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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冠捷科技:冠捷科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3-2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冠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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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冠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冠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冠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冠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3 月 11 日,公司召
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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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已于 2024 年 3 月 12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
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
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此外,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6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关于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
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前述补充通知载明:
2024 年 3 月 15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南京中电熊猫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
司(简称“中电熊猫”)以书面形式提交的《关于冠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因 2024 年 3 月 15 日公司第十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为提高决策效
率,中电熊猫提议将该项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除增加上述提案外,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
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其他事项均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上述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事项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下午 2:30 在公司会议通知中的
指定会议地点如期召开,并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公司董事宋少文先生主
持。因部分高管工作原因异地参会,公司现场会议同时提供了视频通讯参会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2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2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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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284,912,922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444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名,均为
截至 2024 年 3 月 2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2,139,045,198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47.224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
会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系 统 进 行 有 效 表 决的 股 东 共计 46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权股份
145,867,72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20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48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46,790,9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407%。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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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视频通讯参会)
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
议通知及补充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
对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05,342,1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4664%;反对 5,393,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36%;弃权 0 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1,397,9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261%;反对 5,393,0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739%;弃权 0 股。

     回避情况:关联股东南京中电熊猫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华东电子集
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2、 审议通过《关于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05,076,8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4402%;反对 5,658,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98%;弃权 0 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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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1,132,6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453%;反对 5,658,3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547%;弃权 0 股。

     回避情况:关联股东南京中电熊猫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华东电子集
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3、 审议通过《选举孔雪屏女士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276,958,5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6519%;反对 7,954,4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81%;弃权 0 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38,836,5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811%;反对 7,954,404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189%;弃权 0 股。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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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冠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丘海金




      负责人:       沈国权                        经办律师:           程哲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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