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20 证券简称:新能泰山 公告编号:2024-026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5月23日(星期四)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23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3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3日 9:15-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沧园路1号华能紫 金睿谷5号楼)。 4.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张彤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1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人数共 计 9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600,864,3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为 47.8193%。 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 3 名,代表公司股份 数量为 599,579,7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7.7170%;通过网 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人数为 6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1,284,658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1022%。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1,284,65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1022%。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本次会议。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杜莉莉律师、胡宝花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表决方式。 (二)议案的表决结果 1.《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599,589,7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7879%;反对 1,274,6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为 0.21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0%。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 的比例为 0.7784%;反对 1,274,6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22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 者的有 效表决 权股份 总数 的 比 例 为 0.0000%。 2.《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599,589,7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7879%;反对 1,274,6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为 0.21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0%。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0.7784%;反对 1,274,6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22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 者的有 效表决 权股份 总数 的 比 例 为 0.0000%。 3.《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 599,589,7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7879%;反对 1,274,6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为 0.21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0%。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0.7784%;反对 1,274,6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22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 者的有 效表决 权股份 总数 的 比 例 为 0.0000%。 4.《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 同意 599,589,7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7879%;反对 1,274,6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为 0.21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0%。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0.7784%;反对 1,274,6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22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 者的有 效表决 权股份 总数 的 比 例 为 0.0000%。 5.《2023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同意 599,589,7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7879%;反对 1,274,6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为 0.21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0%。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0.7784%;反对 1,274,6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22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 者的有 效表决 权股份 总数 的 比 例 为 0.0000%。 6.《关于 2024 年度对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 599,589,7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7879%;反对 1,274,6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为 0.21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0%。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0.7784%;反对 1,274,6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22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 者的有 效表决 权股份 总数 的 比 例 为 0.0000%。 7.《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与财务公司 2024 年度金融业务预计的议案》; 同意 75,671,5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 例为 98.3434%;反对 1,274,6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为 1.65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0%。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0.7784%;反对 1,274,6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22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 者的有 效表决 权股份 总数 的 比 例 为 0.0000%。 该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为公司控股股东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 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南京华能南方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华能能源交通产业 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 300,007,395 股股份、南京华能南方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的 223,910,769 股股份回避表决。 8.《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599,589,7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7879%;反对 1,274,6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为 0.21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0%。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5 同意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0.7784%;反对 1,274,6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22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 者的有 效表决 权股份 总数 的 比 例 为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杜莉莉律师、胡宝花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 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 大会决议; 2.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23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