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泰山:关于公司与华能财务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2024-12-14
证券代码:000720 证券简称:新能泰山 公告编号:2024-049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华能财务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为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与财务费用,提高资金
使用效率,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
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能财务公司”)重新签订
《金融服务协议》,开展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华能财务公司的存贷款
等金融业务。
2.华能财务公司是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本公
司同受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控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华能财务公司与本公司属于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3 日召开了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
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与华能财务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此项关联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
关联股东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南京华能南方实业开发股
份有限公司将回避表决。
1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
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丙 2 号天银大厦
注册资本:700,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奕斌
成立日期:1988 年 5 月 21 日
金融许可证机构代码:L0004H2110000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8050Q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
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
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原名华能金融公司,1987 年 10 月 27
日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87〕333 号文件批准成立,于 1988 年 5 月
21 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华
能财务公司最初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000.00 万元(含 3,000.00 万
美元),分别经 2002 年 8 月、2004 年 7 月、2005 年 12 月、2007 年
10 月、2011 年 12 月、2023 年 10 月六次增加注册资本后,注册资本
(实收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700,000.00 万元(含 3,000.00 万美元)。
2.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华能财务公司资产总额596.28亿元,所有
者权益93.55亿元,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31.61亿元,存放同业
13.64亿元。2023年度实现营业总收入9.96亿元,净利润4.79亿元。
截至2024年9月30日,华能财务公司资产总额700.90亿元,所有
者权益96.12亿元,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31.02亿元,存放同业
2
158.84亿元;2024年1-9月份实现营业总收入6.77亿元,净利润5.97
亿元。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截至2024
年9月30日,华能财务公司的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规定要求(具体见
下表)。
华能财务公司监管指标执行情况表
序 2024 年 2024 年
项目 标准值
号 初 9 月末
1 资本充足率 ≥10.5% 16.70% 17.43%
2 拨备覆盖率 ≥150% +∞ +∞
3 贷款拨备率 ≥1.5% 2.50% 2.50%
4 流动性比例 ≥25% 28.19% 44.46%
5 监 贷款比例 ≤80% 75.82% 64.17%*
6 管 集团外负债比例 ≤100% 7.93% 0.00%
7 指 票据承兑余额/资产余额 ≤15% 2.00% 1.64%
8 标 票据承兑余额/存放同业余额 ≤300% 87.36% 7.23%
9 票据承兑和转贴现总额/资本净额 ≤100% 11.80% 11.16%
10 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存款余额 ≤10% 0.00% 0.00%
11 投资比例 ≤70% 13.66% 53.58%
12 固定资产净额/资本净额 ≤20% 0.08% 0.06%
13 监 不良贷款率 - 0.00% 0.00%
测
14 不良资产率 - 0.03% 0.02%
指
15 标 流动性匹配率 - 98.57% 124.12%
*注:贷款比例根据监管最新口径,填报月末时点贷款比例。
3.关联关系
华能财务公司是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
同受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控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规定,华能财务公司与本公司属于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
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4.关联方是否失信被执行人
华能财务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3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华能财务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一系列金
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委托贷款、票据承兑
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服务。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办理存款业务,华能财务公司提供的存款条件
应不低于“五大”国有商业银行1同类型存款利率;贷款业务及票据贴
现,华能财务公司提供的条件应以 LPR 为基础利率,在同等业务条件
下,不高于“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同档次贷款或票据贴现利率;其他
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贷款、票据承兑等其他金融服务,华能
财务公司所收取的手续费不高于“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同类型服务价
格水平。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与华能财务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其主要内容
如下:
甲方: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1.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 3 年,即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2.交易类型
乙方根据甲方需求,向甲方及甲方控股子公司提供存款、贷款、
票据贴现、委托贷款、票据承兑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
金融业务服务。
3.交易金额
本协议有效期内:
(1)甲方及甲方控股子公司在乙方每日存款余额最高限额不超
1
“五大”国有商业银行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交通银行。
4
过 5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2)甲方及甲方控股子公司在乙方每日最高信贷业务余额不超
过 5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包括贷款、票据承兑及其他信贷业务。
(3)甲方及甲方控股子公司在乙方每年累计票据贴现总额不超
过 10 亿元人民币。
(4)甲方及甲方控股子公司在乙方每年累计金融服务手续费总
额不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贷款、票据承兑等其
他金融服务的手续费。
4.定价原则
(1)甲方及甲方控股子公司在乙方办理金融服务业务时,乙方
向甲方及甲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条件应是按照正常商业条款提供的
条件。
(2)存款方面,乙方提供的存款条件应不低于“五大”国有商业
银行同类型存款利率。
(3)贷款及票据贴现方面,乙方向甲方及甲方控股子公司提供
的条件应以 LPR 为基础利率,在同等业务条件下,不高于“五大”国
有商业银行同档次贷款或票据贴现利率。
(4)其他金融服务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贷款、票据承兑等
其他金融服务。乙方向甲方及甲方控股子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
取的手续费,不高于“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同类型服务价格水平。
(5)乙方应依照本协议所载定价原则,双方另行签订的必要的
书面协议和适用法律的规定,及时向甲方及甲方控股子公司支付有关
存款利息、提供有关贷款及其他金融服务。
5.争议解决
(1)本协议双方就本协议的效力、解释或履行发生任何争议时,
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商解决不成,
则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作排他性裁决。仲裁应
按届时有效的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该规则应被视为以提及
方式包括在本款内容中。仲裁裁决为不可上诉的终局性裁决,对双方
5
均有约束力。
(2)仲裁应在北京进行。仲裁应有三名仲裁员,争议的双方各
自选择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委
任并作为仲裁庭主席。
(3)在不限制双方有按本协议规定终止本协议的权利的前提下,
仲裁程序的开始不应引起本协议的终止,且本协议在仲裁员作出裁决
之前应继续全部有效。
(4)除非仲裁庭另有裁定,双方应各自承担自己的仲裁费用(包
括合理的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
6.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下述条件满足,于 2025 年 1 月 1 日生效:
(1)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
(2)经双方必要的内部程序审议通过;
(3)协议双方已依法履行其他规定程序(如有)。
六、风险评估情况
为了确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
的风险,维护资金安全,保证资金的流动性、盈利性,公司对华能财
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认为:
(一)华能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
险;
(二)华能财务公司严格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
规定经营,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该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
(三)根据对华能财务公司基本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
情况的了解和评估,未发现华能财务公司财务报表相关的资金、信贷、
投资、信息管理等风险控制体系存在重大缺陷,公司与华能财务公司
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目前风险可控。
七、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交易目的:华能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法金
6
融机构,具有办理存贷款业务的各项资质,各项指标均达到了《企业
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而且,华能财务公司在办理票据贴
现、委托贷款及存贷款利率方面将比其他商业银行给予较多优惠,节
约公司财务费用。
对公司的影响:华能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专业的资
金运作平台可有利于降低资金运营成本,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本公司
在华能财务公司开立银行账户、开展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主要基于公
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公司资金成本费用,便
于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运营能力,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提供较低成本
的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
金额
2024年初至本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在华能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为
5,945.60万元,贷款余额为25,000万元,贷款业务利息支出为758.72
万元。
九、上市公司保证资金安全的措施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及子公司在华能财务公司存款
的风险,维护资金安全,保证资金的流动性、盈利性,公司修订了《关
于在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公司 2024
年 12 月 13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通过成立存款风险预防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存款风险报告制度,
及时取得华能财务公司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分析并出
具风险评估报告。一旦华能财务公司发生风险,公司风险预防处置工
作领导小组就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以有效
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华能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
全。
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八次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召开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与华能财务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
7
务协议>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发表如下意见:
1.华能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法金融机构,
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关联交易,便于公司资金管理,有利于降低财务成本,提
高公司资金的运营能力,有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存、贷款总额是基
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实际确定的,对公司是有利的。本次关联交易遵
循了一般商业原则,定价的原则是公允的,不存在有损公司和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拟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
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十一、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八次会议审核意见;
3.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
司拟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
4.《关于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
5.《关于在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风险处置预案》;
6.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3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