市蓬江 东莞证券江门 区双龙物业 江门市建设二路 2021.5.1- 18 建设二路证券 554.26 管理有限公 104 号 103 室 2026.6.30 营业部 司 中山市东区中山四 中山市南盛 路 88 号尚峰金融中 2020.10.1- 19 东莞证券 房地产开发 543.50 心 2 座首层 2 卡及 2026.9.30 有限公司 二层 1 至 2 卡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 区大良街道府又社 东莞证券佛山 2022.10.15- 20 何丽华 区新桂路 31 号明日 627.00 分公司 2024.10.14 广场一座 1901 办公 室 珠海市泉亮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 2023.3.15- 21 东莞证券 房地产开发 东路 325 号泉福商 553.30 2028.3.14 有限公司 业大厦 13 层 10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面积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物业位置 租赁期限 (㎡) 1301、1302、 1303、1304、1305 房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 东莞证券青岛 区福州南路 16 号甲 2018.6.1- 22 魏晓丽 437.76 分公司 绿岛嘉园 108、208 2024.9.30 部分网点 东莞证券海城 海城爱特新 辽宁省海城市中街 2023.4.1- 23 永安路证券营 世纪购物有 783.00 北路 1 号 2026.5.31 业部 限公司 东莞证券徐州 徐州国联科 徐州市泉山区中山 2021.2.1- 24 建国西路证券 企业管理有 南路成功大厦 15 层 527.67 2026.1.31 营业部 限公司 的A 东莞证券河北 李国杰、郑 唐山市建设北路 50 2020.9.1- 25 628.00 分公司 玉珠 号 2025.8.31 清远宇隆资 清远市清城区小市 2019.1.1- 26 东莞证券 产管理有限 凤翔大道 5 号东方 614.00 2024.12.31 公司 巴黎 1 号楼 1-3 层 阳江市江城区西平 程汝盛、黄 2022.11.1- 27 东莞证券 北路 343 号楼房第 840.00 秀梅 2027.10.31 三层 韶关市武江区工业 东莞证券韶关 韶关市汇展 中路 23 号汇展华城 2023.12.18- 28 新华南路证券 房地产有限 二区金桂城南侧商 441.32 2029.12.17 营业部 公司 业 B 幢 2 层 325、 326 号商铺 中国人民财 东莞证券扬州 扬州市邗江区邗江 产保险股份 2023.4.1- 29 邗江中路证券 中路 469 号一、二 507.74 有限公司扬 2028.6.30 营业部 层 州市分公司 东莞证券南京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 2022.5.1- 30 鲁峰 656.83 分公司 中路 301 号 109 室 2027.7.31 杭州市滨江区西兴 东莞证券浙江 杭州海越置 2021.9.15- 31 街道丹枫路 788 号 439.63 分公司 业有限公司 2026.9.14 1 幢 101 室 东莞市大岭山镇玉 东莞证券东莞 屏路 11 号领尚天地 2023.7.16- 32 大岭山证券营 何润梅 70.89 商住区 4 栋商铺 2028.7.15 业部 1089 东莞市大岭山镇玉 东莞证券东莞 屏路 11 号领尚天地 2023.7.16- 33 大岭山证券营 胡见弟 77.48 商住区 4 栋商铺 2028.7.15 业部 1088 东莞市大岭山镇玉 东莞证券东莞 郑雯、陈仕 屏路 11 号领尚天地 2023.7.16- 34 大岭山证券营 61.61 平 商住区 4 栋商铺 2028.7.15 业部 1087 10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面积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物业位置 租赁期限 (㎡) 东莞市寮步镇香市 2020.3.1- 35 东莞证券 陈健婷 333.95 路 85 号 1055 室 2026.2.28 东莞市寮步镇香市 2019.9.1- 36 东莞证券 黄志辉 80.00 路 85 号 1054 室 2026.2.28 广东省东莞市道滘 镇小河路 8 号彼岸 2021.11.1- 37 东莞证券 叶照维 花园二期 4 栋 111 243.66 2026.10.31 室、112 室、5 栋 113 室、114 室 东莞市腾龙 东莞市茶山镇茶山 2020.11.1- 38 东莞证券 国际酒店有 站前路 56 号腾龙大 671.60 2026.1.31 限公司 厦三层 301 室 东莞市中明 东莞市中堂镇新兴 2023.7.1- 39 东莞证券 实业有限公 482.00 路1号 2028.9.30 司 汕头经济特 汕头市金砂东路 区金源世界 123 号时代明珠君 2023.11.1- 40 东莞证券 229.00 厂房开发有 廷 1 幢 105、205 号 2026.10.31 限公司 房复式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 黄咏琴、麦 区均安镇均安社区 2022.12.19- 41 东莞证券 柏列、方维 百安北路 13 号天汇 379.08 2027.12.18 菊、胡宝娟 公馆 12 号铺、13 号铺、13A 号铺 东莞市横沥镇中山 东路 111 号怡景湾 2020.11.3- 42 东莞证券 金天一 180.00 商业楼 1 栋 105 2025.11.2 室、205 室 东莞市横沥镇中山 2020.11.3- 43 东莞证券 陈沛强 东路 111 号怡景湾 108.00 2025.11.2 商业楼 1 栋 206 室 东莞证券德清 武康镇东升街 39、 2018.8.1- 44 武源街证券营 陈农田 553.80 41 号 2028.8.31 业部 东莞市朝东 东莞市石龙镇西湖 2020.1.1- 45 东莞证券 房地产投资 1,130.75 中路 230 号 201 室 2029.12.31 有限公司 中山市三乡镇振华 中山市三乡 路 3 号三乡金融商 镇集体资产 务中心 105 卡、106 2020.4.1- 46 东莞证券 497.00 资源经营管 卡、107 卡、209 2026.3.31 理有限公司 卡、210 卡及 212 卡之一 东莞市驭富 东莞市虎门镇连升 2020.10.1- 47 东莞证券 实业投资有 1,010.00 路 63 号地标大厦 3 2026.9.30 限公司 11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面积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物业位置 租赁期限 (㎡) 栋 160 室一至二层 部分商铺 上海市浦东新区芳 东莞证券上海 上海浦东嘉 甸路 1155 号浦东嘉 2023.4.1- 48 芳甸路证券营 里城房地产 363.00 里城办公楼第 25 层 2029.3.31 业部 有限公司 2503A-02、2504 上海市浦东新区芳 上海浦东嘉 甸路 1155 号浦东嘉 东莞证券上海 2023.4.1- 49 里城房地产 里城办公楼第 25 层 838.44 分公司 2029.3.31 有限公司 2501A、2502、 2503B 上海市浦东新区芳 上海浦东嘉 甸路 1155 号浦东嘉 2023.4.1- 50 东莞证券 里城房地产 里城办公楼第 25 层 955.77 2029.3.31 有限公司 2501B、2503A- 01、2505、2506 武汉市武昌区中北 湖北国新置 路 126 号尚城国际 2020.6.1- 51 东莞证券 940.00 业有限公司 (德成中心)裙楼 2025.5.31 3层B区 成都市锦江区东大 街紫东楼段 11 号、 成都居然之 东莞证券四川 物业名称为“东方 2019.10.1- 52 家物业发展 1,085.29 分公司 广场商业中心”、 2025.11.30 有限公司 自编号为第 2 层第 6-2-2 号的房屋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 长沙市菲尼 区芙蓉南路一段 东莞证券湖南 2022.7.8- 53 斯卡酒店管 258 号爱尔总部大 580.00 分公司 2027.10.7 理有限公司 厦 2 栋第 5 层靠东 边 501 室 东莞证券秦皇 秦皇岛市海港区河 陈清宇、曹 2022.3.1- 54 岛河北大街证 北大街中段 448、 468.81 连峰 2027.2.28 券营业部 450 号 广州市天河区体育 东莞证券广州 东路 114 号九层自 金峰有限公 2020.7.15- 55 体育东路证券 编号 03 单元、九层 492.00 司 2026.6.30 营业部 自编号 05 单元、九 层自编号 06 单元 肇庆市端州区星湖 大道 8 号肇庆.臻汇 2022.9.1- 56 东莞证券 何日平 园二期(至尊豪 456.37 2027.8.31 庭)A 区商铺 A 二 层 201 商铺 龙川海富物 龙川县新城开发区 2023.10.31- 57 东莞证券 业管理有限 135.91 5 号小区海天大厦 2026.10.30 公司 11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面积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物业位置 租赁期限 (㎡) 一楼面向大门左边 二号店铺 佛山市顺德区陈村 冯富权、周 镇合成社区居民委 2022.9.15- 58 东莞证券 228.48 惠明 员会白陈公路 189 2027.9.14 号悦峰花苑 8 号铺 东莞证券北京 北京国瑞兴 北京市大兴区金星 2021.12.1- 59 兴华大街证券 华商业管理 西路 5 号及 5 号院 908.00 2026.11.30 营业部 有限公司 1 号楼 3 层-29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 区永护路口(永护 潮州宾馆有 2021.2.8- 60 东莞证券 路与潮枫路交叉 524.00 限公司 2027.2.7 口)潮州宾馆第二 层(一单元) 东莞市桥兴 东莞市桥头镇桥光 2022.1.1- 61 东莞证券 物业租赁有 880.00 大道 581 号 2027.12.31 限公司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 区元和街道聚茂街 东莞证券苏州 苏州联健元 185 号活力商务广 2023.8.1- 62 聚茂街证券营 和产业园管 418.43 场 B 幢 10 层 1003 2024.7.31 业部 理有限公司 号、1005 号、1006 号、1018 号 中山市小榄镇升平 2023.7.5- 63 东莞证券 刘亮祖 290.64 中路 23 号一楼 2025.7.4 惠州市惠阳区淡水 镇开城大道中 122 2016.6.28- 64 东莞证券 文菲 335.00 号泰兴国际大厦三 2026.6.27 楼 1 号铺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 区飞机场世纪城五 2021.8.1- 65 东莞证券 张志强 253.94 期南 1#楼 105、205 2024.7.31 铺 梅州市兴宁市人民 兴宁市兴岗 大道城南 107 号区 2021.8.15- 66 东莞证券 房地产开发 335.00 联兴雅苑 A-02(门 2024.8.14 有限公司 牌 78-80) 普宁市中信华府西 2023.1.8- 67 东莞证券 张玉鹤 向门市南起第 15、 218.00 2026.1.7 16 间首层至二层 纪书文、尤 鞍山市铁东区解放 2024.1.15- 68 东莞证券 279.825 洋 东路 34 号-S4 2025.1.14 东莞市东盈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 2016.11.7- 69 东莞证券 投资管理有 街 8 号院 30 号楼 3 1,163.70 2026.11.6 限公司 层 301 号 11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面积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物业位置 租赁期限 (㎡)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 2022.2.10- 70 东莞证券 林敏杰 路 62 号尚城名门 1 464.12 2025.2.9 幢 2 层 201 室 东莞证券西安 西安市高新四路 15 2022.10.15- 71 高新四路证券 邹金涛 号 1 幢 1 单元 448.81 2025.10.14 营业部 10402 室 湖北省宜昌市沿江 东莞证券宜昌 宜昌市西陵 大道 98 号宜昌市西 2022.3.24- 72 沿江大道证券 区瑞都商旅 288.00 陵区瑞都商旅酒店 2024.9.23 营业部 酒店 二楼整层 福州市晋安区王庄 福建东方钱 街道长乐中路 3 号 东莞证券福建 2024.1.1- 73 隆实业有限 福晟钱隆国际主 491.46 分公司 2026.12.31 公司 楼 5 层 20、21、 22、23 号 东莞证券重庆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 市渝中区中山 2022.11.30- 74 黄春桦 一路 6 号财信渝中 414.44 一路证券营业 2025.11.29 城4栋2层2号 部 湛江市赤坎区军民 2019.3.19- 75 东莞证券 陈树海 路 2 号翠堤湾三期 217.60 2026.3.18 1 层 04-05 号商铺 东莞市麻涌镇沿江 西一路新世纪江 2023.7.25- 76 东莞证券 宋伟斌 224.51 畔湾花园 9 号楼商 2026.7.24 铺 36 号 东莞市麻涌镇沿江 东莞市麻涌 西一路新世纪江 2023.8.15- 77 东莞证券 镇麻三股份 100.00 畔湾花园 9 号楼商 2026.8.14 经济联合社 铺 37 号 广州市海珠区艺苑 路 205 号 101 铺 广州市尚利 (部位:自编 2019.7.21- 78 东莞证券 物业管理有 220.00 207、207 之 01、 2024.8.24 限公司 207 之 02、209 号 A05) 北京京城万 北京市西城区四东 2022.9.1- 79 东莞证券 巷房地产经 98.62 大街 22 号 2027.10.31 纪有限公司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东莞证券江西 2024.6.10- 80 黄山 怡园路 899 号名门 224.45 分公司 2026.6.9 世家 10 栋 106 室 东莞证券合肥 合肥市白天鹅国际 2024.2.12- 81 聚云路证券营 吴晓隆 445.89 商务中心 2-1604 2026.2.11 业部 11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面积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物业位置 租赁期限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 东莞证券深圳 深圳市昌盛 街道岗厦社区彩田 2023.7.15- 82 福田益田路证 投资发展有 323.54 路 2009 号瀚森大厦 2026.12.31 券营业部 限公司 14 层 郑东新区商务内环 2019.9.11- 83 东莞证券 王德道 路 25 号楼 2 单元 1 240.89 2025.9.10 层 02 号 湖里区安岭路 东莞证券厦门 2019.10.1- 84 彭琦 990、992 号 1002 643.00 分公司 2027.9.30 之二单元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 东莞证券北京 村南大街 17 号楼 3 2019.9.25- 85 曹斌 734.66 分公司 号楼 19 层 1910- 2024.9.24 1911-1912-1913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 东莞证券北京 2023.7.1- 86 李翠平 村南大街 17 号楼 3 236.24 分公司 2024.9.30 号楼 18 层 1814 河源市区东城中片 新华人寿保 区黄沙大道东边、 险股份有限 2019.10.1- 87 东莞证券 纬十二路南面广晟 561.18 公司广东分 2024.9.30 中源广场华怡苑 5 公司 栋 23A04-23A07 揭阳市东山黄岐山 揭阳市榕江 大道以西新阳路以 2019.9.1- 88 东莞证券 大酒店有限 南榕江大酒店商贸 484.00 2025.8.31 公司 中心一层香榭丽舍 名店区主楼展厅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 街道鸿福路 200 号 2019.12.1- 89 东莞证券 谭浩良 561.83 海德广场 2 栋办公 2025.11.30 1501 室 东莞市塘厦镇迎宾 东莞市塘厦 大道 3 号富康豪庭 2019.9.17- 90 东莞证券 华利贸易经 一期商住楼商铺 993.19 2025.12.31 纪服务部 201 及一楼向迎宾 路的楼梯间 东莞市万江区万江 吴金水、吴 路北 3 号华南摩尔 2020.11.16- 91 东莞证券 登学、吴彩 主题购物公园盛世 138.77 2025.11.15 云 华南住宅区 2 号楼 2 号铺 东莞市企石镇铁炉 东莞市华通 坑村湖滨南路 1 号 2020.12.5- 92 东莞证券 城实业有限 438.00 华通城大酒店中一 2025.12.4 公司 楼 1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面积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物业位置 租赁期限 (㎡)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 2020.12.15- 93 东莞证券 曹敏 区高升桥路 2 号 1 505.14 2026.1.31 栋3层1号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 深圳市中鹏 街道海旺社区兴华 2021.2.20- 94 东莞证券 物业集团有 一路延伸段 19 号中 322.40 2026.2.19 限公司 兴酒店之 1905B、 1906 武汉市江汉区青年 合众人寿保 路 556 号(青洲盛 2021.10.1- 95 东莞证券 险股份有限 505.98 汇)房开大厦写字 2026.9.30 公司 楼第 24 层 07 单元 上海盛慧投 上海市广东路 500 2021.3.16- 96 东莞证券 资管理有限 号 1406、1407、 369.49 2026.6.15 公司 1408 室 南宁市青秀区双拥 广西新谊资 路 38 号广西新谊金 2021.12.1- 97 东莞证券 产投资有限 473.00 融投资大厦第 15 层 2026.11.30 公司 A区 广州市黄埔区开创 广州盛特商 大道 2817 号之一 2022.2.10- 98 东莞证券 业运营管理 773.00 104、105、211、 2025.3.27 有限公司 212、214 房 深圳市龙岗 深圳市龙岗区龙城 区城市建设 街道龙岗创投大厦 2022.2.15- 99 东莞证券 572.51 投资集团有 1 号楼主楼 41 层 2027.5.14 限公司 4104 单元 宁波市鄞州区海晏 宁波宏泰房 北路 55 号宏泰广场 2022.5.1- 100 东莞证券 地产开发有 584.66 办公楼 B 座 2 层 2- 2027.4.30 限公司 2号 武汉市硚口区中山 武汉越秀地 大道 1 号越秀财 2023.7.18- 101 东莞证券 产开发有限 480.86 富中心写字楼 6 层 2028.7.31 公司 605 单元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 北京金地鸿 路 91 号院 9 号楼 2023.6.1- 102 东莞证券 运房地产开 342.92 17 层 1701-1703 单 2028.7.31 发有限公司 元 东莞市松山湖科技 广东蚂蚁森 产业园区礼宾路 4 2023.5.12- 103 东莞证券 林科技有限 488.48 号松科苑 2 号楼办 2028.4.30 公司 公 301 东莞市滨海 广东省东莞市滨海 湾湾区一号 2023.8.1- 104 东莞证券 湾新区兴海路 1 号 454.00 实业投资有 2028.9.30 6 栋 201 室、202 室 限公司 11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面积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物业位置 租赁期限 (㎡) 广东省东莞市樟木 东莞市基皓 头镇樟罗西城路 58 2023.8.1- 105 东莞证券 实业投资有 531.12 号 2 栋 109 室、201 2029.7.31 限公司 室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 深圳长江家 街道壹成中心花园 2023.9.1- 106 东莞证券 524.75 具有限公司 1 座 2704、2705、 2028.11.30 2706、2707 单元 江门高新区 江门市江海区金瓯 2023.9.1- 107 东莞证券 总部科技园 路 233 号 1 栋 15 楼 600.00 2028.8.31 有限公司 自编 1501 室 佛山市禅城区祖庙 街道季华五路 55 号 张宝婵、梁 2023.9.27- 108 东莞证券 万科金融中心广场 510.13 健全 2028.9.26 A 座 1 梯首层 103 号铺之二 常熟市东南大道 常熟高新产 197 号橡树澜湾 22 2023.11.1- 109 东莞证券 城建设发展 300.00 幢 112、310、311 2028.10.31 有限公司 室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 2023.7.18- 110 东莞证券 戚佩佩 路西福中路北新世 298.56 2024.7.17 界商务中心 1306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 深圳市昌盛 东莞证券深圳 街道岗厦社区彩田 2023.5.15- 111 投资发展有 675.78 分公司 路 2009 号瀚森大厦 2026.8.14 限公司 8 层 801 单元 武汉市武昌区中北 武汉洪顶置 路 9 号长城汇 T1 号 2022.8.1- 112 东莞证券 506.92 业有限公司 写字楼第 5 层 05 单 2027.6.30 元 武汉市武昌区中北 武汉洪顶置 路 9 号长城汇 T1 号 2021.7.1- 113 东莞证券 297.52 业有限公司 写字楼第 5 层 06 单 2027.6.30 元 东莞市东城街道鸿 2019.1.1- 114 东证锦信 东莞证券 福东路 1 号国贸中 563.00 2026.12.31 心 5 栋 8001 室 东莞市可园南路 1 2019.9.16- 115 东证宏德 东莞证券 72.00 号金源中心 2501 室 2024.9.15 11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面积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物业位置 租赁期限 (㎡) 广州道远商 广州市天河区兴民 2023.2.1- 116 东莞证券 业运营有限 路 222 号之三自编 214.62 2025.1.31 公司 4006B 房 珠海横琴新 珠海市横琴新区荣 区南方锦江 2024.2.1- 117 东莞证券 珠道 191 号写字楼 511.16 置业有限公 2029.1.31 1605、1606 房 司 承德市双桥区桥东 东莞证券承德 飞机场嘉和广场办 双桥区荣居 2024.5.20- 118 迎宾路证券营 公、商业 B1719、 591.41 租赁部 2029.5.19 业部 B1720、B1721、 B1722、B1723 广州市海珠区聚新 广东小米科 2024.5.6- 119 东莞证券 街 31 号 2103 室自 482.00 技有限公司 2029.5.5 编之 1 (二)土地使用权 2015 年 12 月 21 日,东莞证券取得了东府国用(1994)第特 492 号《国有 土地使用权证》,证载的土地使用权人为东莞证券、金源实业,坐落于东莞市 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地类(用途)为综合楼,使用权类型为出让,权利终止 日期为 2044 年 1 月 30 日,使用权面积为 4,685 ㎡,其中东莞证券的分摊面积为 2,495.9 ㎡。本节之“五、主要资产的权属状况”之“(一)房屋所有权/1、已 经取得权属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中的 1-22 项房屋使用范围内登记的土地使用权 人为东莞证券。 截至 2024 年 6 月末,东莞证券及其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存在抵押、 查封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三)交易单元 截至 2024 年 6 月末,东莞证券拥有的交易单元情况如下: 交易场所 单元数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 54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 57 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5 11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四)域名 截至 2024 年 6 月末,东莞证券及其子公司共拥有 2 项域名备案,基本情况如 下: 序号 域名备案主体 域名 ICP 备案号 审核通过日期 1 东莞证券 dgzq.com.cn 粤 ICP 备 10010697 号-10 2022-11-07 2 东莞证券 dgzq.cn 粤 ICP 备 10010697 号-10 2022-11-07 (五)商标 截至 2024 年 6 月末,东莞证券取得 24 项境内注册商标,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权利人 注册号 商标 类号 权利期限 1 东莞证券 21540512 36 2017.11.28-2027.11.27 2 东莞证券 21540724 35 2017.11.28-2027.11.27 3 东莞证券 21540918 16 2017.11.28-2027.11.27 4 东莞证券 21541479 41 2017.11.28-2027.11.27 5 东莞证券 36455777 9 2020.02.21-2030.02.20 6 东莞证券 23358529 东证有财 36 2018.3.21-2028.3.20 7 东莞证券 21541652 36 2018.11.21-2028.11.20 8 东莞证券 21541533 36 2018.9.7-2028.9.6 9 东莞证券 31610078 16 2019.3.7-2029.3.6 10 东莞证券 31618328 35 2019.3.7-2029.3.6 11 东莞证券 31631263 36 2019.3.7-2029.3.6 11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序号 权利人 注册号 商标 类号 权利期限 12 东莞证券 31631299 38 2019.3.7-2029.3.6 13 东莞证券 31633501 41 2019.3.7-2029.3.6 14 东莞证券 31608768 16 2019.3.14-2029.3.13 15 东莞证券 31613248 38 2019.3.14-2029.3.13 16 东莞证券 31609350 41 2019.3.14-2029.3.13 17 东莞证券 31611649 35 2019.3.14-2029.3.13 18 东莞证券 31611666 41 2019.3.14-2029.3.13 19 东莞证券 31619630 16 2019.3.21-2029.3.20 20 东莞证券 36443550 35 2020.11.28-2030.11.27 21 东莞证券 36450319 36 2020.11.21-2030.11.20 22 东莞证券 36453073 38 2020.11.28-2030.11.27 23 东莞证券 36455811 16 2020.11.28-2030.11.27 24 东莞证券 36457585 9 2020.11.28-2030.11.27 (六)专利 截至 2024 年 6 月末,东莞证券取得 3 项专利,基本情况如下: 取 序 权利 申请日 权利 得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类型 他项权利 号 人 期 期限 方 式 一种基于声纹 原 东莞 技术用于证券 实用 2021-09- 10 始 1 2021221036935 无 证券 行业智能双录 新型 02 年 取 业务的装置 得 原 与长沙丹 东莞 一种事件推理 发明 2020-04- 20 始 渥智能科 2 2020102958379 证券 方法及装置 专利 15 年 取 技有限公 得 司共有 东莞 一种基于知识 发明 2020-01- 20 原 与上海丹 3 2020100378307 证券 图谱的智能人 专利 14 年 始 渥智能科 11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取 序 权利 申请日 权利 得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类型 他项权利 号 人 期 期限 方 式 机对话方法及 取 技有限公 设备 得 司共有 (七)作品著作权 截至 2024 年 6 月末,东莞证券取得 2 项作品著作权,基本情况如下: 序 著作 完成日 首次发表 登记日 作品名称 登记号 号 权人 期 日 期 东莞证 《财富小宝》 国作登字-2019-F- 2018-02- 2018-02- 2019-05- 1 券 图 00784932 28 28 20 东莞证 《东莞证券标 国作登字-2019-F- 2016-10- 2016-10- 2019-05- 2 券 志》图 00784928 20 20 20 (八)软件著作权 截至 2024 年 6 月末,东莞证券取得 25 项软件著作权,基本情况如下: 权利 序 著作权 开发完成 首次发 登记日 登记号 软件名称 取得 号 人 日 表日 期 方式 东莞证 东莞证券网 原始 2023-05- 2023- 2023-11- 1 2023SR1399107 券 上开户系统 取得 19 05-19 07 东莞证 东莞证券网 原始 2023-04- 2023- 2023-10- 2 2023SR1263809 券 厅系统 取得 21 04-21 19 东莞证券掌 东莞证 原始 2022-12- 2022- 2023-10- 3 2023SR1263804 证宝手机交 券 取得 02 12-02 19 易 App 东莞证券金 东莞证 原始 2023-04- 2023- 2023-09- 4 2023SR1126870 融科技服务 券 取得 20 04-20 21 平台 东莞证 东莞证券有 原始 2023-04- 2023- 2023-09- 5 2023SR1110647 券 财商城系统 取得 21 04-21 20 东莞证券掌 东莞证 原始 2022-12- 2022- 2023-09- 6 2023SR1103314 证宝手机交 券 取得 02 12-02 19 易系统 东莞证券新 东莞证 一代掌证宝 原始 2021-12- 2021- 2022-07- 7 2022SR0935487 券 系统 Android 取得 13 12-22 15 版 东莞证 投资理财财 原始 2021-12- 2021- 2022-04- 8 2022SR0429092 券 莞家软件 取得 29 12-29 02 12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权利 序 著作权 开发完成 首次发 登记日 登记号 软件名称 取得 号 人 日 表日 期 方式 东莞证券财 东莞证 富小宝智能 原始 2020-6- 2021-04- 9 2021SR0579544 - 券 服务总线系 取得 10 22 统 东莞证券手 东莞证 原始 2020-12- 2020- 2021-03- 10 2021SR0436346 机远程智能 券 取得 20 12-30 23 双录软件 东莞证券声 东莞证 原始 2020-10- 2020- 2021-03- 11 2021SR0435328 纹库管理软 券 取得 20 10-30 23 件 东莞证 东莞证券智 原始 2020-11- 2020- 2021-03- 12 2021SR0435327 券 能双录软件 取得 20 11-30 23 东莞证 股票炒股掌 原始 2018-9- 2018-11- 13 2018SR897075 - 券 证宝软件 取得 14 09 掌证宝理财 东莞证 原始 2017-09- 14 2017SR548579 交易系统软 2017-7-7 - 券 取得 26 件 东莞证券反 东莞证 原始 2023-04- 2023- 2023-11- 15 2023SR1354169 洗钱管理系 券 取得 13 04-13 02 统 东莞证 东莞证券财 原始 2024-01- 2024- 2024-04- 16 2024SR0529392 券 务辅助系统 取得 02 01-02 19 东莞证券风 东莞证 原始 2023-10- 2023- 2024-04- 17 2024SR0529615 控压力测试 券 取得 26 10-26 19 系统 东莞证 东莞证券投 原始 2023-11- 2023- 2024-04- 18 2024SR0529593 券 票系统 取得 23 11-23 19 东莞证券无 东莞证 原始 2023-11- 2023- 2024-04- 19 2024SR0529601 纸化办公系 券 取得 22 11-22 19 统 东莞证券信 东莞证 原始 2024-01- 2024- 2024-04- 20 2024SR0529610 息隔离墙管 券 取得 11 01-11 19 理系统 东莞证 东莞证券行 原始 2024-01- 2024- 2024-04- 21 2024SR0529210 券 政管理系统 取得 04 01-04 19 东莞证券移 东莞证 原始 2023-12- 2023- 2024-04- 22 2024SR0529531 动领导驾驶 券 取得 14 12-14 19 舱系统 东莞证券反 东莞证 原始 2024-05- 23 2024SR0657344 洗钱管理系 - - 券 取得 15 统 东莞证 东莞证券运 原始 2024-07- 24 2024SR0909725 - - 券 维中台 取得 02 12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权利 序 著作权 开发完成 首次发 登记日 登记号 软件名称 取得 号 人 日 表日 期 方式 东莞证券新 东莞证 原始 2021-12- 2021- 2022-07- 25 2022SR0935488 一代掌证宝 券 取得 13 12-17 15 系统 ios 版 (九)标的公司持有的业务许可文件 1、东莞证券的业务资格、许可 序 取得时间(最近 业务资质/资格名称 核准/备案机构 文号/证件号 号 一次更换时间) 经营证券期货 流水号:00000000074 1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10 月 业务许可证 6 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 2 中国证监会 2002 年 8 月 证监信息字[2002]5 号 格 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 3 中国证监会 2003 年 1 月 证监机构字[2003]11 号 格 证监机构字[2003]263 4 股票主承销商资格 中国证监会 2003 年 12 月 号 5 保荐机构资格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4 月 -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证监基金字[2004]148 6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9 月 代销业务资格 号 关于东莞证券有限责 国债买断式回购 上海证券交易 任公司符合国债买断 7 2005 年 3 月 交易业务资格 所 式回购交易参与标准 的回函 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 全国银行间同 8 2007 年 10 月 中汇交发[2007]254 号 资格 业拆借中心 上交所大宗交易(系 上海证券交易 9 2008 年 6 月 证号:A00054 统)合格投资者资格 所 为期货公司提供 10 中国证监会 2009 年 4 月 证监许可[2009]305 号 中间介绍业务资格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国人民银行 11 2009 年 7 月 银总部复[2009]42 号 市场业务资格 上海总部 代办系统主办券商 中国证券业协 12 2011 年 5 月 中证协函[2011]171 号 业务资格 会 关于证券公司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国证券业协 13 2012 年 8 月 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 承销业务资格 会 价结果的公告(2012 年) (自营业务)参与股 广东证监函[2012]392 14 指期货交易(业务) 广东证监局 2012 年 5 月 号 资格 15 融资融券业务资格 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5 月 证监许可[2012]700 号 12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序 取得时间(最近 业务资质/资格名称 核准/备案机构 文号/证件号 号 一次更换时间) 转融通业务资格(转 中国证券金融 16 2013 年 1 月 中证金函[2013]12 号 融资) 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 上海证券交易 17 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 2012 年 11 月 上证会字[2012]224 号 所 资格 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 深圳证券交易 18 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 2013 年 2 月 深证会[2013]21 号 所 资格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全国中小企业 让系统主办券商业务 19 股份转让系统 2013 年 3 月 股转系统函[2013]45 号 资格(推荐业务、经 有限公司 纪业务) 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 广东证监许可[2013]46 20 广东证监局 2013 年 5 月 格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海证券交易 21 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2013 年 7 月 上证会字[2013]82 号 所 资格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深圳证券交易 22 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2013 年 7 月 深证会[2013]60 号 所 资格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 上海证券交易 23 2013 年 7 月 上证会字[2013]101 号 交易业务资格 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全国中小企业 股转系统函[2014]773 24 让 股份转让系统 2014 年 7 月 号 系统做市业务资格 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 中国结算函字[2015]13 25 期权结算业务资格 结算有限责任 2015 年 1 月 号 公司 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 国家外汇管理 26 2015 年 1 月 SC201116 可 局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海证券交易 27 期权交易参与人(经 2015 年 1 月 上证函[2015]132 号 所 纪业务) 中国证券业协 28 互联网证券业务试点 2015 年 3 月 中证协函[2015]115 号 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海证券交易 29 期权交易参与人(自 2015 年 6 月 上证函[2015]1009 号 所 营业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深圳证券交易 30 2015 年 8 月 深证函[2015]373 号 行权融资业务试点 所 深港通下港股通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 31 2016 年 11 月 深证会[2016]337 号 交易权限 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上海证券交易 会员编号:CH5GDST 32 2007 年 4 月 资格 所 00516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深圳证券交易 33 2015 年 1 月 会员编号:000184 资格 所 12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序 取得时间(最近 业务资质/资格名称 核准/备案机构 文号/证件号 号 一次更换时间)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 中国证券业协 34 2019 年 7 月 会员代码:144096 资格 会 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 广东证券期货 35 2004 年 2 月 会员编号:A0004 会员资格 业协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中国证券投资 会员代码:PT0300011 36 2022 年 9 月 协会会员资格 基金业协会 804 企业征信系统查询资 中国人民银行 37 2017 年 3 月 广州银办函[2017]17 号 格 广州分行 场外期权业务二级交 中国证券业协 38 2019 年 4 月 中证协函[2019]189 号 易商 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上海证券交易 39 基金一般做市商业务 2019 年 11 月 上证函[2019]2142 号 所 资格 股票期权业务交易权 深圳证券交易 40 2019 年 12 月 深证会[2019]470 号 限 所 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 中国期货业协 41 2015 年 5 月 No.G02028 资格 会 转融通业务(转融 中国证券金融 42 2014 年 6 月 中证金函[2014]130 号 券) 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 代理证券质押登记业 代理证券质押登记业 43 结算有限责任 2014 年 7 月 务 务资格确认函 公司 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 44 2014 年 7 月 上证函[2014]376 号 权限 所 上海证券交易 45 港股通业务交易权限 2014 年 10 月 上证函[2014]580 号 所 中国证券登记 中国结算办字[2015]45 46 单向视频开户 结算有限责任 2015 年 6 月 3号 公司 上海票据交易 票交所便函[2019]433 47 票据交易业务 2019 年 8 月 所 号 中国证券金融 48 创业板转融券业务 2020 年 8 月 中证金函[2020]145 号 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金融 49 科创板转融券业务 2021 年 7 月 中证金函[2021]151 号 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证券交易所会员 北京证券交易 50 2021 年 11 月 会员编号:000018 资格 所 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 北京证券交易 51 2023 年 7 月 7 日 - 融券业务资格 所 除以上表格披露的资质取得情况之外,截至 2024 年 6 月末,东莞证券的分 支机构均已取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该证书长期有效。 12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2、东证锦信的业务资格、许可 取得时间(最近一 序号 业务资质/资格名称 核准/备案机构 文号/证件号 次更换时间) 证券公司私募基金 中国证券投资基 会员编码:GC 1 2018 年 3 月 子公司管理人 金业协会 2600030844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 会员代码:700 2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1 年 7 月 员 032 3、东证宏德的业务资格、许可 取得时间(最近一 序号 业务资质/资格名称 核准/备案机构 文号/证件号 次更换时间) 中国证券业协 1 另类投资子公司资格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9 年 12 月 会网站(2019 年 12 月 9 日) 会员代码:813 2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9 年 12 月 071 六、主要负债、或有负债、对外担保及权利受限的情况 (一)主要负债情况 截至 2024 年 6 月末,东莞证券合并口径的主要负债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占比 应付短期融资款 358,853.83 9.08% 拆入资金 40,102.28 1.02% 交易性金融负债 30,471.75 0.77% 衍生金融负债 2,535.33 0.06%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671,912.40 17.01% 代理买卖证券款 1,720,599.37 43.55% 应付职工薪酬 22,326.80 0.57% 应交税费 8,796.43 0.22% 应付款项 58,350.72 1.48% 合同负债 2,562.17 0.06% 应付债券 1,012,320.41 25.62% 租赁负债 17,022.04 0.43% 递延所得税负债 4,538.72 0.11% 其他负债 159.59 0.00% 12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项目 金额 占比 负债合计 3,950,551.84 100.00% (二)或有负债 截至 2024 年 6 月末,东莞证券不存在重大或有负债事项。 (三)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 2024 年 6 月末,东莞证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抵押、质押及其他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 2024 年 6 月末,东莞证券主要资产不存在被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限 制。 (五)标的股权是否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 本次交易标的为东莞证券 20%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锦龙股份合计持有东莞证券 60,000 万股股份(占东 莞证券总股本的 40%),且因融资需要将其中的 30,000 万股东莞证券股份(占 东莞证券总股本的 20%)质押,具体情况如下: 占东莞证券股本比 出质人 质权人 质押股数(万股) 例 锦龙股份 东莞信托有限公司 18,000 12.00%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锦龙股份 6,000 4.00% 广州分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 锦龙股份 6,000 4.00% 分行 根据《股权规定》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股东质押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比 例不得超过所持该证券公司股权比例的 50%。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为保障 本次交易顺利实施,锦龙股份应解除必要的质押并积极履行一切必要行为使得 协议的履行、标的股份过户不存在实质障碍。 七、重大诉讼、仲裁与合法合规情况 (一)未决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 2024 年 6 月末,东莞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12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如下: 13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争议标的 序 原告/ 被告/被申 本金金额 诉讼/仲裁请求 诉讼/仲裁结果 诉讼/仲裁最新进展情况 案由 号 申请人 请人 (元) 1、被告申环电缆科技有限公司向原 一、被告申环电缆科技有限公 2022 年 12 月 9 日,宜兴市人 “12 申环 01” 告东莞证券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的债 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民法院出具“(2015)宜商 中小企业私募 券本金 8,332,600 元。 内归还原告东莞证券债券本金 破字第 00026 号之十五”《 债于 2012 年 8 2、被告申环电缆科技有限公司向原 8,332,600 元。 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申 月 29 日发行和 告东莞证券支付债券到期和未到期 二、被告申环电缆科技有限公 环电缆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计息,债券期 利息 458,062.50 元。 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制作的《申环电缆科技有限 限为 3 年,附第 3、被告申环电缆科技有限公司向原 内给付原告东莞证券上述债券 公司第三次破产财产分配方 2 年末发行人申 告东莞证券支付违约金 273,948.49 元 本金的利息 458,062.50 元,以及 案》,根据该方案,东莞证 环电缆科技有 申环电缆 (8,332,600×12%×4×25÷365,自 以上述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 券于 2023 年 2 月 7 日回收债 限公司调整票 科技有限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算暂计算至 2014 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四倍 权 25,013.96 元。 面利率选择权 公司、担 年 12 月 25 日,共 25 天,实际要求 计算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至实 2023 年 11 月 1 日,宜兴市人 和投资者回售 保方无锡 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 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民法院出具“(2015)宜商 选择权,东莞 市沪安电 4、被告申环电缆科技有限公司向原 三、被告申环电缆科技有限公 破字第 00024 号之四十一” 证券持有该债 1 东莞证券 线电缆有 8,332,600 告东莞证券支付律师代理费 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券 1,000 万元。 限公司、 16,666.67 元。 内给付原告东莞证券律师费 :“一、对无锡市沪安电线 2014 年 7 月 18 无锡市申 5、被告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 16,666.67 元。 电缆有限公司管理人制作的 日,申环电缆 环电工有 司、无锡市申环电工有限公司、戴 四、被告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 《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 科技有限公司 限公司与 志祥对被告申环电缆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无锡市申环电工有 公司第三次破产财产分配方 明确表示无法 戴志祥 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 限公司、戴志祥对被告申环电 案》,本院予以认可。二、 如期兑付回售 责任。 缆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三 由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 款,经协商, 6、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各被告 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管理人负责执行《无锡 申环电缆科技 承担。 ,被告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 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第 有限公司与各 限公司、无锡市申环电工有限 三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债券持有人签 公司、戴志祥履行清偿责任后 。2023 年 12 月 21 日,东莞 署展期协议, ,有权向被告申环电缆科技有 证券已收到第三次普通债权 约定申环电缆 限公司追偿。 分配款项 5,617.27 元。 科技有限公司 13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2023 年 2 月 22 日,宜兴市人 自 2014 年 9 月 民法院做出“(2015)宜商 29 日起每月偿 破字第 00025 号之十四”《 还投资人本金 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 、利息,并承 无锡市申环电工有限公司破 担债券未偿付 产财产第三次分配方案》。 本金余额利息 4 2023 年 3 月 15 日,公司收到 倍计算的违约 无锡市申环电工有限公司破 金。申环电缆 产管理人支付的第三次分配 科技有限公司 款 1,538.17 元。 仅按展期协议 截至 2024 年 6 月末,本案尚 约 定 偿 付 了 未完结。 2014 年 9 月及 10 月本息,东 莞证券遂起诉 。 1、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即内蒙古奈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 2015 年 10 月 12 日,东莞证 2012 年 11 月 9 伦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 付债券本金 630 万元。 券向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 日,内蒙古奈 申请人支付债券本金 630 万元;计至 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 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伦农业科技股 第一被申请人履行完毕全部支付义 付前述债券本金 630 万元产生的 行。因法院内部分工调整, 份有限公司以 内蒙古奈 务之日(为便于确定仲裁费用金额 利息:计至 2015 年 1 月 19 日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 非公开方式发 伦农业科 ,利息暂计至 2015 年 1 月 19 日,自 的相关利息为 180,651.28 元;从 级人民法院将该执行案件移 行面值总额为 技股份有 2015 年 1 月 10 日至被申请人实际付 2015 年 1 月 20 日起,以 630 万 交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25,000万元私募 限公司、 2 东莞证券 6,300,000 清之日止以年票面利率 20%计算, 元为本金,按年票面利率 20% 赛罕区人民法院执行。 债券,本金兑 担保方内 债券利息暂计为 180,651.28 元),以 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021 年 11 月 29 日,呼和浩 付日为 2014 年 蒙古奈伦 及延期补偿金额 555,236.25 元,向申 三、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 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作出“ 11 月 9 日,其担 集团股份 请人指定的第三方交付位于内蒙古 付 延 期 补 偿 金 额 人 民 币 (2021)内 0105 执恢 599 号 保方为内蒙古 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赛罕区双树巷西侧院门牌 555,236.25 元。 之一”《执行裁定书》,裁 奈伦集团股份 号为“奈伦城市亮点”商业楼的 8 处 四、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 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有限公司,东 房产或支付违约赔偿金 652,173.91 元 付违约赔偿金 652,173.91 元。 截至 2024 年 6 月末,本案尚 莞 证 券 持 有 。 未完结。 1,500 万元本期 13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2、裁决由两被申请人共同赔偿申请 五、两被申请人共同赔偿申请 债券。内蒙古 人追偿债权而造成的损失,包括但 人追偿债权而造成的损失律师 奈伦农业科技 不限于申请人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 费 71,267 元、差旅费用等费用 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 71,267 元、差旅费用等费用 20,000 元,合计 91,267 元。 未能按期还本 20,000 元。 六、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 付息,东莞证 3、裁决申请人在本案仲裁请求及仲 请人上述所有支付债务承担连 券遂提请仲裁 裁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对 带责任。 。 两被申请人提供抵押的呼国用( 七、本案仲裁费 101,564 元,由 2004)字第 0840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 两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预缴 、质押的内蒙古天润化肥股份有限 的 101,564 元抵作本案仲裁费, 公司 56.55%的股权折价或变卖、拍 不予退还。两被申请人应在本 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决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申请 4、裁决对本案仲裁请求及仲裁费用 人支付 101,564 元。 中应当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的债务 本案仲裁员实际开支费用 ,由第二被申请人(即内蒙古奈伦 2,031.72 元,由两被申请人承担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 。申请人已经向本会预缴仲裁 责任。 员实际开支费用 6,000 元,抵扣 5、裁决由两被申请人共同承担本案 实际开支费用后尚余 3,968.28 元 全部仲裁费用。 将由本会退回给申请人,两被 申请人应在本裁决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申请人径付申请人为 其代缴的仲裁员实际开支费用 2,031.72 元。 八、驳回申请人其他的仲裁请 求。 重庆市福 1、重庆市福星门业(集团)有限公 一、被告重庆市福星门业(集 后重庆市福星门业(集团) 重庆市福星门 星门业( 司立即向东莞证券支付债券本金 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 有限公司、重庆欧枫投资有 业(集团)有 25,000,00 3 东莞证券 集团)有 2,500 万元及利息(利息以 2,500 万 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东莞证券 限公司分别进入重整程序。 限公司 2012 年 0 限公司及 元为基数,自 2012 年 11 月 30 日至 债券本金 2,500 万元及利息(利 2021 年 2 月 24 日,重庆市九 度发行中小企 担保方曾 息以 2,5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4 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 业 私 募 债 13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果、洪谊 付清之日止,按照票面年利率 10% 年 12 月 1 日起至本息付清日止 2018)渝 0107 破 6 号之二” 25,000万元,债 、重庆欧 计算)。 ,按票面年利率 10%计算)。 《民事裁定书》,裁定终止 券发行期限为 3 枫投资有 2、重庆市福星门业(集团)有限公 二、如果被告重庆市福星门业 重庆市福星门业(集团)有 年。东莞证券 限公司 司、曾果、洪谊、重庆欧枫投资公 (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上列 限公司重整程序,并宣告该 持有面值 2,500 司支付东莞证券差旅费和材料费等 第一项支付义务,原告东莞证 公司破产。2021 年 9 月 28 日 万元该债券, 。 券有权将被告重庆欧枫投资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福星门 3、如果福重庆市福星门业(集团) 限公司所有的下列财产依法予 出具“(2018)渝 0107 破 6 业(集团)有 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支付义务,东 以折价或拍卖、变卖,就价款 号之六”《民事裁定书》, 限公司未能按 莞证券有权对重庆市福星门业(集 享有优先受偿权:1.位于重庆市 裁定“终结重庆市福星门业 期还本付息, 团)有限公司、曾果、洪谊、重庆 黑山镇南门村,面积 4,304.7 亩 (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东莞证券遂起 欧枫投资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 (林权证号为万盛林证字第( 。” 诉。 先受偿权。 2009)第 09-03 号)的林权;2. 2021 年 2 月 24 日,重庆市綦 4、曾果、洪谊、重庆欧枫投资公司 位于重庆市黑山镇南门村,面 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 对重庆市福星门业(集团)有限公 积 11,185 平方米(证号为 213 房 )渝 0110 破 2 号之一”《民 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地证 2013 字第 37412 号)的国 事裁定书》,裁定终止重庆 5、重庆市福星门业(集团)有限公 有土地使用权;3.位于重庆市黑 欧枫投资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司、曾果、洪谊、重庆欧枫投资公 山镇南门村,面积 18,947 平方 ,并宣告该公司破产。 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米(证号为 213 房地证 2013 字 2021 年 8 月 6 日,重庆市綦 审理中,东莞证券明确: 第 37415 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江区人民法院出具“(2017 1、诉讼请求第一项债券利息从 2014 ;4.位于重庆市黑山镇南门村面 )渝 0110 破 2 号之四”《民 年 12 月 1 日起算,放弃 2012 年 11 积 8,347 平方米(证号为 213 房 事裁定书》,裁定“对重庆 月 30 日至 2014 年 11 月 30 日的利息 地证 2013 字第 37418 号)的国 欧枫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制 诉请。 有土地使用权;5.位于重庆市黑 作的《重庆欧枫投资有限公 2、诉讼请求第二项只主张差旅费 山镇南门村,面积 39,896 平方 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 5,448 元。 米(证号为 213 房地证 2013 字 院予以认可。” 3、诉讼请求第三项重庆市福星门业 第 37421 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截至 2024 年 6 月末,本案尚 (集团)有限公司、曾果、洪谊未 ;6.位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 未执行完毕。 提供抵押物,放弃对重庆市福星门 发区黑山镇福星路 6 号 1 至 14 业(集团)有限公司、曾果、洪谊 幢共 308 户房屋。 13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提供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请 三、被告曾果、洪谊对被告重 。 庆市福星门业(集团)有限公 4、诉讼请求第四项放弃对重庆欧枫 司的上列第一项支付义务承担 投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 连带责任。 四、被告曾果、洪谊、重庆欧 枫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东莞 证券差旅费 5,448 元。 五、驳回原告东莞证券的其他 诉讼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偿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本 2020 年 2 月 20 日,东莞证券 2017 年 4 月 18 付所欠债务本金 118,251,770.01 元、 金 118,251,781.14 元,并支付自 向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 日、2017 年 4 月 利 息 123,939.38 元 及 违 约 金 2018 年 6 月 1 日(含)起,以本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9 日,东莞证 1,478,147.13 元(违约金及利息暂计 金 118,251,781.14 元为基数,按 2020 年 12 月 29 日,东莞证 券与王玉辉分 至 2018 年 6 月 25 日,暂计日后的违 年利率 24%计算的利息、违约 券收到执行法院划付的执行 别签订了《东 约金、利息及利息滞纳金等将严格 金、利息滞纳金,直至实际清 款项 40.00 万元。 莞证券股份有 按照编号 201601-0000095 号《东莞 偿之日止,但应扣减被申请人 2021 年 8 月 26 日、2021 年 10 限公司股票质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 已支付的违约金 847,904.32 元。 月 28 日,东莞证券收到执行 押式回购交易 交易业务协议》《东莞证券股票质 二、本案财产保全费 5,000 元、 法院划付的执行款项共计 业务协议》、 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初始协议) 财产保全保险费 59,926.93 元由 1,280.58 万元。 《东莞证券股 118,251,7 4 东莞证券 王玉辉 》及《东莞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 被申请人承担。 截至 2024 年 6 月末,本案尚 票质押式回购 70.01 易协议书(利率调整)》约定进行 三、申请人有权在第一、二、 未完结。 交易协议书( 计算,其中违约日后仍需按照《交 四项款项以及实现本案债权的 初始协议)》 易业务协议》第十四条约定的公式 其他费用范围内就被申请人质 ,约定东莞证 继续计收利息)。 押的天神娱乐股票(证券代码 券于 2017 年 4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 :002354,共计 14,029,052 股) 月 19 日向王玉 付申请人为实现债权过程中所产生 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 辉提供融资款 的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诉讼 有优先受偿权。 20,000万元,并 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 四、本案仲裁费 860,600 元,由 约定王玉辉于 相关费用、股权评估费、执行费、 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 回 购 交 易 日 860,600 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 2020 年 4 月 18 13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公告费、拍卖或变卖费用、过户费 予退回,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 日向东莞证券 、差旅费等)。 人支付 860,600 元。 偿 还 28,220.17 3、裁决申请人在本案仲裁请求及仲 本案仲裁员开支 7,995 元,由被 万元。王玉辉 裁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 申请人承担。申请人预交 将其合法持有 不限于仲裁费、财产保全相关费用 3,997.50 元 , 被 申 请 人 预 交 的部分“天娱 、股权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 3,997.50 元抵作本案仲裁员开支 数科”股票( 差旅费等)的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提 ,不予退回。被申请人直接向 证 券 代 码 : 供质押物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价 申请人支付 3,997.50 元。 002354 ) 出 质 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 于东莞证券, 4、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求。 并办理质押登 。 记手续。因上 述股票质押回 购式交易的履 约保障比例低 于约定数值, 触发违约条款 ,东莞证券遂 提请仲裁。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偿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归还债 2019 年 11 月 8 日,东莞证券 2017 年 4 月 19 付所欠债务本金 50,000,000 元(大写 务本金 50,000,000 元,2018 年 6 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 日,东莞证券 :伍仟万元整)、利息 197,916.68 元 月 19 日的违约金 22,602.74 元, 院申请强制执行。 与丁杰签订了 (大写:壹拾玖万柒仟玖佰壹拾陆 同时,以该 50,000,000 元本金为 2020 年 9 月 29 日,河南省开 《东莞证券股 元陆角捌分)、违约金 500,446.87 元 基 数 , 按 照 年 利 率 24% , 从 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 份有限公司股 50,000,00 (大写:伍拾万零肆佰肆拾陆元捌 2018 年 6 月 20 日(含本日)开 2019)豫 02 执 549 号之一” 票质押式回购 5 东莞证券 丁杰 0 角柒分)(违约金及利息暂计至 始合并计算利息、利息滞纳金 《执行裁定书》,裁定“驳 交易业务协议 2018 年 7 月 9 日,暂计日后的违约金 和违约金,直至被申请人实际 回申请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 》、《东莞证 、利息及利息滞纳金等将严格按照 全部偿付之日。 公司的执行申请。”东莞证 券股票质押式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财 券不服该执行裁定,向河南 回购交易协议 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东莞证券 产保全费 5,000 元、财产保全担 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书(初始协议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初始 )》,约定东 13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协议)》及《东莞证券股票质押式 保 费 25,349.18 元 , 合 计 2020 年 12 月 1 日,河南省高 莞证券在 2017 回购交易协议书(利率调整)》约 30,349.18 元。 级人民法院出具“(2020) 年 4 月 19 日向 定进行计算,其中违约日后仍需按 三、本案仲裁费 411,090 元,全 豫执复 459 号”《执行裁定 丁杰提供融资 照《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 部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 书》,裁定“驳回复议申请 款 5,000 万元, 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第 14 条约 足额预缴的 411,090 元,抵作本 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 并约定丁杰须 定的公式继续计收利息)。 案仲裁费不予退回,被申请人 复议申请,维持河南省开封 于 2020 年 4 月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 应直接向申请人支付 411,090 元 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 18 日向东莞证 付申请人为实现债权过程中所产生 。 02 执 549 号之一执行裁定。 券偿还 6,835.14 的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诉讼 本案仲裁员实际开支费 5,652 元 ” 万元。丁杰将 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相 ,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 2023 年 10 月 17 日,东莞证 其合法持有的 关费用、股权评估费、执行费、公 请人预缴的 4,000 元,抵作本案 券认为该裁定存在违法情形 部分“天娱数 告费、拍卖或变卖费用、过户费、 仲裁员实际开支费不予退回, ,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 科”股票(证 差旅费等)。 申请人预缴的仲裁员实际开支 监督。 券 代 码 : 3、裁决申请人在本案仲裁请求及仲 费用 4,000 元,与本案的仲裁员 2024 年 2 月 28 日,河南省人 002354 ) 出 质 裁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 实际开支费用相抵后,结余款 民检察院出具“豫检民执监 于东莞证券, 不限于仲裁费、财产保全相关费用 2,348 元将由仲裁院退回给申请 (2023)29 号”不支持监督 并办理质押登 、股权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 人。被申请人应将其承担的仲 申请决定书,裁定驳回东莞 记手续。 差旅费等)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提供 裁员实际开支费用 1,652 元迳付 证券的执行申请。 因上述股票质 质押物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 申请人。 截至 2024 年 6 月末,本案尚 押回购式交易 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质押的 未完结。 的履约保障比 4、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7,849,386 股“天神娱乐”股票 例低于约定数 。 ,享有合法有效的质权,对该 值,触发违约 质物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价 条款,东莞证 款,申请人在上述本金、利息 券遂提请仲裁 、利息滞纳金、违约金以及仲 。 裁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 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 求。 13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偿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本 2019 年 5 月 14 日,东莞证券 2017 年 1 月 25 付所欠债务本金 23,076,273.49 元、 金 23,076,273.49 元。 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日,东莞证券 违 约 金 230,762.73 元 、 利 息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 强制执行。2019 年 9 月 29 日 与厦门厦信投 89,741.06 元及滞纳金 188.46 元(违 约金、利息及滞纳金 307,683.65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资集团有限公 约金、利息及滞纳金暂计至 2018 年 元(从 2018 年 6 月 14 日起暂计 受理厦门厦信投资集团有限 司签订了《东 7 月 4 日)。 至 2018 年 7 月 4 日,该日及之 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莞证券股份有 2、裁决申请人在本案仲裁请求及仲 后的违约金、利息及滞纳金以 2021 年 11 月 16 日,厦门市 限公司股票质 裁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对 23,076,273.49 元为基数,按 24% 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 押式回购交易 被申请人提供质押物折价或变卖、 的年化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 )闽 02 破 17 号之十五”《民 业务协议》、 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日止)。 事裁定书》,裁定认可厦门 《东莞证券股 3、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三、申请人有权就被申请人质 厦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解 票质押式回购 ,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仲裁 押的 2,735,805 股“未名医药” 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根 交易协议书( 员实际开支等。 (证券代码:002581)股票折 据该破产和解协议,厦门厦 初始协议)》 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 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引入和 ,约定东莞证 厦门厦信 23,076,27 ,在被申请人所欠第一项、第 解投资人厦门福嘉旺贸易有 券于初始交易 6 东莞证券 投资集团 3.49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裁决确 限公司(或其合作单位), 日 2017 年 1 月 有限公司 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提供部分资金对其资产进行 25 日向厦门厦 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其 重组,和解投资人提供的资 信投资集团有 为本案支出的财产保全费 5,000 金及按和解协议处置的财产 限公司提供融 元,财产保全保险费 11,698.48 获得的资金,用以偿还厦门 资款 6,017 万元 元。 厦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相关 ,并约定厦门 五、本案仲裁费 225,445 元,由 债务后,厦门厦信投资集团 厦信投资集团 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足额 有限公司得以存续,并保有 有限公司于回 预缴的 225,445 元,抵作本案仲 部分资产;如东莞证券申请 购交易日 2019 裁费不予退回,被申请人应直 对厦门厦信投资集团有限公 年 1 月 25 日向 接向申请人支付 225,445 元。 司持有的未名医药股份评估 东莞证券偿还 本案仲裁员实际开支 10,445.70 拍卖处置,则和解后的厦门 6,761.27 万元。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即 厦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对 厦门厦信投资 10,445.70 元。申请人足额预缴 该等股份进行评估、网络拍 集团有限公司 10,445.70 元不予退回,被申请 卖变卖,变价所得净额将在 将其合法持有 13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人 应 直 接 向 申 请 人 支 付 包括质押权人在内的债权人 的部分“未名 10,445.70 元。 当中依法分配。 医药”股票( 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 2022 年 6 月 1 日,东莞证券 证 券 代 码 : 求。 收到清偿款项 94,045.99 元。 002581 ) 出 质 2023 年 11 月 9 日,厦门厦信 于东莞证券,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关 并办理质押登 于厦门厦信投资集团有限公 记手续。 司 2023 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因上述股票质 表决结果的报告》,报告显 押回购式交易 示债权人会议同意按照处置 的履约保障比 机制(二)即“由债权人委 例低于约定数 员会/债权人会议统一委托破 值,触发违约 产和解投资人管理团队一揽 条款,东莞证 子处置模式”进行处置,债 券遂提请仲裁 权人会议认为除“有价证券 。 ”待解禁后处置外,其余各 项均同意按照处置方案执行 。 截至 2024 年 6 月末,本案尚 未完结。 1、刘勇、刘江、刘乐履行回购义务 一、限刘勇、刘江、刘乐于本 东证锦信向东莞市中级人民 2011 年 10 月 28 ,一次性向东证锦信连带偿付股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 年 日,东证锦信 回 购 款 项 60,465,282.56 元 及 罚 息 内支付东证锦信股权回购价款 11 月 18 日,广东省东莞市中 以 自 有 资 金 82,232.31 元(股权回购价款及罚息 59,747,243.84 元(该款项暂计至 级人民法院出具“(2019) 3,360 万元受让 刘勇、刘 33,600,00 暂计至 2018 年 6 月 24 日,之后的回 2018 年 6 月 15 日)。从 2018 年 粤 19 执 1902 号之一”《执行 刘勇、刘江、 7 东证锦信 江、刘乐 0 购价款及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 6 月 16 日起的股权回购价款,计 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 刘乐三人所持 至刘勇、刘江、刘乐完成支付全部 算方式为:以东证锦信已支付 行程序。2023 年 11 月 16 日 有的云南山灞 股份回购款及罚息之日止)。 的股权转让价款 33,600,000 元为 ,执行法院出具“(2023) 图像传输科技 2、刘勇、刘江、刘乐连带承担东证 基数,刘勇、刘江、刘乐应按 粤 19 执恢 109 号”《广东省 有限公司合计 锦信为实现权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年利率 12%的标准支付东证锦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公 4.46%的股权, 14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 信股权回购价款(每年按照 365 告暨网络司法拍卖告知书》 并约定若云南 费、资产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 天计算,未满一年按实际天数 ,载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 山灞图像传输 、差旅费等)。 折算),直至全部款项支付完 民法院将于 2023 年 12 月 11 科技有限公司 毕之日止。 日 10 时至 2024 年 2 月 9 日 2016 年 12 月 31 二、限刘勇、刘江、刘乐于本 10 时,拟拍卖刘勇、案外人 日前未实现上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 宋琦云名下云南省西双版纲 市或新三板挂 内支付东证锦信罚息,计算方 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大沙坝福 牌,将触发转 式为:以本判决第一项计算所 江苑 16 栋 802 号的财产,拟 让协议回购条 得的应支付股权回购价款为基 定变卖价为 545,096 元,保证 款,即刘勇、 数,按年利率 4.9%的标准,从 金 100,000 元。 刘江、刘乐应 2018 年 6 月 15 日起计至股权回 截至 2024 年 6 月末,本案尚 以投资金额加 购价款支付完毕之日止。 未完结。 计 年 化 利 率 三、限刘勇、刘江、刘乐于本 12.00% 的 价 格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 回购东证锦信 内赔偿东证锦信诉讼财产保全 持有的全部云 责任保险费 36,328.51 元。 南山灞图像传 四、对于上述应支付、赔偿款 输科技有限公 项,刘勇、刘江、刘乐承担连 司股份。 带责任。 后云南山灞图 五、驳回东证锦信的其他诉讼 像传输科技有 请求。 限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未 实现上市或新 三板挂牌,东 证锦信多次发 函要求刘勇、 刘江、刘乐三 人按约履行回 购义务未果, 遂提起诉讼。 14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1、请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偿付 一、被告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 2020 年 6 月 3 日,安徽省华 安徽省华安外 债 券 本 金 50,000,000 元 , 利 息 (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 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 经建设(集团 2,900,000 元,违约金 20,000 元(利 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司提起上诉。 )有限公司于 息、违约金暂计至 2019 年 7 月 8 日 东莞证券本息合计 52,900,000 元 2020 年 11 月 26 日,广东省 2016 年 7 月 11 ,暂计日后的利息及违约金继续计 ,并支付逾期支付本息的违约 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 日 发 行 了 “ 16 算至被告清偿全部债务之日。其中 金(以 52,900,000 元为基数,按 )粤民终 2334 号”《民事判 皖经 02”债券 ,利息的计算标准为:2019 年 7 月 每日万分之一从 2019 年 7 月 15 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 ( 票 面 利 率 12 日<含当日>之前按年利率 5.8%计 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持原判。 5.8% , 债 券 期 算,2019 年 7 月 12 日之后按年利率 。 2022 年 11 月 30 日,安徽省 限 5 年,附第 3 7.3%计算;违约金以违约金额为基 二、被告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年末投资者回 准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 (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 (2021)皖 01 破 26 号之三” 售选择权,债 2、请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 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 《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 券 代 码 : 权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包括但不 东莞证券所支付的财产保全担 《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 136545 ) 。 东 安徽省华 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资产评 保费 26,460 元。 团)有限公司等 12 家公司合 莞证券于 2016 安外经建 50,000,00 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差旅费等 三、驳回原告东莞证券其他诉 并重整案(重整计划草案) 年 7 月 12 日在 8 东莞证券 设(集团 0 ),其中案件受理费 306,400 元、财 讼请求。 》。 一级市场申购 )有限公 产保全费 5,000 元及财产保全担保费 2024 年 1 月 10 日安徽省华安 了面值为 5,000 司 26,460 元。 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万元的上述债 管理人出具“华安外经建管 券。 (2024)13 号”《关于重整 2019 年 5 月 29 计划执行第一年监督偿债情 日,东莞证券 况报告》,公告由于外部经 与安徽省华安 济环境等原因无法如期清偿 外经建设(集 ,请债权人在 2024 年 1 月 20 团)有限公司 日前以书面形式或通过债权 签订《“16 皖 人会议异议通道反馈意见。 经 02”债券交 截至 2024 年 6 月末,本案尚 易协议》,约 未完结。 定安徽省华安 外经建设(集 团)有限公司 14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应于 2019 年 7 月 4 日前指定第 三方从东莞证 券处购买总面 值为 1,500 万元 的“16 皖经 02 ”债券,并完 成价款的支付 。后安徽省华 安外经建设( 集团)有限公 司未能指定第 三方履行债券 购买义务,构 成违约。东莞 证券遂提起诉 讼。 1、请依法判令被告 1 曹典军、被告 一、被告曹典军、张丽萍应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东证锦信 东 证 锦 信 于 2 张丽萍履行估值补偿义务,一次性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 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 2014 年 12 月 3 向原告支付超额投资款 1,108,102.38 告东证锦信支付超额投资款 强制执行。东莞市第一人民 日与曹典军、 元、资金占用费 711,771.10 元,合计 1,108,102.38 元、资金占用费用 法院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相 张丽萍共同约 曹典军、 1,819,873.48 元(资金占用费自 2014 (资金占用费用以 1,108,102.38 关财产。 定东证锦信以 张丽萍、 年 12 月 12 日起,暂计至 2020 年 3 元为本金,自 2014 年 12 月 12 2023 年 11 月 29 日,东莞市 1,500.00 万元认 泰谷生态 1,108,102. 9 东证锦信 月 22 日,暂计日后的资金占用费按 日开始按照年利率 12%的标准 第一人民法院出具“(2021 购泰谷生态科 科技集团 38 照合同约定的年息 12%继续计算至 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粤 1971 执 30433 号”通知 技集团股份有 股份有限 被告完成支付之日),以及违约金 及 违 约 金 ( 违 约 金 以 ,载明了被执行人财产的查 限 公 司 公司 215,123.67 元(以 1,727,900.98 元为 1,108,102.38 元为本金,自本判 封情况。 2,475,248.00 元 基数,自 2019 年 7 月 17 日起,暂计 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后开始按每 截至 2024 年 6 月末,本案尚 新增注册资本 至 2020 年 3 月 22 日,暂计日后的违 日 0.05%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 未完结。 。除前述投资 清偿之日止)。 事项外,各方 14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约金按照每日 0.05%继续计算至被告 二、被告曹典军、张丽萍应于 约定若泰谷生 完成支付之日)。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 态科技集团股 2、请依法判令被告 1、被告 2 履行 告东证锦信支付股权回购款 份有限公司业 回购义务,一次性向原告偿付股权 3,018,087.27 元、利息(利息以 绩未达标则会 回 购 款 项 1,837,682.53 元 及 利 息 3,018,087.27 元为本金,自 2014 触发估值调整 1,180,404.74元,合计 3,018,087.27元 年 12 月 12 日开始,按照年利率 条款;若泰谷 (股权回购价款计息天数暂计至 12%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 生态科技集团 2020 年 3 月 22 日,暂计日后的回购 之日止)及违约金(违约金以 股份有限公司 价款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年息 12% 3,018,087.27 元为本金,自本判 业绩未达标或 继续计算至被告完成支付全部股份 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后开始按每 未在 2016 年 12 回购款之日),以及违约金 日 0.05%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 月 31 日前提交 356,762.17 元(以 2,865,559.62 元为 清偿之日止)。 首次公开发行 基数,自 2019 年 7 月 17 日起,暂计 三、被告曹典军、张丽萍应于 股票并上市的 至 2020 年 3 月 22 日,暂计日后的违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 申请材料或在 约金按照每日 0.05%继续计算至被告 告东证锦信支付实现权利所支 2017 年 12 月 31 完成支付之日)。诉讼请求金额合 出的必要费用 4,327.88 元; 日前未实现首 计 5,409,846.59 元(暂计至 2020 年 3 四、驳回原告东证锦信的其他 次公开发行股 月 22 日)。 诉讼请求。 票并上市,将 3、请依法判令被告 1、被告 2 承担 触发股权回购 本案原告为实现权利所支出的必要 条款。因泰谷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 生态科技集团 保全费、资产评估费、拍卖费、执 股份有限公司 行费、差旅费等)。 未完成相应业 4、请求被告 3 泰谷生态科技集团股 绩且未在承诺 份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对 期限内提交首 上述三项诉讼请求的款项支付承担 次公开发行股 连带责任。 票并上市的申 请材料,也未 在承诺期限内 完成首次公开 14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发行股票并上 市,触发估值 调整和股权回 购条款。经协 商,曹典军、 张丽萍仍未履 行相应义务, 东证锦信遂提 起诉讼。 2021 年 3 月 15 日,武汉市中 凯迪生态环境 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 科技股份有限 2021)鄂 01 破申 14 号”《民 公司被申请破 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凯迪 产重整,东莞 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因债券违 破产重整一案。 约纠纷授权受 2022 年 9 月 2 日,武汉市中 托管理人中德 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 证券有限责任 凯迪生态 鄂 01 破 12 号之二”《民事裁 公司代为加入 10 环境科技 定书》,确认深圳平安汇通 凯迪生态环境 0东莞证券 - - - 股份有限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 990 位 科技股份有限 . 公司 债权人的 1001 笔债权。根据 公司的债权人 附件《无异议债权表》,东 委员会,并完 莞证券确认债权金额为 成相关债权申 60,737,671.23 元。 报工作。 2022 年 10 月 25 日,武汉市 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 定书》,裁定批准《凯迪生 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二十一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 14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案重整计划(草案)》,并 终止重整程序。 根据重整计划要求,2022 年 11 月 9 日,东莞证券向管理 人反馈清偿方式,并反馈领 受偿债资金银行账户信息及 领受偿债股票证券账户信息 。 2023 年 3 月 3 日,凯迪生态 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 人出具《以股抵债告知书》 ,明确确定东莞证券选择方 式三清偿,即转股股数: 6,409,868 股,债权金额依次 扣除劣后债权、20 万元后的 金额的 90%部分按每 100 元 普通债权分得 11.7647 股凯迪 生态股票(最终转增的准确 股票数量以中证登北京分公 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 截至 2024 年 6 月末,管理人 已将 6,409,868 股“R 凯迪 1 ”股票划 转至东 莞证券账 户。 截至 2024 年 6 月末,本案尚 未完结。 上海华信 2019 年 11 月 12 日,东莞证 东莞证券以上 11 东莞证券 国际集团 - - - 券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 海华信国际集 有限公司 院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 团有限公司未 14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 能在指定期限 申请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 内足额兑付“ 公司破产。 上海华信国际 2019 年 11 月 15 日,上海市 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 2017 年 度 第 二 “(2019)沪 03 破 305 号” 期超短期融资 《民事裁定书》,受理东莞 券”本息、构 证券对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 成实际违约为 限公司的破产申请。 由,向法院申 2020 年 3 月 31 日,上海市第 请上海华信国 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 际集团有限公 裁定书》,宣告中国华信能 司破产。 源有限公司、上海华信国际 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华信国 际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华信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破产,并 陆续裁定上海市华信金融控 股有限公司等 66 家公司与中 国华信能源有限公司、上海 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海 南华信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上海华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 2022 年 3 月 17 日,上海市第 三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出 具 “(2020)沪 03 破 9 号之八 十二”《民事裁定书》,对 中国华信能源有限公司等七 十家关联企业联合管理人提 交的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予 14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以认可。 根据《中国华信能源有限公 司等七十家关联企业联合管 理人提交的债务人财产分配 方案》,东莞证券确认债权 金额为 446,344,328.77 元、 33,475,824.66 元。 2022 年 4 月 26 日,东莞证券 收到债券分配款 1,249,764.12 元、93,732.31 元。 2023 年 2 月 28 日,上海市第 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 裁定书》,裁定终结上海华 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 企业破产程序。 东莞证券于 2024 年 1 月 30 日 收到破产管理人支付的第二 次债权分配款项 317,350.82 元,于 2024 年 2 月 1 日收到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清算组支付的清算组成员报 酬 100 万元,于 2024 年 3 月 1 日收到破产管理人支付的 第二次债权分配款 23,801.31 元。 截至 2024 年 6 月末,本案尚 未完结。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一、被告于雷于本判决生效之 后东莞证券向大连市沙河口 东莞证券大连 15,037,46 12 东莞证券 于雷 16,256,847.7 元。 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东莞证券 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营业部原负责 2.83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财产损失 15,037,462.83 元。 2022 年 11 月 29 日,大连市 人于雷,在任 14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二、驳回原告东莞证券其他诉 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出具 职期间通过合 讼请求。 “(2022)辽 0204 执 4258 号 同诈骗骗取客 之一”《执行裁定书》,因 户资金。事发 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 后,东莞证券 本院(2020)辽 0204 民初 已向多名客户 3342 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 进行赔偿,并 序。 向于雷提起诉 截至 2024 年 6 月末,本案尚 讼。 未完结。 1 、 被 告 向 原 告 赔 偿 损 失 一、限被告于雷于本判决生效 2023 年 7 月 14 日,东莞证券 24,037,562.81 元。 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证券 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赔偿损失 24,037,562.81 元。 强制执行。 3、被告向原告赔偿律师费 1,342,285 二、限被告于雷于本判决生效 2023 年 11 月 14 日,东莞市 元。 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证券 第 一 人 民 法 院 出 具 24,037,56 赔偿律师费 1,342,285 元。 “(2023)粤 1971 执 29629 2.81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本 院(2023)粤 1971 执 29629 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 2024 年 6 月末,本案尚 未完结。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付本金 一、被告宜华企业(集团)有 2023 年 3 月 9 日,东莞证券 宜华企业(集 50,000,000 元。 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向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申 团)有限公司 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付 2019 年 10 日内向原告东莞证券支付宜 请强制执行。东莞证券于 于 2017 年 4 月 宜华企业 5 月 2 日至 2022 年 5 月 1 日期间未付 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7 2023 年 3 月 30 日收到法院送 28 日发行“17 50,000,00 13 东莞证券 (集团) 利息合计 9,750,000 元(对应计息周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简称: 达的“(2023)粤 0515 执 宜 华 企 业 0 有限公司 期为 2019 年 5 月 2 日至 2020 年 5 月 17 宜华企业 MTNO01,代码: 787 号”《执行案件受理通 MTN001”中期 1 日、2020 年 5 月 2 日至 2021 年 5 月 101761015 ) 票 据 本 金 知书》,本案强制执行申请 票据,发行金 1 日及 2021 年 5 月 2 日至 2022 年 5 50,000,000 元 及利 息 9,750,000 已获得受理。 额为 10 亿元, 月 1 日,以本金 50,000,000 元为基 元。 2023 年 9 月 15 日,广东省汕 发行期限 5 年, 14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数,按年利率 6.5%计算)及 2022 年 二、被告宜华企业(集团)有 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出具 上市流通日为 5 月 2 日至今的利息 774,657.53 元 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2023)粤 0515 执 787 号 2017 年 5 月 3 日 (暂计至 2022 年 7 月 28 日,暂计日 10 日内向原告东莞证券支付宜 之一”《执行裁定书》,因 ,票面年利率 后的利息以本金 50,000,000 元为基 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7 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 为 6.5%,计息 数,按年利率 6.5%计算至实际偿付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简称: 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天数为 365 天, 之日止)。 17 宜华企业 MTN001,代码: 截至 2024 年 6 月末,该案尚 付息方式采用 3、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付 2020 年 101761015)违约金(违约金以 未完结。 单利按年计息 应付利息违约 金 554,872.5 元( 自 上述第一项判决中的票据本息 ,到期一次还 2020 年 5 月 6 日起暂计至 2022 年 7 为基数,其中:以票据本金 本付息。东莞 月 28 日,暂计日后的 2020 年应付利 50,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证券持有上述 息违约金以 3,250,000 元为基数,按 5 月 6 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日 中 期 票 据 0.21‰/日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清之 0.21‰计算;以 2020 年应付利 500,000 张(面 日 止 ) 、 2021 年 应 付 利 息 违 约 金 息 3,250,000 元为基数,自 2020 值 50,000,000 元 305,760 元(自 2021 年 5 月 6 日起暂 年 5 月 7 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日 ),后宜华集 计至 2022 年 7 月 28 日,暂计日后的 0.21%计算;以 2021 年应付利息 团多次未按约 2021 年应付利息违约金以 3,250,000 3,250,000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支付利息,东 元为基数,按 0.21‰/日计算至实际 5 月 7 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日 莞证券遂提起 偿清之日止)及逾期偿付违约金 0.21‰计算;以 2022 年应付利 诉讼。 939,330 元(自 2022 年 5 月 5 日起暂 息 3,250,000 元为基数,自 2022 计至 2022 年 7 月 28 日,暂计日后的 年 5 月 6 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日 逾期偿付违约金以 53,250,000 元为基 0.21‰计算)。 数按 0.21‰日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 三、原告东莞证券应于本判决 清之日止);以上各项暂合计 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被告宜华 62,324,620.03 元。 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交回其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持有的宜华企业(集团)有限 公司 2017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 (简称:17 宜华企业 MTNO1, 代码:101761015,票面总额: 50,000,000 元)。被告宜华企业 (集团)有限公司有权依据本 15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判决申请债券登记结算机构注 销上述债券。 四、驳回原告东莞证券的其他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付本 一、被告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 2024 年 6 月 13 日,上海金融 东莞证券以其 金 148,229,000.00 元(大写:壹亿肆 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法院出具“(2024)沪 74 执 持有的债券“ 仟捌佰贰拾贰万玖仟元整)。 十日内向原告东莞证券归还 896 号)”《受理案件通知 17 中民 G1”发 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付 “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书》,东莞证券提交的强制 行人中国民生 2018 年 12 月 26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5 公开发行 2017 年公司债券(第 执行申请已获受理。 投资股份有限 日期间应付未付利息合计 9,338,427 一期)”(债券简称:17 中民 截至 2024 年 6 月末,本案尚 公司存在债券 元(大写:人民币玖佰叁拾叁万捌 G1,债券代码:143443.SH)本 未完结。 违约行为为由 仟肆佰贰拾柒元整)。 金 148,229,000 元。 ,向法院提起 3、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付逾 二、被告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 诉讼。 期利息 27,830,502.38 元(大写:人 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民币贰仟柒佰捌拾参万零伍佰零贰 十日内向原告东莞证券支付 元参角捌分,自 2020 年 12 月 26 日 “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 148,229,0 起暂计至 2023 年 9 月 1 日,暂计日 公开发行 2017 年公司债券(第 14 东莞证券 投资股份 00.00 后的逾期利息以 14,822.9 万元为基 一期)”(债券简称:17 中民 有限公司 数,按年利率 7%的标准计算至实际 G1,债券代码:143443.SH)利 偿清之日止)。 息 9,338,427 元,以及自 2020 年 以上各项暂合计 185,397,929.38 元 12 月 26 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 (大写:壹亿捌仟伍佰叁拾玖万柒 止,以 148,229,000 元为基数, 仟玖佰贰拾玖元参角捌分)。 按年利率 7%计算的逾期利息。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 三、被告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 费。 限公司履行前述第一、二项判 决主文所确定的债务后,原告 东莞证券应向被告中国民生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交回相应数量 “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 2017 年公司债券(第 15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一期)”(债券简称:17 中民 G1,债券代码:143443.SH), 被告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依据本判决享有申请债券登 记结算机构注销相应数量该债 券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 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 案件受理费 968,789.65 元,由被 告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负担。(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1、解除原告与被告东证锦信签订的 驳回原告东莞市聚可同股权投 原告东莞市聚可同股权投资 东 证 锦 信 于 《东莞市聚可同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资有限公司本案的全部诉讼请 有限公司向东莞市中级人民 2018 年 12 月 28 与东证锦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财 求。 法院提起上诉,2023 年 4 月 日与东莞市聚 务顾问服务协议》。 18 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可同股权投资 2、被告东证锦信立即返还原告 出具“(2022)粤 19 民终 有限公司签订 东莞市聚 200,000 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 12366 号 ” 《 民 事 判 决 了《东莞市聚 东证锦 可同股权 失(以投资本金 1,000 万元为基数按 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 可同股权投资 15 信、东莞 1,200,000 投资有限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 原判。 有限公司与东 证券 公司 款市场报价利率 1 年期 3.85%计算利 东莞市聚可同股权投资有限 证锦信投资管 息,从合同解除之日计至还清之 公司因不服东莞市中级人民 理有限公司之 日)。 法院作出的(2022)粤 19 民 财务顾问服务 3、二被告共同连带赔偿原告的损失 终 12366 号民事判决(裁定 协议》,东莞 10,000,000 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 或调解书)向广东省高级人 市聚可同股权 标准按照年化 12%计算,从 2019 年 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2023 投资有限公司 15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1 月 16 日计至还清之日,暂计至具 年 9 月 6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 委托东证锦信 状之日为 3,553,333.33 元)。 法院出具“(2023)粤民申 提供投资方案 4、二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 14726 号”《民事申请再审 、风险管理方 而支出的担保费、财产保全费、诉 案件应诉通知书》,通知东 案、项目调研 讼费等。以上暂合计金额为 莞证券、东证锦信、东莞市 、投后研究报 13,753,333.33 元。 东证锦信三号股权投资合伙 告相关财务顾 企业(有限合伙),广东省 问服务。东莞 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 市聚可同股权 截至 2024 年 6 月末,本案尚 投资有限公司 未完结。 于 2019 年 1 月 16 日向东莞市 聚可同股权投 资有限公司与 其他主体共同 投资设立的东 莞市东证锦信 三号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支付 投资款 1000 万 元。截止 2021 年 12 月 21 日, 东证锦信三号 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 伙)账户余额 仅为 99.13 元, 东莞市聚可同 股权投资有限 15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公司遂提起诉 讼。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偿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 2019 年 1 月 10 日,经东莞证 2016 年 11 月 28 付所欠债务本金 17,900,000.00 元、 次 性 偿 付 所 欠 债 务 本 金 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 日,东莞证券 违 约 金 1,728,048.08 元 及 利 息 17,900,000 元,暂计至 2017 年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东省 与史振方签订 33,910.56 元,共计 19,661,958.64 元 12 月 31 日的利息 33,910.56 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强 了《东莞证券 (违约金及利息暂计至 2017 年 12 月 违约金人民币 1,709,567.79 元, 制执行案件。 股份有限公司 31 日,暂计日后的违约金、利息及 共计 19,643,478.35 元;并向申 2019 年 8 月 14 日,广东省深 股票质押式回 利息滞纳金等将严格按照《东莞证 请人支付 2017 年 12 月 31 日之 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 购交易业务协 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 后的利息、利息滞纳金、违约 “(2019)粤 03 执 152 号之 议》、《东莞 易业务协议》和《东莞证券股份有 金(以本金 17,900,000 元为基 二”《执行裁定书》,裁定 证券股票质押 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 数,按年化利率 24%计算至实 “一、将被执行人史振方所 式回购交易协 (初始交易)》约定进行计算,其 际清偿之日止)。 持有的‘清水源’(证券代 议书(初始协 中违约日后仍需按照《东莞证券股 二、申请人有权就第一被申请 码:300437)100,000 股首发 议)》,约定 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 人提供质押的清水源股票(证 前限售股股票扣划至申请执 东莞证券于初 史振方、 17,900,00 务协议》第十四条约定的公式继续 券代码:300437)进行折价或 行人东莞证券所指定的证券 始交易日 2016 16 东莞证券 史祺琳、 0.00 计收利息)。 者变卖、拍卖所得款项在第一 账户(账户名称:东莞证券 年 11 月 28 日向 王继华 2、裁决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 项裁决下的债权及实现本案债 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资金账 史振方提供融 人向申请人分别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第 户号:0899010081),按扣 资款 19,000,000 和担保责任。 五、六、七项裁决下的诉讼 划当日成交价或扣划当日之 万元,购回交 3、裁决申请人在本案仲裁请求及仲 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 前停牌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 易日为 2018 年 裁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 全费、股权评估费、执行费、 价计算相应的税费,相关税 5 月 28 日,年化 不限于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股权 公告费、拍卖或变卖费用、过 费或其他应缴费用由该账户 利率 6.20%,每 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差旅费 户费、差旅费等)范围内优先 持有人垫付;二、将被执行 季末月 20 日结 等)范围内对第一被申请人、第三 受偿。 人史振方所持有的‘清水 息,到期购回 被申请人提供的质押物(“清水 三、申请人有权要求第二被申 源 ’ ( 证 券 代 码 300437 ) 交 易 金 额 源”股票)、抵押物(两套房产: 请人就第一项裁决下的债权及 1,400,000 股首发前限售股股 20,786,633.33 元 1、汴房地权证:3171707;2、汴房 实现本案债权的费用(包括但 票产生的法定息(包括送 。史振方将其 地权证:3205583)折价或变卖、拍 不限于第五、六、七项裁决下 股、转增股、现金红利等) 合法持有的清 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 扣划至本院执行帐户;三、 水源股票(证 15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4、裁决被申请人一、二、三承担本 财产保全费、股权评估费、执 由申请执行人东莞证券对上 券 代 码 : 案全部仲裁费用。 行费、公告费、拍卖或变卖费 述股票进行变价,变价后所 300437 ) 出 质 5、裁决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 用、过户费、差旅费等)承担 得价款(如扣划日上述股票 于东莞证券, 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为实 连带保证责任。 停牌,则按停牌前一交易日 并办理质押登 现债权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和开支 四、申请人有权就第一被申请 的收盘价折算价款)在扣除 记手续。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 人、第三被申请人提供抵押的 所垫付的相关税费后用以偿 因上述股票质 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股权评估费 两套房产(汴房地权证: 还被执行人史振方所负债 押回购式交易 拍卖费、执行费、公告费、拍卖或 3171707 ; 汴 房 地 权 证 : 务。” 的履约保障比 变卖费用、过户费、差旅费等)。 3205583)进行折价或者变卖、 2019 年 9 月 23 日,广东省深 例低于约定数 6、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 拍卖所得款项,在第一项裁决 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 值,触发违约 性偿付申请人前一次就该事项申请 下的债权及实现本案债权的费 “(2019)粤 03 执 152 号之 条款,东莞证 仲 裁 所 支 出 的 仲 裁 费 用 45,420.50 用(包括但不限于第五、六、 三”《执行裁定书》,裁定 券遂提请仲裁 元。 七项裁决下的诉讼费、仲裁 “强制拍卖、变卖被执行人 。 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股 史振方名下位于河南省开封 权评估费、执行费、公告费、 市鼓楼区金明大道电业局家 拍卖或变卖费用、过户费、差 属楼 1 号楼 3 单元 3 层 5 号房 旅费等)范围内优先受偿。 (不动产权证书号:汴房地 五、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 权证 3171707)、被执行人 次性支付其为本案支出的担保 王继华名下位于河南省开封 费 9,831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市鼓楼区金明花园 7 号楼 3 单 元。 元 10 号房(不动产权证书 六、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 号:汴房地权证 3205583) 次性支付上一次仲裁的费用 以清偿债务”。 22,710.25 元。 2019 年 11 月 25 日,广东省 七、本案仲裁费 199,502 元,由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东莞 第一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 证 券 账 户 转 入 执 行 款 足额预缴的仲裁费抵作本案仲 15,495,403.93 元。 裁费,不予退还,第一被申请 2020 年 5 月 18 日,广东省深 人应将其承担的本案仲裁费 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 199,502 元迳付申请人。 “(2019)粤 03 执 152 号之 15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本案仲裁员实际开支费用 五”《执行裁定书》,因被 14,859.23 元,由第一被申请人 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 承担。第一被申请人预缴的仲 财产,裁定终结对被执行人 裁员实际开支费用 10,500 元直 王继华的执行,终结本次执 接抵作本案仲裁员实际开支费 行程序。 用不予退回,申请人预缴的仲 2020 年 5 月 22 日,东莞证券 裁员实际开支费用 22,500 元, 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划 与本案的仲裁员实际开支费用 转 的 强 制 执 行 款 项 相抵后,结余款 18,140.77 元将 1,450,404.69 元。 由仲裁院退回给申请人。第一 截至 2024 年 6 月末,本案尚 被申请人应将其承担的仲裁员 未完结。 实际开支费用 4,359.23 元径付申 请人。 八、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 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偿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付所 2018 年 11 月 28 日,经东莞 2017 年 7 月 18 付所欠债务本金 200,000,000 元(大 欠债务本金 2 亿元及计至 2018 证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 日,东莞证券 写:贰亿元整)、利息 649,166.67 元 年 2 月 6 日的利息 649,166.67 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东 与阙文彬签订 (大写:陆拾肆万玖仟壹佰陆拾陆 元;并向申请人偿付 2018 年 2 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了《东莞证券 元陆角柒分)及违约金(违约金及 月 7 日(含当日)之后的利息、 强制执行案件。 股份有限公司 利息暂计至 2018 年 2 月 6 日,暂计 利息滞纳金和违约金(以 2 亿元 2019 年 9 月 17 日,广东省深 股票质押式回 日后的违约金、利息及利息滞纳金 为基数,按年利率 24%的标准 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 购交易业务协 200,000,0 17 东莞证券 阙文彬 等将严格按照《东莞证券股份有限 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018)粤 03 执 2630 号之 议》、《东莞 00 公 司 股 票 质 押 式 回 购 交 易 业 务 协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 一”《执行裁定书》,因阙 证券股票质押 议》和《东莞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 请人为实现债权过程中所产生 文彬持有的新里程 1,500,000 式回购交易协 交易协议书(初始交易)》约定进 的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和财产保 股股票已由北京市第一中级 议书(初始协 行 计 算 , 其 中 违 约 日 后 仍 需 按 照 全担保费 100,324 元。 人民法院拍卖成交,广东省 议)》,约定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 三、本案仲裁费 1,386,454 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函商 东莞证券于初 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第 14 条约定 由被申请人全部承担。申请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参 始交易日 2017 的公式继续计收利息)。 已足额预缴的仲裁费 1,386,454 与分配。同时因被执行人没 年 7 月 20 日向 15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 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 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 阙文彬提供融 付申请人为实现债权过程中所产生 被申请人应将其承担的本案仲 序无法继续进行,因此裁定 资 款 的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诉讼 裁费 1,386,454 元径付申请人。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0,000,000 元 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相 本案仲裁员实际开支费用 17,473 2021 年 7 月 8 日,甘肃省陇 ,并约定于购 关费用、股权评估费、执行费、公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 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 回交易日 2018 告费、拍卖或变卖费用、过户费、 已预缴的仲裁员实际开支费用 “(2020)甘 年 7 月 20 日由 差旅费等)。 17,473 元抵作本案仲裁员实际开 12 破 申 1-1 号 ” 《 决 定 阙文彬向东莞 3、裁决申请人在本案仲裁请求及仲 支费用不予退还,被申请人应 书》,裁定受理恒康医疗集 证 券 偿 还 裁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 将其承担的仲裁员实际开支费 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 212,470,833.33 不限于仲裁费、财产保全相关费 用 17,473 元径付申请人。 案。2022 年 6 月 23 日,陇南 元。阙文彬将 用、股权评估费、拍卖费、执行 四、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其合法持有的 费、差旅费等)范围内对被申请人 质押物 38,000.000 股“新里程” (2021)甘 12 破 1-6 号《民 股票“新里程 提供质押物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 股票有权折价或变卖、拍卖, 事裁定书》,裁定确认恒康 ”(证券代码 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对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 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 : 002219 ) 其 4.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三裁决所确定的债权及实现债 计划执行完毕,终结恒康医 中的 38,000,000 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案 疗重整程序。 股出质于东莞 仲裁费及仲裁员实际开支费 截至 2024 年 6 月末,本案尚 证 券 , 并 于 用、财产保全相关费用、股权 未完结。 2017 年 7 月 20 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差 日完成质押登 旅费等)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 记手续。 权。 因阙文彬质押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 的股票被采取 求。 司法冻结措施 ,且阙文彬未 按约定采取相 应措施,触发 违约条款,东 莞证券遂提请 仲裁。 15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上述案件涉及总金额占东莞证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净资产的比例较小,不会对东莞证券的经营活动及本次交易构成重大不 利影响。 15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二)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情况 东莞证券最近 36 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 起至 2024 年 6 月末,东莞证券接受处罚或被证券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如下: (1)2022 年 6 月 2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东莞证券及相关人员出具“深证 函〔2022〕328 号”《关于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邢剑琛、潘云松的监管 函》,认定东莞证券作为珠海天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未严格执行利益 冲突审查和回避管理相关规定;东莞证券作为项目保荐人,邢剑琛、潘云松作 为项目保荐代表人未充分关注发行人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形、对发行人相关资 金流水核查不充分、部分事项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三十条、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 对东莞证券和保荐代表人邢剑琛、潘云松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并要求东 莞证券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对照相关问题进行内部追责,自收到决定书之 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2022 年 9 月 29 日, 中国证监会向东莞证券出具“[2022]41 号”《关于对东莞证券采取责令改正措 施的决定》,认定东莞证券作为珠海天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发行上市 保荐机构,在该项目中存在质控负责人同时担任保荐代表人,在相关流程中未 严格落实回避要求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和《证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按照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东莞 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东莞证券加强对投资银行业务的内控 管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前完成问责整改 并向广东证监局提交问责整改报告。 (2)2023 年 1 月 16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部向东莞证券出具《关 于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自律监管措施的通知》,认 定东莞证券在行使倍益康(870199)超额配售选择权过程中存在异常交易行为, 13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造成股价异常波动,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第 6.2 条相关规定。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第 6.7 条及《北京 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北京证 券交易所会员管理部决定对东莞证券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 ( 3 ) 2023 年 8 月 14 日 , 广 东 证 监 局 向 东 莞 证 券 中 山 分 公 司 出 具 “[2023]103 号”《关于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认定东莞证券中山分公司存在通过微信、互联网等渠道委托第三 方从事客户招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合规管理 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东莞证券中山分公司采取出 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4)2024 年 2 月 27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东莞 证券出具“公司一部监管〔2024〕072 号”《关于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要 求提交书面承诺的送达通知》,因东莞证券作为挂牌公司广东华云神舟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的主办券商,在督导广东华云神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停牌业务 工作中存在未能勤勉尽责的情况,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治理规则》第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 引》第七条的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要求提交书 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 (5)2024 年 5 月 8 日,广东证监局向东莞证券出具“[2024]40 号”《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因东莞证券作为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广东国立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履职过程中 未对上市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交易真实性审慎核查,未按规定完整填报 2019 年度 现场检查报告,违反了“证监会令 137 号”《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证监会令 137 号”《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东莞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 行政监管措施。 13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三)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截至 2024 年 6 月末,东莞证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八、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东莞证券从事的主要业务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 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 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 融券;代销金融产品。 东莞证券全资子公司东证锦信从事的主要业务包括投资管理、股权投资、 投资咨询、财务咨询、私募基金管理。 东莞证券全资子公司东证宏德从事的主要业务包括东莞证券保荐的科创板 项目跟投、北交所项目战略配售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另类投资业务。 东莞证券参股公司华联期货从事的主要业务包括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 经纪、期货投资咨询及资产管理。华联期货全资子公司华期资本从事的主要业 务包括基差贸易、仓单服务等风险管理业务。 最近三年,东莞证券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九、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东莞证券最近两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及 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资产负债表 2024 年 6 月 30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 4,855,638.51 5,248,438.49 5,262,974.71 总负债 3,950,551.84 4,344,686.87 4,403,178.32 所有者权益合计 905,086.67 903,751.62 859,796.39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905,086.67 903,751.62 859,796.39 所有者权益 利润表 2024 年 1-6 月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营业收入 102,659.67 215,494.46 229,884.11 13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资产负债表 2024 年 6 月 30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营业成本 69,097.99 142,481.48 139,669.61 营业利润 33,561.68 73,012.99 90,214.50 利润总额 33,580.49 72,865.50 89,932.71 净利润 29,314.70 63,509.70 79,087.63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29,314.70 63,509.70 79,087.63 净利润 综合收益总额 31,335.05 63,955.23 69,100.3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31,335.05 63,955.23 69,100.30 综合收益 现金流量表 2024 年 1-6 月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153,707.58 84,104.86 225,036.81 流量净额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 -2,378.72 -16,148.73 -10,945.61 流量净额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 -131,285.67 -164,642.35 -315,850.41 流量净额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 20,056.80 -96,652.95 -101,595.57 增加额 2024 年 6 月 30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主要财务指标 /2024 年 1-6 月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资产负债率 81.36% 82.78% 83.66% 净利率 28.56% 29.47% 34.40% 注: 1、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负债总额/合并报表资产总额;2、净利率=净利润/营业收入。 十、交易标的为股权时的特殊事项 (一)股权转让取得其他股东同意情况 东莞证券公司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权转让无需取得其他股东同意放 弃优先购买权。 (二)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前置条件的情况 东莞证券的公司章程不存在影响本次交易的内容或影响股权转让的前置条 件。 十一、近三年内增资、股权转让或改制相关的评估或估值情况分析 最近三年内,东莞证券不存在增资、股权转让或改制相关的评估或估值情 况。 13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十二、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施工建设等的报 批事项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出售东莞证券 20%股份,不涉及立项、环保、行 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许可等有关报批事项。 十三、本次交易涉及债务转移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仍然是独立存续的法人主体,其全部债权债务 仍由其自身享有或承担,因此,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 13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第五节 交易标的评估情况 本次拟出售的标的资产为上市公司持有的东莞证券 20%股份。 根据上市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君瑞评估出具的君瑞 评报字(2024)第 011 号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按照 市场法评估标的资产评估值为 1,138,988.63 万元,较账面值 911,318.48 万元,增 值 227,670.15 万元,增值率 24.98%。 一、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及价值类型 (一)评估目的 上市公司拟转让股权,需要对所涉及的东莞证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 日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二)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本次评估对象为东莞证券股东全部权益;本次评估范围为东莞证券的全部 资产及负债。 (三)价值类型 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二、评估假设前提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评估结论在下列假设条件下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 (一)基本假设 1、交易假设:假设所有待评资产已经处在交易过程中,评估师根据待估资 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 2、公开市场假设:公开市场假设是对资产拟进入的市场的条件,以及资产 在这样的市场条件下接受何种影响的一种假定说明或限定。公开市场是指充分 发达与完善的市场条件,是一个有自愿的买者和卖者的竞争性市场,在这个市 场上,买者和卖者的地位是平等的,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 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都是在自愿的、理智的而非强制的或不受限制的条件下进 13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行的; 3、持续使用假设:该假设首先设定正在使用中的资产和备用的资产正处于 使用状态;其次根据有关数据和信息,推断这些处于使用状态的资产还将继续 使用下去。持续使用假设既说明了被评估资产所面临的市场条件或市场环境, 同时又着重说明了资产的存续状态。具体包括在用续用:转用续用;移地续用。 在用续用指的是处于使用中的被评估资产在产权发生变动或资产业务发生后, 将按其现行正在使用的用途及方式继续使用下去。转用续用指的是被评估资产 将在产权发生变动后或资产业务发生后,改变资产现时的使用用途,调换新的 用途继续使用下去。移地续用指的是被评估资产将在产权发生变动后或资产业 务发生后,改变资产现在的空间位置转移到其他空间位置上继续使用。本次评 估采用在用续用原则。 (二)一般性假设 1、法律法规政策稳定假设:国家对被评估单位所处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 政策在预期无重大变化; 2、经济环境稳定假设:是假定评估基准日后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 策、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无重大变化,本次交易各方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 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3、经济政策无重大变化假设:是假定国家有关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 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不发生重大变化; 4、无不利影响假设:是假定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对委 托人的待估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5、无瑕疵假设:是假定被评估单位无权属瑕疵事项,或存在的权属瑕疵事 项已全部揭示。 (三)特殊性假设 1、企业经营假设 (1)持续经营假设:企业在正常经营条件下持续经营,经营所必要行政许 13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可资质可持续取得,经营管理状况和水平、经营效果可令企业得到持续发展; (2)业务稳定假设:企业经营项目和服务基本保持不变,或其变化可作出 预期并可能实现; (3)遵纪守法假设:假定被评估单位完全遵守所有有关的法律法规; (4)一致假设:是假定被评估单位会计政策与核算方法无重大变化; 2、企业资产状况假设 (1)假设评估对象所涉及资产的购置、取得等过程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 (2)除已披露情况外,企业所拥有的资产按目前的或既定用途、目的和使 用的方式、规模、频率继续使用; (3)除已披露情况外,企业所拥有的资产不存在抵押、诉讼查封等情况; (4)企业所拥有的资产产权清晰,为被评估单位所有,不涉及任何留置权、 地役权,没有受侵犯或无其他负担性限制,没有可能存在未支付购置款等连带 负债及估价范围以外的法律问题; (5)除被告知或披露的情况以外,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的设备等有形资产 无影响其持续使用的重大技术故障,该等资产中不存在对其价值有不利影响物 质,该等资产所在地无危险物及其他有害环境条件对该等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 响。 三、评估基本情况 (一)评估方法 1、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 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的规定,企业价值评估通常采用 的评估方法有资产基础法、市场法和收益法三种基本方法。 (1)市场法 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 13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其使用的基本前提有: ①存在一个充分发展且活跃的资本市场; ②资本市场上存在相同或类似的参照物,或存在着足够的交易案例; ③参照物与评估对象的价值影响因素明确,可以量化,相关资料可以搜集 且具合理性、有效。 (2)收益法 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应用收益法必须具备的基本前提有: ①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 ②资产拥有者获得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可以预测并可用货币衡量; ③被评估资产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 ④企业能通过不断地自我补偿和更新,使企业持续经营下去并保证其获利 能力。 (3)资产基础法 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 表内及可识别的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采 用资产基础法的前提条件有: ①被评估单位各单项资产能被确认,取得的历史数据完整; ②可以调查取得购建被评估资产的现行途径及相应的社会平均成本资料。 2、评估方法的选择 (1)资产基础法适用分析 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 企业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被评估 单位资产产权清晰、财务资料完整,各项资产和负债都可以被识别。委估资产 不仅可根据财务资料和购建资料确定其数量,还可通过核查核实其数量,可以 14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按资产再取得途径判断其价值,因此本次评估适用资产基础法评估。 (2)市场法适用性分析 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参考企业、在市场上已有交易案例的企业、股东 权益、证券等权益性资产进行比较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市场法中 常用的两种方法是交易案例比较法和上市公司比较法。 ①交易案例比较法适用分析 被评估单位相关业务类型并购案例有限,与并购案例相关联的、影响交易 价格的某些特定的交易背景、交易条件无法通过公开渠道获知,企业历史以及 与交易定价相关的具体财务数据无法可靠获取,因此并购案例法较难操作,因 此未采用交易案例比较法进行评估。 ②上市公司比较法适用分析 a.资本市场发展逐步达到一定规模 国内证券市场(深沪两市)历经多年发展,目前上市企业已超过 5,000 家, 无论从交易额、上市公司市值,还是企业类型方面衡量,均具备了相当规模, 提供了较充分的市场数据。 b.具备与被评估单位业务类型相似的可参照上市企业 根据同花顺 iFinD 咨讯的统计,目前证券市场中与被评估单位同属“金融业 ——资本市场服务”的企业约有 57 家,可通过分析其业务结构、盈利状况、企 业发展情况等进行筛选,选择与被评估单位具可比性的企业作为参照样本。 c.参照企业的信息可通过公开渠道获取 上市参照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指标、交易条件等信息均可在巨潮、交易 所或国内各大网络运营商的网站取得,信息来源公开,渠道可靠,具有一定的 适当性和可靠性。 基于上述因素,可根据被评估单位所处市场情况及实际经营情况,选取某 些公共指标与可比公司进行比较,通过对评估对象与可比公司各指标相关因素 的比较、差异调整,来得到评估对象的价值比率,据此计算被评估单位股权价 14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值。因此,本次评估选择上市公司比较法。 (3)收益法适用性分析 收益法是从所有者角度进行被评估单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是把由 多个或多种单项资产组成的资产综合体所具有的整体获利能力作为评估对象, 据此来判断被评估单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证券公司准入政策较严,牌照具有一定的稀缺性。交易一家证券公司,双 方除了会考虑其未来经营收益外,还会考虑牌照的稀缺性,而这部分价值在以 现在经营情况为基础的收益法中可能无法完全体现。被评估单位的收入来源主 要是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包括证券经纪业务净收入、期货经纪业务净收入、 投资银行业务净收入和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等,上述收入与我国证券市场景气 程度、国家相关政策相关度较高,股市震荡、市场活跃、沪深两市成交额等等 因素均对东莞证券的预期收益、风险有较大的影响,故被评估单位管理层难以 合理的对被评估单位未来经营收益及风险作出预测和估计,评估人员也很难对 未来经营收益预测的合理性、恰当性进行分析评价。基于上述原因,采用收益 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评估结果不确定性较高,不适宜采用。 经上述综合分析,鉴于本项目可以采用资产基础法、市场法评估,而收益 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评估结果不确定性较高,故本次采用资产基础法及市场 法对被评估单位股东全部权益进行评估。 (二)评估结论 1、评估结果 (1)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 截止评估基准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东莞证券资产账面值为 5,257,189.45 万元,评估值为 5,296,207.21 万元,增值额为 39,017.76 万元,增值率为 0.74%; 负债账面值为 4,345,870.97 万元,评估值为 4,345,870.97 万元,无增减;股东全 部权益账面值为 911,318.48 万元,评估值为 950,336.24 万元,增值额为 39,017.76 万元,增值率为 4.28%。 (2)市场法评估结果 14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截至评估基准日,在持续经营前提下,经市场法评估,东莞证券股东全部 权 益 账 面 值 为 911,318.48 万 元 , 评 估 值 为 1,138,988.63 万 元 , 增 值 额 为 227,670.15 万元,增值率为 24.98%。 2、评估结果的分析与运用 (1)关于评估结果的分析 本次运用市场法对被评估单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评估结果为 1,138,988.63 万元,运用资产基础法对被评估单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评估 结果为 950,336.24 万元,两者之间的差额为 188,652.39 万元,相差 16.56%,两 种方法测算的结果存在差异的原因大致如下: 资产基础法评估是以资产的成本重置为价值标准,反映的是资产投入(购 建成本)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这种购建成本通常将随着国民经济的变化而 变化;市场法评估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参考企业、在市场上已有交易案例的企业、 股东权益、证券等权益性资产进行比较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因此 两者估值方法考虑的角度不同,得出的评估值结论也会有所不同,两个评估结 果存在一定差异是合理的。 (2)关于评估结果的选取 市场法是以可比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为基础,通过盈利能力、成长能力、 营运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等指标进行对比分析,并结合被评估单位的实际情况 进行修正,最终得到市场投资者对被评估单位的认可价值。因此,在可比案例 资料完备、市场交易公正公平的情况下,市场法的结果更能直接地反映被评估 单位的价值,并满足本次评估目的和交易双方的商务谈判。同时,考虑到被评 估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某些未能核算的不可辨认无形资源,如:证券交 易牌照的稀缺性、渠道资源、管理团队等,这些因素在资产基础法评估中无法 体现在相应的资产价值内。因此,本次评估选择市场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结论。 即: 在持续经营前提下,经评估测算,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 估值为 1,138,988.63 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壹拾叁亿捌仟玖佰捌拾捌万陆仟叁佰 14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元整),较账面值 911,318.48 万元,增值额 227,670.15 万元,增值率 24.98%。 (三)是否引用其他估值或评估机构报告内容情况 本次评估不涉及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四、评估方法说明 (一)资产基础法评估说明 1、货币资金、结算备付金 货币资金为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结算备付金主要为自有结算 备付金、客户结算备付金和信用交易备付金;对货币资金、结算备付金经核查 验证,以经核实后的账面价值确认为评估值。 2、应收款项 应收款项为应收账款。 应收款项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根据每笔款项可能收回的数额确定评估值。 3、交易性金融资产等金融属性的资产 对于融出资金、衍生金融资产、存出保证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交易性 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等金融属性的资产,分析其资产特性及适 用评估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评估方法: 对公开挂牌交易的股票,按评估基准日收盘价计算评估值;对公开挂牌交 易的债券,按评估基准日的市价计算评估值;对不能公开交易的债券,可以按 本金加持有利息计算评估值,或依据本息收取方式计算未来现金流现值作为评 估值;对基金投资按照评估基准日基金单位净值与核实后的基金份额计算评估 值;可转换债券价值等于其纯债券价值和转换价值二者之间的最大值与其期权 价值之和;债务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因此其评估价值通常根据取得日的市场 情况和当前市场情况或其他类似债务工具的当前市场利率确定。 4、长期股权投资 对长期股权投资中被投资单位进行整体评估,首先评估获得该被投资单位 14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然后乘以所持股权比例计算得出长期股权投资价值。 其中: (1)对于控股的子公司东证锦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东莞市东证宏德投资 有限公司,其主营业务内容相似,属于关联业务单元,市场法评估时已将其与 母公司东莞证券采用合并口径进行评估,故此处不再重复市场法;管理层难以 合理的对被评估单位未来经营收益及风险作出预测和估计,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不适宜采用收益法;子公司可根据财务资料和购建资料确定其数量,通过核查 核实其数量,可以按资产再取得途径判断其价值,适宜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 (2)对于非控股子公司华联期货有限公司,由于可获取的财务资料和核查 程序有限,仅获取历史审计报告及基准日财务报表,因此本次评估适宜采用市 场法评估。 5、投资性房地产 (1)评估方法选择 综合考虑各类房屋建筑物的特点、评估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及现场实 际情况等因素,对委估房屋建筑物采用合适的方法进行评估。 评估人员在认真分析所掌握的资料,进行了实地查勘,对邻近地段和区域 同类性质的房地产市场情况进行调查之后,结合评估对象的特点及本身的实际 情况,申报表中序号 1、5、6 评估对象选用市场法进行测算,序号 2-4 评估对象 选用收益法进行测算,具体分析如下: 对于序号 1、5、6 评估对象: ①评估对象均为办公用房,周边同类型房地产市场交易较活跃,可以收集 到一定数量的同类型房地产市场成交案例,故适宜采用市场法。 ②评估对象虽为具有潜在收益的房地产,但由于目前该片区房地产租赁市 场的不规范操作,使租金水平与房屋售价水平没有得到合理匹配;另外投资投 机房地产导致租赁市场和销售市场更加不匹配,不能反映正常的房地产市场价 格,不宜选用收益法。 14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③近几年,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超额垄断利润的存在使得 价格水平已经远远偏离了成本,采用成本法难以反映目前正常的价格水平。 对于序号 2-4 评估对象: ①评估对象为商业用房、集体土地上住宅用房,周边同类型房地产市场交 易较少,较难收集到同类型房地产市场成交案例,故不适宜采用市场法。 ②评估对象均为商业用房、集体土地上住宅用房,属于经营性房地产,具 有收益或潜在收益的房地产,能收集到一定反映评估对象未来使用年限内客观 租金水平的相关资料。因此,可以选取收益法作为基本方法来求取其市场价值。 ③近几年,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超额垄断利润的存在使得 价格水平已经远远偏离了成本,采用成本法难以反映目前正常的价格水平。 (2)评估方法的定义 市场法定义:选取一定数量的可比实例,将它们与评估对象进行比较,根 据其间的差异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进行处理后得到评估对象价值或价格的方法。 运用市场法评估一般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①搜集交易实例; ②选取可比实例; ③建立价格可比基础; ④进行交易情况修正; ⑤进行交易日期修正; ⑥进行区域因素修正; ⑦进行个别因素修正; ⑧求出比准价格。 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在价值时点近期交易的类似房地产进行比较,并 对类似房地产的已知价格进行交易日期、交易情况、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等修 正,以估算评估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市场法的理论依据是替代 14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原理,适用于类似房地产交易活跃的情况下,它是一种说服力较强,具有现实 性,最常用的评估方法。 市场法计算公式为:PD=PB×A×B×C×D 式中:PD——待估房地产比准价格 PB——可比案例成交价格 待估房地产交易情况指 数 A 可比案例交易情况指数 待估房地产交易期日指 数 B 可比案例交易期日指数 待估房地产区域因素条 件指数 C 可比案例区域因素条件 指数 待估房地产个别因素条 件指数 D 可比案例个别因素条件 指数 收益法,是预测评估对象的未来收益,利用报酬率或资本化率、收益乘数 将未来收益转换为价值得到评估对象价值或价格的方法。收益法是以预期原理 为理论依据,预期原理说明,决定房地产当前价值的,重要的不是过去的因素 而是未来的因素,适用于有经济收益或潜在经济收益的房地产估价。 收益法的最基本的计算公式为: A1 A2 An V 1 Y1 (1 Y 1 )( 1 Y 2 ) (1 Y 1 )( 1 Y 2 ) (1 Y n ) n Ai i i 1 (1 Y j ) j 1 其中:V---收益价格 An ---年净收益 Yn ---报酬率 n---收益年限 14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运用收益法估价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①搜集有关收入和费用的资料; ②估算潜在毛收入; ③估算有效毛收入; ④估算运营费用; ⑤估算净收益; ⑥选用适当的报酬率; ⑦选用适宜的计算公式求出收益价格。 6、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 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 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上述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 评估人员在认真分析所掌握的资料,进行了实地查勘,对邻近地段和区域 同类性质的房地产市场情况进行调查之后,结合评估对象的特点及本身的实际 情况,申报表中序号 1 至序号 12、序号 14 至序号 36 评估对象选用市场法进行 测算,序号 13、序号 36 至序号 39 评估对象选用收益法进行测算,具体分析如 下: 对于序号 1 至序号 12、序号 14 至序号 36 评估对象: ①评估对象序号 1 至序号 12、序号 14 至序号 20 为办公用房、评估对象序 号 21 至序号 36 为住宅用房,周边同类型房地产市场交易较活跃,可以收集到 一定数量的同类型房地产市场成交案例,故适宜采用市场法。 ②评估对象虽为具有潜在收益的房地产,但由于目前该片区房地产租赁市 场的不规范操作,使租金水平与房屋售价水平没有得到合理匹配;另外投资投 机房地产导致租赁市场和销售市场更加不匹配,不能反映正常的房地产市场价 格,不宜选用收益法。 ③近几年,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超额垄断利润的存在使得 14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价格水平已经远远偏离了成本,采用成本法难以反映目前正常的价格水平。 对于序号 13、序号 36 至序号 39 评估对象: ①评估对象序号 13 为车库、序号 36 至序号 39 为商业用房,周边同类型房 地产市场交易较少,较难收集到同类型房地产市场成交案例,故不适宜采用市 场法。 ②评估对象序号 13 为车库、序号 36 至序号 39 为商业用房,属于经营性房 地产,具有收益或潜在收益的房地产,能收集到一定反映评估对象未来使用年 限内客观租金水平的相关资料。因此,可以选取收益法作为基本方法来求取其 市场价值。 ③近几年,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超额垄断利润的存在使得 价格水平已经远远偏离了成本,采用成本法难以反映目前正常的价格水平。 7、固定资产-设备类 (1)市场法介绍 市场法是指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或 类比分析以估算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技术方法的总称。 市场法计算公式可以表示为: V=V'±△i V:资产评估值 V':参照物的市场价值 △i:差异调整 (2)成本法介绍 成本法是用现时条件下重新购置或建造一个全新状态的被评资产所需的全 部成本,减去被评估资产已经发生的实体性陈旧贬值、功能性陈旧贬值和经济 性陈旧贬值,得到的差额作为被评估资产的评估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采用 重置成本法确定评估值也可首先估算被评估资产与其全新状态相比有几成新, 14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即求出成新率,然后用全部成本与成新率相乘,得到的乘积作为评估值,其计 算公式为: 设备评估价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车辆评估价值=重置全价×成新率+车牌竞价费用 ①重置全价的确定 A、车辆重置全价的确定 机动车辆的重置成本由购置价、车辆购置税和机动车辆上户牌照手续费等 构成。车辆购置价选取当地汽车交易市场评估基准日的最新市场报价及成交价 格资料确定;车辆购置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计取。机动车辆上户牌照手续费按 车辆所处区域当地交通管理部门规定记取;其他费用按照实际支出情况进行确 定。 B、电子设备、其他设备等价值量较小的设备资产重置全价的确定 对于电子设备、其他设备,设备价值量较小,不需要安装(或安装由销售 商负责)以及运输费用较低,参照现行市场购置价格确定重置成本。 ②成新率的确定 A、车辆成新率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车辆按类型分别采用行驶里程成新率、使用年限成新 率及综合成新率进行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行驶里程成新率=(1-已行驶里程/规定行驶里程)×100% 使用年限成新率=(1-已使用年限/经济使用年限)×100% 综合成新率=Min(使用年限成新率,行驶里程成新率)×40%+现场勘察 成新率×60% B、电子设备、其他设备成新率 对于形成固定资产所需时间较短、价值量小、不需要安装以及运杂费较低 的电子设备及其他设备,以其年限法成新率作为该设备的成新率。计算公式如 15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下: 年限法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100% ③车牌竞价费用的确定 车辆的车牌竞价费用根据当地小客车增量指标竞价情况确定。 8、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账面价值核算内容为待验收的设备,评估专业人员了解在建工程 的具体内容后,通过对现场勘察及核审其开工日期、结算方式、实际完工进度、 工程量、相关合同签订、付款情况等,对正常支付工程款项,无不合理支出的 在建工程,以审查核实后的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9、使用权资产 对于使用权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通过审核其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和准 确性,以及资产计量和摊余情况,对存在后续权利或权益的资产以审查核实后 的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10、无形资产-其他无形资产 (1)软件、交易席位费类 对于其他无形资产中经营日常使用的证券交易系统、经纪业务运营平台、 会计核算系统等软件系统、交易席位费等,考虑资产的使用情况、摊销情况、 目前该类无形资产功能更新的差异情况,以审查核实后的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2)专利、作品著作权、域名、商标类 此次评估对象涉及的注册商标为一般注册商标,只是被评估单位用于区分 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尚未形成一定的知名度;专利权、作品著作权在实际 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超额贡献较少;域名主要为被评估单位的宣传展示平台, 注册时间一年多。同时被评估单位缺少采用收益法进行测算的基础,故对专利 权、作品著作权、域名、商标不宜采用收益法进行估算。 市场法在资产评估中,不管是对有形资产还是无形资产的评估都是可以采 用的,采用市场法的前提条件是要有相同或相似的交易案例,且交易行为应该 15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是公平交易。由于此次委估的注册商标为被评估单位自主设计申请的,很难在 市场上找到可比的交易参照物,故此次评估也不适用市场法。 评估人员结合本次评估目的和所取得的资料,结合本次评估目的和评估对 象的特点,通过上述分析,本次评估将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 成本法是用现时条件下重新购置或建造一个全新状态的被评资产所需的全 部成本,减去被评估资产已经发生的实体性陈旧贬值、功能性陈旧贬值和经济 性陈旧贬值,得到的差额作为被评估资产的评估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评估 公式如下: 评估价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11、递延所得税资产 企业按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与适用所得税税率计算的结果,确认的递延所 得税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就差异产生的原因、形成过程进行调查和了解,核实 该差异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否将导致产 生可抵扣金额,核实核算的金额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制度及税法相关规定,在此 基础上进行评估。 12、其他资产 其他资产主要是各项待摊销的装修工程款、预交税费及应收股利等。 对于待摊销的装修工程款,评估专业人员通过审核其合法性、合理性、真 实性和准确性,以及费用支出和摊余情况,对存在后续权利或权益的费用以审 查核实后的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对于预交税费及应收股利,通过核实原始凭证和纳税申报表,了解预交税 费的发生时间,核实账面余额的数值,并进行账龄分析和可收回性判断,以预 计可收回的款项或权利作为评估值。 13、负债 对企业的负债项目,根据评估目的实现后的被评估单位实际需要承担的负 债项目及审核后的金额确定评估值。 15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二)市场法评估说明 1、评估模型的确定 本次评估模型如下: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被评估单位调整后净资产×调整后 PB+非经营性资产、 负债及溢余资产价值 2、选择可比公司 (1)选择并确定样本公司 被评估单位属于“金融业--资本市场服务”,评估人员从同花顺金融数据 库中所属新证监会行业“金融业--资本市场服务”中查询,发现目前共有 57 家 公司目前在市,全部予以作为选择的案例,并从这 57 家中搜集最可比的案例。 (2)价值比率的选择 证券行业市场法评估,常用的价值比率有市盈率(P/E)、营业部数量、交 易活跃账户数量、P/B 等。市盈率(P/E)通常适用于盈利或营收相对稳定,波 动性较小的行业,证券行业收入和盈利与资本市场的关联度较强,中国证券市 场正处于发展阶段,经营周期性变动较大,导致证券行业收入和盈利也波动较 大,以盈利为基础的 PE 指标适用性低,故不适宜采用;营业部之间经营规模差 异较大,同时随着近年互联网终端的普及,交易流程的简化及数字化,营业部 数量与企业价值相关性也有所下降,营业部数量的可比性较差不适宜采用;无 法获取可比公司的交易活跃账户数量,无法采用该指标进行评估;被评估单位 属于“金融业--资本市场服务”行业,为资本密集型企业,该类型企业的净资 产能更准确地反映企业的有形资产价值,故本次评估以市净率 P/B 作为可比价 值比率。 (3)可比案例确定 首先选取与被评估单位同样属于“金融业--资本市场服务”的可比公司作 为样本,分析被评估单位与可比公司在业务结构、经营模式、资产规模等方面 的差异。 15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根据所属新证监会行业分类查询,同行业中可比公司有 57 家公司,需要进 一步分析选取可比公司,可比公司的选择标准: ①深沪上市、经营业务结构相类似; ②企业股票在证券市场交易不低于 36 个月; ③企业近期未发生重大资产重组; ④与被评估单位的同等总资产规模; ⑤企业非 ST 企业、不存在长期停牌。 样本中符合上述要求指标的公司经这样筛选只有 6 家合格: 序 2023 年总资产规模 近三年(2021-2023) 代号 名称 号 (亿元) 营业收入规模(亿元) 1 601990.SH 南京证券 585.08 72.26 2 002797.SZ 第一创业 452.81 83.55 3 600621.SH 华鑫股份 371.95 67.68 4 601236.SH 红塔证券 470.00 87.71 5 601375.SH 中原证券 517.02 82.70 6 600155.SH 华创云信 517.50 93.02 被评估对象 东莞证券 524.84 81.55 从资产规模和营业规模来看,红塔证券、中原证券、华创云信与被评估单 位最为接近,从近三年营业收入规模来看,红塔证券、中原证券、第一创业与 被评估单位最为接近。 华鑫股份资产规模与被评估单位偏差较大,同时该公司是通过全资子公司 华鑫证券开展证券业务,华鑫证券为非上市公司,故部分券商专用关键指标无 法通过公开信息查询,无法对比,故不适宜采用作可比。南京证券资产规模、 近三年营业收入规模与被评估单位相比有一定差异,较其他可比公司与被评估 单位相比差距更大,非最优选项。 综上分析,因此选取了与被评估单位近年总资产规模、近三年以来营业收 入规模最接近的第一创业、红塔证券、中原证券、华创云信作为可比案例,具 体情况如下: 15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证券代码 002797.SZ 601236.SH 601375.SH 600155.SH 证券名称 第一创业 红塔证券 中原证券 华创云信 上市时间 2016 年 5 月 11 日 2019 年 7 月 5 日 2017 年 1 月 3 日 1998 年 9 月 18 日 上市交易 深交所 上交所 上交所 上交所 所 所属证监 金融业--资本市场 金融业--资本市场 金融业--资本市场 金融业--资本市场 会行业 服务 服务 服务 服务 所属 Wind 非银金融--证券-- 非银金融--证券-- 非银金融--证券-- 非银金融--证券-- 行业 证券Ⅲ 证券Ⅲ 证券Ⅲ 证券Ⅲ 所属中信 非银金融--证券-- 非银金融--证券-- 非银金融--证券-- 非银金融--证券-- 行业 证券 证券 证券 证券 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经纪业务、 财富管理业务、 固定收益业务、 自营业务、投资 信用交易业务、 投资银行业务、 自营投资业务板 银行业务、信用 投资业务、投资 主营业务 证券经纪及信用 块、财富管理业 业务、投资管理 银行业务、资产 类型 业务、私募股权 务板块、机构服 业务、期货业 管理业务、非证 基金管理及另类 务 务、境外业务、 券业务、其他业 投资业务、自营 其他 务 投资及交易业务 股票自营投资业 资产管理业务、 务、固定收益类 证券经纪、财富 固定收益业务、 自营投资、创新 管理、分销金融 投资银行业务、 与衍生品投资、 产品、股权融 证券经纪及信用 新三板做市投 资、财务顾问、 财富管理业务、 业务、私募股权 资、股权直投与 债券融资、融资 信用交易业务、 基金管理及另类 另类投资、财富 融券业务、股票 投资业务、投资 主营业务 投资业务、自营 管理业务、融资 质押式回购业 银行业务、资产 产品 投资及交易业 融券业务、资产 务、约定购回式 管理业务、非证 务、证券经纪、 管理业务、公募 证券交易业务、 券业务、其他业 证券投资咨询、 基金管理业务、 资产管理、直接 务 融资融券、金融 私募股权管理业 投资以及基金管 产品销售、股票 务、投资银行业 理、新三板做市 质押式回购 务、股票质押业 业务、创新业务 务 ①002797.SZ 第一创业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是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 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不含股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以外的公司债券)承销;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 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公司的主要产品是固定 收益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证券经纪及信用业务、私募股权基 金管理和另类投资业务、期货业务、证券自营业务、新三板业务、研究业务。 15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公司及子公司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年度市场影响力机构”、“市场 创新业务机构”、“最受市场欢迎的利率债做市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优 秀做市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业务锐意进取机构(资 产管理业务)”,中国证券报“2023 年金牛成长投资银行团队奖”,《证券时 报》“2023 中国证券业新锐投行君鼎奖”、“2023 中国证券业债券融资投行君 鼎奖”、“2023 中国证券业权益资管计划君鼎奖”、“三年持续回报股票型明 星基金奖”、“三年持续回报积极债券型明星基金奖”、“2023 中国证券业财 富服务品牌君鼎奖”、“2023 中国证券业投资者教育君鼎奖”、“中国证券业 合规风控数字化优秀践行者案例君鼎奖”,上交所“资产支持证券助力消费基 础设施盘活存量相关案例”、“2023 年股票期权市场发展贡献奖--期权百强营 业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上市十周年(2013-2023)“最佳贡献奖 (资管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2023 年上市公司 ESG 最佳实践案例”、 “2023 年上市公司 ESG 优秀实践案例”、“2023 年上市公司董事会最佳实践案 例”,中国金融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2023 年全国金融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文 化建设奖项”,华社中国经济信息社“责任投资优秀案例”、“ESG 实践优秀 案例”,《第一财经日报》“秒懂金融年度投教作品征集、展播与评选优胜 奖”,财联社“年度最佳财富长青奖”、“ESG 金融创新奖”、“公司治理先 锋企业奖”,《金融电子化》杂志“金融科技赋能业务创新奖”,中关村数字 经济产业联盟“2023 全国企业数字化转型十佳案例”、“2023 数字化应用优秀 场景”,《每日经济新闻》“金鼎奖最佳乡村振兴经典案例”,中国网 “2023 年度乡村振兴优秀案例”等系列奖项。 ②601236.SH 红塔证券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包括自营投资业务板块、 财富管理业务板块以及机构服务业务板块。公司主要产品和服务为零售与网络 金融业务、证券投资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信用交易业务、期 货业务、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业务和证券研究业务等。 ③601375.SH 中原证券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包括证券经纪业务、信用业务、期货业务、 15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投资银行业务、投资管理业务、自营交易业务和境外业务。主要产品有证券经 纪业务、自营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信用业务、投资管理业务、期货业务、境 外业务、其他。公司是河南省内注册的唯一一家法人证券公司,经过十余年的 发展,已发展为具有独特区域优势的综合性证券公司。公司目前是国内 12 家 A+H 上市券商之一,上市以来各项业务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④600155.SH 华创云信 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包括综合数字金融服务业务、新 型数联网建设运营、数字化交易组织服务业务。公司主要产品有财富管理业务、 信用交易业务、投资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非证券业务。 3、流动性折扣 (1)缺少流动性对价值的影响 因本次选用的可比公司均为上市公司,其股份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具有流 通性溢价,因此需考虑缺乏流动性折扣。 流通性定义为资产、股权、所有者权益以及股票等以最小的成本,通过转 让或者销售方式转换为现金的能力。 缺少流通折扣定义为:在资产或权益价值基础上扣除一定数量或一定比例, 以体现该资产或权益缺少流通性。 一般认为不可流通股与流通股之间的价格差异主要由下列因素造成:①承 担的风险。流通股的流通性很强,一旦发生风险后,流通股持有者可以迅速出 售所持有股票,减少或避免风险。法人股持有者在遇到同样情况后,则不能迅 速做出上述反映而遭受损失。②交易的活跃程度。流通股交易活跃,价格上升。 法人股缺乏必要的交易人数,另外法人股一般数额较大,很多投资者缺乏经济 实力参与法人股的交易,因而,与流通股相比,交易缺乏活跃,价格较低。 (2)国际及国内研究流动性折扣的途径与方式 不可流通性影响企业价值这一事实是普遍存在的,有很多这方面的研究。 目前国际上定量研究缺少流通折扣率的主要以限制性股票交易价格研究及 IPO 15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前交易价格研究为途径;国内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流动性折扣研究主要包括以下 几种:①法人股交易价格研究;②股权分置改革支付对价研究;③新股发行价 格研究;④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市盈率与上市公司市盈率对比方式;⑤其他研 究方法。 (3)流动性折扣的估算 本次评估采用非上市公司并购市盈率与上市公司市盈率比较计算得出的非 流动性折扣作为参考。经对统计近期的评估对象所属行业“证券、期货业”的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案例,计算平均流动性折扣率为 17.4%。具体情况如下: 非上市公司并购 上市公司 非流动性 行业名称 市盈率平均 样本点数量 市盈率平均值 样本点数量 折扣比率 值 证券、期货 49 26.68 33 32.31 17.4% 业 4、价值比率测算过程 本次评估基准日为 2023 年 12 月 31 日,故本次评估以可比公司披露的 2023 年度财务报告中报表数据为基础进行分析测算。 (1)可比公司企业整体价值的计算 可比公司作为证券经营机构,属于特殊行业,付息负债主要为经营中的应 付短期融资款、拆入资金、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代理买卖证券款、应付债券 等,是日常经营中形成的,属于日常经营项目的一部分,并非为了筹资而形成 的债务。 评估人员查询可比公司历史年度报告等公开信息,确定可比公司付息负债 为 0 元,分析过程详见《可比公司企业整体价值估算调整表》。 根据可比公司 2023 年度公布的财务数据及 IFIND 上获得的其他财务数据, 可比公司企业整体价值计算过程如下: 证券名称 第一创业 红塔证券 中原证券 华创云信 序号 证券代码 002797.SZ 601236.SH 601375.SH 600155.SH 1 评估基准日 2023/12/31 2023/12/31 2023/12/31 2023/12/31 15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证券名称 第一创业 红塔证券 中原证券 华创云信 序号 证券代码 002797.SZ 601236.SH 601375.SH 600155.SH 2 总股本(万股) 420,240.00 471,678.77 464,288.47 226,142.36 3 基准股价(元/股) 5.97 7.72 3.85 9.10 4 缺少流动折扣率 17.4% 17.4% 17.4% 17.4% 5=3×2× 普通股权价值(万 (1- 2,072,295.89 3,007,763.45 1,476,483.76 1,699,821.66 元) 4) 6 有息负债(万元) 0.00 0.00 0.00 0.00 非经营性资产负债 7 0.00 0.00 0.00 0.00 (万元) 少数股东权益(万 8 47,217.23 24,030.38 24,773.71 8,215.23 元) 9=5+6- 企业整体价值(万 2,119,513.12 3,031,793.83 1,501,257.47 1,708,036.89 7+8 元) 企业股权价值(万 10=9-6 2,119,513.12 3,031,793.83 1,501,257.47 1,708,036.89 元) (2)测算可比公司价值比率 经计算,可比公司价值比率计算结果如下: 002797.SZ 601236.SH 601375.SH 600155.SH 项目 第一创业 红塔证券 中原证券 华创云信 企业净资产账面价值 1,529,308.01 2,333,743.46 1,415,049.97 1,984,065.44 减:非经营性资产净值 0.00 0.00 0.00 0.00 经营性净资产账面价值 1,529,308.01 2,333,743.46 1,415,049.97 1,984,065.44 企业股权价值 2,119,513.12 3,031,793.83 1,501,257.47 1,708,036.89 P/B 价值比率 1.39 1.30 1.06 0.86 (3)影响价值倍数的因素调整 本次价值比率调整采用因素调整法对可比公司进行调整。参照常用的证券 公司核心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一般在市场法评估时需要通过分析评估对象与 可比公司在盈利能力、成长能力、营运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及业务创新能力等 方面的差异,从而对相关指数进行调整。本次设定的调整体系如下: 对比因素 权重 指标权重 项目 盈利能力 20% 33% 销售净利率 15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对比因素 权重 指标权重 项目 33% 净资产收益率 ROE 33% 总资产报酬率 ROA 33% 净资本 成长能力 20% 33% 总资产复合增长率 33% 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 20% 营业部数量 20%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营业收入 营运能力 20% 20% 总资产 20% 总股数(实收资本) 20% 总资产周转率 25% 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 风险管理能 25% 净资本/净资产 20% 力 25% 净资产/负债 25% 资产负债率 25% 股指期货开展情况 业务创新能 25% 融资融券开展情况 20% 力 25% 直投业务开展情况 25% 国际业务开展情况 以委估对象作为比较基准和调整目标,因此将委估对象各指标系数均设为 100,可比公司各指标系数与委估对象比较后确定,劣于委估对象指标系数的则 调整系数小于 100,优于委估对象指标系数的则调整系数大于 100。P/B 调整系 数=被评估单位得分/可比公司得分,其中,可比公司得分根据与被评估单位的 变动参数级别确定,变动参数级别由对比企业的最大最小值差额除对比企业数 量确定单位值。 ①盈利能力 被评估单位属于金融服务企业,公司收益波动幅度较大,当采用市净率进 行估值时,需要对盈利能力进行调整。本次把销售净利率、ROE、ROA 作为盈 利能力的重要指标来进行分析比较。被评估单位及可比公司的相关指标如下表 所示: 16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权 委估对 第一创 红塔证 中原证 华创云 对比因素 指标 重 象 业 券 券 信 - 销售净利率 29.47% 15.57% 23.79% 10.28% 15.51% 盈利能力 - 净资产收益率 ROE 7.20% 2.25% 1.36% 1.53% 2.36% 总资产报酬率 - 1.36% 0.20% 0.15% 0.11% 0.35% ROA 33% 销售净利率 100.00 97.00 99.00 95.00 97.00 评分 33% 净资产收益率 ROE 100.00 95.00 94.00 94.00 95.00 总资产报酬率 33% 100.00 96.00 96.00 96.00 97.00 ROA 其中参数单位: 指标 打分说明 变动参数 分数参数 销售净利率 每上升或下降一个 4%,评分相应增加或减少 1。 4.00% 1 净资产收益 每上升或下降一个 1%,评分相应增加或减少 1。 1.00% 1 率 ROE 总资产报酬 每上升或下降一个 0.30%,评分相应增加或减少 1。 0.30% 1 率 ROA ②成长能力 根据证券行业的特点,成长能力也是影响企业估值的关键因素。本次采用 企业的净资本、总资产规模及历史年度的复合增长率反映企业所具有的成长潜 力。净资本及总资产规模越大、历史增长率越高,企业的业务活动未来的成长 性及竞争力便显得越好。被评估单位及可比公司的相关指标如下表所示: 对比 权重 指标 委估对象 第一创业 红塔证券 中原证券 华创云信 因素 - 净资本 744,616.23 894,365.63 1,875,750.23 865,112.55 1,362,328.60 成长 总资产复合 - 2.86% 2.00% 3.00% -2.00% 0.00% 能力 增长率 营业收入复 - -24.00% -13.00% -58.00% -33.00% -11.00% 合增长率 33% 净资本 100.00 101.00 105.00 101.00 103.00 总资产复合 评分 33% 100.00 99.00 100.00 95.00 97.00 增长率 营业收入复 33% 100.00 101.00 96.00 99.00 101.00 合增长率 其中参数单位: 16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指标 打分说明 变动参数 分数参数 净资本 每上升或下降一个 230,000,评分相应增加或减少 1。 230,000.00 1 总资产复合 每上升或下降一个 1%,评分相应增加或减少 1。 1.00% 1 增长率 营业收入复 每上升或下降一个 9%,评分相应增加或减少 1。 9.00% 1 合增长率 ③营运能力 营运能力及企业规模对证券公司来说同样重要。本次选择营业部数量及分 布、经纪业务收入(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总资产规模、 总股数、总资产周转率。管理资产规模及营业部数量是反映企业规模的重要指 标;经纪业务收入作为证券公司最为稳定的收入来源,体现了经营上的稳健性。 被评估单位及可比公司的相关指标如下表: 对比 权重 指标 委估对象 第一创业 红塔证券 中原证券 华创云信 因素 总部位于云 总部位于河 总部位于北 总部位于广东 总部位于广东省东 南省昆明 南省郑州 京市,营业 省深圳市,营 营业部数量及 莞市,营业部共 市,营业部 市,营业部 部共 48 - 业部共 34 分布 100 家,其中东莞 共 57 家, 共 76 家, 家,其中贵 家,其中广东 市内有 30 家。 其中云南省 其中河南省 州省 48 省 13 家。 30 家。 66 家。 家。 - 营业部数量 100.00 34.00 57.00 76.00 48.00 营运 能力 手续费及佣金 - 净收入/营业 57.41% 61.27% 23.99% 37.91% 54.59% 收入 - 总资产 5,248,438.49 4,528,120.47 4,700,045.55 5,170,168.38 5,175,027.10 总股数(实收 - 150,000.00 420,240.00 471,678.77 464,288.47 226,142.36 资本) - 总资产周转率 4.10% 5.35% 2.58% 3.86% 5.75% 20% 营业部数量 100.00 95.00 97.00 98.00 96.00 手续费及佣金 20% 净收入/营业 100.00 101.00 95.00 97.00 100.00 收入 评分 20% 总资产 100.00 95.00 96.00 99.00 99.00 总股数(实收 20% 100.00 105.00 105.00 105.00 101.00 资本) 20% 总资产周转率 100.00 101.00 98.00 100.00 102.00 其中参数单位: 16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指标 打分说明 变动参数 分数参数 营业部数量 每上升或下降一个 13,评分相应增加或减少 1。 13.00 1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 每上升或下降一个 7%,评分相应增加或减少 1。 7.00% 1 入/营业收入 总资产 每上升或下降一个 140,000,评分相应增加或减少 1。 140,000.00 1 总股数(实收资 每上升或下降一个 60,000,评分相应增加或减少 1。 60,000.00 1 本) 总资产周转率 每上升或下降一个 1%,评分相应增加或减少 1。 1.00% 1 ④风险管理能力 对于证券行业来说,净资本为风险控制指标的核心。一般而言,风险控制 指标值越优秀,公司综合性风险控制越好,公司的盈利能力持续性越好,业务 扩张能力越强。本次采用净资本/各项风险准备之和、净资本/净资产、净资产/ 负债、资产负债率体现企业的风险控制能力。被评估单位及可比公司的相关指 标如下表所示: 对比因素 权重 指标 委估对象 第一创业 红塔证券 中原证券 华创云信 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准 - 365.00% 215.28% 401.92% 248.71% 275.60% 备之和 风险管理 - 净资本/净资产 82% 58% 80% 61% 69% 能力 - 净资产/负债 21% 51% 99% 38% 62% - 资产负债率 83% 66% 50% 73% 62% 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准 25% 100.00 96.00 101.00 97.00 98.00 备之和 25% 净资本/净资产 100.00 95.00 100.00 96.00 97.00 评分 25% 净资产/负债 100.00 102.00 105.00 101.00 103.00 25% 资产负债率 100.00 98.00 95.00 99.00 97.00 其中参数单位: 指标 打分说明 变动参数 分数参数 净资本/各项风险 每上升或下降一个 37%,评分相应增加或减少 1。 37.00% 1 资本准备之和 净资本/净资产 每上升或下降一个 5%,评分相应增加或减少 1。 5.00% 1 净资产/负债 每上升或下降一个 16%,评分相应增加或减少 1。 16.00% 1 资产负债率 每上升或下降一个 7%,评分相应增加或减少 1。 7.00% 1 ⑤业务创新能力 16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业务创新是证券行业持续发展的核心,目前企业业务创新能力主要体现在 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直投业务和国际业务等几个方面。本次统计了被评估单 位与可比公司的新业务开展情况。被评估单位及可比公司的相关指标如下表所 示: 对比因素 权重 指标 委估对象 第一创业 红塔证券 中原证券 华创云信 - 股指期货开展情况 有 有 有 有 有 业务创新 - 融资融券开展情况 有 有 有 有 有 能力 - 直投业务开展情况 有 有 有 有 有 - 国际业务开展情况 有 有 有 有 有 25% 股指期货开展情况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25% 融资融券开展情况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评分 25% 直投业务开展情况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25% 国际业务开展情况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按照设置的调整指标权重情况,汇总计算各影响因素的得分,如下表所示: 指标 委估对象 第一创业 红塔证券 中原证券 华创云信 盈利能力 100 95.04 95.37 94.05 95.37 成长能力 100 99.33 99.33 97.35 99.33 营运能力 100 99.40 98.20 99.80 99.60 风险管理能力 100 97.75 100.25 98.25 98.75 业务创新能力 1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修正表如下: 指标 委估对象 第一创业 红塔证券 中原证券 华创云信 盈利能力 1.00 1.05 1.05 1.06 1.05 成长能力 1.00 1.01 1.01 1.03 1.01 营运能力 1.00 1.01 1.02 1.00 1.00 风险管理能力 1.00 1.02 1.00 1.02 1.01 业务创新能力 1.00 1.00 1.00 1.00 1.00 调整系数 1.00 1.09 1.08 1.11 1.07 (4)可比公司价值比率修正结果 16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002797.SZ 601236.SH 601375.SH 600155.SH 被评估对象 项目 第一创业 红塔证券 中原证券 华创云信 (平均值) P/B 价值比率 1.39 1.30 1.06 0.86 *** 调整系数 1.09 1.08 1.11 1.07 *** 调整后比率 1.52 1.40 1.18 0.92 1.26 5、非经营性(溢余性)资产评估 被评估单位账面溢余及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如下: (1)应收款项-诉讼费、历史长期挂账遗留问题等非经营性款项 应收款项中,诉讼费、历史长期挂账遗留问题等非经营性款项共计 7,454,013.05 元(其中:已计提坏账准备 7,288,861.91 元、净额 165,151.14 元), 其他属于日常经营性业务资产。 经单独评估,应收账款评估值 165,151.14 元。 (2)应付账款 应付款项中,非经营性的仲裁费 32,189.00 元,其他属于日常经营性业务负 债。经单独评估,应付款项评估值 32,189.00 元。 (3)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 东莞证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房屋所有权中第 23 项“塘厦房产-二楼”(账面 原值 1,050,000.00 元,净值 0.00 元),权证编号:粤房地权证莞字第 2400862657 号,该房产位于东莞市塘厦镇文化新村 35 号二楼,总建筑面积 994.00m2,截止 评估基准日,该房屋一直处于闲置状态,属于非经营性资产。 经单独评估,该房地产评估值 2,753,380.00 元。 综上,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净值评估值为 2,886,342.14 元。 6、市场法评估结果 经上述估算过程,得到确定被评估对象的各项参数,采用市场法 PB 比率计 算模型的确定被评估对象公允价值如下表: 16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计算金额 1 价值比率(PB) 1.26 2 被评估对象净资产账面值 903,751.62 3 被评估对象非经营性资产(负债)账面净值 13.30 4=2-3 指标计算基础 903,738.32 5=1*4 经营性股权价值(十万位取整) 1,138,700.00 6 被评估对象非经营性资产(负债)评估值 288.63 7 少数股东权益 0.00 8=5+6-7 被评估对象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1,138,988.63 五、存在评估或估值特殊处理、对评估或估值结论有重大影响事项 本次评估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无提供有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 的瑕疵情形,评估机构也无发现存在相关情形。 六、评估基准日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之重要变化事项及其对估值及交 易作价的影响 不存在评估基准日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之重要变化事项及其对估值及交易作 价影响的事项。 七、董事会对本次交易评估事项的意见 (一)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 估目的的相关性的意见 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详细核查了 有关评估事项以后,对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进行核查,说明如下: 1、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君瑞评估系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 估机构,具备专业胜任能力。除担任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外,君瑞评估及其经 办评估师与上市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16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除业务关系之外的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君瑞 评估作为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2、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君瑞评估综合考虑行业实际情况及相关资产实际运营情况,对标的公司全 部股东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君瑞评估及其经办评估师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 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市场通用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 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 供价值参考依据,君瑞评估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 君瑞评估采用了市场法、资产基础法对标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评估。本次资产评 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君瑞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 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 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 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 关性一致。 4、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在本次评估过程中,君瑞评估根据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本着独立、 客观、公正的原则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各类资产的评估方法适当,评估结 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本次评估结果公允。 本次交易资产评估定价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后续政策、宏观环境等变化对评估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未有迹象表明标的公司在后续经营过程中的政策、 宏观环境、技术、行业、税收优惠等方面会发生与本次评估报告中的假设相违 背的重大变化,预计对本次交易评估和估值结果不会产生影响。 16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三)交易标的与上市公司的协同效应分析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持有标的公司 40%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 司仍将持有标的公司 20%股份。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出售标的公司部分股权, 因此本次交易定价未考虑交易标的与上市公司的协同效应。 (四)评估基准日至重组报告书披露日交易标的发生的重要变化事项及其对交 易定价的影响 评估基准日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之间未发生对交易定价产生重大影响的事 项。 (五)交易定价与评估结果差异分析 根据君瑞评估出具的《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的东莞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君瑞评报字(2024)第 011 号),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按照市场法评估东莞证券全部权益 的评估值为 1,138,988.63 万元,对应东莞证券 20%的股权价值为 227,797.73 万 元,参考上述评估结果,在扣除评估基准日后标的股份对应的现金分红后,结 合上市公司在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东莞证券股权的账面价值,同时考虑公司持 有标的股份的时间等因素确定本次公开挂牌的参考底价为 227,175.42 万元。 (六)市场法下具体模型、价值比率的选取及理由 1、本次选用的市场法具体模型为上市公司比较法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标的公司调整后净资产×调整后 P/B+非经营性资产、 负债及溢余资产价值 本次选用的价值比率为市净率(P/B)。 2、价值比率的选取及理由 在市场法评估前提下,选用市净率(P/B)作为价值比率符合市场上对于 证券公司估值的主流判断。市净率(P/B)相比市盈率(P/E)和市销率(P/S) 的主要优势体现在如下方面:①证券公司属于资本密集型企业,股权价值和净 资产规模、资本充足水平等因素相关度较高;②证券行业具有周期性,业绩波 16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动相对较大,市盈率(P/E)对选取数据的时间节点较为敏感;③市销率(P/S) 是一个近年来逐步兴起的价值比率,主要应用在轻资产企业、新兴行业企业及 未盈利企业估值领域。对于金融企业估值而言,市销率(P/S)应用较少。 综上所述,本次价值比率选用市净率(P/B)具备合理性。 (七)采用敏感性分析的方式量化说明各价值比率对评估结果的影响程度 市场法下东莞证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被评估单位调整后净资产×调整 后 P/B+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及溢余资产价值,因此,市场法下加权修正后的市 净率(P/B)的敏感系数为 1,即市净率(P/B)每增加 10%评估价值增加 10%, 敏感性分析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净资产 -30% -20% -10% 0% 10% 20% 30% 变动 632,616. 722,990. 813,364. 903,738. 994,112. 1,084,48 1,174,85 PB 变动 82 66 49 32 15 5.98 9.82 1,036,48 1,184,58 1,332,58 1,480,58 1,628,68 1,776,68 1,924,68 30% 1.6380 8.63 8.63 8.63 8.63 8.63 8.63 8.63 956,788. 1,093,48 1,230,08 1,366,78 1,503,38 1,639,98 1,776,68 20% 1.5120 63 8.63 8.63 8.63 8.63 8.63 8.63 877,088. 1,002,38 1,127,58 1,252,88 1,378,08 1,503,38 1,628,68 10% 1.3860 63 8.63 8.63 8.63 8.63 8.63 8.63 797,388. 911,288. 1,025,08 1,138,98 1,252,88 1,366,78 1,480,58 0% 1.2600 63 63 8.63 8.63 8.63 8.63 8.63 717,688. 820,188. 922,688. 1,025,08 1,127,58 1,230,08 1,332,58 -10% 1.1340 63 63 63 8.63 8.63 8.63 8.63 637,988. 729,088. 820,188. 911,288. 1,002,38 1,093,48 1,184,58 -20% 1.0080 63 63 63 63 8.63 8.63 8.63 558,288. 637,988. 717,688. 797,388. 877,088. 956,788. 1,036,48 -30% 0.8820 63 63 63 63 63 63 8.63 1、假如市净率(P/B)保持不变,净资产每增加 10%评估价值增加 10%,净 资产每降低 10%评估价值亦同比例降低 10%。 2、假如净资产保持不变,市净率(P/B)每增加 10%评估价值增加 10%,市 净率(P/B)每下降 10%评估价值亦同比例下降 10%。 3、假如市净率(P/B)和净资产同时发生增减变化时的评估结果变化如上 表对应单元格。 16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八、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评估事项的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锦龙 股份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认真负责和实事求是的精神,对评估 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 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公司为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君瑞评估系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 构,具备专业胜任能力。除担任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外,君瑞评估及其经办评 估师与上市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关联关系,亦不存在除业务关系之外的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君瑞评估 作为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君瑞评估综合考虑行业实际情况及相关资产实际运营情况,对标的公司全 部股东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君瑞评估及其经办评估师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 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市场通用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 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 供价值参考依据,君瑞评估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 君瑞评估采用了市场法、资产基础法对标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评估。本次资产评 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君瑞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 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 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 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 关性一致。 (四)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17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在本次评估过程中,君瑞评估根据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本着独立、 客观、公正的原则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各类资产的评估方法适当,评估结 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本次评估结果公允。 本次交易资产评估定价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交易所委托的评估机构君瑞评估具有 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出具的资产评 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17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第六节 本次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 2024 年 8 月 21 日,上市公司与东莞金控、东莞控股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以下简称“本协议”),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主要条款具体如 下: (一)合同签署主体 甲方(转让方):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 1): 东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丙方(受让方 2):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同主要内容 1、标的股份 本次交易为甲方将持有的标的公司合计 30,000 万股、占标的公司股份比例 为 20%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受让该标的股份。 2、交易方式 (1)2024 年 7 月 31 日,甲方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公开挂牌方式转 让标的股份。根据公开挂牌结果,乙方和丙方共同成为标的股份受让方。 (2)甲方以现金交易方式向乙方转让标的股份中的 19,350 万股,占标的公 司股份比例为 12.9%;甲方以现金交易方式向丙方转让标的股份中的 10,650 万 股,占标的公司股份比例为 7.1%。 3、定价依据与交易价格 (1)定价依据: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标的公司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权益为 903,751.62 万元;2024 年 3 月 29 日,标的公司进行了 2023 年度 分红 30,000 万元。根据深圳君瑞资产评估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评估报告 (君瑞评报字(2024)第 011 号),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标的 公司 100%股权评估值为 1,138,988.63 万元。以此为依据,扣除 2023 年度分红的 17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影响,结合甲方在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标的公司股权的账面价值,并考虑甲方 持有标的股份的时间等因素,标的股份本次公开挂牌转让的参考底价为 227,175.42 万元。 (2)转让价格: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确认,乙方和丙方为标的股份的受 让方,交易方式为协议成交,交易价款合计 227,175.42 万元;其中乙方受让股 份 19,350 万股对应的转让价款为 146,528.1459 万元,丙方受让股份 10,650 万股 对应的转让价款为 80,647.2741 万元。 4、保证金 (1)受让方已根据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告的关于本次交易的要求向上海 联合产权交易所银行账户支付保证金合计 3,000 万元,其中乙方支付保证金 1,935 万元,丙方支付保证金 1,065 万元。 (2)上述约定的保证金,应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退回给受 让方,且不抵扣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 5、转让价款的支付 (1)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由第一笔股份转让款、第二笔股份转让款共 同构成,转让价款在达到相关款项支付条件后,由受让方支付至各方认可的甲 方收款账户。 (2)受让方支付的第一笔股份转让款合计为 136,305.252 万元,其中乙方 支付 87,916.88754 万元,丙方支付 48,388.36446 万元。受让方在本协议生效之日 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第一笔股份转让款支付至各方认可的甲方收款账户。 (3)受让方支付的第二笔股份转让款合计为 90,870.168 万元,其中乙方支 付 58,611.25836 万元,丙方支付 32,258.90964 万元。受让方在收到标的公司出具 的变更后的新股东名册(即完成标的股份交割)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将第二 笔股份转让款支付至各方认可的甲方收款账户。 (4)受让方按本条第 2 款约定支付第一笔股份转让款后,应及时向标的公 司提供相关的支付凭证或流水。标的公司收到受让方提供的相关支付凭证或流 水后,应及时向转让方、受让方出具变更后的新股东名册,此时标的股份完成 17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交割。 (5)受让方根据各期付款安排向本协议约定的甲方收款账户完成相关款项 的支付,即确认受让方已根据本协议的安排履行完毕付款义务。 6、标的股份的转让 (1)自交割日起,标的公司的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东莞金控 49,350 32.90% 2 东莞控股 40,650 27.10% 3 锦龙股份 30,000 20.00% 4 金控资本 23,100 15.40% 5 新世纪科教 6,900 4.60% (2)自交割日起,各方按照本条第 1 款的持股情况享有股东权利并履行股 东义务。 7、税款及交易等费用 因签署、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任何税费,由各方根据法律法规各自承担。 8、标的股份转让的履行 (1)本协议签订后各方应充分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甲方应及时 在深交所公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文件,丙方也应同时在深交所进行相应的 信息披露。 (2)甲方、丙方应当及时接受、回复深交所关于本次交易的相关问询(如 有),安排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 (3)受让方应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要求,履行必要的批准、授权、许 可或完成相关备案(如需),及时向甲方交付相关手续文件。 (4)本协议各方应积极推进本次交易,及早获取内/外部批准或授权,配 合标的公司向广东证监局履行相关报告义务,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关于本次股东 17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变更的申请报告。 (5)本协议各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及时向标的公司提交除标的股份价款支 付凭证外的其他必要的股份转让材料。 (6)本协议各方应于中国证监会下发核准标的公司股东变更的批复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共同到标的公司办理本次标的股份转让的股东名册变更事宜。 (7)交割日后至标的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变更登记前,各方应积 极配合标的公司完成相关手续。 (8)本协议履行地为东莞市。 9、过渡期安排 (1)自本协议基准日至交割日为过渡期。标的股份对应的标的公司过渡期 内的损益由受让方享有或承担。 (2)过渡期内,各方承诺保持标的公司的正常稳定经营,维持标的公司各 重要合同的继续有效及履行,不得实施对标的公司存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的行为。 (3)交割日后,标的公司董事会由乙方提名的 2 名董事、丙方提名的 1 名 董事、金控资本提名的 1 名董事、甲方或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提名 的 1 名董事、标的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 1 名职工董事和董事会提名的 3 名独 立董事按标的公司章程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选举。 10、陈述与保证 (1)各方的陈述与保证: ①各方系根据法律法规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及 相关交易文件的主体资格。 ②各方知悉甲方共持有标的公司 40%股份,其中标的公司 20%股份处于质 押状态。 ③各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基于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已获得签署本协 议所需的内外部授权或批准。 17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④各方应积极签署一切必要文件和积极履行一切必要行为促使本协议项下 的标的股份转让行为顺利进行,在签署本协议后 45 个工作日内,保证履行必要 的内部决策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审批程序,受让方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 要求取得必要的批准、授权、许可或完成相关备案(如需)。 (2)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①甲方向受让方提供的所有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甲方在本协议中作 出的任何陈述与保证在所有实质性方面都是全面、真实、准确和没有误导的, 不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 ②甲方对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处置权,是真实、合法的最终持有者,本次 转让的目的及交易背景正当、合法、有效。甲方持有标的公司 40%股份,其中 持有的标的公司 20%股份处于质押状态,甲方应解除必要的质押并积极履行一 切必要行为使得本协议的履行、标的股份过户不存在实质障碍。 ③在本协议签署后,甲方不会就标的股份或其中的任何部分同受让方以外 的任何第三方达成任何转让协议。 (3)受让方的陈述与保证: ①受让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受让方在本协议中 作出的任何陈述与保证在所有实质性方面都是全面、真实、准确和没有误导的, 不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 ②保证转让价款来源于其合法所有的、可自由支配的财产,依法可以用于 本次交易之目的。转让价款不存在任何已有的或潜在的法律纠纷。本次受让的 目的及交易背景正当、合法、有效。 11、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①在受让方没有任何违约情形的前提下,如果甲方有过错且违反本协议约 定的义务,在接到受让方发出的违约催告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仍旧不能 消除违约情形,导致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则受让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甲 17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方应在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 10,000 万元的违约金,并返还甲 方已收取的股份转让款,如甲方逾期返还则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如 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受让方的实际损失及为此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担保费、评估费、鉴定费、公证费、差旅费、公告费、 专家论证费等,下同),受让方有权继续向甲方追索。 ②如果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声明和保证或其他义务,受让方可要求甲方 继续履行本协议并赔偿受让方的实际损失及为此支出的全部费用;若因甲方违 反本协议约定的声明和保证或其他义务致使本次交易所涉股东变更事项未获得 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受让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应按本条第①款的约定 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本协议签署后,如果甲方出现重大诉讼、仲裁或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新 增质押导致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受让方有权要求甲方消除该影响,若甲方 在接到受让方发出的消除影响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未能消除相关影响的,受让 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应按本条第①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2)受让方的违约责任: ①如任一受让方违反付款义务,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相应款项,则每逾期一 日,该违约受让方按应付未付价款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②如任一受让方逾期 10 个工作日未向甲方支付相应款项,则甲方有权选择: A. 解除本协议,同时受让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000 万元。如甲方已 收取股份转让款,则在已收取的股份转让款中扣除违约金后向受让方返还剩余 价款,如甲方逾期返还剩余价款则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如违约金不 足以弥补甲方的实际损失及为此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 费、保全担保费、评估费、鉴定费、公证费、差旅费、公告费、专家论证费等, 下同),甲方有权继续向受让方追索。 B. 要求该违约受让方继续履行本协议并按本条第①款支付滞纳金。 ③在甲方没有任何违约情形的前提下,如果任一受让方有过错且违反本协 议约定的义务,导致本协议无法正常履行,且在接到甲方发出的违约催告通知 17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后 10 个工作日内,该违约受让方仍旧不能消除违约情形,导致本协议目的无法 实现,则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在受让方收到解除本协议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该违约受让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000 万元。如甲方已收取股 份转让款,则在已收取的股份转让款中扣除违约金后向受让方返还剩余价款, 如甲方逾期返还剩余价款则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如违约金不足以弥 补甲方的实际损失及为此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 全担保费、评估费、鉴定费、公证费、差旅费、公告费、专家论证费等,下 同),甲方有权继续向受让方追索。 ④如果任一受让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声明和保证或其他义务,甲方可要求 该违约受让方继续履行本协议并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及为此支出的全部费用; 若因任一受让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声明和保证或其他义务致使本次交易所涉股 东变更事项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该违约受让 方应按本条第③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⑤本协议签署后,如果任一受让方出现重大诉讼、仲裁导致本协议目的无 法实现的,甲方有权要求该受让方消除该影响,若该受让方在接到甲方发出的 消除影响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未能消除相关影响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受让方应按本条第③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3)本协议违约责任条款为独立条款,本协议生效与否不影响违约方按本 协议违约责任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12、协议的成立、生效和期限 (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 成立。 (2)本协议自中国证监会下发核准标的公司股东变更的批复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在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解除: ①各方达成一致解除本协议。 ②一方或各方在签署本协议后 45 个工作日内,本次交易仍未能通过深交所 关于本次交易的问询(如有),或仍未能依照本协议“各方的陈述与保证”第 17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④款获得约定的同意或批准,一方或各方应当向其他方披露该事项,各方就本 协议相关约定进行调整或补充,若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本协议解除,各方均 不承担违约责任。 ③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12 个月内未能完成标的股份交割; ④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本协议解除,不影响违约方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4)本协议在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终止: ①各方履行完毕全部义务之日。 ②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二、合作协议 2024 年 8 月 21 日,上市公司与东莞金控、新世纪科教签署了《合作协议》, 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主要条款具体如下: (一)合同签署主体 甲方:东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 (二)合同主要内容 1、远期标的股份转让安排 (1)标的股份 标的股份为《股份转让协议》交易完成后,锦龙股份、新世纪科教合计持 有的东莞证券全部剩余股份 36,900 万股,占标的公司股份比例合计 24.60%。在 《合作协议》签署后,若东莞证券发生分红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增资扩 股,标的股份包含锦龙股份、新世纪科教新增持有的东莞证券股份。 (2)交易执行 17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在《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交割日起 24 个月内,在标的公司未上市情况下: ①东莞金控有权要求锦龙股份或新世纪科教向东莞金控转让持有的标的公 司全部或部分股份;届时双方交易价格根据交易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3 倍为基础,并参考有证券期货业务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协商 确认。 ②锦龙股份或新世纪科教有权向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标的公司全部或部分 股份。如锦龙股份或新世纪科教转让其持有的标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则东 莞金控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锦龙股份或新世纪科教应提前书面告知 受让条件并征询东莞金控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如东莞金控确定行使优先受让 权的,则应当于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锦龙股份或新世纪科教书 面承诺按照同等条件(包括股份数量、价格及履行方式等)受让相应股份,否 则视为放弃优先受让权,锦龙股份或新世纪科教即有权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全 部或部分股份向第三方转让。如锦龙股份或新世纪科教未征询东莞金控是否行 使优先受让权的,东莞金控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请撤销锦龙股份或新世纪科教与 其他第三方关于标的公司股权交易。 2、陈述与保证 各方签署《合作协议》后将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内部批准或授权程序。 3、保密责任 (1)任何一方应严格保守其所知道的与其他方有关的全部商业秘密及其他 未公开信息,并防止任何形式的泄漏。但为履行《合作协议》之目的向该方的 中介机构、外部顾问、关联方以及交易场所披露(以有必要知悉相关信息为 限),或根据中国法律、法院、仲裁机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的情况除外。 (2)《合作协议》的变更、终止或者解除不影响本条的有效性。 4、争议解决 (1)《合作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除、解释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 用中国法律。 18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2)因《合作协议》的签署、履行及解释而出现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 商不成,任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协议的成立和终止 (1)《合作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成立,自 《股份转让协议》生效时《合作协议》随之生效。 (2)若因中国法律变动或被有权机关认定为无效等原因导致《合作协议》 的相关条款无法履行的,各方应当及时协商并对相关条款依法进行修改,并最 大限度地保证被修改条款原有目的的实现。 (3)各方达成一致可解除《合作协议》。 (4)如标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各方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相 关规定,《合作协议》自动终止。 6、其他 (1)《合作协议》有效期至《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交割日起 24 个月。 (2)《合作协议》任何一方没有行使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 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或义务的放弃,任何一 方放弃针对其他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 其他方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违约方的任何其他过失的追究。所有放弃均应以书面 方式做出。 (3)《合作协议》的任何变更均应经各方签署书面补充协议后生效。 18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第七节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意见是基于如下的主要 假设: (一)本次交易各方均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均按照有关协议条款全面履 行其应承担的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违反约定或 者承诺的情形; (二)本次交易各方所提供的有关本次交易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有关中介机构对本次交易出具的审计报告、审阅报告、法律意见 书、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真实可靠; (四) 本次交易能够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如需),不存在其他障碍,并 能及时完成; (五)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无重大变化,宏观经济形势不会出现恶 化; (六)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所在地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 (七)交易各方所属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的不可预见的变 化; (八)无其它不可预测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 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东莞证券 20%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 主营业务仍为证券公司业务,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 18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中规定的限制类或淘汰类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涉及环境污染问题,不存在违反环境保护、土地管理、 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本次交易为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上市公司的股份发行及变动,不会使上 市公司出现《股票上市规则》中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 的情形 本次交易的挂牌底价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结果为参考,最终交易 价格根据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结果确定。交易对方将以现金方式购买 标的资产。上市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及经办人员与标的 公司、交易对方及上市公司均没有利益关系或冲突,其出具的评估报告符合客 观、公正、独立、科学的原则。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就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 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了独立意见。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 益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4、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本次交易标的为东莞证券 20%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锦龙股份合计持有东莞证券 60,000 万股股份(占东 莞证券总股本的 40%),且因融资需要将其中的 30,000 万股东莞证券股份(占 东莞证券总股本的 20%)质押。根据《股权规定》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股东 质押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所持该证券公司股权比例的 50%。根据 《股份转让协议》,为保障本次交易顺利实施,锦龙股份应解除必要的质押并 18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积极履行一切必要行为使得协议的履行、标的股份过户不存在实质障碍;协议 签署后,如果锦龙股份出现重大诉讼、仲裁或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新增质押导 致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受让方(东莞金控和东莞控股)有权要求锦龙股份消 除该影响,若锦龙股份在接到受让方发出的消除影响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未能 消除相关影响的,受让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锦龙股份应按约定承担相应的责 任。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若锦龙股份取得债权人 的书面同意并依约解除必要的股份质押,则除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程序和取得批 准外,标的资产过户或转移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5、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 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能够降低公司的负债率,优化财务结构,改善 公司的现金流和经营状况,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仍控股中山证券,并将继续依托中山证券和东 莞证券开展证券公司业务,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 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6、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 结构和独立运营的管理体制,已做到业务独立、资产独立、财务独立、人员独 立和机构独立。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不会产生影响,上市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更,不会对现有的公司治理结构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继续 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 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相关规定。 18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符 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7、有利于上市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 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具有 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上市公司上述法人治理结构不会因本 次交易而发生重大变化。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仍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各项制度的建 设和执行,继续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不会对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产生不利影响,符合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 综上,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情形 本次交易为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也不涉及向上市公 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本 次交易前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新世纪科教,实际控制人均为杨志茂先生,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本次交易前三十六个月内,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综上,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三)本次交易符合《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 监管要求》(下称“《监管指引第 9 号》”)的要求,经审慎判断,董事会认 18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为,本次交易符合《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拟出售资产为东莞证券 20%股份,不涉及立项、环保、行 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报批事 项已在《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中披露, 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或核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符合《监管指引第 9 号》 第四条之第(一)款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属于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购买资产或企业股权的情形, 不适用《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之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三)通过本次交易,将会降低公司的负债率,优化财务结构,改善公司 的现金流和经营状况,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 导致公司新增同业竞争及非必要的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继续履行相关承诺, 保持公司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符合《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之第(四)款的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 的规定。 (四)本次交易不存在《监管指引第 7 号》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机构,交易对方及交易对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各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未曾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 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最近 36 个月内未曾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 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监管指引第 7 号》 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存在《监管指引第 7 号》第十 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18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三、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允性分析 根据君瑞评估出具的《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的东莞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君瑞评报字(2024)第 011 号),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按照市场法评估东莞证券全部权益 的评估值为 1,138,988.63 万元,增值率为 24.98%。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本 次 拟 标 评 交 其 扣除基准日 的 基准 估 基准日 易 他 评估结果 增值率 后分红后的 交易价格 公 日 方 后分红 的 说 评估结果 司 法 权 明 益 比 例 2023 东 年 市 莞 12 场 1,138,988.63 24.98% 30,000.00 1,108,988.63 20% 227,175.42 无 证 月 法 券 31 日 本次交易的挂牌底价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结果为参考,在扣除评 估基准日后标的股份对应的现金分红后,结合上市公司在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 东莞证券股权的账面价值,同时考虑公司持有标的股份的时间等因素确定本次 公开挂牌的参考底价为 227,175.42 万元。 根据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结果及已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本 次交易的总交易价款为 227,175.42 万元。 综上,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的挂牌底价以评估机构出 具的评估报告的结果为参考,并综合考虑现金分红、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以及持有的标的股份的时间等因素确定,最终交易价格根据上海联合产权交易 所公开挂牌结果确定,定价机制公开、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 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18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四、评估方法的适当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重要评估参数取 值的合理性 (一)资产评估方法选择的适当性分析 1、资产基础法适当性分析 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 企业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被评估 单位资产产权清晰、财务资料完整,各项资产和负债都可以被识别。委估资产 不仅可根据财务资料和购建资料确定其数量,还可通过核查核实其数量,可以 按资产再取得途径判断其价值,因此本次评估适用资产基础法评估。 2、市场法适当性分析 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参考企业、在市场上已有交易案例的企业、股东 权益、证券等权益性资产进行比较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市场法中 常用的两种方法是交易案例比较法和上市公司比较法。 1)交易案例比较法适用分析 被评估单位相关业务类型并购案例有限,与并购案例相关联的、影响交易 价格的某些特定的交易背景、交易条件无法通过公开渠道获知,企业历史以及 与交易定价相关的具体财务数据无法可靠获取,因此并购案例法较难操作,因 此未采用交易案例比较法进行评估。 2)上市公司比较法适用分析 ①资本市场发展逐步达到一定规模 国内证券市场(深沪两市)历经多年发展,目前上市企业已超过 5,000 家,无论从交易额、上市公司市值,还是企业类型方面衡量,均具备了相当规 模,提供了较充分的市场数据。 ②具备与被评估单位业务类型相似的可参照上市企业 根据同花顺 iFinD 咨讯的统计,目前证券市场中与被评估单位同属“金融 18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业——资本市场服务”的企业约有 57 家,可通过分析其业务结构、盈利状况、 企业发展情况等进行筛选,选择与被评估单位具可比性的企业作为参照样本。 ③参照企业的信息可通过公开渠道获取 上市参照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指标、交易条件等信息均可在巨潮、交易 所或国内各大网络运营商的网站取得,信息来源公开,渠道可靠,具有一定的 适当性和可靠性。 基于上述因素,可根据被评估单位所处市场情况及实际经营情况,选取某 些公共指标与可比公司进行比较,通过对评估对象与可比公司各指标相关因素 的比较、差异调整,来得到评估对象的价值比率,据此计算被评估单位股权价 值。因此,本次评估选择上市公司比较法。 3、收益法适当性分析 收益法是从所有者角度进行被评估单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是把由 多个或多种单项资产组成的资产综合体所具有的整体获利能力作为评估对象, 据此来判断被评估单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证券公司准入政策较严,牌照具有一定的稀缺性。交易一家证券公司,双 方除了会考虑其未来经营收益外,还会考虑牌照的稀缺性,而这部分价值在以 现在经营情况为基础的收益法中可能无法完全体现。被评估单位的收入来源主 要是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包括证券经纪业务净收入、期货经纪业务净收入、 投资银行业务净收入和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等,上述收入与我国证券市场景气 程度、国家相关政策相关度较高,股市震荡、市场活跃、沪深两市成交额等等 因素均对东莞证券的预期收益、风险有较大的影响,故被评估单位管理层难以 合理的对被评估单位未来经营收益及风险作出预测和估计,评估人员也很难对 未来经营收益预测的合理性、恰当性进行分析评价。基于上述原因,采用收益 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评估结果不确定性较高,不适宜采用。 经上述综合分析,鉴于本项目可以采用资产基础法、市场法评估,而收益 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评估结果不确定性较高,故本次采用资产基础法及市场 法对被评估单位股东全部权益进行评估。 18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君瑞为本次交易出具的相关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执行,遵循了市场通行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 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重要评估参数取值的合理性分析 本次评估参数的选取是建立在所获取各类信息资料的基础之上。本次评估 收集的信息包括企业自身的资产状况信息、财务状况信息、经营状况信息等; 获取信息的渠道包括现场调查、市场调查、委托人和相关当事方提供的资料、 专业机构的资料以及评估机构自行积累的信息资料等;资产评估师对所获取的 资料按照评估目的、价值类型、评估方法、评估假设等评估要素的有关要求, 对资料的充分性、可靠性进行分析判断,在此基础上对评估参数的选择是合理 的,并且符合资产的实际经营情况。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选取的评估方法具有适当性,评估假 设前提具有合理性,重要评估参数取值具有合理性。 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未来发展前景、每股收益 等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要经营业务为证券公司业务,持有中山证券 67.78% 股权,持有东莞证券 40%股份。其中中山证券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东莞证 券为上市公司的参股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依托中山证券和 东莞证券开展证券公司业务,未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开展形式;本次交易标 的东莞证券 20%股份系上市公司以权益法进行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且标的资 产产生的投资收益计入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因此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将减 少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但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 经营业务的情形。同时,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资产规模、净资产规模 提升,资产负债率下降,将在较大程度上缓解上市公司的财务压力,有利于上 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提升公司的经营稳健性。因此, 19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依托中山证券和东莞证券开展证券公司 业务,未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开展形式;本次交易有助于改善上市公司现金 流状况,满足公司的营运资金需求,维护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为公司可持续 发展提供保障。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当期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的影响 1、对资产负债结构的影响 (1)资产及构成变动分析 根据公司 2023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2024 年 1-6 月未经审计财务报表和最 近一年一期经审阅的备考财务报表,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主要资产数据对比 如下: 单位:万元 2024 年 6 月 30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项 目 交易后(备 交易后(备 交易前 变动率 交易前 变动率 考) 考) 资产: 货币资金 498,153.02 498,153.02 0.00% 437,432.00 437,432.00 0.00% 其中:客户资金 398,535.14 398,535.14 0.00% 352,766.04 352,766.04 0.00% 存款 结算备付金 139,751.50 139,751.50 0.00% 158,216.80 158,216.80 0.00% 其中:客户备付 127,057.92 127,057.92 0.00% 135,245.51 135,245.51 0.00% 金 贵金属 - - - - - - 拆出资金 - - - - - - 融出资金 196,769.95 196,769.95 0.00% 207,268.04 207,268.04 0.00% 衍生金融资产 128.47 128.47 0.00% 149.38 149.38 0.00% 存出保证金 68,136.92 68,136.92 0.00% 75,847.67 75,847.67 0.00% 应收款项 3,393.99 230,569.41 6,693.46% 3,773.46 236,948.88 6,179.35% 合同资产 - - - - - - 买入返售金融资 4,361.61 4,361.61 0.00% 13,611.43 13,611.43 0.00% 产 持有待售资产 - - - - - - 19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2024 年 6 月 30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项 目 交易后(备 交易后(备 交易前 变动率 交易前 变动率 考) 考) 金融投资: 交易性金融资产 438,581.25 438,581.25 0.00% 379,421.06 379,421.06 0.00% 债权投资 - - - - - - 其他债权投资 322,992.40 322,992.40 0.00% 56,079.69 56,079.69 0.00% 其他权益工具投 1,485.52 1,485.52 0.00% 2,251.19 2,251.19 0.00% 资 长期股权投资 364,049.99 182,024.99 -50.00% 363,515.97 181,757.99 -50.00% 投资性房地产 100,152.70 100,152.70 0.00% 101,753.90 101,753.90 0.00% 固定资产 62,672.27 62,672.27 0.00% 6,665.01 6,665.01 0.00% 在建工程 1,413.41 1,413.41 0.00% 45,369.74 45,369.74 0.00% 使用权资产 4,918.05 4,918.05 0.00% 5,153.81 5,153.81 0.00% 无形资产 37,460.67 37,460.67 0.00% 37,954.51 37,954.51 0.00% 商誉 34,345.69 34,345.69 0.00% 34,345.69 34,345.69 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44,384.74 44,384.74 0.00% 48,194.83 48,194.83 0.00% 其他资产 11,274.58 11,274.58 0.00% 12,653.64 12,653.64 0.00% 资产总计 2,334,426.73 2,379,577.15 1.93% 1,989,657.81 2,041,075.25 2.58% 本次交易系上市公司出售所持有的东莞证券 30,000 万股股份(占标的公司 总股本的 20%),且交易前后上市公司均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对所持标的公司股 份进行核算。因此,本次交易对备考合并报表资产结构的影响,主要是导致交 易完成后最近一年一期应收账款分别增加 233,175.42 万元、227,175.42 万元,增 幅分别为 6,179.35%、6,693.46%;长期股权投资分别减少 181,757.98 万元、 182,025.00 万元,降幅均为 50%;受应收账款和长期股权投资变动影响,资产总 额增加 51,417.44 万元、45,150.42 万元,增幅分别为 2.58%、1.93%。 (2)负债及构成变动分析 根据公司 2023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2024 年 1-6 月未经审计财务报表和最 近一年一期经审阅的备考财务报表,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主要负债数据对比 如下: 单位:万元 19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2024 年 6 月 30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项 目 交易后(备 交易后(备 交易前 变动率 交易前 变动率 考) 考) 短期借款 159,298.95 159,298.95 0.00% 163,589.91 163,589.91 0.00% 应付短期融资款 51,214.01 51,214.01 0.00% 72,105.94 72,105.94 0.00% 拆入资金 51,191.77 51,191.77 0.00% 19,032.88 19,032.88 0.00% 交易性金融负债 - - - - - - 衍生金融负债 9.20 9.20 0.00% 7.00 7.00 0.00%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465,340.60 465,340.60 0.00% 165,663.02 165,663.02 0.00% 代理买卖证券款 580,918.98 580,918.98 0.00% 554,053.22 554,053.22 0.00% 代理承销证券款 - - - - - - 应付职工薪酬 24,601.37 24,601.37 0.00% 25,078.02 25,078.02 0.00% 应交税费 1,303.87 1,303.87 0.00% 1,629.22 1,629.22 0.00% 应付款项 20,984.72 20,984.72 0.00% 17,705.54 17,705.54 0.00% 合同负债 724.20 724.20 0.00% 1,094.29 1,094.29 0.00% 持有待售负债 - - - - - - 预计负债 627.00 627.00 0.00% 627.00 627.00 0.00% 长期借款 405,392.50 405,392.50 0.00% 396,237.79 396,237.79 0.00% 应付债券 104,887.87 104,887.87 0.00% 102,444.12 102,444.12 0.00% 其中:优先股 - - - - - - 永续债 - - - - - - 租赁负债 5,026.33 5,026.33 0.00% 5,086.77 5,086.77 0.00% 递延收益 - - - -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583.08 583.08 0.00% 83.69 83.69 0.00% 其他负债 11,155.18 11,155.18 0.00% 11,060.72 11,060.72 0.00% 负债合计 1,883,259.64 1,883,259.64 0.00% 1,535,499.13 1,535,499.13 0.00% 从上表可以看出,本次交易未导致上市公司负债情况发生变化。 2、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公司 2023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2024 年 1-6 月未经审计财务报表和最 近一年一期经审阅的备考财务报表,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数据的对 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19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2024 年 1-6 月/2024 年 6 月 30 日 2023 年度/2023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交易前 交易后(备考) 交易前 交易后(备考) 1,989,657.8 资产总计 2,334,426.73 2,379,577.15 2,041,075.25 1 1,535,499.1 负债总计 1,883,259.64 1,883,259.64 1,535,499.13 3 所有者权益 451,167.09 496,317.51 454,158.69 505,576.1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 243,408.15 288,558.58 246,964.73 298,382.16 益 资产负债率 80.67% 79.14% 77.17% 75.23% 营业收入 35,859.97 29,997.03 19,198.47 6,513.80 利润总额 3,740.25 -2,122.69 -47,926.72 -60,611.39 净利润 -79.16 -5,942.10 -42,372.30 -55,056.97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5,108.75 -10,971.69 -38,408.66 -51,093.33 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元/ -0.06 -0.12 -0.43 -0.57 股) 注:上述财务指标,若无特别说明,均以合并口径计算。 根据上表,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营业收入规模、净利润、每股收益 等相关指标均将有所下降,但上市公司总资产规模、净资产规模提升,资产负 债率有所下降。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取得较大规模的资金回笼,偿还上市 公司部分债务,将在较大程度上缓解上市公司的财务压力,有利于上市公司改 善财务状况,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提升公司的经营稳健性。 3、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未来资本性支出的影响 本次交易不涉及上市公司资本性支出事项,有利于减轻公司未来资本性支 出资金的投入压力,降低公司的投资及运营风险。 4、本次交易成本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协议,本次交易涉及的税负成本由相关方各自承担,中 介机构费用均按照市场收费水平确定,上述交易成本不会对上市公司造成重大 不利影响。 19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六、本次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交付 现金或其他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对价的风险、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 切实有效 (一)标的资产的交割 根据上市公司与东莞金控、东莞控股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其中对标 的资产的交割等相关条款予以明确,具体如下: “5.1 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由第一笔股份转让款、第二笔股份转让款共 同构成,转让价款在达到相关款项支付条件后,由受让方支付至各方认可的甲 方收款账户。 5.2 受让方支付的第一笔股份转让款合计为 1,363,052,520 元(大写:壹拾叁 亿陆仟叁佰零伍万贰仟伍佰贰拾元整),其中乙方支付 879,168,875.40 元(大写: 捌亿柒仟玖佰壹拾陆万捌仟捌佰柒拾伍元肆角)丙方支付 483,883,644.60 元 ( 大写:肆亿捌任叁佰捌拾捌万叁仟陆佰肆拾肆元陆角)。受让方在本协议生效 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第一笔股份转让款支付至各方认可的甲方收款账户。 5.3 受让方支付的第二笔股份转让款合计为 908,701,680 元(大写:玫亿零捌 佰染拾万零壹仟陆佰捌拾元整),其中乙方支付 586,112,583.60 元(大写:伍亿 捌仟陆佰壹拾壹万贰仟伍佰捌拾叁元陆角),丙方支付 322,589,096.40 元( 大 写: 叁亿贰任贰佰伍拾万任零玖拾陆元肆角)。受让方在收到标的公司出具的变 更后的新股东名册(即完成标的股份交割)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将第二笔股 份转让款支付至各方认可的甲方收款账户。 5.4 受让方按本协议第 5.2 条约定支付第一笔股份转让款后,应及时向标的 公司提供相关的支付凭证或流水。标的公司收到受让方提供的相关支付凭证或 流水后,应及时向转让方、受让方出具变更后的新股东名册,此时标的股份完 成交割。 5.5 受让方根据各期付款安排向本协议约定的甲方收款账户完成相关款项的 支付,即确认受让方已根据本协议的安排履行完毕付款义务。” 19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二)违约责任 《股权转让协议》 对违约责任相关条款予以明确,具体如下: “12.1 甲方的违约责任: 12.1.1 在受让方没有任何违约情形的前提下,如果甲方有过错且违反本协议 约定的义务,在接到受让方发出的违约催告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仍旧不 能消除违约情形,导致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则受让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甲方应在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 10,000 万元的违约金,并返还 甲方已收取的股份转让款,如甲方逾期返还则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受让方的实际损失及为此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担保费、评估费、鉴定费、公证费、差旅费、公告 费、专家论证费等,下同),受让方有权继续向甲方追索。 12.1.2 如果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声明和保证或其他义务,受让方可要求甲 方继续履行本协议并赔偿受让方的实际损失及为此支出的全部费用;若因甲方 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声明和保证或其他义务致使本次交易所涉股东变更事项未获 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受让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应按第 12.1.1 条的约 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12.1.3 本协议签署后,如果甲方出现重大诉讼、仲裁或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 新增质押导致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受让方有权要求甲方消除该影响,若甲 方在接到受让方发出的消除影响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未能消除相关影响的,受 让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应按第 12.1.1 条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12.2 受让方的违约责任: 12.2.1 如任一受让方违反付款义务,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相应款项,则每逾期 一日,该违约受让方按应付未付价款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12.2.2 如任一受让方逾期 10 个工作日未向甲方支付相应款项,则甲方有权 选择: (1)解除本协议,同时受让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000 万元。如甲方 已收取股份转让款,则在已收取的股份转让款中扣除违约金后向受让方返还剩 19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余价款,如甲方逾期返还剩余价款则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如违约金 不足以弥补甲方的实际损失及为此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 讼费、保全担保费、评估费、鉴定费、公证费、差旅费、公告费、专家论证费 等,下同),甲方有权继续向受让方追索。 (2)要求该违约受让方继续履行本协议并按第 12.2.1 条支付滞纳金。 12.2.3 在甲方没有任何违约情形的前提下,如果任一受让方有过错且违反本 协议约定的义务,导致本协议无法正常履行,且在接到甲方发出的违约催告通 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该违约受让方仍旧不能消除违约情形,导致本协议目的无 法实现,则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在受让方收到解除本协议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该违约受让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000 万元。如甲方已收取 股份转让款,则在已收取的股份转让款中扣除违约金后向受让方返还剩余价款, 如甲方逾期返还剩余价款则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如违约金不足以弥 补甲方的实际损失及为此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 全担保费、评估费、鉴定费、公证费、差旅费、公告费、专家论证费等,下 同),甲方有权继续向受让方追索。 12.2.4 如果任一受让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声明和保证或其他义务,甲方可要 求该违约受让方继续履行本协议并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及为此支出的全部费用; 若因任一受让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声明和保证或其他义务致使本次交易所涉股 东变更事项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该违约受让 方应按第 12.2.3 条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12.2.5 本协议签署后,如果任一受让方出现重大诉讼、仲裁导致本协议目的 无法实现的,甲方有权要求该受让方消除该影响,若该受让方在接到甲方发出 的消除影响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未能消除相关影响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 议,受让方应按第 12.2.3 条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12.3 本协议第 12 条为独立条款,本协议生效与否不影响违约方按本协议第 12 条承担违约责任。” 19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交易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安排不会导致上市 公司交付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对价的风险,相关的违约责任切实有效,不会损 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七、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公开挂牌结果,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东莞金控和东莞控股。东莞金 控和东莞控股不属于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不构成关联交易。 八、本次交易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相关情形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 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第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不存在 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项目申请时应在披露文件中说明不存 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第六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对投资银行类项目的服 务对象进行专项核查,关注其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评级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有 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及相关聘请行为是否合法合规。证券公 司应就上述核查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 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法律 顾问、审计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 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 规定。 九、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 根据公司 2023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2024 年 1-6 月未经审计财务报表和最 近一年一期经审阅的备考财务报表,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数据的对 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19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2024 年 1-6 月/2024 年 6 月 30 日 2023 年度/2023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交易前 交易后(备考) 交易前 交易后(备考) 资产总计 2,334,426.73 2,379,577.15 1,989,657.81 2,041,075.25 负债总计 1,883,259.64 1,883,259.64 1,535,499.13 1,535,499.13 所有者权益 451,167.09 496,317.51 454,158.69 505,576.1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 243,408.15 288,558.58 246,964.73 298,382.16 益 营业收入 35,859.97 29,997.03 19,198.47 6,513.80 利润总额 3,740.25 -2,122.69 -47,926.72 -60,611.39 净利润 -79.16 -5,942.10 -42,372.30 -55,056.97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5,108.75 -10,971.69 -38,408.66 -51,093.33 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元/ -0.06 -0.12 -0.43 -0.57 股) 如上表所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将 会减少,上市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 1-6 月的基本每股收益将分别由本次交易 前的-0.43 元/股、-0.06 元/股变为-0.57 元/股、-0.12 元/股。 (一)上市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针对本次交易可能导致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将采取多项措施加强 资金的有效使用、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具体包括: 1、提升公司经营业绩的具体措施 (1)降低公司负债,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 本次交易回笼资金后主要用于偿还公司借款,将会降低公司的负债率,优 化财务结构,改善公司的现金流和经营状况,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 (2)引进优秀人才,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持续引进优秀人才,持续提升公司整体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使公司保持 向健康稳定的方向发展。 2、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强化风险管理措施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 19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确保董事会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此外,公司未来将持续加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建设,不断提高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领域的风险管 理能力,加强重点领域的风险防控,持续做好重点领域的风险识别、计量、监 控、处置和报告,全面提高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 3、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持续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制定 了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政策。公司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与发展规划,在符合条件的 情况下积极推动对广大股东的利润分配以及现金分红,努力提升股东回报水平。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为保障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5、承诺公司未来若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 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 20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 具补充承诺。 7、本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 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关的补偿责任。”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新世纪科教、实际控制人杨志茂先生为保障公司填补即期回 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 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 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公司/本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和本公司/本人 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 履行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依法承担 相关的补偿责任。” 十、关于独立财务顾问独立性的核查 截至 2024 年 9 月 23 日,广发证券股权衍生品业务部自营账户持有锦龙股份 136,384 股股票,持股比例 0.02%,持股比例低且未达到 5%,广发证券不存在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影响 独立财务顾问独立性的情形。广发证券股权衍生品业务部自营账户持有锦龙股 份股票主要系因场外期权交易/场外收益互换交易过程中对冲风险需要而持股, 不带有自营的择时、选股观点,该账户买卖锦龙股份股票与本次重组无关 联性, 系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和业务规则而进行的正常业务活动,广发证券已经制定并 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 信息不当流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规定。 20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除上述情形外,广发证券对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关于独立财务顾问独立性的规定进行核查,广发证券并不存在该条规 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的情形,广发证券具有独立性。 20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第八节 独立财务顾问内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内核程序 为保证项目质量,控制项目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实行项目流程管理,在 项目立项、内核等环节进行严格把关,控制风险。 (一)项目内部审核流程的组织机构设置 本独立财务顾问项目内部审核流程的组织机构设置如下: 1、投行质量控制部门为常设质量控制机构,对投资银行业务实施贯穿全流 程、各环节的动态跟踪和管理,履行对投资银行项目质量把关和事中风险管理 等职责。投行质量控制部对每个具体项目,指定至少两名质控人员对项目运作 的全流程进行跟踪,具体负责与项目执行人员进行日常沟通、材料审核、对投 行业务立项委员会提供专业的预审意见,对提交质控内核项目进行底稿和项目 验收,开展必要的现场核查工作,并组织和实施问核工作。 2、投行内核部作为常设内核机构,组织制订和实施内核制度,提请内核管 理委员会选聘、改聘内核委员;对应当履行内核会议审议程序的项目进行初审 并出具初审意见;负责组织内核会议和内核投票表决,对内核会意见和表决意 见的答复、落实情况进行审核并向参会内核委员汇报;执行书面审核的内核程 序。 3、投行业务立项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成员主要由投资银行相关业务负责 人、投行质量控制部负责人及质控人员、资深投行业务人员组成,立项委员会 成员通过履行立项审议决策职责,按照多数原则对项目是否予以立项做出决议。 4、投行业务内核委员会为非常设内核机构,为公司层级内核决策的独立机 构,成员主要由财务顾问履行投行质量控制、投行内核、合规、风险管理等职 能的内部控制部门人员、投行业务部门相关负责人等组成,内核委员会委员通 过投行内核部组织召开的内核会议,提供审议意见,行使对项目的表决权,并 按多数原则对项目进行内核核准。 (二)项目内部审核流程的主要环节 20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本独立财务顾问项目内部审核流程的主要环节如下: 内部审核主要环节 决策机构 常设机构 立项 立项委员会 投行质量控制部 质控审核验收 投行质量控制部 投行质量控制部 内核会议审议 投行业务内核委员会 投行内核部 (三)项目内部审核流程的执行过程 根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 独立财务顾问制订了《投资银行业务立项规定》、《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控制管 理办法》、《投资银行业务问核工作规定》《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工作办法》 等作为项目内部审核流程的常规制度指引。 立项:投资银行业务人员在项目的承揽过程中,根据收集到的资料,判断 项目符合立项标准,且有较大把握与企业签署相关合作协议,经投资银行部相 关部门负责人认可后,可通过投行业务管理系统提出立项申请。立项申请人应 按照质量控制部门的要求,提交立项申请材料。立项申请受理后,投行质量控 制部指定质控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预审过程中,项目组应予以配合。投行 质量控制部完成预审,项目组提交预审意见回复材料后,由投行质量控制部通 知和组织立项审议和表决。通过立项审议及表决确定项目是否通过立项。 质控审核验收:项目组应在完成符合外部监管规定和本独立财务顾问规章 制度要求的尽职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制作质控内核申请材料。完备的质控内核申 请材料至少包括:质控内核申请报告、符合外部监管要求的全套申报材料、工 作底稿等。 质控内核申请材料应首先由项目所在业务部门负责人组织部门力量审议, 项目所在业务部门认为质控内核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法律和财 务问题的,业务部门负责人表示同意后,项目组方可通过投行业务管理系统提 交质控内核申请材料。 投行质量控制部对按照要求提供完备材料的质控内核申请予以预受理,该 项目的质控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出具底稿验收意见,对相关专业意见是否依 据充分,项目组是否勤勉尽责出具明确预审意见。项目组认真落实投行质量控 20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制部预审意见的相关问题,并按要求完成补充尽职调查工作、完善工作底稿。 根据现场核查的规定若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质控人员应及时到项目现场完成现 场核查工作,并形成现场核查报告。验收通过的,投行质量控制部制作项目质 量控制报告,列示项目存疑或需关注的问题提请内核会议讨论。 提交内核会议审议前,投行质量控制部组织和实施问核工作。问核情况应 当形成书面或者电子文件记录,由问核人员和被问核人员确认,并提交内核会 议。 内核会议审议:投行质量控制部提交质量控制报告和问核记录后,向投行 内核部提交启动内核会议审议程序的申请。 投行内核部对按照要求提供完备材料的申请予以受理,指定内核初审人员 对项目内核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内核初审意见,向投行业务内核委员会并购重 组专门委员会主任报告后确定时间和参会内核委员并发出内核会议通知,组织 召开内核会议,对项目进行审议。如发现审议项目存在问题和风险的,进一步 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内核会议结束后,投行内核部制作会议记录。如存在会后需落实事项的, 项目组及时、逐项落实,补充、完善相应的尽职调查工作和信息披露事宜,收 集相应的工作底稿,并提交书面回复,经质控人员审查和投行内核部复核同意 的,启动表决。内核表决中待落实事项,由质控人员、内核初审人员跟进项目 组落实。 通过内核的项目,拟向主管部门报送的全套申报材料应与提交内核的版本 保持一致。如内核会议认为申报材料需要修改的,应提出修改意见,项目组应 有针对性的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并补充工作底稿。修改后的全套申报材料应 取得投行内核部的书面确认。 二、独立财务顾问内核意见 广发证券内核委员会经过对项目相关文件的严格核查和对项目组人员的询 问,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核意见如下: 20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1、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2、同意出具《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 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第九节 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 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独立财务顾问对锦龙股份董事会编 制的《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以及相关材 料进行了审慎核查后,发表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遵守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 必要的信息披露程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程序。 (二)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 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仍具备股票上市的条件。 (四)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并未变 更,不构成重组上市。 (五)本次交易的挂牌底价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结果为参考,并 综合考虑现金分红、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持有的标的股份的时间等因 素确定,最终交易价格根据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结果确定,定价机制 公开、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交易选 取的评估方法具有适当性,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重要评估参数取值具有 合理性。 (六)本次交易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交易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 体经营业务的情况,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提高公司抗风险 能力,提升公司的经营稳健性。 (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已作出相关承诺,将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 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 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上 市公司治理机制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0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八)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若锦龙股份取得债权人的书 面同意并依约解除必要的股份质押,则除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程序和取得批准外, 标的资产过户或转移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九)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各项合同及程序合理合法,在交易各方切实履行 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的情况下,不存在上市公司不能及时获得相应对价的情形。 (十)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十一)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 构或个人的行为;锦龙股份除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以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 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十二)本次交易充分考虑到了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切实、可行。对 本次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上市公司已经在重组报告书及相关文件中作了充分 揭示,有助于全体股东和投资者对本次交易的客观评判。 20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 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林传辉 内核负责人: 崔舟航 投行业务负责人: 胡金泉 财务顾问主办人: 洪道麟 张云际 曹雪婷 财务顾问协办人: 颜怀宇 金子洲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